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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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4.01•【字号】甘水建管发〔2013〕204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水建管发〔2013〕204号各市(州)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酒泉市党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备案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水利厅制定了《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水利厅2013年4月1日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央和省级审批的水利项目以及市、县审批但使用中央和省级资金的水利项目。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参加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市场主体,应执行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是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的具体措施。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报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报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报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04.20•【字号】甘水办建管发[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关于报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通知(甘水办建管发〔2012〕63号)兰州、白银、定西、庆阳、金昌、武威、张掖、酒泉、甘南、临夏市(州)水务局,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省水利厅石羊河流域管理局:为及时准确掌握全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顺利推进项目建设,根据水利部、省政府有关通知要求,现就报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项目范围省引洮供水工程(含一期、二期及配套工程、会宁北部供水工程)、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项目、敦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综合规划项目、黑河干流引水口门合并改造及河道治理工程、引大入秦供水结构优化调整项目、陕甘宁盐环定扬黄续建甘肃专用工程、靖远双永供水工程、古浪黄花滩移民开发项目、积石山引水工程、引洮入潭供水工程、引洮济合工程等。

二、主要内容与格式(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规划主要建设内容、投资、效益、任务目标及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工作进展情况。

(二)总体进展情况,包括工程形象进度(本月完成情况、本年累计完成情况、开工以来累计完成情况)、资金到位、投资完成情况(本月完成情况、本年累计完成情况、开工以来累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已完成的单元工程的数量及质量评定情况)、安全生产状况、项目监督检查情况、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及意见建议等。

三、有关要求(一)各项目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的报告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实事求是地拟定进展情况报告和填写进展情况统计表,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按期报送。

(二)材料要全面具体、事实清楚、文字简练、语句通顺、数据准确,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应具有针对性,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具有可操作性,每期字数控制在2500字左右。

水利项目开工备案流程

水利项目开工备案流程

水利项目开工备案流程以水利项目开工备案流程为标题,我们来了解一下水利项目开工备案的具体流程。

水利项目开工备案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前,依法进行备案登记的手续。

下面将从四个方面介绍水利项目开工备案的流程。

一、备案申请阶段1.准备备案材料:申请单位需准备项目建设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2.填写备案申请表:申请单位需填写备案申请表,并将备案材料一并提交给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二、备案审查阶段1.初步审查: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对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专家评审: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可能组织专家对备案材料进行评审,以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审查意见反馈: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备案材料的初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申请单位,要求其补充完善或修改相关内容。

三、备案批准阶段1.备案决策: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备案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备案。

2.备案通知: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将备案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备案的有效期、备案编号等相关信息。

四、备案登记阶段1.备案登记:申请单位收到备案通知后,需按要求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2.备案证书颁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单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将颁发备案证书,确认该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3.备案公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将备案项目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以便社会公众监督和了解。

需要注意的是,水利项目开工备案的流程可能会因地区、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操作应根据当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此外,备案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如项目开工超过备案有效期,需要重新进行备案手续。

总结起来,水利项目开工备案流程包括备案申请、备案审查、备案批准和备案登记四个阶段。

在每个阶段中,申请单位需准备相应的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审查、批准和登记等手续。

水利项目开工备案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项目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保障水利工程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是对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和管理。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配合开展2024年度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市场行为评价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配合开展2024年度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市场行为评价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配合开展2024年度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市场行为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25•【字号】甘水办建管函〔2024〕128号•【施行日期】202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配合开展2024年度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市场行为评价工作的通知甘水办建管函〔2024〕128号各有关单位:为配合做好2024年度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市场行为评价工作,根据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印发的《关于开展2024年度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市场行为评价工作的通知》(中水协〔2024〕29号)要求,现组织开展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市场行为项目法人评价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范围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

二、评价时间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8月10日三、评价程序各市州组织管辖内的项目法人(见附件),登录信用评价系统(https://),对参建单位履约行为进行评价赋分(评价指标分值为25分)。

