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单位的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财务的稳健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结余资金,是指单位在一定期间内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余等。

二、结余资金的分类(一)财政拨款结余财政拨款结余是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项目完成后,剩余的资金。

(二)非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余是指单位除财政拨款收支以外的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扣除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其他支出后的余额。

三、结余资金的核算(一)单位应当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对结余资金进行准确核算。

设置专门的会计科目,分别核算财政拨款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

(二)定期对结余资金进行清理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四、结余资金的使用(一)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使用1、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优先用于原项目的后续支出或者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统筹用于其他相关项目。

(二)非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使用1、非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由单位自主安排使用,但应当符合单位的发展规划和财务预算。

2、可以用于弥补单位的日常经费不足、开展新的业务活动、购置固定资产等。

五、结余资金的统筹安排(一)单位应当建立结余资金统筹安排机制,根据单位的发展战略和工作重点,合理调配结余资金。

(二)对于长期闲置或者使用效益不高的结余资金,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和重新安排。

六、结余资金的监督检查(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结余资金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结余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二)定期对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结余资金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一)本办法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结余资金是指同各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预算年度结束时~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下文是最新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最新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第四条中央部门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

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第五条中央部门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8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第六条中央部门统计结转结余资金~应以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为基础~并保持一致。

第七条中央部门结转结余资金应扣除以下两项资金:一是已支付的预付账款;二是已用于购买存货~因存货未领用等原因尚未列支出的账面资金。

第八条预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资金~或出售存货收回资金的~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管理第九条中央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第十条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基本支出.第十一条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基本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财政部在批复部门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情况。

部门预算中批复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第十三条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

大学结余和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大学结余和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大学结余和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和《XX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在预算执行年度内,当年未列报支出的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经批准的当年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尚未列支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者连续3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财政拨款项目结余资金;1年未动用、或超过预算规定完成时间1年形成的校内结余资金;项目负责人已调离学校,项目不能继续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第三条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精细分类、协调与预算编制相结合、注重管理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预算批复的所有资金。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财务处是学校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统计、清理、汇总和通报,并具体负责一级预算支出结转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部门)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负责本单位(部门)预算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项目执行单位(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结余资金的直接负责人,对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项目执行部门负责当年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计划的制定,特别对重点项目支出预算,要做好周密、详尽的计划安排, 制定相关措施,及时组织实施。

第三章控制结余结转资金规模第八条各单位(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安排分年度的资金支出计划,根据实际支出需求编制年度预算。

第九条各单位(部门)应及时跟踪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采取措施合理加快执行进度,切实减少年度预算结余结转。

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财政资金结余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结余的形成、使用和处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结余管理。

(三)财政资金结余是指在一定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预算安排,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后,尚未使用完的财政资金。

二、财政资金结余的分类(一)按照资金性质,财政资金结余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1、基本支出结余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形成的结余。

2、项目支出结余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安排的专项资金支出形成的结余。

(二)按照形成时间,财政资金结余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

1、当年结余是指在本年度内形成的财政资金结余。

2、累计结余是指历年滚存下来的财政资金结余。

三、财政资金结余的形成原因(一)预算编制不合理,导致资金安排过多。

(二)项目实施进度缓慢,资金未能及时支付。

(三)预算执行过程中,因政策调整、工作任务变更等原因,导致部分资金不再需要支出。

(四)节约开支,降低了成本费用。

四、财政资金结余的核算(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对财政资金结余进行准确核算。

(二)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应当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混淆。

(三)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应当分别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如实反映。

五、财政资金结余的使用(一)基本支出结余原则上可以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基本支出。

(二)项目支出结余应当按照以下原则使用:1、项目已经完成,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用于本单位其他项目支出或统筹用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项目。

2、项目尚未完成,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该项目支出。

(三)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结余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申报和审批。

六、财政资金结余的处置(一)对于长期闲置、无需再使用的财政资金结余,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收回。

厦门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加强结余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结余经费是指学校科研项目结题后的结余资金,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

科研预研基金是指由学校统筹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主要用于原科研项目有关的续研工作或新项目的预备研发工作。

