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醉酒驾驶的犯罪构成及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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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醉酒驾车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浅谈醉酒驾车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国刑法规定 了交通肇事 罪 ,但其 中一 些酒后 驾车者 以 “ 交通肇 事罪”被处 罚 ,一些 酒后驾车者 以 “ 危害公共安
全 罪 ” 被 判 刑 , 由于 两 种 罪 名 的 罪 刑 差 别 较 大 ,在 社 会 上 引起 了不 少 争议 。 对 危 险 驾驶 行 为 的 处 罚 不 但是 理 论 界 ,也 是 司 法 实 务 界 和 社 会 大 众 呼 吁 需要 从 立 法层 面解 决 的 问题 。这 次 刑 法修 改 增 加 这 样 的 规 定 : “ 道路 上 对


者死 开 。
Ⅸ 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醉酒驾车放 任 危 害后 果 的 发 生 ,造 成重 大 伤 亡 ,构 成 以 危 险 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 候,应 当根据犯罪的事 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 会的危害程度 ,综 合考虑危害后果和被告人 的主观恶性
醉酒驾驶机 动车的或者在 道路 上 驾驶机 动车追逐 竞驶 ,情 节恶劣的 ,处拘役 ,并处 罚金 ” ,将此规 定作 为刑法
中 交 通 肇 事 罪增 加 的 一 条 。 “目前 我 国 刑 法 还 没 有 专 门设 置 针 对 危 险 驾驶 行 为 的 罪 名 ,草 案 增 加 对 醉 酒 驾 车 、 飙 车行 为处 以刑 罚的规 定 ,符合 我 国国情 ,值得肯 定。”2 1 - 8 5 0 o - 月2 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 大常委 会 第1 次会议分 T ' 6 组 审议 中 , 许 多委 员这 样评 价 。 关键词 :酒后驾车 ;交通肇事 ;危 害公共安 全罪 中图分类号 :D 1 94 文献标 识码 :B 文章编号 :10 -9 6 2 1 )0 3c一o 4一o 0 9 1 6( 0 0 2 () l 3 1

最新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

最新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

最新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什么是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客观要件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为。

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

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

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

“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

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

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

“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探讨“醉酒驾驶”犯罪中的证据问题

探讨“醉酒驾驶”犯罪中的证据问题

探讨“醉酒驾驶”犯罪中的证据问题【摘要】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了对醉酒驾驶行为应认定为构成犯罪,对该行为可以处以拘役的刑罚,那么,在实践操作中,对于这类犯罪行为的证据将取得、固定是我们司法机关应当思考的新问题。

【关键词】醉酒驾驶;证据一、醉酒驾驶的基本认定2011年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该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犯罪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醉酒的界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认定: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因此,在掌握这一标准后,怎样明确醉酒驾驶中证据的类别、证据的取得与固定成为公安机关办理该类案件的首要问题。

二、醉酒驾驶犯罪中涉及的证据类别(一)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嫌疑人供述是指在醉酒驾驶过程中,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对其涉嫌醉酒驾驶犯罪行为按照主客观构成要件的要求如实进行供述。

犯罪嫌疑人供述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驾驶人员主体身份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该类犯罪必须年满16周岁,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的申领动车最低年龄须达到18周岁。

因此,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年龄、有无机动车行驶资格。

第二、犯罪嫌疑人有故意犯罪的主观犯意。

第三、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侵犯客体的认识。

第四、犯罪嫌疑人对客观方面的认识。

(二)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在处于醉酒状态下对于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很可能不予承认或因为饮酒导致部分记忆下降,因此,获取证人证言也是证实犯罪嫌疑人涉嫌醉酒驾驶犯罪的直接证据之一。

醉酒驾车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醉酒驾车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醉酒驾车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如何理解和适⽤刑法修正案(⼋)第⼆⼗⼆条关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规定(以下简称“醉酒驾车犯罪”),厘清这⼀规定与相关法律规定的关系,是刑事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分关注的⼀个话题。

⼀、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特征1.醉酒驾车犯罪是⾏为犯。

⾏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不以发⽣⼀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

醉酒驾车犯罪,是指⾏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不要求⾏为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也⽆犯罪情节要求。

⽽刑法修正案(⼋)同⼀条规定的“飙车”犯罪,则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2.醉酒驾车犯罪是抽象的危险犯。

抽象的危险犯是将可能招致危险的特定⾏为和状态,预先认为其具有⼀般的抽象危险,⽽不在构成要件中规定⼀个具体的危险性,⾏为⼈⼀旦实施法定的犯罪⾏为,不论是否发⽣具体的危险,都认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构成犯罪。

醉酒驾车犯罪侵害的客体是道路交通秩序,威胁不特定⼈的⽣命、财产安全,不需要司法⼈员具体判断⾏为是否有具体的危险。

3.醉酒驾车犯罪是故意犯罪。

⾏为⼈明知醉酒驾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饮酒并实际达到法定醉酒程度,在道路上驾驶了机动车,就属于具有刑法规定的醉酒驾车犯罪的故意。

