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分局执法案件回访制度.doc
行政处罚执法回访制度
行政处罚执法回访制度行政处罚执法回访制度1. 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行政处罚执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维护执法的公正、公正和效率,并提高行政处罚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2. 适合范围本制度适合于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执法后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回访的工作。
3. 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行政处罚执法回访工作的开展,并协调相关部门的合作。
4. 职责分工4.1 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行政处罚执法回访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并进行监督和评估。
4.2 执法机关负责在接到主管部门的通知后,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回访,提供相关数据和材料。
4.3 被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积极配合执法机关的回访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
5. 回访程序5.1 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回访计划,并通知执法机关和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
5.2 回访人员按照计划前往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实地回访,了解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并记录相关信息。
5.3 回访人员在回访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和规定,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
5.4 回访人员应当向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说明回访的目的和意义,并采集相关意见和建议。
6. 回访内容6.1 回访人员应核实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是否按照处罚决定执行,是否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6.2 回访人员应对处罚决定的依据、程序、力度和效果等进行评估,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6.3 回访人员应听取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主管部门。
7. 监督和评估主管部门应对回访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8. 保密工作回访过程中,回访人员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附件:附件一:行政处罚执法回访记录表附件二:行政处罚执法回访意见及建议汇总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违法行为人赋予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制裁措施。
丽水市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举报投诉处置和回访制度
附件:丽水市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举报投诉处置和回访制度为继续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巩固“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的成果,规范我局的举报投诉受理工作,提高执行力,提升服务力,特制定本制度:一、受理1、指挥中心负责受理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职能范围内的举报投诉、相关建议、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等工作;办公室网络维护工作人员负责对网上投诉案件的受理。
2、受理人员在受理时要做到语言文明、态度热情、受话耐心、解答恰当,禁止使用不文明的忌语。
对受理的“96310”投诉案件、来访投诉件、各类信访件、网上投诉件,必须做好详实的记录。
同时还应向对方问询联络信息,便于今后反馈和回访。
3、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咨询和投诉案件,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并做好耐心解释工作。
对“96310”投诉电话受理和来访受理需派遣办理的案件通过“网上办案系统”派遣(其中“96310”投诉案件须在受理后3分钟内派遣),并督促办案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处置;对信访受理的案件信访件,通过“OA”公文交换平台及时进行派发;对网上投诉的案件通过签发派遣至相应的部门进行办理。
4、对不属于我局受理范围的,应建议和引导反映人向其他相关部门反映。
其中效能信访投诉的,应回退上一级信访派发机构,说明不属于我局办理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建议分流至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5、对于“96310”重复投诉的案件,若在同一天内持续发生违法(章)行为的或在限期改正期限内的,原则上“网上办案系统”录入一次,但是每次电话受理的情况必须详实书面记录,同时通知承办人与投诉人进行沟通。
6、“96310”受理员每天需对近三天的受理情况进行审查,着重了解重复投诉的处置情况或一些未解决问题的处置进展情况。
二、处置(一)“96310”投诉处置1、工作人员从“网上办案系统”或经受理人员通知获知举报投诉后,办案负责人(或值班负责人)应到值班室获取举报人联系电话(大队办案人员通过电话向指挥中心获取),并召集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实行执法回访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实行执法回访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0.04.16•【字号】冀公督[2010]109号•【施行日期】201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实行执法回访制度的通知(冀公督[2010]109号)各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河北省公安机关2010年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以及《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项目细化分解表》的要求和任务分工,决定在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实行执法回访制度。
即由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每季度对本级公安机关主要警种所办案件、所办业务按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当事人进行回访,并将回访情况及时汇总整理,由省厅通报全省,以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
具体要求如下:一、充分认识执法回访制度的重要性。
