XX农信社(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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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贷款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我社”)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XX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贷款人,是指我社及我社授权经营的各营业网点。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借款人,是指符合本细则规定,向贷款人申请办理贷款的自然人。

第五条个人贷款实行风险可控、差异授信、流程简化、灵活定价、动态管理,贷款人应建立审贷分离、授权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

第六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贷款人按照科学性、有效性、可行性的原则,参照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组织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

第九条对需要专门管理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制订相应个人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并根据区域、品种、客户群等落实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

第十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社及我社授权经营的各营业网点。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十一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为个人贷款的贷款对象。

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贷款对象;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指引所规定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的;

(三)贷款用途不明确、不合法的;

(四)经营特殊行业未取得规定的批准文件的;

(五)有重大不良记录的;

(六)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

第三章贷款方式、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十四条贷款方式。个人贷款的贷款方式有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贷款人应结合贷款品种、对象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方式。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二)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抵、质押物的范围及抵、质押贷款额度控制比例依国家法律法规确定。

第十五条贷款期限。

(一)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二)贷款人在开办个人贷款业务时,应明确每一贷款品种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十六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利率覆盖风险的原则,根据贷款品种、区域、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担保情况等合理确定。

贷款的停息、减息、免息和挂息的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有权限限制的,应严格按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还款方式。个人贷款可根据品种、对象采取整贷整还、整贷零偿、零贷零偿、分期还本付息或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等灵活还款方式。

第四章受理和调查

第十八条借款申请。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合法收入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贷款方式为抵(质)押担保的,抵(质)押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抵(质)押物权属人及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配偶身份证明;

(二)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

(三)抵(质)押物所有权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的证明;

(四)抵押物已出租的,须提供租赁合同、租金收入凭证等相关材料;抵押物尚未出租的,须出具该抵押物尚未出租的声明;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规范的借款申请,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基本情况、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以及同意贷款人查询其个人征信报告的授权等。

第十九条业务受理。业务受理人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应及时开展信贷调查。不同意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信贷调查。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担保人担保意愿及担保能力。

第二十一条贷款调查原则上坚持双人调查、实地查看、真实反映的原则,调查人员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双人调查是指贷前调查应坚持两名信贷人员调查,并签署

明确意见。

实地调查是指采取现场核实等途径和方法,核实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真实反映是指贷前调查所了解的情况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回避风险点。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形成面谈的书面记录。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二十四条在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应提出明确意见,对同意贷款的,将贷款资料移交审查人员;对不同意贷款的,将资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任何人不得要求调查人员更改意见。

第五章审查和审批

第二十五条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提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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