4.醉酒驾车犯罪是法定刑最轻的犯罪。

刑法修正案(⼋)第⼆⼗⼆条规定的醉酒驾车和飙车犯罪,法定最⾼刑为拘役六个⽉,这是刑法分则中法定最⾼刑设置最低的罪名。

此前,刑法分则法定最⾼刑设置最低的为⼀年有期徒刑,是刑法第⼆百五⼗⼆条规定的侵犯通信⾃由罪。

⼆、醉酒驾车犯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1.醉酒驾车犯罪的规定是交通肇事罪的⽴法补充。

⽴法将醉酒驾车犯罪的规定作为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刑法第⼀百三⼗三条之⼀,是对原规定的补充。

交通肇事罪中有相当⼀部分案件是醉酒驾车造成的,刑法修正案(⼋)以⽴法的⽅式扩⼤了醉酒驾车⾏为的惩治范围。

2.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

结果犯是指⾏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为,并发⽣特定的危害结果的犯罪。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2024 酒驾处罚2024标准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2024 酒驾处罚2024标准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2024 酒驾处罚2024标准一、2024年醉驾处罚标准是什么醉驾处罚标准一、刑事处罚:(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法律大讲堂醉驾案件(2篇)

法律大讲堂醉驾案件(2篇)

第1篇导语: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逐渐普及,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也日益增多。

醉驾不仅严重威胁着驾驶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

本篇法律大讲堂将围绕醉驾案件的法律解读及案例分析,帮助大家了解醉驾的法律后果,提高法律意识。

一、醉驾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定义醉驾,是指驾驶员在饮酒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法定标准,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醉驾案件的法律解读1. 犯罪构成醉驾案件的犯罪构成包括四个方面:行为主体、行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1)行为主体:醉驾案件的行为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为:醉驾案件的行为是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3)主观方面:醉驾案件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醉酒后仍驾驶机动车。

(4)客观方面:醉驾案件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

2. 法律责任醉驾案件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1)刑事责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意义下“醉酒驾驶”行为定性若干问题研究

刑法意义下“醉酒驾驶”行为定性若干问题研究

刑法意义下“醉酒驾驶”行为定性若干问题研究[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正式列入刑事犯罪范畴,然而关于“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讨论并没有结束。

“醉酒驾驶”行为是否应当单独入罪以及其应当怎样入罪等问题仍是需要讨论的问题。

[关键词]醉酒驾驶;行为;定性一、“醉酒驾驶”行为入罪必要性分析(一)“醉酒驾驶”行为是否应当单独入罪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明确规定“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刑法学界对于其是否应当单独入罪的争论并没有停止。

一部分学者主张“醉酒驾驶”行为应单独入罪,主要理由有:第一,我国当前危险驾驶导致重大伤亡的交通事故的机率非常高,为了从根本上遏制危险驾驶机动车辆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第二,醉酒驾驶屡禁不止显示了醉酒驾驶违法成本太低,行政处罚不足以遏制醉酒驾驶行为;第三,我国已步入了风险社会,刑法应该对危险驾驶这样的高风险行为提前介入;第四,单独设立危险驾驶罪,对人民的法益提前予以保护,复合国际形势立法的潮流。

①一些学者则认为,“醉酒驾驶”行为不应单独入罪,主要有:首先,按照当前的刑法罪名(如交通肇事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完全可以对“醉酒驾驶”行为予以定罪处罚,对于较为轻微的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也完全可以用行政处罚予以规制;②其次,即使当前不存在对“醉酒驾驶”行为处罚具有比较有针对性的罪名设置,仍然可以通过对刑法进行必要的解释来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

③笔者赞同对“醉酒驾驶”行为采取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醉酒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刑法保护法益的功能所决定的。

同时,“醉驾入刑”的积极性,主要表现为“宣示”其对“醉驾”行为的明确否定,正如刑法理论界指出的,危险驾驶行为除”飙车”和“醉驾”之外,还包括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等。

然而立法者仅选择前两种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绝不是因为由于“飙车”和“醉驾”具有更大的社会危险性关键原因在于:同“飙车”行为一样,根源于我国独特的“酒文化”,④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在现实社会中更具普遍性,民众对其深恶痛绝。

