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关于人大代表职务任免的公告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的函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31•【字号】青发改函〔2013〕312号•【施行日期】201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的函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根据《关于对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督办检查的通知》(青人大常办字〔2013〕85号)要求,现将我委办理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情况报上,请审阅。
一、基本情况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省人大代表向大会提交代表建议531件,并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重点督办建议6件。
其中,省政府转由我委办理的代表建议107件(根据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划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我委批由省医改办办理的6件代表建议已商请省卫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理),重点督办建议2件(牵头办理1件,配合办理1件),分别占代表建议的20.15%、33.33%。
截至目前,我委已办结省人大建议72件、重点督办建议1件,其他代表建议正在按照我委公文处理程序,抓紧审签、印发中。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一)不断改进办理方式,使人大建议办理工作更贴近实际。
自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交办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人大代表建议的通知》(青人大常办字〔2013〕28号)印发后,我委高度重视代表意见办理工作,先后多次向委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专题汇报,研究推荐了重点办理建议,确定了“大会不开、对接不断”的办理原则,即借鉴“省人大改进工作作风,不召开代表建议交办会”的做法,我委也不再召开建议提案交办大会,改由各分管领导逐一召开承办处室办理对接会,面对面协调,面对面部署,落实办理责任,从而使我委建议办理责任更明晰了、效果更明显了。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已由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6月10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2020年6月1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推动乡镇人大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依法行使职权。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工作经费、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县级财政拨付,专项使用。
”四、将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临时举行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可以少于一天。
”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筹备、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候,负责下列工作:“(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日程;“(二)拟定会议议程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提出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提请代表大会审议;“(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四)通过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五)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六)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七)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八)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九)其他依法需要由主席团负责的事项。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金河清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青政人[2011]1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金河清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正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金河清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青政人[2011]1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工作需要,任命:
金河清同志为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局长;
付大智同志为青海省交通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
孙文龙同志为青海省农牧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
高静宇同志为青海省林业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
董林同志为青海省教育厅专职督学(副厅级,试用期一年);
康玲同志为青海省统计局总统计师(副厅级,试用期一年);
韩青峰同志为青海广播电视台副台长、总编辑(试用期一年);
王霞同志为青海广播电视台副台长(试用期一年);
那巴同志为青海广播电视台副台长(试用期一年);
王莉娜同志为青海广播电视台总工程师(副厅级,试用期一年);
陈家林同志为青海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政委(副厅级,试用期一年);
董永弘同志为青海省测绘局局长(副厅级,试用期一年);
王海军同志为青海省公路局局长(副厅级,试用期一年);
免去:
金河清同志的青海电视台台长职务。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结束——。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1995修正)【法规类别】选举法【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5.07.29【实施日期】1995.07.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的决定(2005)》(发布日期:2005年5月28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修正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的决定,已于1995年7月29日经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5年7月29日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四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一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通过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九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自治州、设区的市、海东地区的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中国人民解放军青海省军区暨驻青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吴捷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青政人[2013]2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吴捷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正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吴捷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青政人[2013]2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工作需要,任命:
吴捷同志为青海省统计局巡视员、副局长;
赵玉华同志为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李泰年同志为青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副巡视员;
邵定宁同志为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副巡视员;
元乃光同志为青海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巡视员;
张超远同志为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副巡视员;
李占云同志为青海省公安厅副巡视员;
苏卫宏同志为青海省民政厅副巡视员;
韩越同志为青海省财政厅副巡视员;
杨玉琳同志为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
陈小宁同志为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副巡视员;
巩爱岐同志为青海省农牧厅副巡视员;
扎西同志为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副巡视员;
党天林同志为青海省审计厅副巡视员;
苗培栋同志为青海省统计局副巡视员;
刘广庆同志为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巡视员;
张萍同志为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
免去:
吴捷同志的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赵玉华同志的青海省统计局副局长职务。
因任职年龄到限,免去:
李世民同志的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副巡视员职务。
2013年12月21日
——结束——。
青海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
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2001年6月1日青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1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公布;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盐湖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湖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盐湖资源,是指富含钠盐、钾盐、镁盐、锂盐、锶盐等,以及含有铷、铯、碘、溴、硼等元素的单一组份或多组份共(伴)生的盐类矿产,包括地表卤水和地下卤水。
第四条盐湖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五条盐湖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六条开发盐湖资源应当遵循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赔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保护盐湖资源和矿区生态环境。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规模开发盐湖资源。