第三条结余经费管理按照“学校统筹、项目负责人自愿申请、科研管理部门审批”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学校各有关部门、院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加强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科技处和社科处作为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结题及后续相关事项管理;(二)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结账和结余经费核算管理;(三)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的审计,执行《厦门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厦大综〔2015〕64号);(四)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并通过结题验收后,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结账,按规定申请并使用结余资金,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结题结账管理第五条各类科研项目必须严格遵照任务书、合同或协议等要求按时结题验收。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在约定时间届满前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委托方或任务下达单位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对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及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

应收及暂付款须在结题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

第七条除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有明确规定外,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结题资料,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办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按照本办法予以结账。

学校经费结余资金管理制度

学校经费结余资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经费结余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和合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结余资金的概念结余资金是指学校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未使用的预算资金和年度财务结算中形成的盈余资金。

三、结余资金管理原则1. 专款专用原则:结余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 保值增值原则: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结余资金保值增值。

3. 公开透明原则:结余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学校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

4. 严格审批原则:结余资金的使用和变更需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四、结余资金管理职责1.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结余资金的核算、管理和监督。

2. 学校校长对结余资金的使用和变更负总责。

3. 学校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结余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结余资金管理流程1.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学校财务部门对结余资金进行核算,并编制结余资金使用计划。

2. 结余资金使用计划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后,由学校财务部门组织实施。

3. 学校财务部门对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规、有效。

4. 学校每年对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学校领导班子报告。

六、结余资金使用范围1. 支付学校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未能列支的费用。

2. 支付学校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物价上涨等原因导致的支出增加。

3. 支付学校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工作需要新增的支出。

4. 支付学校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设备更新、维修等原因产生的费用。

5. 支付学校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其他特殊情况产生的费用。

七、结余资金变更1. 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结余资金使用范围的,应提交书面报告,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后,方可变更。

2. 变更后的结余资金使用范围应报学校财务部门备案。

八、监督与检查1.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对结余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

2. 学校外部审计部门对结余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学校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学校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学校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结余结转资金,是指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收入超收、支出节约、项目终止、撤销等原因形成的,按照规定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提高效益”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四条财务部门是结余结转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结余结转资金的统筹管理、审批和使用监督。

第五条结余结转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收入超收:学校收入超过预算数,形成的结余资金;(二)支出节约:学校实际支出低于预算数,形成的结余资金;(三)项目终止、撤销:项目因故终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四)其他合规来源。

第六条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范围:(一)补充学校日常运行经费;(二)支持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事业发展;(三)改善学校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四)其他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

第七条结余结转资金的审批程序:(一)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结余结转资金,需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财务部门对结余结转资金进行审核,并提出使用建议;(三)学校领导审批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四)财务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办理结余结转资金的划转和使用手续。

第八条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合规性: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预算要求使用;(二)效益性:优先保障学校重点工作和发展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公开透明:结余结转资金的审批、使用等情况应予以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第九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结余结转资金的监督检查,定期对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十条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结余资金是指单位在完成年度预算经费支出后,剩余下来的资金。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这些结余资金,制定一项科学、合理的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资金归集、资金使用与监督、资金评估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引导单位对结余资金进行有效管理。

一、资金归集1. 收支结余归集原则:按照“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的原则,单位应将年度预算中未使用的资金归集到结余资金账户。

2. 归集程序:在年度末,财务部门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报表,计算出结余资金的具体数额,并将其归集到专门的结余资金账户中。

3. 归集计划编制:单位应根据历年的收支情况及经济形势变化,合理编制结余资金的归集计划。

计划中应包括归集金额、归集时间等内容,以便日后参考和跟踪。

二、资金使用与监督1. 使用原则:结余资金应优先用于补充年度预算中不充足的部分,并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用于项目扩建、设备更新等方面的支出。

2. 使用程序: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经过充分论证,拟定结余资金的使用方案。

方案中应包含资金金额、使用目的、时间安排等详细内容,并报请上级部门审核和批准。

3. 监督与审计:结余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严格的监督和审计。

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

三、资金评估1. 投资收益评估:单位可以将部分结余资金用于投资,以期获得更多的收益。

在进行投资前,应根据市场状况、风险评估等因素,制定投资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2. 效益评估:单位应定期对结余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并及时调整资金使用方案。

3. 社会效益评估:结余资金的使用也应考虑其对社会的影响。

单位应从长远的发展角度出发,评估资金使用对社会经济的推动作用,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结余资金管理是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合理的管理办法能够保证资金的有效利用,推动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大连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财务处

