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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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 - 1999 ),经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建标 [1999]76 号文批准,业以发布。本规范第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参加单位是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建委综合设计院、
西安冶金建筑学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南京市住宅设计研究所、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四川绵阳
地区建筑勘察设计院。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
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住宅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
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1总则
1.0.1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
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
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
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 86 是国家计委于1986 年颁布实施的,
执行已有 12 年。原规范是在1983 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
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
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
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
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
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
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
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
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层
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修订后,高层建筑已
突破 100m 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
要求的不同。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
GB50045 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
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
防火设计仍须符合 GB50045 的要求。 1.0.4 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
了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特别是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针政策和法规与
住宅建设关系特别密切,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如建设部提出“从1996 年起到 2000年,新设计的
采暖居住建筑应完成 1980 1981 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50% ”的目标,对《民用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已进行了修订,为此要改革墙体,加强住宅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
我国是土地和水资源缺乏的国家,因此在设计中要采用节地型方案,使用节水型器具等等。 1.0.5 本规
范只对住宅单体工程设计作出规定,但住宅与居住区规划密不可分,住宅的日照、朝向、层数、防火等
与规划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道路系统、竖向设计等都有内在的联系,必须共同形成一个良
好的居住环境。困此,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以创造方便、
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当然还包括前条规定的安全、卫生等要求。 1.0.6 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因此,
建筑构配件需要标准化、模数化,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标准,适应工业化生产,建筑设备与建筑主体也需
模数协调,有得于商品化生产;目前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层出不穷,国家正在实行住宅产业现代
化的政策,改变以往设备陈旧、工艺落后、粗放经营的局面,采取集约化规模经营,提出高产品质
量。住宅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物质寿命一般不少于五十年,设计时难预测也不可能按如此长时间的使用要求去做,而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生活水平
的提高,新技术和产品的不断涌现,又会对住宅提出各种新的功能要求,这将导致对旧住宅改造,如果
在设计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将比新建节省大量投资和材料,并延长了住宅的使用寿命。 1.0.8 住宅是供人使用的,因此处处要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低频,还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
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国家已颁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正在制定《老年
人建筑设计规范》,故住宅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必须执行上述规范的有关规定。 1.0.9 住宅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采光、照明、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各种专业,各专业
已有规范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重申外,本规范不再重复,因此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
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主要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 118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规范》 GBJ 13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 GBJ1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 1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
计规范》 JGJ 50 等。
3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是指每套住宅的分户界线应明确,必须独门独户,每套住宅至少应包含卧室、
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要求将这些功能空间设计于户门之内,不得共同或合用。 3.
1.2 城市大量建造的住宅套型分类一至四类并规定了相应的最少居住空间数和最小使用面积,其依据是:
一、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住宅设计应按不同使用对象和家庭人口构成分类设计。本规范的 4 种套型可满足我国城市普通居民的基本居住生活要求。二、本条件以每套“最少空间数”和“最小使用面积”
两个量限定了每一类套型的最小规模,即通常说的“几室几厅”的套型至少应有多少平方米的使用面积
才能保证基本的生活要求。三、本条以下限低标准为统一要求,不因地区气候条件、墙体材料等不同而
有差异。四、本条以《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中各类住宅的下限面积指标为依据,并与本规范规定的各空
间最小面积相吻合,即:每套使用面积= 各空间最小使用面积 + 适当调节的使用面积
3. 2 卧室、起居室(厅)
3.2.1住宅设计应避免穿越卧室进入另一卧室,而且应保证卧室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条件。卧室的
最小面积是根据居住人口、家具尺寸及必要的活动空间确定的。原规范规定双人卧室不小于9m2 ,单人卧室不小于5m2 。本次修编分别提高为10m2 和 6m2 ,其依据为:一、据对国外资料统计分析,普遍规
定双人卧室大于10m2 ,单人卧室大于6m2 ,我国住宅面积小主要是卧室间数少,每间卧室最低面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