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各部、室、矿、队、公司: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精神,使我公司对矿用产品煤安标志进一步管严、管细,确保安全生产。
经研究,现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修订如下,望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具体管理办法:1、供应部在购进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时,必须首先审查和索要与所购物资的规格型号相对应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单位公章(不少于两份)并在签订购货合同内容中明确规定。
2、供应部所购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收料单必须经公司指挥中心机电部盖章,方能报账。
设备收料单上,要注明铭牌上的安全标志号与安全标志证书的煤安号必须一致。
3、机电部要有专人对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批准号进行分类管理,要建立台账,有详细记录,在盖章时要认真核对安全标志复印件,鉴定安全标志的真伪,并对安全标志证件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4、企管部、财务部要严格按照目录进行把关,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机电部没有盖章的不予报账。
否则,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5、地面使用的有关产品,收料单中要注明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何人批准,机电部可以不登记,但必须签章(建筑材料、荆笆、圆木除外)。
6、目前很多矿用产品生产厂家已按煤安标志管理程序申办了煤安标志,如证件到期,在换证期间,因生产急需,必须提前购买的,经公司机电部门审查同意后,对已受理的煤安标志产品,在出示受理通知书后,允许订货使用,并在厂家取得相应资质后,及时补齐煤安标志证件。
7、各矿对机电设备管理,必须按照机电部编定与存档的煤安证件相统一,公司MA编号,把该统一的MA编号按照机电部的要求打印在所规定各种设备的位置范围内,否则将追究责任,进行经济处罚。
8、由于工作不认真不细心造成所购进的矿用产品,经核查煤安证件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对责任人将处以该货款总价的3-5%的罚款,并取消当月岗效工资。
安徽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安徽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矿用产品的质量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煤安监政法字〔2001〕 10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1〕30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生产单位、煤炭企业及有关中介机构。
第三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安全标志”)是确认煤矿矿用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准许生产单位生产、出售和煤矿企业采购、使用的凭证。
凡涉及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的煤矿矿用产品必须领取安全标志准用证后,方可组织生产、销售。
第四条国家认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安标中心)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和颁发工作。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安全标志工作;负责对安标中心反馈的我省申办安全标志的企业进行审核;对安全标志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煤炭企业执行安全标志情况依法实施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为分局)对辖区内煤炭企业执行安全标志情况依法实施监察;受省局委托,对辖区内企业申报安全标志进行审核;参与省局对安全标志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安全标志申办第五条申请安全标志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与生产安全标志产品相应的注册资金,其注册资金应符合生产相关产品所需达到的最低限额;(三)有与生产相关产品所必需的专业技术及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四)有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设备、检测与测试手段;(五)生产工艺先进、合理、可靠,有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六)具备成品生产(组装)与出厂检验条件;(七)其他有关条件。
第六条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满足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二)有正常、完整的技术条件;(三)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有省及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检定或评审意见;(四)其他有关条件。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性监督管理, 确保矿用产品安全可靠, 并促进矿用产品的合理使用,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煤矿和非煤矿山等矿用产品。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指在矿用产品上标注的安全标识、警示标识、技术标识等标志。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合理、准确、真实, 能够直观展示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使用要求。
第五条生产、销售、进口矿用产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责任, 加强对矿用产品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测, 确保矿用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 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查和监督。
第七条矿用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 合理设置和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并确保标志的真实准确性。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格的标志, 并按照规定的尺寸、颜色等要求进行制作。
第九条对于伪造、篡改、冒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行为,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分类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二)非煤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三)其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十一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包括以下几类标识:(一)煤矿生产许可证标志;(二)煤矿安全生产标志;(三)矿用电气设备安全标志;(四)矿井通风安全标志;(五)矿井排水安全标志;(六)其他必要的安全标志。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包括以下几类标识: (一)矿山生产许可证标志;(二)矿山安全生产标志;(三)矿用机械设备安全标志;(四)爆破与起重安全标志;(五)排水与通风安全标志;(六)其他必要的安全标志。
第十三条其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可以采用相关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置和使用第十四条生产煤矿矿用产品的单位应当在矿用产品上清晰标注煤矿生产许可证标志, 并确保标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三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细则所称矿用产品,是指用于采矿、运输矿石、矿渣以及其他矿石相关工作的产品。
第四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安全标志标识的内容第五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和型号;(二)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三)产品执行的标准;(四)制造日期或批号;(五)使用期限或有效期;(六)特殊要求或警示文字、图标。
第六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清晰、醒目、不易磨损或褪色。
第七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可以使用贴纸、印刷、雕刻等方式制作。
第八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与产品本身固定在一起,不易脱落或变形。
第九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以中文为主,可以使用其他文字,但必须有中文对照。
第三章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第十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依附于产品的外包装或产品本身上。
第十一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与产品的主要信息区分开来,不得混淆。
第十二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固定在产品上,不得擅自更改、替换或遮挡。