四、工作要求(一)请各市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任务,做好督促检查,务必于8月10日前完成市场行为评价,并提交赋分结果,保证信用评价工作如期完成。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充分运用日常监管、监督检查等手段,吸纳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意见,保证评价赋分的客观公正。

五、联系人甘肃省水利厅建设管理处联系人:陈发斌电话:************甘肃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联系人:火尊锦电话:150****4520附件:项目法人(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用户名汇总表(注:获取账号密码请联系省水利协会)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2024年7月25日。

水利工程招标报告备案

水利工程招标报告备案

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某地区水利工程2.项目地点:某地区3.项目规模:XX立方米/秒4.项目总投资:XX万元5.建设工期:XX个月二、招标文件编制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3.招标文件编制办法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其他相关资料三、招标文件编制内容1.招标公告(1)项目名称、地点、规模、总投资等基本信息;(2)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及地点;(3)投标报名及资格审查要求;(4)投标保证金及递交方式;(5)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6)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评标程序;(7)合同签订及履约保证金;(8)其他相关要求。

2.投标人须知(1)投标人的资格要求;(2)投标文件的编制、递交及修改;(3)投标保证金及退还;(4)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识及递交;(5)投标过程中的禁止行为;(6)开标、评标、定标程序;(7)合同签订及履约保证金;(8)其他相关要求。

3.合同条款(1)合同签订及生效条件;(2)工程进度及质量要求;(3)工程款支付及结算;(4)工程变更及索赔;(5)违约责任;(6)争议解决方式;(7)合同解除条件;(8)其他相关要求。

4.技术规范及要求(1)工程设计规范;(2)施工技术规范;(3)设备选型及质量要求;(4)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要求;(5)安全文明施工要求;(6)其他相关要求。

5.图纸及技术资料(1)工程总体布置图;(2)工程设计图纸;(3)施工组织设计;(4)设备清单及参数;(5)其他相关技术资料。

四、招标文件备案情况1.招标文件已按照《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编制;2.招标文件已通过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审核;3.招标文件已报当地水利部门备案;4.招标文件已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招标文件备案意见1.招标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相关规定;2.招标文件内容完整、清晰,便于投标人理解;3.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合理,有利于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择中标人;4.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明确,有利于维护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三日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于《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总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和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总投资在3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相应的备案管理机关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实事求是填写并提交《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第六条备案管理机关在对备案项目进行审查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并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第七条备案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八条备案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向原备案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批准备案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延期,原备案管理机关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条备案管理机关应定期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一经发现,备案管理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第二批取消、下放、转移、转备案的审批、核准等事项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第二批取消、下放、转移、转备案的审批、核准等事项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第二批取消、下放、转移、转备案的审批、核准等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4•【字号】甘政发[2002]1号•【施行日期】200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第二批取消、下放、转移、转备案的审批、核准等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02)1号2002年1月14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2001〕33号)精神,按照《甘肃省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省政府各部门对现有审批等事项进行了第二次全面自查清理。

