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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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C121_2017《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能力要求》

CNAS-CC121_2017《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能力要求》
本文件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文件对 ISO/IEC 17021-2:2016 进行了编辑性修改,包括: 1.删除了 ISO/IEC 17021-2 的前言,增加了本文件的前言; 2.本文件中将对 ISO/IEC 17021-1 的引用调整为对 CNAS-CC01 的引用,对 ISO 14001 的引用调整为对 GB/T 24001 的引用; 3.删除了 ISO/IEC 17021-2 引言中
CNAS-CC12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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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 ........................................................................................................................ 2 引言 ........................................................................................................................ 3 1 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4 3 术语和定义.........................................................................................................4 4 通用能力要求 .....................................................................................................4 5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能力要求.........................................................................4

GBT 19001—2000、GBT 24001—1996、GBT 28001—2001标准

GBT 19001—2000、GBT 24001—1996、GBT 28001—2001标准
为使组织有效运行,必须识别和管理众多相 互关联的活动。通过使用资源和管理,将输入转 化为输出的活动可视为过程。通常,一个过程的 输出直接形成下一个过程的输入。
系拟适用于任何类型与规模的组织,并适用于各 种地理、文化和社会条件。其运行模式如图 1 所 示。体系的成功实施有赖于各个层次与职能,特
任。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c)获得过程业绩和有效性的结果;
成本效益。
标准。
d)基于础的质量管理体系
本标准不拟涉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面的
模式展示了 4~8 章中所提出的过程联系。这种展 因素,因而不包含与之有关的要求,但它并不刻
示反映了在规定输入要求时,顾客起着重要作用。 意限制一个组织将这方面要素纳入整个管理体
致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他们相互补充,但也可
以单独使用。虽然这两项标准有不同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使一
但却具有相似的结构,以有助于他们作为协调一 个组织能够根据法律要求和重大环境影响信息,
致的一对标准的应用。
制定环境方针与目标。它适用于那些可为组织所
GB/T19001 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可供组 控制,以及可能希望组织对其施加影响的环境因
本标准规定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该体 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不免除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
1
本版标准的名称发生了变化,不再有“质量保 证”一词。这反映了本标准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除了产品质量保证以外,还旨在增强顾客满 意。
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仅是提示的附 录。
引言 0.1 总则
采用质量管理体系应当是组织的一项战略性 决策。一个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和实施受 各种需求、具体目标、所提供的产品、所采用的 过程以及组织的规模和结构的影响。统一质量管 理体系的结构或文件不是本标准的目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28•【文号】环发[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环发〔2006〕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2.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8•【字号】庆政发[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庆政发〔201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法制环境,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0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政法联〔2011〕1号)要求,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建市以来至2009年12月31日以前各级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含中省直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含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密文件除外)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有关征地拆迁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清理结果于2011年11月4日经市政府8届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如下:全市共清理规范性文件5266件,经审查,保留929件,限期修改70件,废止4267件。

其中,市政府清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1010件,保留127件(见附件1),限期修改44件(见附件2),废止839件(见附件3,其中有9件属于废止后重新制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清理规范性文件2836件,保留445件,限期修改16件,废止2375件;县(区)政府清理县(区)政府及县(区)政府办公室、乡(镇)政府及乡(镇)政府办公室、县(区)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1420件,保留357件、修改10件、废止1053件。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1.03
•【字号】青人社厅发〔2020〕147号
•【施行日期】2021.0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法制工作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青人社厅发〔2020〕147号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和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我厅对2020年6月底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20年12月29日第1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59件已有新规替代或不合时宜的文件予以废止;对104件因调整对象消失、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适用期满的文件宣布失效。

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予以废止文件目录
2.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文件目录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月3日附件1
附件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1.01.19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
•【施行日期】2011.0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94号)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部认真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定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290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877件。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四川水洛 500kV 变电站 3 号主变扩建工程

四川水洛 500kV 变电站 3 号主变扩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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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PDI 四川水洛 500kV 变电站 3 号主变扩建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言
3.2 工程合理性分析 ............................................................................................... 11 3.2.1 与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11 3.2.2 与法规相容性分析...................................................................................... 11 3.2.3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11 3.3 工程污染源分析................................................................................................ 11 3.3.1 变电站环境影响因子分析......................................................................... 11 3.4 工程特点及主要环保问题................................................................................ 12 3.4.1 本工程的特点.............................................................................................. 12 3.4.2 主要环保问题.............................................................................................. 12 4 受拟建项目影响地区区域环境状况 ................................................................... 14 4.1 自然环境概况.................................................................................................... 14 4.1.1 地形地貌、地质.......................................................................................... 14 4.1.2 气象.............................................................................................................. 14 4.1.3 水文.............................................................................................................. 14 4.1.4 动物.............................................................................................................. 15 4.1.5 植物.............................................................................................................. 15 4.1.6 土壤.............................................................................................................. 15 4.1.7 植被.............................................................................................................. 15 4.2 社会环境概况.................................................................................................... 15 4.2.1 行政区划人口 .......................................................................................... 15