第十三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与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相符合,不得有虚假宣传的情况。
第四章标志标识的管理第十四条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标志标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及其职责,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的销售商应当仔细检查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如有问题应当及时更换或提供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并要求生产企业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2.11.25•【文号】煤安监技装字[2002]141号•【施行日期】2002.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2]141号)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为了保证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使用安全,国家局发布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煤安标志管理办法》),公布了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
《煤安标志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加大了对煤矿企业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煤安标志)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执法力度,对防止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入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煤安标志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煤安标志管理的宣传力度。
宣传和贯彻煤安标志管理制度是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宣传和贯彻煤安标志管理制度,可以促进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进入井下。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国家实施煤安标志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要对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宣传工作给予大力配合。
二、进一步加大对煤矿企业执行煤安标志管理制度的监察。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对管辖区域内的煤矿企业执行煤安标志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察。
矿用产品煤安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煤安标志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矿用产品进入煤矿生产场所,提高矿井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程度,预防事故,保障矿工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文件下达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矿用产品煤安标志的管理,矿成立煤安标志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XXX副组长:XXX、XXX、XXX成员:XXX、XXX、XXX根据业务分工,领导小组下设专业办公室:机电设备煤安标志管理办公室设在机电科,主任由XXX担任,成员:XXX、XXX、XXX、XXX二、基本要求1.2001年1月1日前投入的没有安全标志的大型设备,要组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并提交检验报告。
检验合格后,悬挂“安全准运证”;经检验设备性能达不到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的,要立即更换。
2.2001年1月1日前投入的没有安全标志的小型设备,要限期更换。
3.2001年1月1日后投入的没有安全标志的所有设备,必须立即停止使用.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5。
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必须有安全标志。
三、管理办法及措施要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强化安标意识.使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能牢固掌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到依法办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使安全标志管理深入人心,做到人人了解,人人识别,人人把关。
(一)机电设备管理1.规范煤安标志收集、验证、登记、记帐程序①租赁设备:即由租赁站租用的设备,由设备管理人员向租赁站设备管理人员索要煤安标志及证件,交机电科档案管理人员入帐登记。
②非租赁设备:即由供应部门购进的设备,由设备管理人员向供应部门索取煤安标志及证件,交机电科档案管理人员入帐登记。
③专用工具:即由矿供应科购置的,由供应科提供煤安标志及证件,交机电科档案管理人员入帐登记.2.建立健全煤安标志台帐①首先收集现有设备的煤安标志,经上网验证后,建立台帐登记。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范本(2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范本矿用产品是指在煤矿等矿山作业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器材和工具等产品。
为了保障矿工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一个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的范本,以供参考。
一、总则为了加强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志的使用,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煤矿等矿山作业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器材和工具等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管理。
三、安全标志的分类根据矿用产品的功能和危害程度,安全标志分为以下几类:1.警示标志:用于警示矿工注意潜在的危险,比如高压警示、禁止入内标志等。
2.禁止标志:用于禁止矿工进行某些危险行为,比如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等。
3.指示标志:用于指导矿工正确的操作方法,比如急停按钮的指示标志、操作顺序的指示标志等。
4.安全提示标志:用于提醒矿工注意安全事项,比如佩戴防护设备标志、注意悬崖标志等。
四、安全标志的设计与使用1.安全标志的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1)醒目易懂:标志应具备明显的颜色和图形,能迅速吸引人们的眼球,并且易于理解。
(2)稳固耐用:标志应采用优质材料制作,以确保在恶劣环境下仍能保持良好的可见性。
(3)标准统一:标志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统一性、规范性。
2.安全标志的使用原则如下:(1)合理布置:标志应根据实际需求和风险等级进行合理布置,确保矿工能够迅速发现。
(2)明确标识:标志应明确表示危险的性质和后果,避免产生误导或混淆。
(3)定期检查维护:对于已经布置的安全标志,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可见性。
五、安全标志管理责任1.矿山管理部门应制定安全标志的管理制度,并明确相关责任人。
2.安全标志的购置和更新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确保标志的质量和完整性。
3.矿山安全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标志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六、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安全标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煤矿集团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煤矿集团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止伪劣不合格产品进入矿井生产过程,保障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促进公司安全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煤矿安全标志的范围煤矿所有的电器设备、爆破器材、通讯信号装置、钻孔机具及附件、提升运输设备及容器、通风防尘设施、阻燃及抗静电产品、环境安全、工况检测监控系统及配套控制装置、自救器、呼吸器及防护装置、支护设备及上述范围内的进口产品。
二、矿用产品的必备证件各单位在设计选型和采购矿用产品前,必须由意向厂家首先出示生产许可证书、质量合格证书、防爆合格证书(防爆产品)和煤矿工业安全标志准用证书的原件。
(即下列六证:①生产许可证,②检验合格证,③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④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准用证,⑤防爆合格证,⑥工业试验证)。