经2001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142次常务会审定通过,决定公布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第二批减少的审批、核准等事项401项,其中取消139项、下放45项、合并181项、转中介组织16项、转备案20项。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甘肃省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第二批减少事项目录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取消审批事项(5项)1.不需国家和省上投资的地县农林水利(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副产品加工、小型农林水利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2.地县和企业自筹的社会事业基本建设项目3.不需国家和省上投资的地县城市基础设施(包括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集中供热及城市道路等)基本建设项目4.重要农产品进口配额指标分配(由国家统一管理,省上不再进行审批)5.成品油省内供给计划二、省经贸委(一)取消审批事项(6项)1.企业自筹资金的技改可研报告2.成品油、化肥、农膜、农药出省3.蚕茧收购委托书4.集体企业产权界定5.冶金有色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证6.冶金有色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认证(二)取消核准事项(1项)用能单位节能奖(三)取消审核事项(1项)铁路新增企业自备车购置三、省教育厅(一)取消审批事项(10项)1.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2.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3.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4.职业高中专业设置、调整5.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实行指导性计划)6.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7.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8.职业高中招生计划9.全省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统一招生录取10.全省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统一招生录取(二)下放审批事项(2项)1.职业高中设置(下放地、州、市教育部门)2.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下放地、州、市教育部门)四、省科技厅(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甘肃省“星火”奖(二)下放核准事项(1项)专利广告出证(下放地州市专利管理局)(三)取消核准事项(1项)技术交易会(四)取消审核事项(5项)1.进口科学仪器免税2.科技达标县(市)验收3.技术引进4.技术商品广告宣传5.科技开发贷款(五)取消备案事项(2项)1.市、地、州核发的甘肃省技术贸易证书2.专利许可合同五、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少数民族特需金银指标分配计划2.民族及相关古籍、文物的借用展示3.“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项目贴息贷款”项目安排计划(二)取消审核事项(3项)1.本系统下属单位有关出访来访2.民族贸易县的确定3.民族统计六、省公安厅(一)下放核准事项(1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下放地、州、市公安部门)(二)下放备案事项(1项)计算机信息国际联网(下放地、州、市公安部门)(三)取消备案事项(2项)1.消防产品2.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由主管部门管理)七、省民政厅(一)下放审批事项(1项)收容遣送站的设置、撤消(下放地、州、市、县)(二)核准转备案事项(2项)1.社会团体章程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八、省司法厅取消核准事项(3项)1.公证联络员登记2.法律顾问处主任、副主任报批3.乡镇法律工作者证的颁发九、省财政厅(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公款购买音响设备(二)审批转备案事项(2项)1.省级会计资格考试培训资格的认定2.会计电算化培训单位的资格认定十、省人事厅(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合同制工人(二)取消核准事项(1项)中央在甘机关事业单位工资额核准(三)下放核准事项(1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下放地、州、市及各部门)(四)取消备案事项(1项)引进技术、设备合同及政府间合作协议规定的技术交流等相关的出国(境)培训十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国有企业家居农村老职工子女顶替招工2.国有企业临时工使用3.国有企业职工分流下岗方案(二)审批转备案事项(1项)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三)核准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2项)1.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转高评会)2.失业人员就业登记(转劳动力市场)十二、省国土资源厅(一)下放审批事项(1项)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下放地、州、市)(二)审批转备案事项(1项)地质项目调查登记十三、省建设厅(一)取消审核事项(1项)建设行业各类企事业单位对外经营和承包资格(二)取消备案事项(2项)1.限额以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2.临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三)核准转备案事项(1项)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十四、省交通厅(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改装、改造2.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购置(二)下放审批事项(5项)1.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资格(下放地、州、市)2.20辆以上汽车租赁业经营资格(下放地、州、市)3.老旧船舶改建(下放有关地、州、市)4.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下放有关地、州、市)5.港区岸线使用(下放有关地、州、市)(三)审批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1项)三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转行业协会)(四)下放核准事项(1项)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下放地、州、市)(五)核准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1项)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转行业协会)(六)取消审核事项(1项)对船舶使用的防止水域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制造厂认可和船用产品型式认可(由主管部门管理)(七)下放备案事项(1项)水路旅客运输和旅游运输开设临时性客运航线(下放有关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十五、省水利厅(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二期世行项目农村供水工程(二)下放审批事项(1项)各地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下放地、州、市水利主管部门)(三)审批转备案事项(3项)1.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年检、注册2.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报建和开工报告3.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招标申请(四)取消备案事项(2项)1.二期世行贷款农村供水工程2.小型水利工程十六、省农牧厅(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农作物种子调运准运证(二)下放核准事项(2项)1.省管农药经营许可证(下放地、州、市)2.水产养殖使用证(下放地、州、市)(三)取消审核事项(1项)种畜禽广告十七、省林业厅(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企业自筹资金林业基建、技改项目立项2.省际间调运林木种苗3.