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

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

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环发[2008]62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08.07.04
【实施日期】2008.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
(环发〔200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对环境管理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行为做出了具体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充分运用行政拘留的强制手段处罚恶意排污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8年5月印发了《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将《意
见》转发给你们,并将具体运用问题通知如下:。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改善各类组织的环境管理,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推进企业的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促进环境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由中国环境管理认证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统一组织管理。

指导委员会社下列机构:(一)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员会);(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境管理认证人员注册委);(三)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经认可委员会认可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对各类组织依据国际标准ISO14001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确认,并颁发认证证书的活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组织是指公司、集团公司、商业或社团及其它企事业单位,或上述单位的一部分或结合体。

第六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循环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认证条件与认证程序第七条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总量控制标准;(二)已按ISO14001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实施运行至少3个月。

第八条认证程序:(一)具备第七条所规定条件的组织可向机构认可委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书面申请。

(二)认证机构应在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该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合同。

对于不受理申请的组织,认证机构应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认证机构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审核。

(四)认证机构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审核、现场审核情况和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决定申请认证的组织可否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门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门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门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3.11•【字号】川环发[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门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川环发[2008]30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自今年1月以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门对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规定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固体废物进口利用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五部门2008年第11号公告和环办[2008]23号规定,做好进口上报。

对于进口预审,严格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07]53号)规定执行。

二、严格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7号令)的规定,做好危险废物出口申请、监督管理工作。

三、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8年第1号和第7号公告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农药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

认真做好甲胺磷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进出口管理工作。

附: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第11号(p3-15)(略)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2008年11号公告中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的有关说明的通知》(环办[2008]23号)(p16-17)(略)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7号令《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p18-44)(略)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2007年第93号公告(p45)(略)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2008年第1号公告(p46-48)(略)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7号公告(p49-51)(略)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_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_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方面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自我评价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 27000 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27020 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运作要求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3 术语和定义GB/T19000、GB/T27000、GB/T27020、GB/T27025、JJF1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检验检测机构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2资质认定 mandatory approval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3资质认定评审 assessment of mandatory approval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3.4公正性 impartiality检验检测活动不存在利益冲突。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05•【字号】川环办发〔2017〕145号•【施行日期】2017.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关于转发《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川环办发〔2017〕145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转发你们。

请按照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20日前,将本市(州)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报送我厅,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环境保护厅环境监测与调查处谢义琴联系方式:************邮箱:******************附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7年12月5日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鑫电话:(010)84943162 84943136(传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郭佳星电话:(010)66556973 66556824(传真)邮箱:******************.cn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5日。