对醉酒驾驶刑法规制的探讨

对醉酒驾驶刑法规制的探讨
管理题 察
对醉酒驾驶刑 法规制 的探讨
徐春莉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 北京市 10 3 0 08
摘要 :醉酒驾驶致群死群伤的恶性案件近年来连续不断地发生,其 恶劣 的后果严 重影 响着社 会公众的安全感和稳 定感, 而我 国法律对醉酒驾驶的立法 处置存在许 多缺憾 。刑 事政策作为社会政策的一部分 ,在风险社会背景 下当突出其保障社会安 全的价值 ,将 防范和堵截犯 罪的防线前移 ,刑 法作 为治理犯 罪的重要手段 ,可将醉酒驾驶行 为适度犯 罪化 ,创制抽 象危险犯 的犯 罪构成 ,构建罪责均衡的 阶梯式 的醉 酒驾驶刑罚体 系,通过刑法的治理将交通规则意识根植 于公众 的脑 海,维持公众的
险驾驶游离于刑法规制体 系之外 ,使刑法抗击公共风险 的功
能 极大 受 损 。
可见 ,我 国对危险 驾驶处 罚体系存在 的弊端是 :刑法是 过失实害犯的构成模式 ,对单 纯的危险驾驶不能涵盖 ;行政 处罚威 慑力不足 ,不足 以抑 制危险驾驶 。反思我 国对醉洒驾
驶的立法处置 ,与其严重 的社 会危害性不相适应 ,不利于有
社会 安 全 感 和信 赖 感 。 关 键 词 : 醉 酒驾 驶 ;刑 法规 制 ;立 法 构 想
近年来 ,醉酒 驾车犯 罪在 我 国呈多发 、高发态 势 ,危 模式。这一规范构成存在 三个 缺失 :一是构成要件对危险结 害更加严重 ,据公安机关统计 ,1 9 年 ,全 国共发生5 7 起 果的要求过高。如果有严重违 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 尚未 8 9 05 酒 后和醉酒驾车肇事案伯 ,造成2 6 人死亡 ;2 0 年 ,发生 有法定程度的结果发生 就只能予以行政处罚 ,即使是高度危 33 08 7 1起 , 5 8 死亡3 6人 ;2 0 年 1 月 ,共发生3 0 起 ,造成 险驾驶致人轻伤 ,也无法纳入 刑事制裁范 围;二是对高度危 00 0 9 至8 26 险驾驶使公共安全面 临严重威 胁 ,如引起公众恐慌 、造成严 1o人死亡 ,其 中,酒后驾车肇事2 6起 ,造成8 3 32 12 9 人死亡 ;

浅议“醉驾”的认定标准和方法

浅议“醉驾”的认定标准和方法

浅议“醉驾”的认定标准和方法作者:李莹莹陈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3期摘要:刚刚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旨在以刑事手段更好地为汽车时代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保护。

这一新增罪名在司法实践中遭遇了种种困境,引发了热烈讨论,其中争议最大的莫过于”醉驾”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方法问题。

本文通过对比、借鉴国外治理”醉驾”的做法,提出主、客观相结合的认定标准和方法并进行简要论证,以期抛砖引玉,对解决问题提供一点思路。

关键词:醉酒驾驶犯罪构成危险驾驶罪作者简介:李莹莹、陈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61-02作为一个酒文化盛行的国家,中国人以酒会友、把酒言欢的传统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可谓无酒不成席。

汽车的增多直接导致酒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数据显示,2009年1-8月共发生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

豍而到了2010年,仅6月11日至7月12日,全国交管部门共查处酒后驾车33580起,其中醉酒驾车4521起,因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367起,造成157人死亡,428人受伤。

豎成都孙伟铭案、北京陈家案等一批引起全国关注的特大酒后驾车致死案发生后,人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打击”醉驾”的必要性。

在一片呼声中,”醉驾”行为被写入了《刑法修正案(八)》,作为交通肇事罪之一,定为危险驾驶罪。

但是”醉驾”的认定标准和方法如何把握,学界、司法界和社会群众产生了激烈争论。

一、国外认定”醉驾”的经验和做法(一)美国的认定标准和方法在美国,酒后驾车一经查实即可逮捕,并记入个人档案。

如果司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过0.06%,相关部门可以无条件吊销其驾照,如果超过0.1%则以”醉驾”论处。

首次”醉驾”将判处坐牢6个月。

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与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与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与处罚规定是怎样的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查》国家标准规定:1.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2.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新标准则详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或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阈值和检验方法,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

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是0.2%(即在驾驶员的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为20毫克),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0.1%,则以酒醉驾车论处。

相比美国为0.1%,瑞典为0.02%,德国为0.03%,日本0.05%。

简而言之,酒后驾车判定标准可以归纳如下:小于0.2就不属于饮酒;大于0.2小于0.8的属于饮酒;大于0.8的就属于醉酒驾驶。

这是全国交警都统一的标准。

根据标准大体估算了一下:20mg/100ml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100mg/100ml,大致相当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

落实到具体的白酒酒精度数,如果人体中每百毫升血液中含到100毫克酒精,不同的酒类的量化分别是:70度白酒约50克;60度白酒约75克;50度白酒约100克;40度白酒约150克,也就是一口杯的量;日本清酒约500克;红酒约600克;啤酒约3瓶或者6个易拉罐。

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的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论文论醉酒驾驶行为

刑法论文论醉酒驾驶行为

刑法论文论醉酒驾驶行为醉酒驾驶行为的刑法论醉酒驾驶是一种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仅对驾驶者本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还可能给其他道路使用者带来严重伤害甚至致命危险。

因此,对于醉酒驾驶行为应该进行严厉打击,并通过刑法手段予以惩罚。

首先,醉酒驾驶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醉酒驾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即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规定的标准,从而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属于犯罪行为,其主观方面要求具备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恶性。

醉酒驾驶行为明显是一种过失行为,因为驾驶者在饮酒后没有正确判断自己是否适合驾驶,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确保自己的安全驾驶。

