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出缺由谁主持补选?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出缺由谁主持补选?作者:来源:《浙江人大》2013年第01期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补选,补选由谁主持,法律没有规定。
目前,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补选一般由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主持,而直接选举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补选,鉴于选举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即行解散,有的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补选,有的则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主持补选,而乡镇人大主席团不是常设机构,于法无据。
松阳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钱明龙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设定笔者认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补选由谁主持,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设定。
法律虽没有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因故出缺由谁主持补选,但选举法第五十四条已明确将补选的具体办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
补选由谁主持属于补选的具体办法,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依照代表选举的法律规定和县乡两级人大的机构设置情况作出规定。
具体可作如下设定。
一是可设定由同级选举委员会主持。
选举法对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规定设立同级选举委员会主持。
代表的选举与补选在规模上虽有所不同,但从本质上说,同属于代表的选举,鉴于此,代表的补选设定由同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是符合选举法的。
选举委员会的履职期限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代表选举的实际,可理解为整届代表的选举,包括换届时的选举和中途出缺时的补选,即使换届后即行解散,也可重新设立。
二是也可设定由同级人大机构主持。
代表补选的名额毕竟是少数,不同于大规模的换届选举,因此也可采取简易的方法设定由县乡两级人大设立的机构主持补选,即:县级代表补选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乡级代表补选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主持。
因为,县级选举委员会本身就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补选由其直接主持简便易行;而乡镇人大主席团虽不是常设机构,但也是负责召集主持乡镇人代会的唯一机构,由其主持补选未尝不可。
实践中,各地省级人大常委会也大多是这样设定的,如《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办法》都作了如此规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4年修订)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2•【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五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五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12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6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4年1月12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落实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签订;(三)监督、检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履行;(四)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和监督管理;(五)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六)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七)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风险防范工作;(八)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12.05•【字号】•【施行日期】1989.12.0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选举正文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1989年12月5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第四章选区划分第五章选民登记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七章选举程序第八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第九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以下简称县级)和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任期届满时的选举工作应当统一部署,同时进行。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每一代表候选人只能在一个选区应选。
第六条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七条少数民族的选举,按选举法第四章的规定办理,其他事项,按本实施细则有关各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陕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驻在地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县级人民武装部的人员,参加驻在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020年高考政治一轮复习专题16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练)(含解析)
专题16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练)1.(湖南省衡阳市一中2018-2019学年期中)全国人大代表赵皖平在2019年的人代会上提交《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建议》议案,建议将春节假期延长二至三天,得到了广泛支持。
这表明()A.人大代表的提案都会得到人民支持B.政府应该接受人大代表的建议C.人大代表有提案权D.人大代表监督政府工作【答案】C【解析】并不是所有的提案都会得到人民的支持,A错误。
政府并不是必须接受人大代表的建议,B错误。
全国人大代表赵皖平在2019年的人代会上提交《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建议》议案,这表明人大代表有提案权,C正确。
材料体现的是人大代表行使提案权,未涉及人大代表监督政府工作,D不符合题意。
故本题选C。
2.(山东烟台二中2018-2019学年期末)下列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解正确的是()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国体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经济制度C.由人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答案】D【解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我国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A表述错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B表述错误,同时D正确符合题意;我国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举方式,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C片面。
故选D。
3.(安徽省宣城市2018-2019学年期末)2019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了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上述活动体现了全国人大在行使()①最高任免权②最高监督权③最高立法权④最高决定权A.①②B.①③C.③④D.②④【答案】D【解析】材料没有涉及任免权,①不符合题意。
材料中“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政府工作报告》”,体现了全国人大行使最高监督权,②符合题意。
材料没有涉及立法权,③不符合题意。