投资开发盐湖资源享受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鼓励矿业权人进行盐湖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研究和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开发盐湖资源,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负责全省盐湖资源的执法监察工作。
盐湖资源所在地的州、市、县人民政府(行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科技、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勘查盐湖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权限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芦彬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芦彬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宁政人〔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芦彬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各园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芦彬同志任西宁市招商局局长;薛卫星同志任西宁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试用期一年),免去西宁市教育局副局长职务;王海军同志任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副主任职务;曹顺清同志任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室)部长(主任)(试用期一年);薛翔青同志任西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市南川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级调研员;李鸿东同志任西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免去西宁市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局长职务;李玲同志任西宁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马世秀同志任西宁市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局长(试用期一年);闫海平同志任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级调研员,免去西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市南川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二级调研员职务;李耀忠同志任西宁市南川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委员会二级调研员。
免去:王光献同志西宁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职务。
西宁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30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修订)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5•【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施行日期】2024.07.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由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25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9月2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5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4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报告的听取和审议第五章询问和质询第六章发言、表决和公布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修订)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号《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9月27日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2年12月11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5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2005年4月1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013年9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湟水水质,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湟水流域地表水体、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湟水流域(不含大通河流域)行政区域包括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西宁市(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湟中县、湟源县),海东市(乐都区、平安县、互助土族自治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第三条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水污染防治资金。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孔令栋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孔令栋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4.16
•【字号】青政人〔2021〕9号
•【施行日期】2021.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孔令栋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青政人〔2021〕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工作需要,经省政府第93次党组会研究通过,任命:
孔令栋同志为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王华杰同志为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李青川同志为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局长;
陈鸿林同志为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一级巡视员;
张强同志为青海省人民医院院长(副厅级,试用期一年);
徐宁同志为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级巡视员;
韩永东同志为青海省民政厅一级巡视员。
免去:
张晓容同志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职务;
马丰胜同志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局长职务;
肖向东同志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韩永东同志青海省民政厅副厅长职务;
才让太同志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职务;
张海宁同志青海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总队长职务并退休;
何莉丽同志青海省自然资源厅二级巡视员职务并退休。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6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8月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证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密切联系群众,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代表选举单位,对省人大代表开展履职活动进行服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服务保障代表执行职务(一)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是省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应当有计划的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开展活动,并为代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和服务保障。
(三)为便于代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省人大常委会在届初为省人大代表制发代表证,并协助代表开展个人持证视察活动;组织成立省人大代表(专业)小组,保证代表履职的经常性和深入性。
各国家机关和基层组织要对代表履行职责予以支持。
(四)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省人大代表联系,根据工作和活动内容,逐步扩大邀请代表参加立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等,使代表更好的了解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了解省“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
(五)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省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闭会期间以及通过代表网络履职平台和代表“直通车”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李俊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青政人[2014]13号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4.06.20
施行日期
2014.06.20
文号
青政人[2014]13号
主题类别
国家公务员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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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李俊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青政人[201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工作需要,任命:
李俊同志为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巡视员。
免去:
李俊同志的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职务。
因任职年龄到限,免去:
赵海平同志的青海省教育厅副厅长职务;
王建荣同志的青海省司法厅巡视员职务;
韩玉英同志的青海省旅游局巡视员职务。
2014年6月20日
——结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罢免孔晓艳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等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罢免孔晓艳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等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4.20
•【文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二十七号
•【施行日期】2022.04.20