因此,醉酒驾驶行为应该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并受到刑法的惩罚。

其次,醉酒驾驶行为的危害性不可忽视。

酒精是一种神经系统抑制剂,可以影响人的思维、判断和反应能力,使驾驶者失去对交通环境的准确感知和判断,进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醉酒驾驶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且常常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醉酒驾驶行为的危害性不容忽视,对其进行刑法惩治是必要的。

再次,醉酒驾驶行为的刑法处罚应当从严。

为了有效遏制醉酒驾驶行为的发生,刑法应当对其进行从严惩罚。

首先,应当提高对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年龄。

目前我国规定,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8周岁,但实际上,年轻人在饮酒后更容易受到酒精的影响,从而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

因此,应当适当提高对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年龄,以减少年轻人醉酒驾驶的发生。

其次,应当加大对醉酒驾驶的刑罚力度。

当前我国对醉酒驾驶行为的刑罚相对较轻,不足以起到有效威慑作用。

应当适当提高对醉酒驾驶的最低刑罚,并加大对严重交通事故的醉酒驾驶行为的刑罚力度。

此外,还可以考虑对醉酒驾驶行为进行罚款和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措施,以形成综合治理的效果。

最后,应当加强对醉酒驾驶行为的预防和教育。

刑法的惩罚力度固然重要,但只有通过加强对醉酒驾驶行为的预防和教育,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关于醉酒驾车行为的法律认定

关于醉酒驾车行为的法律认定


共安 全 即 使 没 有 造 成 严 重 的后果 也 可 以 构 成 本罪
, , ,

将 醉酒

醉 酒 驾 车 肇事

10 4 4


造成
409
人死 亡

面 对 频 发 的酒 后 驾
驾车 认 定为危害 公 共 安 全 罪 也 就 是 把 醉 酒 驾车 的行 为划 定 为

车交 通 事 故 众 人 皆 呼 吁 对 酒后 驾 车 的 肇 事 司 机 要依 法严 惩 不 怠
, ,
定 饮 酒 后 驾 驶 机 动 车 的 处 暂扣

, ,

个 月 以 上 三 个 月 以下 机 动
情 节 的 处 三 年 以上 七 年 以下 有 期徒 刑 ;因逃 逸 致 人 死 亡 的 处
七 年 以上 有 期徒刑


车 驾 驶 证 并 处 二 百 元 以上 五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 醉 酒 后 驾驶 机 动 车 的 由公 安机 关交 通 管 理 部 门 约 束 至 酒 醒 处十 五 日 以 下 拘
关 于 醉 酒 驾车行 为 的 法 律 认 定



因 在 于对 酒 后 驾车 者 的处 罚 太 轻 了 法 律本 身 没 有 很 好 地 发挥

出应 有 的警 示 和 惩 戒 作 用 罚或 者 只 是 象 征 性 地 罚



在 过 去 的实 践 中 对 于 没 有 造 成 严


重 交 通 事 占 酒 后 驾车 司 机 只 做 5 (的
如下 :

笔 者 认 为 因醉 酒

上 二 干 元 以下 罚 款

论醉驾肇事行为罪过形式认定

论醉驾肇事行为罪过形式认定

论醉驾肇事行为罪过形式的认定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8-192-02摘要近年醉驾肇事案件频发,从“孙伟铭醉驾案”到“三门峡宝马案”再到“南京张明宝案”、“杭州魏志刚案”,一系列恶性醉驾事件刺激着公众薄弱的神经,相关法律问题的争论亦不绝于耳。

类似案件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论是实务界还是法学界均未达成共识。

而罪过形式的认定是类似案件定性的关键。

本文将通过“孙伟铭醉驾案”对醉驾肇事行为的罪过形式的判定进行探讨。

关键词醉驾肇事行为罪过形式原因自由行为责任能力状态一、案情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为亲属祝寿,大量饮酒。

16时许,孙驾驶别克轿车送其父母搭乘火车之后驾车折返。

17时许,行至一路口,孙驾车从后面冲撞与其相向行驶的比亚迪轿车车尾。

其后,孙以超过限速二倍以上的车速在车辆、人流密集的道路上穿行逃逸,并违章越过道路中心的黄色双实线,与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两辆轿车发生碰撞擦刮,致长安奔奔牌轿车内四死一重伤,公私财产损失5万余元。

交警接到群众报案后赶至现场将孙抓获。

经鉴定,孙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公里/小时,案发时孙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100毫升。

另外查明,行为人此前长期无证驾车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

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9月二审宣判,将孙伟铭醉酒驾车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庭审辩论中,被告辩护律师举证,案发时在场证人都证明,孙伟铭在案发后第一反应是大喊有没有医生,快救人,认为这可以证明孙伟铭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是一种过失心态,并不是放任故意心态。