林木良种引进推广(二)下放审批事项(1项)森林植物检疫登记证及年检(下放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三)审批转备案事项(1项)检疫对象分布至县的资料(四)审批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1项)乙级及其以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转行业协会)(五)取消审核事项(1项)人造板生产许可证(六)取消备案事项(2项)1.国有种苗生产基地建立、撤消及隶属关系变更2.林木种苗行政案件的处理情况十八、省贸易经济合作厅(一)取消审批事项(4项)1.流通设施项目立项2.厅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3.厅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4.自筹资金基本建设立项(二)审批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2项)1.酒家、酒店及餐馆的分等定级(转行业协会)2.烹饪、摄影、美发、美容名师大师评定(转行业协会)(三)审批转备案事项(1项)内贸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四)取消核准事项(2项)1.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开工报告2.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五)取消审核事项(1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施工)许可证(六)取消备案事项(1项)境外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十九、省文化厅审核转备案事项(2项)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2.娱乐场所设立二十、省卫生厅(一)下放审批事项(1项)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单位卫生许可(下放地、州、市、县、区)(二)取消审批事项(1项)二、三级医院等级评定(三)取消核准事项(1项)省内企业食品广告证明二十一、省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事项(3项)1.延期缴纳税款2.超税负返还3.免征营业税二十二、省体育局(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全省体育先进县2.全省体育先进乡(镇)(二)核准转备案事项(1项)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十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取消核准事项(1项)企业商标权投资审查(二)取消审核事项(5项)1.商标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国家工商局已废止)2.汽车交易验证盖章(由公安部门管理)3.外商投资企业成为股东、发起人资格意见(国家工商局已废止)4.《商标注册证》验证5.进口照相机备案审核(国家工商局已废止)(三)取消备案事项(2项)1.商标评估报告2.商标评估机构有关事项变更或终止(四)核准转备案事项(1项)商品展销会登记证(五)核准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3项)1.广告审查员证(转省广告协会)2.商标印制业务人员资格证(转省商标协会)3.广告从业人员技术岗位资格证(转省广告协会)二十四、省新闻出版局下放核准事项(1项)文件、证件等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资格许可(下放地、州、市)二十五、省技术监督管理局(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锅炉设计许可证(管理制造、改造许可)(二)取消核准事项(2项)1.游乐设施质量验收(管理制造、安装资质)2.工业产品实物质量赶超先进水平(三)核准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1项)食品标签(转标准化协会)二十六、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取消审批事项(4项)1.生化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2.医用氧气生产企业合格证3.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合格证4.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合格证(二)取消核准事项(5项)1.药品经营合格证变更2.药品生产合格证变更3.药品生产合格证年检4.医疗器械经营准许证年检5.省外一次性使用输液(注射)器进甘销售审查合格证(按新规定管理)(三)取消审核事项(1项)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初审(由国家统一管理)(四)下放审批事项(2项)1.国产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下放地、州、市)2.晚期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下放给医疗机构)二十七、省乡镇企业局取消审核事项(2项)1.乡镇企业出口贷款贴息2.农业部、财政部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贷款贴息二十八、省国防工办(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军工系统自筹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二)取消核准事项(2项)1.军工企业五年发展计划2.军工企业长远规划(三)取消审核事项(2项)1.省军工系统下岗职工登记表审核(由劳动部门管理)2.省军工企业有关铸造、锻造、电镀、热处理的环保审核(由环保部门管理)(四)取消备案事项(6项)1.军工企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2.军工企业防震减灾十年规划3.电磁辐射建设项目4.省属国有军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5.省属军工会计帐务处理办法6.军工系统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二十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人防工程建设投标(纳入建设项目统一招标)(二)取消备案事项(1项)小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验收鉴定书三十、省测绘局(一)审批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2项)1.专业测绘成果目录的报送(转省地理信息中心)2.测绘单位对四种测量资料应汇交副本(转省地理信息中心)(二)审批转备案事项(2项)1.省外单位来甘测绘或进行专题地图编制活动2.测绘任务登记(三)核准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2项)1.测绘计量器具检定(转测绘产品质量检验站)2.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转测绘产品质量检验站)(四)取消审核事项(2项)1.对外测绘科技经济合作交流项目(涉及保密事项按有关规定审批)2.地方测绘产品收费标准(由物价、财政部门统一审批)三十一、省旅游局(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旅游培训定点单位2.旅行社以外的旅游业务经营许可(二)取消审核事项(1项)旅游商品小额出口贸易许可(由贸经厅统一管理)(三)审批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1项)旅游广告(转给旅游协会)(四)审批转备案事项(2项)1.一、二星级饭店(由地、州、市评定)2.旅游涉外定点单位(由地、州、市定点)三十二、省供销合作社取消审批事项(3项)1.棉花加工生产许可证2.烟花爆竹省外采购进货计划3.废钢铁及废旧有色金属出省审批三十三、省煤炭工业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取消审批事项(1项)企业自筹资金技改项目立项三十四、省物价局减少34项,另行公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特定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六)负责对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的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和中央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甘水建管发〔2015〕79号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甘水建管发〔2015〕79号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甘水建管发〔2015〕79号各市(州)水务(水保)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行为,促进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做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等文件,做好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

