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硫酸铁企业标准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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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AHYZX011—2020 水产养殖用聚合硫酸铁

Q/AHYZX011—2020

水产养殖用聚合硫酸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养殖用聚合硫酸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有效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合硫酸铁为主要原料所制得的水质改良剂的生产及检测。适用于水产养殖净化水质、改善底质的产品(以下简称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01-2002 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液的制备

GB/T 603-2002 化学试剂试验方法中所用试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606-2003 化学试剂水分测定通用方法卡尔·费休法

GB/T 6682-2008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实验方法

GB/T 6679-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铬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8583-200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测方法

GB/T 9724-2007 化学试剂 PH值测定通则

GB 14591-2006 水处理剂聚合硫酸铁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

3 技术要求

3.1 外观

产品为类黄色或黑色颗粒。

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1 要求。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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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有害物质限量

将产品10g磨碎后,充分溶解到100公斤水中,即按照1:10000的比例稀释后,有害物质限量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有害物质限量指标要求

3.4 净含量

符合标签标注,偏差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

4试验方法

4.1外观

去本品适量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非直射日光、光纤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目测。

4.2性能指标

4.2.全铁含量的测定

按照GB14591中5.2的方法测定

4.3 pH 值的测定

按照GB14591中5.5的方法测定

4.4 盐基度的测定

按照GB14591中5.4的方法测定

4.5有害物质的限量测定

Q/AHYZX011—2020

将产品10g磨碎后,充分溶解到100公斤水中,即按照1:10000的比例稀释,搅拌均匀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汞按照GB/T 8583-200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测方法的规定执行

砷按照GB/T 8583-200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测方法的规定执行

铅按照GB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铬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的规定执行

镉按照GB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铬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的规定执行

4.6净含量

采取相应精度的衡器测定并符合标识标注,偏差应符合JJF1070的规定。

5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 组批与抽样

5.2.1 同一原料、同一配方、同一班次连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5.2.2 采样按照GB/T 6679-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的规定执行。

5.2.3 样品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净含量,取样日期和取样人等。

5.3 出厂检验

5,3,1 产品应由生产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方能出厂。每批出厂的产品应附有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签发的合格证。

5.3.2 出厂检验项目为全铁含量、外观、PH值、盐基度、不溶物含量、净含量。

5.4型式检验

5.4.1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要进行型式检验:

a)更新关键生产工艺;

b)主要原料有变化;

c)正常生产时,每季度进行一次检验;

d)停产一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g)合同规定时。

5.4.2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全部项目。

5.5判定规则

5.5.1检验结果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袋中采样复验。复检结果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5.2 如买卖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质量仲裁部门进行仲裁检验。

6 标识、包装、运输、储存

6,1标识

产品标签应注明产品名称、包装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产品执行标准、使用说明、厂名、厂址等内容。

6.2 包装

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袋或塑料瓶,外包装采用塑料桶、瓦楞纸箱或编织袋,包装应密封无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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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运输

本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防止雨淋、日晒及35℃以上高温。轻装轻卸,避免包装破损,不得倒置,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运。

6.4 储存

产品应密封储存于遮光、通风,阴凉干燥的库房内,避免直接日晒,不得和有毒有害物质一起堆放。

6.5有效期

在上述储运条件下,有效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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