•【效力等级】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大工作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二十七号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孔晓艳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陈家东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阳卫国、杨懿文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王喜良、杨小平、段文泉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孔晓艳、陈家东、阳卫国、杨懿文、王喜良、杨小平、段文泉的代表资格终止。
截至目前,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44人。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4月20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韩生福等同志免职并退休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韩生福等同志免职并退休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11.21
•【字号】青政人〔2023〕16号
•【施行日期】2023.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韩生福等同志免职并退休的通知
青政人〔2023〕1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因任职年龄到限,免去:
韩生福同志青海省自然资源厅一级巡视员职务并退休;
韩德辉同志青海省生态环境厅一级巡视员职务并退休;
马成贵同志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级巡视员职务并退休;
孙静同志青海省广播电视局一级巡视员职务并退休;
尹玉颖同志青海省信访局一级巡视员职务并退休。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1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施行日期】2018.05.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已由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落实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的原则,符合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要求。
”三、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在相应的副职中决定代理人选。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王凯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王凯等同志任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21•【字号】青政人〔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王凯等同志任职的通知青政人〔2022〕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经研究决定,任命:王凯同志为青海省政府副秘书长(援青);宋磊同志为青海省教育厅副厅长(援青);陈彪同志为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援青);达哇才让同志为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援青);锁正杰同志为青海省公安厅副厅长(援青);韩涛同志为青海省民政厅副厅长(援青);李剑同志为青海省财政厅副厅长(援青);吕鸿雁同志为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援青);刘文生同志为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援青);吴怀民同志为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援青);马庆林同志为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援青);马道玖同志为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援青);张志鹏同志为青海省水利厅副厅长(援青);吴晓东同志为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援青);吴彬同志为青海省商务厅副厅长(援青);耿斌同志为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援青);李坚高同志为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援青);王磊同志为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援青);高勇同志为青海省审计厅副厅长(援青);侯超杰同志为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援青);李卓同志为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副局长(副主任)(援青);李雪帆同志为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副局长(援青)。
青海省人民政府2022年7月21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莫重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莫重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8.07
•【字号】青政人[2014]17号
•【施行日期】2014.08.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莫重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青政人[2014]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工作需要,任命:
莫重明同志为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正厅级);
平志强同志为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王湘国同志为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副厅级,试用期一年);
杨发玉同志为青海省教育厅副厅长;
朱运军同志为青海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总队长(副厅级,试用期一年);
都永军同志为青海省戒毒管理局(省教育矫正局)政委(副厅级);
贾翠丽同志为青海省审计厅经济责任审计局局长(副厅级,试用期一年);
刘寅秀同志为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王刚同志为青海民族大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旦正加同志为青海省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免去:
莫重明同志的青海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
马杰同志的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职务;
都永军同志的青海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政委职务;
杨发玉同志的青海民族大学副校长职务。
2014年8月7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万玛多杰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万玛多杰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1•【字号】青政人〔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万玛多杰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青政人〔2018〕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万玛多杰同志为青海省人民政府参事室主任(正厅级);马骥同志为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车军平同志为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正厅级)、青海省能源局局长;孙青海同志为青海省司法厅副厅长;赵玉华同志为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副厅长;朱台青同志为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祁赤民同志为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颖鸣同志为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刘三江同志为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援青);刘辉同志为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援青);谢广军同志为青海省体育局副局长。
免去:马骥同志的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职务;车军平同志的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职务;万玛多杰同志的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陈志忠同志的青海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白世德同志的青海省公安厅副厅长职务;蔡长春同志的青海省司法厅副厅长职务;达建宁同志的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职务;赵玉华同志的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职务;祁赤民同志的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职务;公保扎西同志的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职务;刘辉同志的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职务(援青);朱台青同志的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职务;谢广军同志的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职务;王颖鸣同志的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职务;刘三江同志的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职务(援青);孙青海同志的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因任职年龄到限,免去:张宗寿同志的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巡视员职务;张星同志的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巡视员职务;王鹏云同志的青海省司法厅副巡视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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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关于人大代
表职务任免的公告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3.30
【实施日期】2015.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号 2015年3月30日)
最近,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玉树州、解放军分别补选索海卿、付锁堂、李居仁、杜成忠、黄继成、才让太、李松山、赵婉莹、王庆为出席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索海卿、付锁堂、李居仁、杜成忠、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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