乡2023年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乡2023年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乡2023年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县县委转发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县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这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是选举法修改后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对于进一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意义重大,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次重要实践。
这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省、市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全县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这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要坚持党的领导。
换届选举工作全过程都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善于运用法律实现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保证换届选举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要坚持发扬民主。
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调动选民的积极性,最广泛的动员人民群众参加选举。
三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要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依法进行。
二、时间、方法和步骤这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从XX年月日开始到2023年月底前完成。
全乡新一届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于XX年月日前选举产生;新一届乡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XX年月日前召开完毕。
本次换届选举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时间安排和各阶段主要工作任务为:(一)准备阶段(9月12日——10月7日)1、建立选举工作机构(9月12日——9月18日)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经乡党委研究,形成乡选举委员会、乡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建议名单,报县委组织部按有关程序规定审查批复,负责组织指导换届选举工作。
陕西全省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依法扎实有序推进
代表78 ,参选率达 ̄ 9 %。 5名 16
为了切实做好这次县 、镇人大代表选举 ,岐山县共 划分县代表选 区18 ,镇代表 选区49 ,登 记选民 3个 5个
3 . 人 。选 举 当 天 ,全 县 设 立 选 举 大会 会 场 15 、 3万 8 6个
3 万i 6
l 月1 日,是洛南县 广大选 民依 1 8
法选举产生县镇两级人大代表的盛大选
举 日,全县3 . 名选 民依法选举产生 63 万
洛 南 县 第 十 六 届 人 民代 表 大 会 代表
26 0 名,镇人大代表15 名。 04
指导 ,全面充分掌握换届选举工作进展情况 ,并要求各 地严格按照选举法 、地方组 织法及 中央 、省委相关要 求 ,进一步规范程序 ,切实做好投票选举的准备和实施
工作。
一
选举当 日,天气晴朗 ,阳光明媚 ,各选区会场被装点 新 ,从清晨8 点陆续开始县镇人 大代表投票选举工作。
全县共设县镇 人大选举 大会 中心会场46 ,分会 场58 9个 5 个 ,投 票 站 11个 ,流动 票箱4 9 ,由于各级 领导 重 05 1+
视 ,准备充足 ,组织严格 ,宣传到位 ,合法有序 ,选 民参 选热情高 ,当选代表得票率高 ,县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一
道作用 ,利用 报纸 、广播 、 电视等新 闻媒体 搞好宣传 , 在整个社 会上形成强大 的舆 论声势 ,推动换届选举整 个 过程 。报 纸 、广播 、电视 等 新 闻媒体 要把今年全 省的县 乡人大换 届选举列入 宣传计 划 ,突 出报道有关法律 、文 件精神 ,报道换 届选举 的动 态和 生动活泼 的选举现 场 , 发表评 论文章 。要按 照 中央 的 宣传提 纲和我 省的宣传方
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的三个好处
8!理论与实践増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的三个好处马云龙刘田原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增加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20名、乡镇人大代表名 额基数5名。
县乡处在基层,和人民距离更近,接触 人民数量更多。
县乡人大是基层权力机关,最能代 表人民利益。
县乡人大代表都是直接选举产生,更具广泛性,约占五级人大代表总数的95%,是国家 与人民保持紧密联系的连心桥。
此次修改《选举法》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数量,贯彻落实了十九届四 中全会的重要决定,积极回应了现实中县乡人大建 设中的突出问题,具有以下三个好处。
一、有利于更好反映人民意愿表达人民意志县乡人大作为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于基 层、服务于基层,是基层人民反映意愿和表达意志 的重要载体。
要实现反映真实和表达客观,人大代 表的数量是一项基本条件,一定的人□数量要有与 之相适应的人大代表,并且随着人口数量的变化而 进行科学调整,这样才能满足人大代表的代表性。
在我国五级人大代表总数中,县级人大代表59万多 人,乡镇人大代表194万多人。
增加县乡两级人大 代表数量,回应了乡镇人大代表数量呈逐届减少趋 势的现实问题。
一方面,撤乡并镇和乡镇改街道的改革进程,导致了乡镇人大代表数量逐届减少。
根据我国宪法 的组织法的规定,乡镇设立人大和政府,乡镇人大是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街道和乡镇虽然同属乡级行政 区划,但街道不能设立人大,街道办事处只是上一级 政府的派出机关。
据民政部的数据统计,在2000— 2019年期间,全国乡镇数量下降了 12000个左右,街道数量上升了 2600多个。
乡镇数量急剧下降,同时乡镇下降与街道上升两个数量变化值之间存在 不小差距,这是因为一部分乡镇进行了合并,另一 部分乡镇改设了街道。
按照《选举法》修改前关于 人大代表名额基数的规定,乡镇人大是40名,那么 也就意味着,每撤并一个乡镇,就会减少40名人大 代表,同时新设的街道又不能设立人大,自然也就不 会增加人大代表数量,这两种情况叠加重合,导致全 国乡镇人大代表的数量大幅减少。
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41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3.30【实施日期】2017.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四十一号)《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已于2017年3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分工负责、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
第四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法院指导、规范审判及执行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指导、规范检察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政府规章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报告;(二)政府令;(三)政府规章文本和说明;(四)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章的决定、说明和所根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条文等。
莫建成:在全省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江西人大新闻网
去年11月,省委常委会研究通过了《2011年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工作方案》,省委组织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县乡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的通知》(赣组字〔2010〕8号)。近期,省委将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工作的意见》。这一个《通知》和一个《意见》,,对今年县乡两级领导班子换届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是搞好这次换届的指南,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关于换届时间、代表名额、选举委员会组成、选区划分、选民登记、选举程序等具体规定,等一会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同志会重点讲。这里,我讲几个要重点把握的问题。