(一)招标准备工作1.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2.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5.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是否符合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

(二)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1.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2.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存在劣迹进行审查;3.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按规定办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登记,并在人员、资金、设备等方面具有适应本工程建设的能力;4.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06•【字号】甘水办建管发〔2024〕61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甘水办建管发〔2024〕61号各市(州)水务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属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2024年全国水利建设管理工作会议、全省水利工作会议以及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年度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现将《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2024年5月6日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工作会议、全省水利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基调,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水利建设管理,守牢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底线,发展水利新质生产力,激发水利建设市场活力,推动全省水利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1.强化建设管理。

督促各市县水务部门、各单位严格落实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首要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认真履职尽责,严格按照水利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切实提升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2.强化建设进展调度。

紧盯省政府确定的景电二期提质增效等重大水利工程,以及中小河流治理、新建小型水库、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等项目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加大跟踪调度工作力度,实行进展月报,确保如期实现、年度建设目标。

3.推进项目验收工作。

有序推进已完工重大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完成引洮供水二期等省列重大水利项目验收工作。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建建〔2019〕158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建建〔2019〕158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建建〔2019〕158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监管,依法正确履行好监管职责,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大行业乱象整治力度,不断推动我省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规模标准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要求执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招标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招标门槛,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所属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受理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简化招投标备案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正式立项前,自行决定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同时需承担因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失败的风险。

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备案时不再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只需提供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

施工招标备案不再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作为备案要件。

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纸质招标文件以及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授权委托代理人实行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担任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招标投标活动。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及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及要求
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是哪些媒体和报刊? 2、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1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
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是哪些媒体和报刊? 《招标投标法》第16条规定了招标公告发布制度,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 1、原国家计委2000年制定了《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指定的公告发布媒介为: 《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上发布;
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是哪些媒体和报刊? 4、《 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黔发改法规[2008]7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市政工程和房屋建筑、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项目同时在其专业网站上发布。” 据此: 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黔水建管[2008]4号)第五条规定“水利有形市场平台网站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的专业网站。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 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我省水利有形市场平台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及要求
◇项目招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不同类型的项目招标具有共同的条件,包括: 项目招标人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项目招标和组织实施必需的资金、技术条件、管理机构等; 项目的招标方案经审批部门审批或核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14号令) 界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同阶段招标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水建管发[2013]548号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水建管发[2013]548号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水建管发〔2013〕548号)各市(州)水务(水保)局,厅属有关单位:根据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和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五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3〕89号)要求,现就取消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执行水利部和省政府的要求,取消水利工程开工审批事项,不得继续以审批或变相审批方式批复水利工程开工报告。

