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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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精品】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精品】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5年4月19日第56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本校录取的学生持《北京大学入学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院系学生工作组查阅本院系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北京大学学籍。

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的,报学校招生办公室研究处理。

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当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长/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部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参照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按退学处理。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大学章程》制定本办法。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根据国家招生相关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北京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由学校招生部门按国家规定报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做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学校招生部门会同学籍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报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做取消学籍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条新生因病或服兵役等原因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起两周内向招生办公室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经北京大学校医院(含医学部医院,以下统称校医院)或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保留入学资格申请由学校招生部门审批。

十二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关于学生学籍异动的处理办法

十二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关于学生学籍异动的处理办法

附件十二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关于学生学籍异动的处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规范网络教育学生异动的行为,处理异动时应结算的费用,根据《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细则》与《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费收缴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二、内涵本办法所指的异动,是指学生转专业、转教学中心、退学及学籍信息变更四种异动行为。

三、异动的条件学生提出异动申请时,应符合《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细则》规定的条件并遵照执行,同时进行费用的结算。

学生在学习期限内,只能异动一次。

异动被批准后并已办理完一切手续者,不得再申请撤回异动。

无特殊情况,已取得学籍的网络教育学生应完成被录取专业的全部学业,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专科起点本科的学生,转专业应在其入学后的前两个学期内提出。

学习时间超过两个学期者,不得转专业。

高中起点本科的学生,转专业应在其入学后的前四个学期内提出,学习时间超过四个学期者,不得转专业。

凡被取消学籍或按退学处理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四、异动处理原则1、申请时间:异动申请应在开学后的四周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2、异动时,教学中心应首先通过“教学中心工作平台”为学生进行申请,并明确异动的年度,学期,申请完成时打印由系统生成的《学生异动学费结算单》并核对学费收缴、选课扣费等费用情况。

3、网上申请异动完成后,应按照《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细则》规定的程序提交具有教学中心公章和学员本人签字的纸面材料和《学生异动学费结算单》。

4、学生通过网络提交异动申请后,未获得批准时,将不能进行选课、选考试,但已选课程可以正常进行学习。

5、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将对学生提出的异动申请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预审。

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的处理流程。

五、学籍信息变更的处理办法学籍信息的变更,是指学生本人相关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进行的变更操作。

学籍信息分为需提交相关证明方可变更的学籍信息和直接可变更的学籍信息。

文件名称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

文件名称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

文件名称: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校发〔2019〕257号发布时间:2019-07-16 发布单位:党办校办阅读次数:379关于印发《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的通知校发〔2019〕257号全校各单位:《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7月6日第96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大学2019年7月6日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2017年6月13日第92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9年7月6日第96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条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

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统称课程)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进行成绩评定。

第四条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取得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五条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是学校本科教育中的重要工作。

恪守学术诚信是本科生学习和考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第六条考试工作由教务部/医学部教育处依照本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院系由主管教学的领导依照本规定、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任课教师为课程考试负责人,落实所授课程考试工作。

第七条各院系主管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

期末考试统一组织,考前加强学术诚信教育。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02年5月修订)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包括留学生和各类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

第六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院(系、所、中心)级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者,按照《北京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的管理办法》处理。

(四)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北京大学对受纪律处分和退学研究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5月19日医学部第12次部务办公会审议通过修订)为了做好对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教育部21号令)和《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医学部具体情况,制订《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日期交纳各项费用后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书面向录取的院(部)请假,由院(部)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批准备案,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必须按照规定到医学部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复查和体检合格方予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体检或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被录取者,或在报考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已获得的学位予以撤销,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作废。

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各院(部)或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提出,经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招生就业办公室送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主管院长审核,报医学部主任会议批准。

第三条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者;(二)因病请假一个月期满,仍未痊愈不能报到者;(三)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院(部)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并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主管院长批准。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院(系、所、中心)级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三)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者,按照《北京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的管理办法》处理;(四)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北京大学对受纪律处分和退学研究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处理;(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北大校规校纪的内容

北大校规校纪的内容

北大校规校纪的内容
北京大学作为国内一流的综合性大学,一直以来都秉承着严谨的学风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校规校纪是北京大学管理学生行为的基础性文件,它规定了学生在校内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惩罚条例。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北京大学校规校纪的内容。