最新安全评价法律法规依据

最新安全评价法律法规依据

收集的国家现行有关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目录1.法律及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10)《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0号(1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2.规章及文件(1)《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2)《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八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3)《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7年第1号(9)《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7年第1号(10)《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1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1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1]第9号(1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14)《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15)《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16)《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 [2007]121号(17)《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 [2007]255号(18)《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1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2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发[2009]137号(21)《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工部化劳字[91]第247号(22)《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 [2003]207号(23)《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41号(24)《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13号(2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68号(26)《关于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山东省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局鲁安监发[2006]23号(27)《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5]81号(28)《关于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75号(29)《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81号(30)《关于推进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149号(31)《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及<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63号(32)《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26号(33)《关于加强易爆炸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62号(3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35)《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36)《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 [2002]296号(37)《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3]356号(38)《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7]54号(3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40)《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改投资[2003]1346号(41)《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42)《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110号(4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81号(4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45)《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46)《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47)《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届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1月1日实施(48)关于《印发氯化.硝化.磺化.聚合.氟化.加氢6种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设计指导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108号(49)《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0号(50)《关于印发氧化.过氧化.重氮化.裂解(裂化).氨基化.烷基化工艺安全控制设计指导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35号(51)《关于印发首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理原则》安监总管三[2011]142号(52)《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安监总管三[2011]95号(5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5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5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56)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57)《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5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5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6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69号)(6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2号)(6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04]13号)(63)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0]46号)(64)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117号)(65)关于印发《临沂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安监发[2008]5号)(66)《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临安监发[2008]16号)(67)关于印发《临沂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临安监发[2008]22号)(68)关于印发《临沂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备案证明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安监发[2006]139号)其他有关政府规章、文件3.本评价采用的主要标准、规范、规程(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3)《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5)《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6)《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7)《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8)《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9)《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11)《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12)《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13)《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1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15)《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16)《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17)《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2009(18)《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1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20)《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2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22)《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2008年版)(23)《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1997(24)《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定》HG/T20679-1990(25)《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1997(26)《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27)《低倍数泡沫灭火器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1992(2000年版)(2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29)《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30)《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3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32)《危险场所电器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3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34)《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定》HG/T20573-1995(35)《控制室设计规定》HG/T20508-2000(36)《化工装置自控工程设计规定》HG/T20636~20637-1998(37)《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1993(38)《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39)《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40)《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4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4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2000年版)(4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44)《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1990(45)《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HG/T23003-1992(46)《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4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48)《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49)《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2006(50)《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 (5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 (52)《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3)《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03(5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GBZ2.2-2007 (5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56)《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57)《化工行业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HG24001-1996(58)《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59)《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60)《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61)《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6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63)《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64)《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6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66)《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67)《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6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69)《安全色》GB2893-2008(70)《安全色光通用规则》GB/T14778-2008(7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72)《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7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74)《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75)《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76)《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3018-2008(7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7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 (7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设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80)《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8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包括一、二、三号修改单)(82)《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8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84)《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85)《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D5001-2008(86)《安全评价导则》AQ8001-2007(87)《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88)《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8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90)《液化天然气(LNG)生产. 储存和装运》GB/T20368-2006 (91)《天然气脱水设计规范》SY/T0076-2003(92)《天然气凝液回收设计规范》SY/T0077-2003(93)《石油和天然气工程总图设计规范》SY/T0048-2005(9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95)《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信设计规范》SH/T3028-2007(96)《石油设施电器装置场所分类》SY0025-95(97)《低温液体贮运设备石油安全规则》JB6898-1997(98)《低温绝热压力容器》GB14822-2002(99)《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100)《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101)《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102)《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10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制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 (10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制物理有害因素》GBZ2.2-2007 (105)《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106)《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107)《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108)《石油化工企业职工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1993(109)《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110)《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111)《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112)《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113)《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 (114)《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 ZB001-2008其它有关标准、规范。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9.10.29•【字号】鄂环办[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环办[2009]4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细化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的具体程序和方法,根据《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我厅制定了《湖北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辖区内的主要排污单位,并遵照执行。

各地应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于11月20日前组织完成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维商的招标确定工作,与建设运维商签订运维合同,全面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与运维管理,并将招标结果报省环保厅备案。

我厅将根据各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实际运行情况核定年度运维补助经费。

各地在《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将意见及时反馈我厅,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州)级环保部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要求,通过招标确定在当地有资格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运维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维商,废水和废气类各1-2家,中标结果报省级环保部门备案。

省级环保部门每半年组织对建设运维商年度建设运维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建设运维商不得继续在本省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与运维工作,并由市(州)级环保部门组织招标确定新的建设运维商。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5•【字号】州政办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08]1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州环保局、州卫生局、州物价局制定的《湘西自治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八月十五日湘西自治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州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组建湘西自治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负责对全州医疗废物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置。

第四条本州县市城区医疗卫生机构、乡镇中心卫生院的医疗废物,应当及时收集并交由州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集中处置;有条件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也应将其医疗废物及时收集并交由州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置。

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要求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就地进行消毒、焚烧、填埋等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检查。

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医疗废物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专家评审意见修改说明

专家评审意见修改说明

专家评审意见修改说明序号专家评审意见修改说明1 完善项目由来,核实项目产品方案及其规模。

核实主要原料钢带清洗剂用量,完善项目主要原辅材料种类及其理化性质,核实项目再生料用量和主要原料最大存储量,明确再生料来源及使用限制要求,补充项目主要设备清单。

①P1已完善项目由来②P23已核实并修改项目产品方案及规模③P26已核实原辅材料种类,修改钢带清洗剂用量;已核实项目再生料用量和主要原料最大存储量④P27已明确项目再生料来源及使用限制要求⑤P29完善项目主要原辅材料(油漆、稀释剂等)理化性质⑥P32已补充主要设备清单2 核实雨水、污水排放途径,完善项目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的可行性及合法性分析。