二、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以后,项目法人须按照国家和省上对水利工程开工的条件要求,在满足条件后自主确定工程开工。

开工条件应满足:项目法人已设立,初步设计已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建设资金已落实,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已按规定选定并依法签订了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已明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办理,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等。

三、项目开工准备工作齐备后,项目法人在同意工程开工的同时,应当自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除需向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的水利项目外,省属水利项目和市(州)负责建设的水利项目在省水利厅备案;县(区)负责建设的水利项目在市(州)水务局备案。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本辖区内符合开工条件的水利工程尽快开工,建设有序推进,按期保质完成建设任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什么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始施工、实施前,需要进行相关的备案手续。

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可靠、质量合格、环境友好,避免对生态环境和社会引起不良影响。

开工备案工作内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编制开工备案申请书。

申请书中需包含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方案、施工单位名单、施工人员情况、环境保护措施和安全措施等。

2.汇总相关证明文件。

需要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证明文件,并提交到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3.进行现场安全检查。

在开工前,需要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4.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和备案。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和备案,审核完成后,方可开始施工。

开工备案的重要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重大工程,施工期间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在开工前进行备案,可确保工程建设过程的科学、合法、有序进行,同时也为施工期间的安全保障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开工备案还有以下重要作用:1.保证施工合法合规:开工备案需要提供多种证明文件,需要按照相关法规、法律的要求进行申请。

证明文件的准备可以让建设单位更好地了解法律法规政策,确保施工过程是合法、规范、合规的。

2.保证环保要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工备案中,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可以有效减少项目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3.保证施工安全:开工备案需要严格按照安全标准和要求进行现场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风险得到控制,避免工程建设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失。

开工备案的申请流程1.编制开工备案申请书。

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方案、施工单位名单、施工人员情况等。

2.准备项目所需的证明文件,并提交到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如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

3.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符合相关安全标准,避免施工期间的安全事故发生。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对甘肃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专家进行补充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对甘肃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专家进行补充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对甘肃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专家进行补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05.10•【字号】甘水办建管发[2012]76号•【施行日期】201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对甘肃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专家进行补充的通知(甘水办建管发〔2012〕76号)各市(州)水务局、省引大管理局、厅属各单位: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29号)、《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甘水发〔2010〕409号)有关规定,决定对甘肃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专家进行补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补评标专家入选条件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

2、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掌握水利建设项目评标基本程序和方法。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5、保密观念强。

6、在招投标活动中未因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二、申报程序1、专家本人填写《甘肃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申报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2、专家本人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3、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4、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直接报送)负责本地区新增补评标专家《申请表》(附推荐专家的个人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专家主要工作业绩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和本地区《甘肃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汇总表》及汇总表电子版(Excel文档,见附件2)报送。

三、申报要求1、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遴选补充是规范水利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关键环节,更是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希望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将真正德才兼备的专家推荐入库。

2、各单位在遴选专家的过程中应适当扩大范围,不只局限于推荐在职的专家,对于本单位专业技术能力强,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也应纳入考虑。

水利工程招标方案备案表

水利工程招标方案备案表

水利工程招标方案备案表一、项目名称:XX水利工程项目二、项目概况1. 项目位置:该项目位于XX省XX市,涉及范围包括XX县、XX县等多个县(市)区。

2. 项目规模:该项目是一项综合性水利工程,主要包括XX河流治理、XX农田水利工程、XX水库建设等多个子项目,总投资约XX亿元。

3. 项目背景:因地处XX地区,干旱缺水是该地区的突出问题,加之XX河流常年泛滥及农田水利设施老化等原因,为了解决地方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水问题,该水利工程项目的实施对于改善当地水资源状况、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和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三、项目建设内容该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XX河流治理:包括XX河道疏浚、河道生态修复、堤防加固等工程。