1. 学生行为准则
北京大学校规校纪中规定了学生在校内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坚守诚实守信、尊重他人、自律自强的基本原则;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不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活动;
(3)尊重学术自由和知识产权,不抄袭、不剽窃、不捏造学术成果;
(4)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不从事任何有损学校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5)热爱集体,积极参加校内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2. 学生惩罚条例
北京大学校规校纪中规定了学生在违反校规校纪时应该受到的惩罚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警告:对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进行口头警告,提醒其遵守校规校纪;
(2)严重警告:对违反校规校纪较严重的行为进行口头警告,同时要求其书面保证不再犯;
(3)记过:对违规行为比较严重的学生进行书面警告,并在学生档案中作出记录;
(4)留校察看: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留校察看,同时进行教育和管理;
(5)开除学籍:对违规行为特别严重的学生进行开除学籍的惩罚。

需要注意的是,北京大学校规校纪中明确规定,对于一些严重的违规行为,还可能会受到国家法律的惩罚。

总之,对于北京大学的学生来说,遵守校规校纪是一项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只有在严格遵守校规校纪的基础上,才能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并为社会作出更多更为有益的贡献。

20140616_北京大学本科生结业告知书(暂结业专用)-3

20140616_北京大学本科生结业告知书(暂结业专用)-3

学生结业告知存根
(20 年)第号学生,学号,因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经学校毕业审查小组审核结论为:
1、结业(暂),一年内补/重修合格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和补授学士学位;
2、结业(暂),一年内补/重修合格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因,不授予学士学位。

需补/重修的课程是:
①学分
②学分
③学分
④学分
⑤学分
相关事项及规定已告知该生,并发给结业告知书。

学生签字:年月日
送达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学生结业告知书
(20 年)第号
同学:
你因以下课程待补/重修,根据《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学校毕业审查小组审核结论为:
1、结业,一年内补/重修(重新提交论文并答辩)合格可申请换发
毕业证书和补授学士学位;
2、结业,一年内补/重修(重新提交论文并答辩)合格,可申请换
发毕业证书,但因,不授予学士学位。

请在结业后一年内,学期开学第一周到校教务部办理旁听补/重修以下课程。

申请换发毕业证书须提交本人申请、补/重修成绩、行为表现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报教务部批准。

若补/重修仍不及格,或过期未重修,不予换发证书。

你需补/重修的课程是:
①学分
②学分
③学分
④学分
⑤学分




以上事项,特此告知。

院(系)公章
年月日。

北京大学章程

北京大学章程

北京大学章程2014年7月15日教育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9月3日正式核准生效序言北京大学创立于1898年维新变法之际,初名京师大学堂,是中国近现代第一所国立综合性大学,创办之初也是国家最高教育行政机关。

1912年改为现名。

1937年南迁至长沙,与清华大学和南开大学组成国立长沙临时大学,1938年迁至昆明,更名为国立西南联合大学。

1946年复员返回北平。

1952年经全国高校院系调整,成为以文理基础学科为主的综合性大学,并自北京城内沙滩等地迁至现址。

2000年与原北京医科大学合并,组建为新的北京大学。

北京大学是新文化运动的中心和五四运动的策源地,最早在中国传播马克思主义和科学、民主思想,是创建中国共产党的重要基地之一。

长期以来,北京大学始终与祖国和人民共命运,与时代和社会同前进,是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创造性人才的摇篮,认识世界、探求真理、解决人类面临的科学技术问题的前沿,知识创新、推动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力量,民族优秀文化与世界先进文明成果交流借鉴的桥梁。

北京大学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在中国走向现代化进程中,起到了先锋作用。

北京大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继承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光荣传统,弘扬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秉承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学术精神,崇尚真理、追求卓越,走中国特色、北大风格的世界一流大学发展道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

国家核定办学规模,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自主权。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接受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

学校名称为北京大学(简称北大),英文名称为Peking University。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师生为根本,通过教学、研究与服务,创造、保存和传播知识,传承和创新文化,推动中华民族进步,促进人类文明发展。

北大定向就业研究生协议书

北大定向就业研究生协议书

甲方:北京大学乙方:_______(研究生姓名)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一、协议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规定》以及《北京大学研究生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为明确北京大学与定向就业研究生(以下简称“乙方”)在定向就业研究生培养、就业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二、培养目标乙方在北京大学攻读_______(专业名称)硕士学位,培养成为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能够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优秀人才。