实行执法回访制度,是省厅为推动全省公安机关“三项建设”特别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进一步规范民警执法行为,搭建警民沟通桥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现实作用。
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将其列入本地“三项建设”整体工作中狠抓贯彻落实,要立即进行研究部署,充分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内容和标准,明确责任和分工,大胆实践、勇于创新,不断健全完善富有本地特色的执法回访制度,全力推动“三项建设”的整体发展。
二、认真组织开展执法回访工作。
执法回访工作由警务督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为规范工作标准和程序,省厅制定出台了《河北省公安机关执法回访暂行规定》(附后),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贯彻落实。
各级警务督察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单位的作用,确保回访数量和质量,深入查找问题漏洞,认真做好分析研判,提出具体的意见建议,并如实填写执法回访登记表和统计表。
各警种、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警务督察部门开展工作,同时参照《河北省公安机关执法回访暂行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并举一反三,全面纠正整改。
安全监督局行政执法行为回访制度
安全监督局行政执法行为回访制度1. 概述本制度旨在规范安全监督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回访行为,以提高执法效果和服务质量。
回访是对执法行为的一种监督和评估,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置,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2. 回访内容回访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2.1 执法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回访人员要对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进行评估。
包括是否进行了现场勘验、听取当事人陈述、调取相关证据等环节,是否履行了事先告知、听证、听证纪录、送达文书等程序要求。
2.2 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回访人员要核实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人员的法定权限。
包括执法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执法证件,是否进行了执法证件的出示等程序,是否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执法职权。
2.3 执法依据和裁量是否合法合理回访人员要评估执法行为是否有明确的执法依据,裁量是否合法和合理。
包括执法决定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是否在执法的限度内行使裁量权。
2.4 执法效果和服务质量回访人员要了解执法行为的效果和服务质量,对当事人是否满意执法结果进行评估。
包括对违法行为是否及时制止、事后处理是否及时落实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价。
3. 回访程序3.1 回访计划制定安全监督局应当制定回访计划,明确回访的对象、频次和内容,确保回访工作的全面和有序进行。
3.2 回访人员组织安全监督局应当组织具备行政执法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回访工作。
回访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3.3 回访通知和报告安全监督局应当提前通知被回访单位,并将回访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告。
回访报告应当客观反映执法行为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 回访结果处理安全监督局应当根据回访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纠正执法行为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回访结果应当作为安全监督局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5. 监督和检查安全监督局要建立健全回访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回访工作的有效实施。
案件回访汇编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件回访工作,提高案件办理质量,确保案件办理结果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案件办理的回访工作。
第三条案件回访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
二、回访管理要求第四条规范回访工作,确保回访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及时验证管理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不断提高管理服务工作质量。
第五条回访计划由案件管理负责人或客户服务部主任制定,明确回访时间、对象、方式和内容。
第六条对重大、重要投诉案件,客户服务部主任应负责回访工作,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第七条回访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意识,熟悉案件办理流程和法律法规。
第八条回访过程中,应尊重当事人,保护其隐私,不得泄露案件信息。
三、回访内容第九条回访内容应包括:1. 案件办理进度和结果;2. 当事人对案件办理的满意度;3. 当事人对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4. 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5. 对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回访过程中,如发现案件办理存在问题,应及时向案件管理负责人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四、回访方式第十一条回访方式包括电话回访、现场回访、信函回访等。
第十二条根据案件类型和当事人意愿,选择合适的回访方式。
五、回访记录第十三条回访人员应详细记录回访内容,包括回访时间、方式、当事人反馈等信息。
第十四条回访记录应归档保存,作为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的依据。
六、监督与考核第十五条案件管理负责人应定期对回访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回访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将回访结果纳入案件办理质量考核体系,对回访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七、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行政执法跟踪回访制度
行政执法跟踪回访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保证全体执法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执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依据《》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是指从立案开始,通过事中跟踪、事后回访对行政处罚行为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第三条适用范围为分局依法做出的所有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跟踪回访的对象为依法处罚的当事人。