二是充分发扬民主。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是人民群众参加的最广泛、最直接的民主活动,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生动实践。上次换届,我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分别有2770万人和2380万人参加投票。这次换届选举预计将涉及3000多万人,占全省4400万人口的70%,而且是按照重新修改后的选举法要求,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我们必须相信和依靠群众,积极引导、支持、保障选民和代表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从选民登记、选区划分、提出代表候选人,到选举产生新的领导班子,都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把充分发扬民主贯穿于换届选举的全过程,使换届选举建立在广泛、有序而又坚实的民主基础之上。这是换届选举取得成功的基本条件。
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担负着换届选举工作具体指导的职责,要坚决贯彻党委的统一部署,在党委的领导下,结合实际,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分片指导,选举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当好党委的参谋助手,切实履行好职责。要加强选举机构工作人员的全员学习培训,使每一位工作人员切实增强责任、准确把握进程、全面熟悉业务,严谨细致,扎实工作,确保每一项、每一阶段工作不走样、不变形、不滞缓,顺利进行,取得实效。希望我们这次人大选举不仅是要时间走在全国前面,也要亮点出在前面、经验出在前面、成果出在前面,为随后开展的全国的选举工作提供借鉴和示范。
人大换届选举流程在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动员会上讲话
人大换届选举流程在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动员会上讲话同志们:根据县第某某届人大常委会第某某次会议决定:我县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22年某月某日开始,某月某日前完成。
选举日为2022年某月某日。
各乡(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某月某日前召开,县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某月某日前召开。
这是我县各族人民政治生活和地方政权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刚才,县委副书记同志作了重要讲话,我们要按照县委的要求,切实做好这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
下面,我就县、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有关问题,讲几点意见。
一、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这次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要在县委的领导下,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2022]12号文件精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二、换届选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应当看到这次换届选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于2022年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选举法,增加了一些程序性的规定,我们在具体操作上还缺乏经验;二是县人大本届任期缩短,一些干部和代表心态比较复杂。
加上去年刚完成村级“两委”的换届选举和部分乡镇的撤并工作,今年又进行县、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使一些选民和干部产生厌倦、畏难情绪;三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增加,外出经商和打工的人数增多,人户分离现象普遍,使选民登记、组织投票选举工作难度加大;四是县、乡(镇)财政比较困难,而受物价等因素影响,宣传发动、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公布、投票选举等工作的运行成本都有所提高,选举经费筹措难度加大。
此外,在这次换届选举工作中还会遇到如何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实行差额选举、保证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权利等老问题。
面对这些新、老问题,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立足实际,不等不靠,要对换届选举的计划安排、工作准备、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做到早计划、早安排,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
《选举县(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程序、主持词》
《选举县(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程序、主持词》第一篇:选举县(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程序、主持词选举xx市xx区区、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供选区或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参考)选区负责人讲话选民们:现在开会了。
今天,我们召开选举大会,投票选举xx市xx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我先宣布大会纪律:1、一切行动听从大会主席团指挥;大会进行期间,不要擅自走动,不要说话,不要做手工活,不要看书看报,自始自终保持大会严肃认真的良好秩序;3、未宣布散会,不要离开会场;4、对违反会场纪律,扰乱会场秩序的人,要批评教育;对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
按照《选举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各选区应设立投票站、流动投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今天这个大会,区选举委员会和乡镇选举委员会共同委派同志到我们这里主持。
下面我向大家宣读委派书。
(照念。
念完后)请同志上主席台主持大会。
经选区选举领导小组提名推荐两位同志为副执行主席,协助执行主席主持我们今天的大会。
大家如果同意,请鼓掌通过。
请同志上主席台。
(上台人员就座后,主席团开会研究大会程序,提出总监票员、总计票员、检票员、计票员名单。
暂不向选民宣布。
主席团会议后)选举主持人讲话选民们:我们这个选区(投票站),共有选民人,现已到会人,超过一半以上,符合选举法的规定,现在选举大会正式开始。
这次选举高坪区第五届、乡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过二十多天的工作,到十一月十九日前已经公布了区、乡镇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按照选举法规定的时间和区、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安排,今天正式投票选举。
选举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全区和全乡镇人民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
每一个选民都应当充分认识这次选举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主人翁态度,积极热情参加投票选举,珍惜来之不易的民主权利,为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投下庄严的一票。
届中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立法思考
人大工作探讨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咨询:“届中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谁来主持?能否缩短补选时限?”对此,有网友认为应由县一级人大常委会来主持,可以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有网友则认为,选举法查无法据,本地选举实施细则又没明确。
笔者认为,由谁主持和能否压缩补选时限,应依据选举法和本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选举实施细则之规定,依法依规操作。
笔者建议,依据选举法制定的地方选举实施细则对此应有所明确。
届中补选人大代表的主持问题依据选举法第二章之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第八条第二款)。
设立的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由县一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第九条),并接受县一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从上述条款规定来看,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以后的届中出缺补选人大代表,似乎也应该是选举委员会主持,其实不然。