大连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财务处

附件:大连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工作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大连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大工办发[2014]8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学校相关部门在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一)科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后,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科研项目所属学部(院系)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履行审核、监督职能。

对于学部及下设院系,以管理工作重心为标志划分,以学部为管理重心的,由学部进行审核监督;以学院(系)为管理重心的,由学院(系)进行审核监督。

(三)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按期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结题手续,审核科研项目结题资料及其他相关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结账和结余经费的管理,提供项目经费决算账务收支数据,清理结题项目经费应收应付等款项,并完成结余经费结转账务处理等工作。

(五)审计处和监察处负责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的审计与监督,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结题第三条各类科研项目完成后必须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结题手续办理时限为结题日期后6个月以内完成,对于结题办理时限有明确时间要求的项目除外。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日期以合同或协议约定完成时间为准;纵向科研项目结题日期以任务书约定完成时间为准;对于未签订合同或协议、任务书的横纵向科研项目,结题日期以科研项目任务完成时间为准,具体由课题组在申请学校立项时确定完成时间。

大学科技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XXXX大学科技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和我省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最新实施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人员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造性和创新活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建立稳定支持的结余经费使用机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结余经费是指科技项目(包括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通过结题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结题”)后剩余的科研经费。

第二章项目结题第三条各类科技项目须严格遵照任务书、合同书或协议等规定按时结题验收。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在合同到期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或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工业研究院、军工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提出申请,并经委托方或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

纵向项目通过结题以项目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准。

横向项目以委托方出具同意结题函为准。

第四条对准备结题验收的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及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

应收及暂付款须在结题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

第五条除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有明确规定外,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院提交项目结题资料,办理项目结题手续。

第六条对合同到期但无正当理由不办理项目结题手续的科技项目,学校将实施终止处理,相关项目不纳入项目绩效实施范围。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七条通过结题的科技项目结余经费由学校统一结转。

纵向项目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科研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团队自主选题开展科学研究,其经费可用于各项直接支出,无需编制经费预算。

横向项目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横向结转本,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团队开展后续科研活动,其经费使用参照横向经费执行。

学校结转和结余管理办法

学校结转和结余管理办法

学校结转和结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合理使用教育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部门及附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财务收支结转和结余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2.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科学合理: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合理安排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提高效益: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结转管理第四条结转范围本办法所称结转,是指各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当年完成预算指标,需要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结转条件1. 经费来源合法合规;2. 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3. 有明确的结转项目和用途;4. 结转金额不超过原预算指标的50%。

第六条结转程序1. 各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结转资金,应提前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财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学校领导审批。

3. 经学校领导批准后,财务部门将结转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管理。

第三章结余管理第七条结余范围本办法所称结余,是指各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实际收入超过支出的部分。

第八条结余分配1. 结余资金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a.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b. 偿还债务;c. 提取法定公积金;d. 提取任意公积金;e.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2. 各单位在分配结余资金时,应优先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

第九条结余使用1. 结余资金应严格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使用,不得用于发放奖金、津贴等福利支出。

2. 各单位在使用结余资金时,应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不得铺张浪费。

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XXXX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结题结账与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XX〕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11号)、《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XX〕6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XX〕15号)、《XXXX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加强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意见》(X政发电〔20XX〕23号)和《XXXX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XXX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是指以XXXX大学名义取得的所有科研项目或课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结题,是指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下达单位(或委托方,下同)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科技评价机构对结题报告等有关总结材料的审核、验收或鉴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结余经费,是指科研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其直接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结账是指科研项目结题后,对其结余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理结转。

第五条结余经费管理按照“遵循约定、分类管理、学校统筹、个人使用”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学校相关部门在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中的职责如下:1.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协助科研项目负责人办理科研项目结题手续;2.财务部门负责监督协助科研项目负责人办理结账手续以及结余经费的清理结转;3.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七条项目依托教学科研机构对项目的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使用承担组织、审核与监管责任。

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

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

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加强资金使用和监督,推动资金的有效运转,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结余结转资金是指单位在每年度结束后结余未用完的资金,按照规定流向下一年度的资金。