三、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煤矿矿用产品在设计、生产、检修、检验、测试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公司特成立领导小组:组长:董事长总经理副组长:各分管副总经理安监处处长成员:各分管副总工程师各部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电部,机电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机电部技术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煤矿安全标志产品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同时,对各单位职责范围划分如下:1.安监处(1)安监处为公司下属各单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部门。
(2)负责监督和参与公司所属单位,对应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设备及装置的选型和技术改造的认证情况,并对产品制造和销售单位的资质及执行“五证”(工业性试验证、防爆合格证、检验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安全标志准用证)情况进行检查。
(3)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中的安全监督工作,审查使用期间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制订、贯彻和落实情况。
(4)不定期对各单位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情况及专业人员配备、培训工作进行检查,并对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产品的单位和负责人提出处罚意见。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撤销安全标志。
第二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对应予审核发放而不予审核发放安全标志,或者对不符合安全标志条件予以发放安全标志的,或者其评审人员在审核、发放安全标志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受理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的申诉。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及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人(以下简称持证人)的监督管理。第三条监督管理的目的是检查督促持证人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按安全标志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保证产品持续稳定地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第二章监督管理的形式第五条监督管理主要采取年审、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方式进行。第六条年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施年审制度,持证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年审材料。年审内容主要包括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技术文件、生产条件及其变化情况等。第七条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引发或涉嫌引发事故的产品进行的监督检查;因产品或持证人被投诉进行的监督检查;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求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三章监督管理的实施第八条持证人应自取得产品安全标志后的第二年度起,每年4~6月份提交年审材料。安标国家中心对年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持证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评估。第九条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可通过技术文件监督审查、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产品监督检验等方式实施。技术文件监督审查,主要审查产品生产依据的技术文件是否与通过安全标志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一致。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主要审核持证人的生产条件是否满足发放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要求。产品监督检验,主要检验产品的安全性能是否满足相关标准和矿山安全生产的要求。第十条安标国家中心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安标国家中心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做出结论,并及时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第十二条持证人拒绝安全标志监督检查或故意刁难、阻挠监督检查的,监督检查按不合格处理。第四章监督结果处理第十三条持证人或其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相关产品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一)在取得产品安全标志过程中存在欺瞒行为的;(二)未按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情节轻微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审材料或年审材料弄虚作假的;(四)监督检查过程中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抽样样品的;(五)监督检查不合格,且不合格原因不涉及重要安全性能的;(六)涉嫌引发事故或可能存在事故隐患,尚处于调查处理阶段的;(七)与被撤销安全标志的产品相关联的同类产品;(八)取得产品安全标志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安全标志标识备案的;(九)伪造、转让、买卖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标志的;(十)利用安全标志进行虚假宣传的;(十一)其他需暂停安全标志的。第十四条被暂停安全标志的产品,暂停期限不少于30日,其持证人应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并在被暂停安全标志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经复审合格的,可以恢复使用安全标志。第十五条持证人或其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相关产品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一)未按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且变更内容涉及重要安全性能的;(二)产品引发事故或存在事故隐患的;(三)监督检查不合格且不合格原因涉及重要安全性能的;(四)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后,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五)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并由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经诉讼程序的,以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为准)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六)其他应撤销安全标志的。第十六条被撤销安全标志的产品,不得向矿山销售;已在矿山使用的,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产品安全标志被撤销之日起30日内,持证人应将安全标志证书交回安标国家中心。被撤销安全标志的产品自撤销之日起再次申请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两年。第十七条持证人被暂停或撤销产品安全标志的,可视情节暂停或终止其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申办。第十八条对安全监管监察中发现持证人违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或其产品不满足相关标准的,安标国家中心接到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通报后,及时按照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九条持证人对被暂停或撤销安全标志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相关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申诉。第五章责任与义务第二十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开展工作,与被监督检查的持证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尊重持证人的知识产权,保守其技术、商业秘密。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应自觉接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为监督检查工作创造条件。第二十三条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产品存在的事故隐患,持证人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持证人应按规定支付监督检查相关费用。。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背景为保障矿产资源开发的安全,维护矿工和其他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重视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管理工作。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体现矿用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信息的重要标识,对矿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起到了重要作用,能够全面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本质安全。