三、学籍管理1. 乙方按照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学籍管理。

2. 乙方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学习、实验、实习、答辩等环节。

3. 乙方应遵守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定向就业1. 乙方同意在完成学业后,按照本协议约定到_______(定向单位名称)工作。

2. 乙方在定向单位工作期间,应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3. 定向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劳动保障和福利待遇。

五、权利和义务1. 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责任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培养方案,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必要的学术资源。

- 甲方有责任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

- 甲方有责任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其在校期间的权益。

2. 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有权利按照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等。

- 乙方有权利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术活动,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

- 乙方有义务按照学校要求完成学业,取得硕士学位。

- 乙方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纪律,维护学校声誉。

- 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到定向单位工作。

六、违约责任1. 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硕士学位,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乙方在定向单位工作期间,如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北京大学研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大学研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第39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57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为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要求办理入学手续,于规定期限内交纳各项费用。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书面向录取的学院(系、所、中心)请假,由学院(系、所、中心)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资格复查。

体检和复查合格方予办理注册手续,获得学籍。

体检或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被录取者,或在报考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学生工作部、各学院(系、所、中心)或研究生院提出,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送研究生院院长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

第三条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者;(二)因病请假一个月期满,仍未病愈不能报到者;(三)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并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

属第(一)种情况的,须附校医院保健科诊断证明;属第(二)种情况的,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保健科认定;属第(三)种情况的,应如实向学校申明。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维护北京大学的正常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法规,结合北京大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总则第一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提高培养质量的基础。

第二条:研究生学籍管理主要包括新生入学注册、课程考核、学籍异动、毕业审核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同时参考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文件。

三、学籍注册第一条: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第二条:研究生入学时应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并签订《北京大学研究生培养协议》。

第三条:研究生入学后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院系报到,并按照院系的要求进行学籍注册。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注册的具体流程详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四、学籍异动第一条:研究生学籍异动包括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情形。

第二条:研究生因故需要休学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暂停其学籍相关权利和义务。

休学期满后,应按时复学。

第四条:研究生因故需要转学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条:研究生因故需要退学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手续。

五、学籍审核第一条:研究生毕业时应按照学校的规定进行学籍审核。

第二条:研究生学籍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课程学习情况、科研成果、学位论文质量等方面。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审核的具体流程详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六、学籍保密第一条:研究生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属于个人隐私,学校应予以保护。

第二条: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公开或泄露研究生个人信息。

违反规定者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附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北京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1)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2)第四章选修辅修/双学位专业 (3)第五章考勤与请假 (3)第六章课程与学分 (4)第七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4)第八章升级与留降级 (7)第九章休学与复学 (8)第十章转学与转学历 (9)第十一章退学 (11)第十二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12)第十三章奖励与处分 (14)第十四章其他 (15)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学生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新世纪医药学科人才,不断提高医学教育水平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生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管理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观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体系,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修养。

第三条学生应当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和锻炼自己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使自己成为具有创新精神、一定实践能力和较大发展潜能的高级医药人才。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根据国家招生相关规定,经医学部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北京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到医学部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医学部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医学部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全部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我校学籍。

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件代理词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件代理词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件代理词尊敬的法官们:上一次开庭时,我作为一名旁听者坐在下面;这一次,我坐到这里为原告刘燕文申辩。

之所以走上法庭,除了对刘燕文在诉讼中孤弱无援的处境的同情外〔他因为付不起3万元的律师费,不得不以他那贫乏的法律知识单独对簿公堂〕,更重要的是,本案涉及的不光是一个刘燕文、一个北京大学,在广泛的意义上,它涉及整个学位评审制度的问题。

我希望借助法庭这一特殊的场合,与法官们共同反思和评价我国现行的学位评审制度。

我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不但能够给刘燕文他所渴求的正义,也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学位评审制度,推动行政法律的发展。

综合两个案件,刘燕文的诉讼请求涉及两个方面:第一是博士毕业证书;第二是博士学位证书。

我将分别予以讨论。

第一个问题是,刘燕文是否可以得到博士毕业证书?依照北京大学的做法,颁发毕业证书是以获得博士学位证书为前提的;刘燕文没有被授予学位证书,因而不能获得毕业证书。

北京大学这种做法的依据是它根据国家教委《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1995年2月23日教学〖1995〗4号〕制定的《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1995年5月〕。