第三条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范、严格、慎用”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四条结余结转资金应当严格核算,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结余结转资金的支出,应当秉承“合理、合法、合规”的原则,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六条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执行,并接受单位领导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单位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流程第八条结余结转资金从产生到使用的流程,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结余结转资金的核算和评估:由财务部门对结余结转资金进行核算和评估,确保资金数额准确无误。

(二)编制结余结转资金使用计划: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结余结转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用途和金额,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资金使用申请:各部门根据计划编制申请书,详细说明资金的用途和必要性,报送财务部门审批。

(四)资金使用审批:财务部门对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

(五)资金使用执行:经批准后,各部门按照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确保资金用途合理、安全。

(六)资金使用结算:各部门在资金使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对资金使用进行结算,向财务部门报告并准备相关凭证。

(七)财务部门审查和归档:财务部门对各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后将相关文件归档。

第九条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流程应当做好记录与备案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可追溯性。

第十条对于每一笔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都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包括资金使用的计划、申请、批准、执行和结算等过程。

第三章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原则第十一条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规原则: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超支或挪作他用。

学校结余资金管理制度

学校结余资金管理制度

学校结余资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有效管理学校结余资金,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资金来源
1. 学校结余资金来源包括校内教育经费结余、捐赠资金结余、校内经济收入结余等。

2. 学校结余资金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统一审批,并建立相应账户。

三、资金使用
1. 学校结余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教学设备、举办教育活动、改善学校教学条件等。

2. 学校结余资金不得用于个人或其他非教育事业用途。

3. 对于使用学校结余资金进行的项目,必须提前经过相关领导审批,并建立相应的使用计划和决算报告。

四、资金管理
1. 学校结余资金由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建立健全的账务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

2. 学校结余资金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利用。

3. 学校结余资金使用过程中必须建立完整的凭证制度,并确保凭证真实、准确、完整。

五、资金监督
1. 学校结余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定期向学校领导和财务部门报告,接受监督和检查。

2. 学校结余资金使用过程中,必须接受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学校结余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向学校董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接受监督和评估。

六、违规处理
对于学校结余资金管理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暂停职务等。

七、附则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调整或补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并公布。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的结题工作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

第三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项目结题及结余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及结余经费的统筹安排;(二)财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管理;(三)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相关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该项工作。

第四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时,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及时办理财务决算或验收,按规定办理结账,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结题第五条各类科研项目必须按合同或协议要求按时办理结题决算和财务验收,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须按任务下达部门规定或合同约定时间提前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延期执行。

第六条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结题资料,办理结题手续。

第三章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第七条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题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课题经费总收入减去实际总支出,减去项目财务验收时认定的后续支出,所得余额。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提高项目年度预算的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余,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存结余资金。

第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项目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课题结余经费需按原渠道收回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验收意见,及时、足额返还结余经费。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48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规范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使用,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同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第四条中央部门应当对部门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五条部门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

当年结余是指部门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累计结余是指部门截止到某一年度年底形成的累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

本办法所指“下一年度”是指财政部发文确认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下一年,即与财政部确认的结余资金形成年之间隔一预算年度。

第二章基本支出结余的管理第六条部门基本支出结余包括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

基本支出结余原则上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XXX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结余经费是指公司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的剩余资金,包括财政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

第三条结余经费应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有关财经法规的要求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项目所在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应共同做好科研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结题及后续相关事项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结账和结余经费核算管理,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的审计。

(三)项目所在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管本单位科研项目结题结账以及结余经费的使用。

(四)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结账。

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结余资金,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承担责任。

第三章结账管理
第五条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及应付等往来账款。

结余经费额度一般不超过该项目总经费(扣除外协经费)的20%。

应收及暂时付款须在结题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第四章财政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
第七条项目完成任务目标结题并通过验收,经部门和办公室确认后,结余经费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实际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开展后续研究或全新探索,开支范围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八条结余经费在原项目中使用,各预算科目不设比例限制,项目组根据研究需要据实列支。

第九条结余经费明确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的,期限届满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公司将按原渠道退回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

第十条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对结余资金有明确规定的,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项目结题。

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在办理财务结账前由项目组继续用于研发活动的支出。

第十二条项目结题后根据委托单位或合同约定需要向项目委托单位提供经费决算表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据项目支出明细账据实编写,确保报表编制完整、内容真实,报公司办公室和财务处审核后报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