故,一个完善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是必须的。
安全标志的种类其实,在国家标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已经定义了几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包括了:1.安全标志2.质量标志3.动力装置技术装备特级警示标志4.安全技术等级标志在使用标志时要根据矿用产品的实际情况来选择,不能自行设计和使用其他标志。
安全标志的设置安全标志应当设置在矿用产品的显著位置,在使用前必须按规定正确设置,且不能变更和随意擦除。
其设置要符合以下规定:1. 依法设立安全标志的编制、审批、设立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施工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设立。
2. 标志内容清晰安全标志应当内容明确、符号准确、内容清晰、标志色彩鲜明、字体规范,标识内容应当与矿用产品的技术与安全有关。
3. 与标准一致安全标志应与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相一致。
4. 效果突出安全标志应设计得具有特色,目的在于突出其作用,引起注意,增强其可视性以得到最好的效果。
5. 标志定位准确安全标志的设置应当准确,方向清晰,必要时,应当加设辅助标志。
6. 防止误解安全标志的用语要简明扼要,突出主题,切勿引起误解。
安全标志的管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应当由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进行。
具体的管理措施如下:1. 部门监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应当由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2. 标志档案对于每个设置的安全标志,应当建立相应的标志档案,包括标志的设计、编制、审核、审批、发放、使用、检查等。
3. 统一编码为了便于管理,每个安全标志应当有唯一的编码,应当进行统一管理。
4. 使用期限对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期限,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换新标志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矿用产品的安全使用,促进矿山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活动。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指矿用产品的外包装或标签上标明的关于产品安全的标识和文字。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便于识别和易于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机构应当有明确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相关部门应当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内容、形式、使用范围以及标志使用单位的认定,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确定。
第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制作、印刷和销售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内容和形式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矿用产品的名称、型号、批次号等基本信息;(二)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三)矿用产品的质量标准、安全使用要求等相关信息;(四)矿用产品的安全使用警示语和标志;(五)其他必要的信息。
第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形式应当采用易于辨认、识别和区分的形式,符合公共安全认知的要求。
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应当注重突出产品安全性和警示作用,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要求第十一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制作、印刷和销售等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
第十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制作、印刷和销售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制作、印刷和销售等单位,应当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十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志的要求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造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矿用产品安全的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部法规。
它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标志的设立和使用、标志的管理和监管等内容。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内容。
首先,该办法明确了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
按照办法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管理机构设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财务独立性。
中心由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在组织标志设立、使用、管理和监管工作时,应坚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其次,该办法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立和使用做出了规定。
办法规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过专门的设计、研究和评审,确定。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具备各项服务功能,包括产品安全控制功能、信息和识别功功能等。
此外,办法还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和监管进行了规定。
办法明确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和使用的要求,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使用单位负责制进行了明确规定,重点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使用范围、方式和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同时,办法还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进行了监管,规定了管理机构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管的职责和措施,包括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检验、监督和处罚等措施。
最后,办法还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宣传和培训进行了规定。
办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宣传,向社会公众普及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同时,办法还规定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培训活动,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综上所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矿用产品安全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部法规。
该办法通过明确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标志的设立和使用、标志的管理和监管等内容,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要求。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附件9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矿用产品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第二章安全标志标识的式样第四条安全标志标识由图案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
在图案下部标注安全标志编号(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如图1所示。
其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图案另行制定。
第五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分为标准规格和非标准规格。
(一) 标准规格的基本图案分为五种规格,第一种规格尺寸如图1所示。
第二种规格尺寸为第一种规格尺寸的0.66倍,第三种规格尺寸为第二种规格尺寸的0.66倍,以此类推。
(二) 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应与标准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六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颜色:(一) 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为黄色底版,边框及“MA”为黑色并凸出0.25mm;(二) 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图1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第三章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制作和发放第七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使用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