这种细则在行政法上属于规章以下的标准性文件。

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可以参照,但首先必须审查它的合法性。

那么,北京大学的规定是否合法呢?我认为,北京大学的规定既不符合国家把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分开的立法精神,更不符合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章的具体规定。

国家教委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33条规定颁发学历证书的条件是:“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可见,博士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并符合其它规定条件,就可以取得毕业证书;获得博士学位证书不是颁发毕业证书的必要条件。

诚如校方所言,北京大学的做法是考虑到博士研究生期间课程不多,博士生很大的时间和精力应当用于学位论文的写作,对博士生的把关,主要是看他的学位论文;有“全国最高学府”之誉的北京大学本着对博士生从严要求的原则,规定不能取得学位证书就不能颁发毕业证书。

北京大学本科生赴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相关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本科生赴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相关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本科生赴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相关管理办法作者:教务部来源:北京大学教务部点击数:更新时间:2005-10-24大学之间的学生交流对大学的学术发展以及学生成长都具有重要作用,北京大学鼓励学生以各种形式参加校际交流项目,并在交流期间努力提高自己的学业水平,获取更多有用知识。

这一点已经成为我校国际化战略的重要内容。

随着我校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境外许多知名大学都进一步加强了与我校的合作与交流,包括耶鲁大学、哈佛大学等,其中大多数学校都与我校有本科生交换项目,即双方学校互派学生到对方学校学习(一般学习期限为一学期或一年),学习期满,接受学校发给学生所修课程成绩单,派出学校对学生所修课程、成绩及学分进行认定和转换。

为对我校学生在接受学校所修课程进行统一管理,规范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的程序,进一步促进我校本科教育的国际化水平,现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一) 接受学校或其中某学科(专业)学术声誉(课程水平)、学术地位,与北京大学相当。

(二) 接受学校课程符合我校各院系教学计划对学生培养的要求。

(三) 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学分对应学时。

二、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范围(一) 国家公派、校际交换、经国际合作部与教务部备案的院系级学生交流项目所修学分按照交换协议予以转换和承认。

为使学生珍惜交流机会努力学习,以上交流项目学生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必须全部转换登录进入学生个人成绩单。

根据"北京大学本科学生选课办法及管理规则",交流学生每学期选课不得少于学分(如学分对应关系与我校不同,交流学生每学期选课不得少于三门)。

(二) 经院系及学校教务部批准学生本人联系赴境外参加的学生交流项目(含暑期学校),如学生本人提出转换学分申请,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课程一般只能转换为我校选修课)。

(三) 以自费出国留学形式赴境外大学学习、实习的学生,自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学校可为其保留一年学籍,但保留学籍期间学生所修学分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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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第39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57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为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要求办理入学手续,于规定期限内交纳各项费用。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书面向录取的学院(系、所、中心)请假,由学院(系、所、中心)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资格复查。

体检和复查合格方予办理注册手续,获得学籍。

体检或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被录取者,或在报考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学生工作部、各学院(系、所、中心)或研究生院提出,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送研究生院院长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

第三条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者;(二)因病请假一个月期满,仍未病愈不能报到者;(三)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并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

属第(一)种情况的,须附校医院保健科诊断证明;属第(二)种情况的,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保健科认定;属第(三)种情况的,应如实向学校申明。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如本人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提出申请,或通知其办理有关手续而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两周内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的申请,由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由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附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后,方能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者退回)。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学生证到院(系、所、中心)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在学研究生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一般需持当地证明),均须事先向所在院系(所、中心)请假,并同时报告导师或教研室主任。

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

具体参照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学制是教育部对各层次各类型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的规定。

基本学习年限是我校根据本单位实际,在教育部规定的年限幅度内,确定的各学科、各专业的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以当年招生简章公布的为准。

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2年或3年;硕士起点的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本科起点的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5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5年,其中博士生阶段的学习不少于3年。

最长学习年限为我校允许注册研究生在校学习的最长期限。

硕士研究生不能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不能超过8年。

考勤与请假第六条研究生应该按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规定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考核、实验、实习等各项教学和科研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

研究生在节假日、寒暑假应该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返校。

研究生平时因故离校,应该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获准后方可离校。

第七条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与学业有关的各类出国(境)活动或承担国家留学基金委、校际交流等公派出访任务,均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北京大学学生出访申报表》,到研究生院办理出访手续,并按期返校。