第四条为确保本制度的落实,分局建立行政执法行为跟踪回访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各科所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跟踪回访应遵循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回访与服务、回访与规范相结合。
第六条跟踪回访的方法:(一)办案单位组织自访。
在案件立案后,办案单位应向跟踪回访的对象发放《行政执法跟踪回访卡》和《行政执法监督跟踪回访函》,结案后应派出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到跟踪回访对象处,进行回访工作。
(二)纪检监察部门的函访。
在行政处罚后,分局委托开发区纪工委发放《行政执法监督跟踪回访函》进行函访。
分局对收集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属实的问题落实具体负责人,及时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予以追究;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予以通报警示,进一步强化超前预防机制。
(三)上级机关的走访。
由办案单位的上级机关组织人员,到办案单位跟踪回访的对象处上门或座谈回访。
跟踪回访工作应按照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的要求,认真填写《跟踪回访记录表》,并由办案单位建立台帐备案。
第七条跟踪回访的内容:(一)向跟踪回访的对象了解案件承办人员及承办单位在办案过程中有无违法违纪情况。
(二)征求跟踪回访对象对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了解跟踪回访对象被处罚后的整改情况及生产经营中需要帮助解决的困难,引导和帮助企业规范经营。
第八条跟踪回访的时间。
办案单位组织的自访,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访的,可适当放宽时间;纪检监察机关的函访,应在立案调查后进行;上级机关的走访为不定期回访,可以到跟踪回访对象处上门个别回访,也可邀请部分跟踪回访对象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集中座谈回访。
案件回访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案件回访管理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件回访管理,提高案件办理质量,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回访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全面了解案件办理情况,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案件办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三条案件回访的范围包括:已办结的案件、正在办理的案件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四条案件回访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及时性、效果性等方面。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设立案件回访工作领导小组,由机关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案件回访工作的领导、组织与协调。
第六条案件回访工作由案件办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案件回访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和沟通技巧。
第七条案件回访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一)制定案件回访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组织、协调案件回访工作;(三)审阅案件回访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四)处理案件回访中的重大问题。
案件办理部门的职责:(一)组织实施案件回访工作;(二)整理、提交案件回访报告;(三)根据回访情况及时调整案件办理策略;(四)落实案件回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改进意见和措施。
三、回访程序与方法第八条案件回访工作应在案件办理结束后及时进行,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九条案件回访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如面对面回访、电话回访、书面回访等,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
第十条案件回访人员应向被回访人出示工作证件,说明回访目的和回访内容,确保回访工作的公正、客观。
第十一条案件回访人员应认真记录回访情况,主要包括被回访人的基本情况、对案件办理的意见和建议、存在的问题等,并及时整理回访材料。
第十二条案件回访结束后,案件办理部门应撰写案件回访报告,内容包括回访基本情况、被回访人的意见和建议、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案件回访工作领导小组。
四、回访结果处理第十三条案件回访工作领导小组对案件回访报告进行审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及时反馈给案件办理部门。
案件回访管理制度范文
案件回访管理制度范文案件回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案件办理工作的监督和质量控制,完善案件回访机制,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案件类型的办理工作。
第三条案件回访管理工作是指对已经办结的案件进行回访,了解当事人对案件办理工作的满意度和意见建议,纠正和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案件回访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客观、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案件回访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互相配合,共同推进,实现整体优化。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案件回访管理部门或委派专人负责案件回访工作,确保回访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回访管理机制第七条案件回访管理工作应当根据案件的特点和重要程度,制定回访计划。
第八条案件回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分类回访的原则,分别对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进行回访。
第九条回访计划应当明确回访的目标和内容,包括了解当事人对案件办理工作的满意度、收集意见建议、查找问题和分析原因等。
第十条案件回访管理工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包括电话回访、问卷调查、面对面访谈等。
第十一条案件回访管理工作应当及时进行,回访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并及时采取措施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案件回访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明确案件回访管理的责任分工,不明确责任的,由主管领导统一负责。