①P33已核实项目雨污分流及相应的排放途径②P111已完善了项目依托湘阴县第三污水处理厂的可行性及合法性分析;并补充了项目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可行性分析。

3 完善大气等环境质量标准限值,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核实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①P9已完善PM10、TVOC等因子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限值及标准②P63已补充湘阴县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情况③P10已修改工艺废气中VOCs的执行标准为《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4 细化项目周边现状分析,补充区域污染源调查P74已细化项目周边现状分析,并补充金龙新区工业园污染源调查统计表5 细化项目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完善施工期扬尘及噪声控制措施P34-35、P75-78已细化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并完善施工扬尘及噪声控制措施6 细化项目投料方式,明确钢带清洗方式,冷却方式和废料回收方式,细化完善项目产排污节点①P36已细化投料方式(密闭运料通道及料仓);②P37已明确钢带清洗方式、产品冷却方式③P42已明确废料回收方式④P39已细化门处理产排污节点及图7 核实项目废气产生节点及废气收集方式和收集效率,完善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控制措施,核实项目大气污染源强,结合废气量及排放参数,核实项目大气环境影响分析及处理措施P36-41已修改部分废气产生节点图①P47已修改废气收集方式及收集效率②P51已修改胶加热无组织有机废气的收集及处置措施③P49已修改家具加工时颗粒物产污情况④P79-88已根据修改后的大气排放源强重新进行预测分析⑤P110已调整喷漆废气的处置措施为“干式过滤+UV光解+活性炭吸附”8 根据核实的钢带清洗废水、直接冷却废水等污染源强,完善相应废水处理措施,强化废水总磷等预处理达标排放的可靠性分析。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建住房市〔1998〕017 关于印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管理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号
104 建住房〔2000〕201号 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 5 页
105 2005-7-13 106 建办住房函〔2006〕 374号
关于对企业事业单位购租私房有关问题的函 关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
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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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办发[1989]5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 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档案资料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执行建设部《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建设部关于城建档案保证金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案卷质量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部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在部分城市建筑业进行行业管理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取水许可证管理工作问题的复函 关于印发《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关于《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系统普法函授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 知 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大中城市推行建筑业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程序》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17•【文号】环发[2006]68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高我国区域环境管理水平,我局组织制定了《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二○○六年五月十七日附件: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总则一、为提高区域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管理的有效性,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规范ISO14000国家示范区申报、创建、验收、审批、命名和后续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区域:(一)地、县级及以下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城区”);(二)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等(以下简称“园区”);(三)省级以上(含省级)风景名胜区等(以下简称“景区”)。

上述地区在达到《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及评价方法》(附一)后可申请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

三、本办法适用于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申报、创建、验收、审批、命名和后续管理等。

四、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原则:(一)自愿性原则;(二)示范性原则;(三)辐射性原则;(四)创新性原则。

申报五、ISO14000国家示范区由区域管理机构申报,经所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CACEB:EA—220第一条为规范认证机构及获证组织正确使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加强对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认证证书是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的证书。

认证标志是用于表明获得某认证机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图形标识。

第三条认证机构应在其认可业务范围内颁发认证证书。

第四条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1.认证证书名称:ISO14001认证证书;2.认证机构标志和“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3.认证证书编号;4.获准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6.认证所依据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其他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7.认证的生效期和截止期;8.认证机构的名称;9.认证机构盖章及其代表签字。

第五条认证证书由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秘书处统一制式。

认证标志由机构自行设计,报环认委备案。

第六条认证证书的证书编号由环认委统一管理。

认证机构将通过认证评定的组织名称、认证范围上报环认委秘书处,环认委秘书处进行统一编号并备案。

认证证书编号格式规定如下:第七条认证机构向获准认证的组织发放证书的同时,应将审核报告、认证证书副本报环认委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认证机构应制定认证证书的控制程序并报环认委秘书处备案,以保证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处理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的错误使用。

第九条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

期满后愿意继续认证的组织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日期终止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审核后颁发新证。

有效期满后,未重新认证的组织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第十条认证证书的使用:1. 证书持有者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控制其证书的使用,认证机构应按要求对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2. 证书持有者只能使用由认证机构书面允许的特定标志和宣传用语;3.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仅能用于与组织环境管理有关的宣传与证明,不可用作解释其产品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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