孙伟铭回答检察人员表示案发当天自己虚荣心作怪,想在亲戚面前表现。

二、学者观点随着二审的宣判,该案似乎也已尘埃落地。

但是“同案不同判”现象仍时有发生,类似案件有的又被定性为交通肇事罪。

醉酒驾车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以成都孙伟铭案为切入点

醉酒驾车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以成都孙伟铭案为切入点
案件 情 况决 定 是 否从 轻 以及 从 轻 的 幅度 ; 对被 告 人是 否适 用缓 刑 , 同样 需要 结 合 案 件情 况 慎 重地把 握 , 充 分体 现 宽 严 相 济 刑 事政 策 。
关键词 :醉酒驾车;定罪;量刑;交通肇事罪;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
中图分 类号 :D 6 F 2 2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号 :1 — 5 ( 0 0 0 O 6 0 0 4 2 1 ) 卜 7 — 6 0 8 2 5
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迫究刑事责为逃逸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以致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后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客观上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 2 卷第 l 5 期 21 年 1 00 月
近年来 , 国醉酒 驾车 犯 罪呈多 发 、高 发态势 , 我 严重 危害 了广 大人 民群众 的生 命 、财产安 全。近
期的成都孙伟铭案、 山黎景全案、 佛 南京张明宝案等醉酒驾车犯罪案件 , 成为了20 年的社会热点、 09 焦点。 中, 之 无论是对被告人的定罪还是量刑, 都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笔者以成都孙伟铭案为切 入点 , 立足现行刑法规定,对醉酒驾车犯罪的定罪与量刑进行探讨 。
摘 要 :在 定 罪 中, 主要 根 据醉 酒驾 车行 为 是 不是 以危 险 方 法危 害公共 安 全 还 是 间接 故 意 , 来决 定 以 交通 肇 事罪 定 罪还 是 以危 险 方法 危 害公 共 安 全 罪定 罪。 在 量刑 中,对
以 间接 故 意 实施 以危 险 方 法危 害公 共 安 全 罪 的醉 酒 驾车被 告 人 , 即使 犯 罪 情 节恶 劣 、后 果严 重 、社会 影 响

酒后驾车法律案件(3篇)

酒后驾车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酒后驾车这一严重违法行为,却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酒后驾车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仍有一些驾驶员置法律法规于不顾,以身试法。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酒后驾车法律案件为例,分析其背后的法律问题,以期对酒后驾车行为进行警示。

二、案件简介2019年某日凌晨,被告人王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市区内行驶。

行驶过程中,王某感到身体不适,停车休息时喝了一瓶啤酒。

休息约10分钟后,王某继续驾车行驶。

在行驶至某路段时,王某因酒精作用,操作失误,导致车辆失控,撞向路边行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三、案件分析1. 酒后驾车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酒后驾车。

根据法律规定,王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犯罪构成的认定(1)犯罪主体被告人王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符合酒后驾车犯罪的主体要求。

(2)犯罪客体王某酒后驾车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符合犯罪客体的要求。

(3)犯罪主观方面王某明知酒后驾车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但仍然放任后果的发生,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王某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符合犯罪客观方面的要求。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符合酒后驾车犯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醉驾入刑论文

醉驾入刑论文

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即兴思维的克服与复位一、醉驾入刑产生的背景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拥有汽车辆逐年攀升,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交通肇事案件不断上升,居高不下,据统计,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因醉驾引起的事故占50%-60%之多,严重危害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醉驾,成为当今影响人们安居乐业的专业杀手。

如何解决此问题,成为国家、乃至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公安部曾多次组织酒后驾车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酒后驾车屡禁不止,在醉驾入刑立法讨论过程中,争议颇多,最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实施, 其中第22条规定: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规定,使争论颇久的醉驾是否入刑尘埃落定,使刑法体系中的交通肇事罪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并设置了最高刑为拘役6个月的刑罚,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作出了修改,对醉驾者规定了吊销驾驶证5年的处罚。

对于醉酒驾驶,是否达到情节恶劣,才构成《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是否原本由行政法调整的所有情节均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赋予其刑事违法性,均给予社会惩罚。

国家在危险驾驶行为上的态度,曾一度引起热议,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如何掌握醉驾的入罪标准更成了争议颇为激烈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醉驾应一律入罪,无论情节如何、是否严重”;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立法规定追究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需以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为前提,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醉酒驾驶的责任追究,要注意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司法机关更是加强了对道路交通驾驶中酒驾、醉驾行为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力度。

论醉酒驾驶的罪与罚

论醉酒驾驶的罪与罚
范、 不统一 、 不 均衡 的 问题 。 从 刑 法 理 论 和 实务 的 角度 分 剐 对 醉 酒 驾 驶 的 定 罪 与 量 刑 问 题
进 行 分析探 讨 , 进一 步 完善 和 规 范醉 酒驾驶 罪与 罚的相 关 法律 , 以充 分体 现 司法 的公 正 。
关键 词 : 醉 酒 驾 驶 ;定 罪 ;量 刑
疑人 罗 某饮 酒后 , 帮其 姐将 车开 出车 库 , 然后 由其 姐 驾车 。被公 安 民警 拦 下 盘 问 时 , 罗 某 主动 交 待 了其
收 稿 日期 : 2 O 1 3 一O 9 一O 8
基金 项目 : 本 文 为 河 北 师 范 大学 2 o 1 2年 硕 士 研 究 生 科 研 基 金 项 目“ 醉酒 驾驶 肇 事 问 题 研 究 ”( 编号 : 2 0 1 2 0 1 0 0 2) 的研 究 成 果 。
河 北 青 年 管 理 干 部 学 院学 报
2 01 3年 第 6期
论醉酒驾驶的罪与罚
张 岱
( 河北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 , 河 北 石家 庄 0 5 0 0 2 4 )
摘要: 自2 0 1 1年 5月 1日《 刑 法修 正案 ( 八) 》 将 醉 酒 驾驶 正 式 列入 刑 事犯 罪范畴 , 距 今 已两年有 余 , 成 效 显著 。然 而 , 在 司法 实践 中, 不仅 存 在对 醉 酒驾驶 罪名 适 用上 的争议 , 而且 对醉 酒驾驶犯 罪如 何 量刑 也无 统 一的标 准 和规 范 , 导致 本 罪在 量 刑 适 用上 存 在 不 规
我 国《 刑法》 第 1 8条第 4款规 定 : “ 醉 酒 的人犯 罪 , 应 当负刑事 责 任 。 ” 第1 3 3条 第 2款 规定 : “ 在 道路

