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行贿行为的特征、成因和对策思考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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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行贿行为的特征、成因分析和对策思考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大量的贿赂案件特别是一批大要案件得到揭露和惩处,这不仅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也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但相对于严惩受贿行为而言,对行贿行为的查处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有一些大肆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分子没有得到应有的追究,部分行贿分子继续进行行贿犯罪,诱发腐败行为,带坏社会风气,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从源头上治理受贿行为,严重危害了党和国家的反腐倡廉建设。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和理解,对当前行贿行为的现状、成因进行粗浅分析,提出一些对策措施,以期能寻求治理行贿行为的有效途径,从而为全面打击贿赂行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贡献绵薄之力。

一、当前行贿行为的现状和特点

1.潜规则盛行,行贿行为的涉及面广。在当前查处的贪腐案件中,权力寻租是一方面,行贿公关是另一方面,它们是同一事情的两个方面,互为因果,密不可分。可以说,只要有受贿行为的发生,其背后必然有行贿行为的存在。同样行贿行为跟受贿行为一样,已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既存在于经济生活中,也存在政治,文化生活中,涉及的人员众多,范围更广,已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尤其在经济领域,表现更为突出,商业贿赂已成为普遍的“潜规则”,甚至是公开的秘密。谁不遵守其中的“潜规则”,谁就为自己的正直付出代价,从而被动地加入行贿者的行列。

2.手段形式多样,行贿行为的隐蔽性强。一些行贿人在市场竞争、社会政治生活中为谋取利益,挖空心思寻找机会,通过各

种手段和方式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因人因势而为,花样不断翻新,简直是无孔不入。譬如有的直接送钱、送贵重物品,有的采取给予回扣、期权交易、干股分红、假赌送钱、高卖低买、合作投资、色情贿赂等各种更加隐蔽的新型手段行贿。同时,由于行、受贿双方往往是特殊利益关系,他们相互勾结,相互利用,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其贿赂行为只在少数当事人中完成,通常都是采取“一对一”的暗箱操作方式,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排他性。

3.数额大、周期长,行贿行为的诱惑力和腐蚀性强。综观全国各地查处的贿赂案件,行贿的数额越来越大,有的动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更有单笔行贿金额达千万、上亿元的惊天之举。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高达1.95亿的巨额受贿共只有5笔,其中最大的一笔竟高达1.6亿元;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受贿案中,苏州市娄葑镇开发区主任顾某单笔行贿姜人杰8250万。对于一些意志薄弱的国家工作人员来说,这些巨款的诱惑力无疑是致命的,一旦把握不住便深陷其中。同时,大多数行贿者已经不再是为一时、一事之利而行贿,而是谋求与受贿者建立长期稳定的权钱交易关系,通过细水长流的金钱、人情往来,将受贿者牢牢地控制住,为以后办事打基础。这种周期性长的行贿方式对党员干部的腐蚀性更强。从办案实践看,一些干部就是在行贿人长期拉拢腐蚀下,逐步放松警惕而被拉下水,走上受贿犯罪的道路。

4.重受贿轻行贿,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弱。近年来,我们看到的多是官员因受贿落马,受到法律的严惩,而那些贪官背后的行贿者却少有受到严惩。打击贿赂犯罪,存在着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打击行贿行为的力度比较弱。据相关统计数据表明,在近年来的反腐败工作中,行贿案件真正能进入司法程序的,不到受

贿案的5%。上述统计数据也在许多现实案例中得到体现:以性质恶劣闻名全国的湖南郴州窝案中,先后16次向郴州原纪委书记曾锦春行贿244.8万元的郴州商人黄生福,多次被司法机关传唤,但未被追究法律责任,至今仍逍遥法外;一名叫张锡敏的香港籍商人,先后以行贿方式将常德市原纪委书记彭晋镛、郴州市原副市长雷渊利、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拉下水,行贿数额从数十万元到数百万元,一次比一次高,也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导致行贿行为存在的原因分析

行贿是一种社会丑恶现象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是诱发受贿犯罪、滋生腐败的直接根源。行贿行为的存在和蔓延,必然导致贿赂案件屡禁不止,对腐败的蔓延起着巨大的推波助澜作用。我们要深入分析导致行贿行为存在的原因,有利于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治理对策。

1.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认同行贿。

由于对行贿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目前大的社会环境上对行贿行为有一定的认同感,主要表现两个方面:一是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礼尚往来、人情关系等在大多数社会成员中普遍存在并根生蒂固,表现到当今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就异化为金钱、财物等方面的交往。动机不纯的感情投资要通过其来打点,正常的情感交流也要通过其来维系;不正当的利益要通过其来谋取,正当的利益也要通过其来维护,长此以往也就形成了“不送钱不交往、不行贿不办事”的现状,大家在一定程度上认同行贿并随波逐流参与其中。二是人们对行贿和受贿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态度:对受贿者万分憎恶,恨不能杀之后快;而对行贿者的痛恨却十分有限。人们容易认为,与那些高高在上、贪得无厌的贪官相比,行贿者往往处于被动甚至被迫的情境中,被涂抹上“弱者”的色

彩。在一个权力缺乏制约的社会里,人们将行贿者看成搞活经济的“润滑剂”、维护“正当权益”的必要成本,甚至将行贿理解成一种礼尚往来的社会风尚,人们对行贿者的心理认同逐渐形成,却不知行贿的主观恶性更强。

2.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诱发行贿。

当前,我国仍处于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和社会变革的时期,制度和体制机制尚不完善,容易滋生腐败,导致权力寻租,诱发行贿行为。在经济体制方面,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处在发展、完善阶段,产业结构不合理,重复生产和建设导致供大于求,竞争机制不健全,存在着行业垄断、产品垄断和资源垄断等。这些都容易滋生贿赂行为,各市场主体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采用行贿等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在政治体制方面,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虽然在不断推进,但政府职能尚未得到根本转变,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程序不够,自由裁量权太大,监督制约不到位、管理制度不严格等。这些都使一些手上掌握一定权力的人员权力寻租、收受贿赂提供了可能,从而助长了行贿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3.法规依据方面的原因——宽容行贿。

由于当前立法相对滞后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存在着对行贿受贿处罚依据不对等的问题,行贿量刑较轻,在对行贿罪的构成标准上给予了宽容。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行贿罪在主观方面必须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和认定;对单位行贿行等行为缺乏处罚规定,致使对单位行贿处理上存在难落实责任人、难定性和难处罚的问题;贿赂的内容限于“财物”,其范围要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不正当好处”狭窄得多,不利于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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