研究生因私出国(境),应在校历规定的假期期间。

第八条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一般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认定。

请假一周(含)以内,由导师(或研究生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批准。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者,需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病假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必须办理休学。

研究生如确需请事假,一周(含)以内由导师(研究生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批准。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事假不能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者,则应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停学手续。

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销假。

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需要续假时,手续与请假相同。

研究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相关证明及有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应及时报告所在学院(系、所、中心)研究生教务员,并将材料存学院(系、所、中心)教务办公室备查。

第九条研究生不按规定请假,属下列情况的,均按旷课论,一天按4学时计算:(一)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或科研活动;(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含未办理审批程序出国、出境);(三)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期注册者;(四)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对旷课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以至给予纪律处分。

旷课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具体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研究生必须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执行计划在导师指导下选修课程,并参加课程考核。

研究生选课办法见《北京大学研究生选课要求及方法》。

第十一条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除实习、实验、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可采用考查进行考核外,其他课程都要进行考试。

研究生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撰写论文、完成项目等形式进行。

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确定,由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审批。

研究生的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实验报告、文献阅读、课堂讨论、作业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必修课成绩达70分以上为合格,选修课成绩达60分以上为合格;考查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记。

成绩合格,可获学分。

第十二条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应在考试前填写《北京大学研究生课程缓考申请表》。

因病申请缓考须另附校医院证明,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

缓考申请必须在考核前提交,并经任课教师同意和学生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批准;全校性公共课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批准。

获准缓考的研究生只能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核。

学校不另行安排研究生补考和缓考事宜。

未按规定申请缓考、擅自不参加考试的研究生,该门课程以“0”分计。

第十三条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必修课必须重新学习,选修课一般应重新学习,经导师同意,也可改修其他选修课程。

办理重新学习的研究生须填写《研究生课程重新学习申请表》,于开学一周内到所在学院(系、所、中心)办理手续,全校性公共课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手续。

研究生应按规定交纳重新学习的学费。

重新学习的课程考核成绩如实记录,并在成绩单中备注。

第十四条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

如出现违纪或作弊行为,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计,并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入学前二年内,经批准选修/旁听过我校研究生学位课程(系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并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其成绩可以计入研究生阶段成绩,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研究生在学期间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同意,可选修培养方案以外的本科生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在成绩单中记载,但不计入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数。

研究生可以选修与我校有学分互认协议的学校(科研单位)的研究生课程。

对于培养方案中我校不开设的课程,研究生可以选修外单位(含国外院校和科研单位)相应的研究生课程。

选修外单位课程应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批准。

所需经费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系、所、中心)或本人自行解决。

修课结束后,凭开课单位主管部门开具的成绩单,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同意,可登录成绩、记录学分。

凡上述手续不完备的,其成绩和学分不予承认。

出国(境)学习的研究生应事先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研究生可以申请以自修课程参加考试的方式完成部分必修课(外语课除外)和限制性选修课的学习。

应当于开学前一周内填写《北京大学研究生自修课程申请表》并向所在学院(系、所、中心)提出申请。

获准自修的课程应随班参加考试。

成绩达70分以上合格,可获得学分。

研究生如认为自己已经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某门课程学习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和所在院系审查,研究生院批准,可以申请免修免考。

对于已获准免修的课程,成绩记载“免修”,给予学分,不减免相应的学费。

转专业和转学第十八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

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因研究生学习期间身体变化等原因致使本单位(专业)无法继续培养者,经接收单位考核合格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系或转学。

(一)在本院(系、所、中心)转研究方向或转导师的,经导师和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二)转专业和/或转系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导师和学院(系、所、中心)的同意并考核后,与攻读拟转入专业的新培养计划一起,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

(三)拟转出北京大学者,应将下面材料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并经研究生院院长审核,报校长批准。

1、本人申请,导师和拟转出学院(系、所、中心)同意。

2、填写《北京地区研究生转学审批表》一式4份。

3、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

4、拟转入单位同意接收的正式公函。

上述材料报北京市教委和拟转入校所在地教委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四)外单位要求转入北京大学者,需提交下面文件:1、拟转入学院(系、所、中心)考核结果和审核意见。

2、第(三)款中的2、3项文件。

3、转出单位的正式公函(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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