浅谈我国“醉酒驾车”入罪的理论依据

浅谈我国“醉酒驾车”入罪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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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现 行 法律体 系下 , 酒驾车 并不能从 源头上 杜绝危 害的发生 , 醉 而公安部 近 日 全 国交管部 门下发 给 关 “ 蔑视 社会秩 序” 行为
秩 序是左 右有 序 、 前后 有序 、 有条 不紊 的一种状 态 。无 论 自 机 械地照 命令 办事 的没有意 志的机 器 。 反地 , 相 法律 认为 是他们 然 界还 是人 类社会 中都 存在 一定 的秩 序 。 一定 的社会里 , 在 统治 会 秩序 J 以维护 。如 果被 统治 阶级 的人们 或者 统治 阶级 中的个 J u 阶 级为 了确保一 个安定 的社会秩 序 , 往往 用法律 手段对一 定的社 什 么 。0 ” 也就 是说 , 每个 常人 都有着 自己的意志 。每 个常 人的行
过 国家 宣布 这种行 为是 犯罪 , 这些 人为罪 犯 , 视 并给 他们 各种各
样 的处 罚 。
如上述 所叙可 知 , 所谓 “ 明显 ” 最 的蔑视 社会秩 序的行 为构成 犯罪 , 关键在 于说 明醉酒驾车 人实施 危害行 为时是 否具备 构成犯
作 为具备 辨认和控 制行为 能力 的醉酒驾车人 , 醉酒前 其清楚 罪 的主观 要件 。 酒人 犯罪 的主观要 件 , 醉 是指醉 酒人 对 自己实施 地 认识 到酒后 驾车对他 人的生 命健康 带来 巨大 的潜在危 险, 且严 刑 法所 禁止 的危害 行为 及其 危害 结果所 持 的故意 或 过失 的心理
为 能否被 评价 为犯 罪 , 体言之 , 具 可从 三个方 面论 证: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2.19•【分类】其他正文“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曹红虹目次一、《意见》制定背景二、关于《意见》的起草原则和总体要求三、关于醉驾案件的立案与侦查四、关于刑事追究五、关于办案程序六、关于综合治理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为便于执法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意见》制定背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醉驾)是其中一种危险驾驶行为。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于2013年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失效,以下简称“2013年意见”),对明确醉驾认定标准、规范案件办理程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治观念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酒驾醉驾治理成效显著。

十年来,各地在依法惩治酒驾醉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

同时,在醉驾案件办理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2013年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很有必要,条件也已经成熟。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中央政法委组织领导下,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经深入调研、共同协商,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制定《意见》。

二、关于《意见》的起草原则和总体要求《意见》落实落细“四个坚持”。

论醉酒驾驶的犯罪构成及其认定

论醉酒驾驶的犯罪构成及其认定

随着近年来酒后驾车现象严重,导致交通事故频发,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和安全。

为此,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①(以下简称《刑修八》),将醉酒驾车犯罪正式写入刑法。

在此前后,关于醉驾是否应当入刑的争论也颇为激烈,笔者认为,既然醉驾已经写入刑法,目前最重要的是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醉酒驾驶犯罪。

本文将就该新增罪名的概念、犯罪构成要件及如何适用作出基本的分析,力求能解决刑法问题,助益于刑法实践。

一、醉酒驾驶犯罪的概念(一)醉酒驾驶犯罪的概念要想明确醉酒驾驶犯罪的概念应当从《刑修八》的规定入手。

《刑修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本法条的规定,结合刑法分则中关于定义各具体犯罪概念的通行做法②,笔者认为醉酒驾驶犯罪的概念应当是:醉酒驾驶犯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二)关于醉酒驾驶犯罪概念的理解关于醉酒驾驶犯罪概念的理解有三个方面。

其一,醉酒驾驶犯罪是作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的一款,即是对交通肇事罪的立法补充。

在犯罪构成的主客观方面二者虽然有各自的特点,同时也有相似之处,醉酒驾驶犯罪行为的前提也必然是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规。

其二,该项罪名限于驾驶机动车。

这也是对现实状况的准确反映,绝大多数的交通事故均发生在机动车之间,或机动车与其他车辆之间。

机动车因其是机械制动,速度较快,一旦失去人的有效控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极大,因此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更符合犯罪的本质要件。