2. XX农田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排灌工程、改造老旧水渠、提高排灌效率等工程。

3. XX水库建设:包括新建水库、加固老旧水库、提升水库蓄水能力等工程。

4. 其他相关附属工程。

四、招标方式1. 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行资格预审制度。

2. 招标文件售价为XX万元人民币,开标保证金为XX万元人民币。

3. 开标方式:开标采用逐标段开标方式,各标段分别开标。

4. 招标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

五、招标标段划分1. 标段一:XX河流治理工程2. 标段二:XX农田水利工程3. 标段三:XX水库建设工程4. 标段四:其他相关附属工程六、资格条件1. 投标人资格:(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拟开展本次招标工程所需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和设备能力;(3)有相关工程建设企业资质,且具有相关水利工程施工的成功经验;(4)在过去三年内(截至招标公告发布日)无重大违法记录,无严重失信行为;(5)其他资格条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2. 投标人资质要求:(1)具有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证书;(2)具有项目管理贰级资质证书;(3)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书;(4)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甘水审计发[2012]65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水审计发〔2012〕652号)各市(州)水务(水保)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保障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和资产移交,根据《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水利基本建设实际,省水利厅研究制订了《甘肃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水利厅2012年11月29日甘肃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水利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投资为主或参与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部门(以下简称水利审计部门)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四条竣工决算审计应结合建设项目的类型、规模、管理体制等确定审计内容。

第五条竣工决算审计应包括主要环节的建设管理、资金运动的主要流向及概算执行情况。

第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批准及建设管理体制审计;(二)项目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及概算执行审计;(三)基本建设支出审计;(四)土地征用及移民安置资金管理使用审计;(五)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审计;(六)交付使用资产审计;(七)基建收入审计;(八)建设项目竣工时资金构成审计;(九)竣工决算编制审计;(十)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审计;(十一)合同管理审计;(十二)建设监理审计;(十三)财务管理审计;(十四)历次审计、检查、稽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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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作者:————————————————————————————————日期: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参加甘肃省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备案、评标专家抽取及招标过程的监管;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参加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在投标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信用信息管理,建立信用信息档案,评定信用等级等管理。

第四条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和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甘肃省水利厅建立,业务工作由省水利厅建设管理处具体承担,系统管理由省水利厅信息中心具体承担。

第二章招标投标备案和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第五条招标投标备案包括以下信息:(一)招标申请备案,包含项目基本信息、划分标段信息、招标计划安排、资质资格要求、计划开工完工日期等;(二)招标公告;(三)招标结果备案,包含中标单位信息、资质资格、人员情况、中标金额、评标委员会基本情况等。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包括以下信息:(一)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三)从业单位在建项目履约考核记录;(四)良好行为记录:从业单位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记录;(五)不良行为记录:从业单位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处罚或者通报的不良行为,具体参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中《水利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第七条须进行招标投标的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应由建设单位在《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具体填写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参与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应在《系统》中填报本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和从业单位对所填报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招标投标过程及从业单位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未及时更新的,《系统》将暂停其招标和投标资格,直至其更新有关内容后恢复。

第八条省水利厅在建设单位填报完整的招标投标备案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上进行审核;在从业单位填报或者更新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对从业单位提交《系统》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程序,按照“事前告知、事中监督,事后备案”的要求按照招标计划安排及时在《系统》上填写相关内容,并打印提交《招标备案书》(由《系统》自动生成),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在上述过程中,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则终止该项目招标,按照实际情况重新进行招标。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招标公告中应当要求从业单位到省水利厅建立信用信息档案。

参加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应在购买标书前进行网上报名。

已建立信用档案的应通过《系统》向建设单位提交《投标报名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未建立信用档案的,应在购买标书前建立信用档案。