第八条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非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经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自行制作。
第九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申请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应当按规定缴纳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工本费或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管理费。
第四章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第十条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选用的规格与产品外型尺寸相适应;第十一条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或产品铭牌上;第十二条电缆、输送带、管材、风筒(布)等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间隔距离不大于5m,并保证在最小使用单元内具有不少于一处的安全标志标识。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范本矿用产品是指在煤矿等矿山作业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器材和工具等产品。
为了保障矿工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一个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的范本,以供参考。
一、总则为了加强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志的使用,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煤矿等矿山作业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器材和工具等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管理。
三、安全标志的分类根据矿用产品的功能和危害程度,安全标志分为以下几类:1.警示标志:用于警示矿工注意潜在的危险,比如高压警示、禁止入内标志等。
2.禁止标志:用于禁止矿工进行某些危险行为,比如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等。
3.指示标志:用于指导矿工正确的操作方法,比如急停按钮的指示标志、操作顺序的指示标志等。
4.安全提示标志:用于提醒矿工注意安全事项,比如佩戴防护设备标志、注意悬崖标志等。
四、安全标志的设计与使用1.安全标志的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1)醒目易懂:标志应具备明显的颜色和图形,能迅速吸引人们的眼球,并且易于理解。
(2)稳固耐用:标志应采用优质材料制作,以确保在恶劣环境下仍能保持良好的可见性。
(3)标准统一:标志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统一性、规范性。
2.安全标志的使用原则如下:(1)合理布置:标志应根据实际需求和风险等级进行合理布置,确保矿工能够迅速发现。
(2)明确标识:标志应明确表示危险的性质和后果,避免产生误导或混淆。
(3)定期检查维护:对于已经布置的安全标志,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可见性。
五、安全标志管理责任1.矿山管理部门应制定安全标志的管理制度,并明确相关责任人。
2.安全标志的购置和更新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确保标志的质量和完整性。
3.矿山安全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标志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六、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安全标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二篇)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第二条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矿用产品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第二章安全标志标识的式样第四条第四条安全标志标识由图案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
在图案下部标注安全标志编号(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如图1所示。
其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图案另行制定。
第五条第五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分为标准规格和非标准规格。
(一)标准规格的基本图案分为五种规格,第一种规格尺寸如图1所示。
第二种规格尺寸为第一种规格尺寸的0.66倍,第三种规格尺寸为第二种规格尺寸的0.66倍,以此类推。
(二)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应与标准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六条第六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颜色:(一)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为黄色底版,边框及“MA”为黑色并凸出0.25mm;(二)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图1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第三章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制作和发放第七条第七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使用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
第八条第八条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非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经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自行制作。
第九条第九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申请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应当按规定缴纳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工本费或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管理费。
第四章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第十条第十条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选用的规格与产品外型尺寸相适应;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或产品铭牌上;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电缆、输送带、管材、风筒(布)等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间隔距离不大于5m,并保证在最小使用单元内具有不少于一处的安全标志标识。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模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为了加强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安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生产安全和员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包括标志的规划、设计、制作、使用和监督检查等。
三、安全标志的分类根据矿用产品的不同,安全标志分为以下几类:1. 禁止标志:用于表示某些行为、设备或物品的禁止状态,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2. 警告标志:用于提醒人们注意潜在的危险和风险,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3. 指示标志:用于指示人们正确的操作方法和路径,以确保工作的安全进行。
4. 提示标志:用于提醒人们注意某些特殊情况和要求,以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
四、安全标志的设计原则1. 明确性原则:安全标志的设计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被广大人员理解和识别。
2. 醒目性原则:安全标志的颜色应明亮醒目,文字和图案应清晰可辨,以便人们能够快速准确地获取信息。
3. 统一性原则:同一类别的安全标志应具有相同或相似的设计风格和布局,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制作和使用。
4. 固定性原则:安全标志应牢固地固定在需要提醒的位置,不得漂移或遮挡,以确保其有效的作用。
5. 耐久性原则:安全标志应具有较高的耐久性和抗腐蚀性能,以便能够长期使用且能够清晰可辨。
五、安全标志的制作和使用1. 标志制作:安全标志的制作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采用耐候、耐腐蚀的材料制作,确保标志的质量和使用寿命。
2. 标志使用:安全标志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置,确保人员能够清晰地看到标志并有效遵守标志的要求。