醉酒驾驶犯罪作为刑法中刑罚较轻的犯罪,不宜过度扩大刑罚的打击面,应当对其施加必要的限制。

其三,该项罪名是醉酒驾车而非酒后驾车。

也就是饮酒后开车不一定必然发生醉驾,醉是饮酒达到一定程度的状态,实践中是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饮酒与醉酒的分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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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酒后驾车现象严重,导致交通事故频发,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和安全。

为此,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①(以下简称《刑修八》),将醉酒驾车犯罪正式写入刑法。

在此前后,关于醉驾是否应当入刑的争论也颇为激烈,笔者认为,既然醉驾已经写入刑法,目前最重要的是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醉酒驾驶犯罪。

本文将就该新增罪名的概念、犯罪构成要件及如何适用作出基本的分析,力求能解决刑法问题,助益于刑法实践。

一、醉酒驾驶犯罪的概念(一)醉酒驾驶犯罪的概念要想明确醉酒驾驶犯罪的概念应当从《刑修八》的规定入手。

《刑修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本法条的规定,结合刑法分则中关于定义各具体犯罪概念的通行做法②,笔者认为醉酒驾驶犯罪的概念应当是:醉酒驾驶犯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二)关于醉酒驾驶犯罪概念的理解关于醉酒驾驶犯罪概念的理解有三个方面。

其一,醉酒驾驶犯罪是作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的一款,即是对交通肇事罪的立法补充。

在犯罪构成的主客观方面二者虽然有各自的特点,同时也有相似之处,醉酒驾驶犯罪行为的前提也必然是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规。

其二,该项罪名限于驾驶机动车。

这也是对现实状况的准确反映,绝大多数的交通事故均发生在机动车之间,或机动车与其他车辆之间。

机动车因其是机械制动,速度较快,一旦失去人的有效控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极大,因此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更符合犯罪的本质要件。

醉酒驾驶犯罪作为刑法中刑罚较轻的犯罪,不宜过度扩大刑罚的打击面,应当对其施加必要的限制。

其三,该项罪名是醉酒驾车而非酒后驾车。

也就是饮酒后开车不一定必然发生醉驾,醉是饮酒达到一定程度的状态,实践中是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饮酒与醉酒的分界线。

只有当酒后驾车者检测出来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了80mg/100ml,才达到醉酒的标准,构成醉酒驾驶犯罪。

二、醉酒驾驶犯罪的犯罪构成(一)醉酒驾驶犯罪的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③犯罪客体是决定具体犯罪分类的重要依据,明确一项罪名首先要确定其犯罪客体。

要明确醉酒驾车犯罪的犯罪客体,可以从交通肇事罪入手,因为醉酒驾驶是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之后,同为刑法一条,其犯罪客体关系密切。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④当然也有观点认为是交通秩序与安全。

而醉酒驾驶犯罪仅限于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此笔者认为醉酒驾驶犯罪的客体是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

增加交通秩序这一方面是因为法条对醉酒驾驶的认定不需要考虑是否发生了实际危害结果甚至是可能存在的危险,仅仅是达到醉驾即可。

也就是说醉酒驾驶仅仅是危害了道路交通的秩序,可能没有危机到道路交通的安全,但仍然构成犯罪。

因此醉酒驾驶犯罪的客体应当是道路交通运输秩序与安全。

(二)醉酒驾驶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根据《刑修八》的规定,笔者认为醉酒驾驶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实施的醉酒驾驶的行为。

该行为属于危害行为中的作为,不要求必须发生危害结果。

因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醉酒驾驶犯罪属于行为犯,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这类犯罪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

⑤醉酒驾驶犯罪的成立只需满足实施了醉酒驾驶的行为即可,不需要产生实际的危害结果如交通事故的发生,甚至也不需要产生实际的危险,如深夜没有车辆行人往来的道路上醉酒驾驶,仍然构成犯罪。

⑥第二,该行为受时间、地点和程度的限制。

从时间上讲,醉酒驾车一般是饮酒结束后不久进行的行为,如果饮酒结束后至酒醒再驾车,一般不构成醉酒驾驶犯罪,这一点也要和第三方面即饮酒的程度联系起来。

地点方面,根据《刑修八》的规定,醉酒驾驶仅限于道路上,而何为道路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因此道路不是交通运输线路,道路的范围相对较小,这也限制了醉酒驾驶犯罪的客观方面。

最后饮酒的程度是判定醉酒驾驶犯罪的最关键要素,也就是“醉”与“非醉”的界限,达到醉的标准并实施了驾车的行为就基本可以确定构成醉酒驾驶犯罪。

(三)醉酒驾驶犯罪的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⑦醉酒驾驶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根据《刑修八》的规定应当是机动车驾驶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将醉酒驾驶犯罪的主体限定在机动车驾驶者,是因为自行车、农用畜力车等非机动车速度有限,无法达到足以危害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的状况。