依据《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换届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即行撤销”。
选举委员会只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临时性机构,随着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结束,选举委员会也自行撤销。
笔者认为,虽然选举法没有明确选举委员会是换届选举的临时性机构,但实际情况就是如此。
依据安徽省选举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的选举工作,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
也就是说,届中补选县一级人大代表由县一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届中补选乡镇一级人大代表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不仅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而且合乎法理。
专门的选举机构自行撤销后,届中选举自然落到常设机关(机构)的头上。
大多数地方选举实施细则也有类似规定,例如,《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补选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补选机构,主持补选工作。
选举法历次修改回顾
选举法历次修改回顾作者:暂无来源:《公民导刊》 2020年第11期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这次对选举法进行修正,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在法律中更好体现坚持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二是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数量。
选举法经历多次修改,这些修改都是健全人大选举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
■ 张吕好第一部选举法诞生以普选的方式产生基层人大代表、召开正式的全国人代会和地方各级人代会的提议,始于1952年底。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成立选举法起草委员会,进行选举法起草。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了选举法,确认了新中国成立初期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普选、逐级召开地方各级人代会和全国人代会提供了法律基础。
1953年的选举法第一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第四、五条规定,除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精神病患者之外,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除普遍性外,这版选举法还体现了“投票权平等”,如第四十三条规定,每一选民只得进行一次登记;第六条规定,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
该法分两章详细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农村与城市、汉族与少数民族每一代表代表不同的人口比例。
1953年选举法的意义在于将普选的政治承诺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落实,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法律化,为顺利开展初次全国性普选,也为以后的选举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1.27•【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23号•【施行日期】2014.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二十三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一、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三十四条中的“(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二)删去第五十六条中的“或者执行劳动教养”和“或者被劳动教养”。
二、对《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作出修改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和预算外资金的收支”。
三、对《陕西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公民对于国家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犯公民权利以及其他违纪、违法的行为,有权举报。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实名举报除日姓名、住址不详无法答复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
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举报人对不受理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受理机构申请复议。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案件受理后,应当及时调查,调查处理应当在受理后三个月内结束。
案情复杂,一时不能结案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四、对《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作出修改(一)将条例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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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共XX县委批转<中共XX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报告 >的通知》(蓬委发〔201X〕40号)要求,各乡(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于201X年10月20日至25日这一期间召开。
现将召开好新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一、高度重视,认真开好新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乡镇人代会是乡镇政权机关层次最高的会议,是行使法律赋予乡镇人大职权的主要形式和途径,乡镇人民代表主要通过乡镇人代会讨论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民政以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
召开乡镇人代会议是乡镇人大的主要工作,也是乡镇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开好乡镇人代会对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促进和发展当地各方面的工作都十分重要。
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引起高度重视,在党委的领导下,精心策划,周密安排,依法开好新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二、严格依法办事,确保乡镇人代会的规范有序进行1、开好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
召开预备会议之前应召开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主席团会议的主要议程是:提出新一届人代会主席团建议名单;推选小组召集人;通过新一届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提出大会议程(草案);通过列席人员名单;提出新一届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3人);通过议案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发布日期】2010-03-14【生效日期】2010-03-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人大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确定选举日期;(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主持投票选举;(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0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2022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宪法关于地方政权建设规定的立法实施,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制度保障。