3. 标志维护:安全标志的维护应定期检查,如发现损坏、模糊等情况应及时更换或维修,保证标志的清晰可辨。
4. 标志更新:安全标志应定期进行更新,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更新,并在更新后将旧标志及时清除和回收。
六、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1. 部门责任: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管和检查,落实责任,保证标志的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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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子文件编码
AQGL-D-005
页码
6-5
用安全标志:
(一)未能保持矿用产品质量稳定合格的;
(二)矿用产品性能及生产现状不符合要求的;
(三)在煤炭生产与建设中发现矿用产品存在隐患的;
(四)安全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条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限期整改。经整改复查合格的,可以恢复使用安全标志。
(二)现场评审:组织安全标志评审人员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技术力量、生产设备和检测手段等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三)产品的抽样与检验:委托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检验机构,对矿用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提出检验报告。
技术审查、现场评审和产品抽样与检验工作,在发出受理通知书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有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七)具备成品生产(组装)与出厂检验条件;
(八)其他有关条件。
第六条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
(二)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
(三)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当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机构认可的鉴定或评审意见;
(三)产品照片;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认证机构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认证机构对通过初审的矿用产品进行技术审查、现场评审及产品抽样与检验工作;
(一)技术审查:组织安全标志评审人员对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的标准、图纸等技术文件进行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报告;
第十条认证机构在初审、技术审查、现场评审和产品检验的基础上,对申请安全标的矿用产品作出综合评审。
第十一条认证机构对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矿用产品,发给安全标志证书,准许在该产品和包装上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向生产单位所在地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设省级煤矿安
文件名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文件编码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准许生产单位出售和使用单位使用的凭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安全标志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监制。禁止伪造、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安全标志。
文件名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文件编码
AQGL-D-005
(四)其他有关条件。
第七条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安全标志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向认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文件名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文件编码
AQGL-D-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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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二)产品生产标准(技术条件)、产品图纸和工艺流程图等技术文6-4
全监察机构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别备案,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评审费用。
第十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有效期,根据矿用产品标准和管理要求,一般为2年~5年。
(七)拒绝安全标志监督检查的;
(八)伪造、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安全标志的;
(九)因产品质量原因引起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被撤销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再次申请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
第二十三条各级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煤矿使用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的情况进行监察。末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
文件名
第十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的,生产单位应于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按申请程序申请更换安全标志。
第十八条安全标志有效期内,生产单位或矿用产品变更名称、搬迁或被兼并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申请程序申请更换安全标志。
第十九条安全标志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
文件名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名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文件编码
AQGL-D-005
页码
6-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矿用产品(以下简称矿用产品)安全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可能危及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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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第二章取得安全标志的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申请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力量;
(三)有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生产工艺先进、合理、可靠;
第十四条承担矿用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国家规定检验,依法保守被检矿用产品的技术秘密,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安全标志评审人员,应当按规定开展技术审查、生产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依法保守矿用产品和生产单位的技术秘密,对审查、评审工作负责。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对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的评审结果负责。
第三章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文件编码
AQGL-D-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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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撤销安全标志。
第二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对应予审核发放而不予审核发放安全标志,或者对不符合安全标志条件予以发放安全标志的,或者其评审人员在审核、发放安全标志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和颁发工作。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时,生产单位未在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提出申请更换安全标志的;
(二)矿用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志要求的;
(三)整改期满未经复查或者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
(五)擅自降低矿用产品技术标准的;
(六)矿用产品已经国家决定淘汰或停止生产、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