否则,不得参与投标。

实行资格预审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资格预审专家对从业单位通过《系统》提交的《投标报名表》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报名表》不予确认,并通知从业单位;实行资格后审的,建设单位应出售标书,资格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审查,不符合要求者,按废标处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开标前应当要求从业单位提供所在地检察机关查询其有无行贿、受贿行为的记录,并将结果及时报省水利厅,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其从业行为作出奖励、处罚的通报和决定,以及从其他有关部门采集的从业单位的奖励、处罚的通报和决定等信息,应及时报省水利厅,并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第三章履约考核程序和要求第十三条履约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以项目的中标合同为考核单元。

主要步骤为:市(州)、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本辖区内从业单位考核评分,省水利厅复核,市、县评分比例分别为40%、60%;省属重点水利工程或市(州)管项目由省属建设单位或市(州)对所管项目从业单位考核评分,省水利厅复核。

考核结果在甘肃省水利厅网站上公示。

注:考核最终得分为该企业在全省所从事的所有水利项目按照项目得分情况、合同金额进行加权平均得分。

第十四条市(州)、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每季度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季度履约考核评分工作,并汇总上报省水利厅。

省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考核结果直接报送省水利厅。

各建设单位网上报送履约考核结果的同时还应当报送盖章纸质件。

第十五条省水利厅将对市(州)报送的考核结果结合该季度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稽查审计等情况进行审查,发现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应当要求重新组织复核,并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第四章信用等级划分和评审第十六条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分为诚信(AAA级、AA级、A级)、守信(BBB级)、失信(CCC 级)三等五级,AAA级表示信用很好,AA级表示为信用好,A 级表示为信用较好,BBB及表示为信用一般,CCC级表示为信用较差。

信用等级评审工作每年初开展,并在甘肃省水利厅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信用等级评定依据:(一)从业单位的履约考核结果;(二)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稽查、监察、审计等情况;(三)经调查核实的社会舆论和群众来信来访情况;(四)省水利厅公示的不良记录情况;(五)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根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从基础管理、经营效益、市场行为、工程服务、品牌形象、信用记录的六个指标体系30项指标每季度对从业单位考核的得分情况核定履约考核等次,按以下规定评定:1、91-100分的为AAA级;2、81-90分的为AA级;3、71-80分的为A级;4、61-70分的为BBB级;5、60分以下的为CCC级。

第十九条省水利厅设立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等级复核组,负责进行信用等级复核。

第二十条信用等级评审工作主要分履约考核资料收集、评审组复核、网上公示三个步骤。

信用等级在从业单位的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省水利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定期对从业单位履约情况进行抽查复验,经查验实际履约情况与履约考核等次或者信用等级不符的,省水利厅依据本《细则》调整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从业单位被评定的信用等级由省水利厅在甘肃省水利厅门户网站上公布。

从业单位对评定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水利厅提出复核申请。

省水利厅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时起20个工作日内按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变更信用等级的决定,并通知从业单位。

第五章信用等级的应用第二十三条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应用期为每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至次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信用等级作为对从业单位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评判依据之一;项目法人应当将信用等级作为资格审查、评标阶段对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信用等级分值,在资格审查、评标阶段信用等级分的权重不得少于5%~10%。

(一)信用等级为AAA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80%~100%。

(二)信用等级为AA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60%~80%。

(三)信用等级为暂定A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30%~60%。

(四)信用等级为BBB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1%~30%。

(五)信用等级为暂定CCC级的,信用等级分为0分。

第二十五条信用等级评为CCC级的从业单位,省水利厅依法按照有关规定暂停其半年或者一年参与甘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六条信用等级应用期内,从业单位受到处罚的,有一般不良行为的原信用等级高于BBB级的降为BBB级,原信用为BBB级的降为CCC级;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信用等级一律降为CCC级,待严重不良行为处罚期满后再重新定级。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的要求,省水利工程信用等级须载明在暂定A级。

第二十八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按联合体中信用等级较低的从业单位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第六章评审纪律第二十九条信用等级评审过程中,从业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或者违纪违规活动,一经查实,将其记录在信用档案内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信用等级降级处理和不良行为公示。

第三十条信用等级评审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严格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参加评审资格。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情形见附件2。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甘肃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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