(四)醉酒驾驶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一般包括故意和过失。

⑧关于醉酒驾驶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理论界存在争议,但可以排除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多数观点认为醉酒驾驶犯罪主观上属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论醉酒驾驶的犯罪构成及其认定王俐智(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12)王俐智:论醉酒驾驶的犯罪构成及其认定168··企业研究Business research总第396期第06期2012年3月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多数观点认为醉酒驾驶犯罪是间接故意,也就是驾驶机动车者明知道自己醉酒驾车可能发生危害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的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这种放任态度表现为既不希望,也不阻止,而是听之任之。

当然由于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区别也不是很明显,因此有人认为醉酒驾驶犯罪属于过于自信的的过失,即机动车驾驶者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后果,但由于对自己的驾驶技术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损害结果。

笔者认为醉酒驾驶犯罪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

因为对于过失犯罪,只有产生危害后果才能成立,而醉酒驾驶犯罪属于行为犯,不需要产生实际损害结果。

醉酒驾驶犯罪的主观上应当是间接故意。

三、如何认定醉酒驾驶犯罪(一)罪与非罪1.醉酒驾车与酒后驾车在醉酒驾驶的概念中已经分析的比较清楚,关键是看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多少。

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 且小于80mg/100ml 的属于酒驾,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 的属于醉驾。

⑨2.醉酒驾车与醉酒乘车在日本的刑法规范中,不仅醉酒驾车构成犯罪,对于其同乘者同样构成犯罪,⑩就我国《刑修八》的规定,醉酒驾车的同乘者不构成犯罪。

对于醉酒驾车入刑已有打击面过宽,扩大刑法圈之嫌,不宜再对同乘者课以刑罚。

(二)此罪与彼罪醉酒驾驶犯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和联系1.两者既遂形态不同刑法理论将具体犯罪根据既遂形态的不同分为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和举动犯。

醉酒驾驶犯罪属于行为犯,只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醉酒驾驶的行为,不考虑是否产生了实际的危害后果。

而交通肇事罪属于结果犯,不仅要求实施了法定的行为,必须还产生了实际的危害后果。

⑾2.两者的主观方面不同犯罪主体的罪过分为故意和过失。

醉酒驾驶犯罪主观上属于故意,且一般属于间接故意。

行为人预见到醉酒驾驶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后果,但是却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而交通肇事罪主观上属于过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这里的过失是指对造成严重的后果而言。

⑿3.犯罪的主体不同醉酒驾驶的犯罪主体是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驾驶者。

地点限定在了道路上,主体限定为驾驶者。

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所谓交通运输包括公路交通运输和水陆交通运输,这和醉酒驾驶仅限于道路交通不同。

而交通肇事罪中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不仅包括驾驶人员还包括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和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

其他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比如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

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

”显然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更广泛。

4.刑罚的轻重程度不同。

醉酒驾驶犯罪只有一个量刑幅度,即拘役并处罚金。

而交通肇事罪有多个量刑幅度。

醉酒驾驶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期是拘役六个月,而普通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有期徒刑三年。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若是积极逃逸的会转化成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可能判处死刑。

5.醉酒驾驶犯罪是对交通肇事罪的立法补充。

《刑修八》将醉酒驾驶犯罪作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一款列在交通肇事罪的后面是对交通肇事罪的立法补充,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频发,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而许多事故不能达到交通肇事罪的罪责标准,成为立法上的缺陷,经过增加的醉酒驾驶犯罪弥补了交通肇事罪的不足,是对交通肇事罪的立法补充。

醉酒驾驶犯罪与交通肇事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这对于正确认识醉酒驾驶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分析醉酒驾驶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要件,我们对醉酒驾驶犯罪有了基本的理解和认识,然后又通过对醉酒驾驶犯罪的认定的简要分析,明确了醉酒驾驶犯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和联系,认识到了醉驾入刑的必要性。

关于醉酒驾驶犯罪的理论研究和刑法实践刚刚起步,但醉酒驾驶的现象已有了明显的下降,社会尤其是道路交通的公共安全状况大有改观,初步实现了醉驾入刑的立法目的。

本文对醉酒驾驶犯罪所作出最基本的法律分析难免有所疏漏,但希望对刑法实践能有所助益。

注释: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通过,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②高铭暄主编的刑法分则中关于犯罪多定义为:违反有关法律,实施有关活动的行为。

③参见《刑法学》(第三版)59页,北京大学出版社,高铭暄,马克昌主编④参见《刑法学》(第三版)40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高铭暄,马克昌主编⑤参见《刑法学》(第三版)16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高铭暄,马克昌主编⑥戴玉忠《醉酒驾车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检察日报》2011年6月21日1页⑦《刑法学》(第三版)9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高铭暄,马克昌.主编⑧《刑法学》(第三版)11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高铭暄,马克昌.主编⑨曹晓烨硕士学位论文《危险驾驶罪研究》2010年10月11页⑩参见毕敏敏、佘淑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定罪与量刑》《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11年2月91页⑾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版540页⑿戴玉忠《醉酒驾车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检察日报》2011年6月21日2页参考文献[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59页93页113页161页402页[2]戴玉忠《醉酒驾车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检察日报》2011年6月21日1页2页[3]毕敏敏、佘淑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定罪与量刑》《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11年2月91页[4]曹晓烨硕士学位论文《危险驾驶罪研究》2010年10月7页10页11页[5]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版540页541页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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