我国宪法第九十五条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地方组织法于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
此后,根据形势发展变化,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5年先后作了五次修改,推动地方政权机关工作和建设不断与时俱进、发展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政权机关工作和建设,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人大组织制度、选举制度和议事规则”、“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提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
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24年修订)
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2•【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六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六号《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12日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2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省和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备案审查工作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统一受理、分工负责、依法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群众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3.06【实施日期】1993.03.0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3年3月6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6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四条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申诉意见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第六条代表依照《代表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保障。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七条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
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在会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请假,并经批准方可缺席;代表在会议期间因故临时不能出席的,必须向代表团团长请假,并报大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代表应当出席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省县乡两级人代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省县乡两级人代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正文:
----------------------------------------------------------------------------------------------------------------------------------------------------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省县乡两级人代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2004年12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十条关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的规定,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我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在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同步进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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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95)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08.30
【实施日期】1995.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1995年8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 )决定,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三条“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任期届满时的选举工作应当统一部署,同时进行”修改为:“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同时换届的,选举工作应当统一部署。
”
二、第五条的后一句话“每一代表候选人只能在一个选区应选”修改后作为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选区应选。
被两个以上选区提名推荐者,由选举委员会同被提名推荐者商定在一个选区应选。
”
三、第六条增加第一款“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三款末尾“可以参加原籍地、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增加“现在工作所在地”的内容。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和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二款中的“地区联络组”修改为“地区工作委员会。
”
五、第十一条删去“由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内容。
六、第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指导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制选民证和选票;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
第七项的最后一句“并予以宣布”修改为“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
七、第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其它单位(包括较大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学校等)设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作为派出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的选举工作。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组,具体组织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工作组成员由本级选举委员会选派。
选区可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选民推选,并报选举委员会备案。
”
八、第十六条修改后作为第十九条:“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原则分配。
”
九、第十七条修改后作为第十六条:“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
《选举法》下列规定确定:
(一)县级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二)乡级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九万的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名;人口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
十、第十八条修改后作为第十七条:“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不再变动。
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确定。
”
十二、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七条分别改为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八条,内容不变。
十三、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并增加第二款为:“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