第十四条案件回访管理部门或负责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沟通技巧,能够独立进行回访工作。
第十五条案件回访管理部门或负责人应当严格保密回访对象的个人信息,不得将个人信息泄露或滥用。
第十六条案件回访管理部门或负责人应当认真分析回访结果,及时将问题反馈给办案部门,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办案部门应当配合案件回访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案件资料和信息,并积极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回访,但应当提供充分的理由,并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和决定。
行政执法回访制度
新源县经贸局行政执法回访制度
为贯彻检查与服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监督当事人整改旅游违法行为,巩固经济综合执法成果,进一步规范经济市场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回访的对象
•••(一)有重大经济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二)经济违法行为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单位或个人。
•••(三)其它有必要回访的单位和个人。
二、行政回访的时间
•••回访时间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三个月后进行。
三、行政执法回访事先告知
•••经济综合监督检查确定回访后,有关部门应将有关回访的具体时间、内容、要求等事项,事先通知当事人。
四、行政执法回访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违法行为在查处后是否及时改正。
•••(二)需要返回的款项是否按期如数退回。
•••(三)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行政执法回访后,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认真整改,且遵守价格法规政策,予以表扬。
•••(二)当事人对原旅游违法行为已整改,但又有其他旅游违法行为的,即查处。
•••(三)当事人拒不改正的,且又出现新的经济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且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新源县经贸局行政执法人员
培
训
制
度
新源县经贸局
二00八年三月十日。
行政执法回访制度
行政执法回访制度一、背景与目标行政执法回访制度是新时期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升执法质量的重要举措。
本制度旨在通过定期回访,及时了解行政执法行为的执行情况和社会效果,发现和纠正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二、回访原则1.依法依规原则。
回访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职权范围。
2.客观公正原则。
回访应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扰。
3.注重实效原则。
回访工作应注重实际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确保执法质量和效果。
4.定期回访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原则。
在定期进行普遍回访的基础上,可结合工作需要开展随机抽查,确保回访工作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三、回访内容1.行政处罚类案件: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是否知晓、处罚程序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罚是否合理等情况进行回访。
2.行政许可类案件:当事人对许可决定是否知晓、许可程序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行政许可是否合法合规等情况进行回访。
3.其他行政执法类案件:根据案件性质和特点,对相关情况进行回访。
四、回访方式1.电话回访:通过电话方式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其对执法行为的看法和意见。
2.现场回访:深入当事人所在地或案发地进行实地回访,了解实际情况和当事人意见。
3.网上回访: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接受群众的投诉和意见反馈。
4.问卷调查:针对特定案件或事项,设计问卷进行调查,了解群众对执法工作的评价和建议。
五、回访程序1.制定回访计划:根据案件类型和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回访计划,包括回访时间、方式、人员等。
2.告知当事人:在执法行为作出后,向当事人告知将对其进行回访,并告知其有权利对执法工作进行评价和提出建议。
3.实施回访:按照回访计划,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回访,了解当事人对执法行为的看法和意见,并做好记录。
4.问题反馈与处理:对于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并督促其整改。
案件回访制度
荆门市工商局东宝分局案件回访制度
为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加大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全面实施执法案件回访制度。
一、办案单位自行走访,进行办案自我规范。
各办案单位在查处违法违章案件结案一个月后,对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上门回访,主动了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进行自我剖析,自我纠正,自我整改。
二、法制员重点回访,加强案件内部监督。
在回访过程中,重点了解执法办案人员在查处案件中是否有违反程序,假公济私,粗暴执法现象;了解被处罚对象是否完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已纠正违法行为;了解处罚相对人对处罚的承受情况,并对被处罚对象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讲解法律、法规知识,以防止新的违法行为发生。
三、回访复查工作就是通过对涉案当事人进行信函回访、电话回访、上门实地回访等多种形式的回访复查,收集当事人意见,查看执法案件是否存在处罚不当、重复处罚的问题,以及执法人员是否违反办案程序、制作虚假案卷材料以及向涉案当事人索要财物等违法违纪行为。
案件回访制度
案件回访制度案件回访制度是指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再次沟通和评估,了解他们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度以及意见和建议。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案件办理过程公正合法,并满足当事人的合理需求。
一、回访时机和方式案件回访应在案件办结后的一个月内进行,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进行回访。
回访工作应由专门的回访人员负责,确保回访的客观性和专业性。
二、回访内容1.了解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回访人员应向当事人询问他们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包括对结论的认可程度,对执法程序的满意程度,对执法人员的服务态度的评价等。
2.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回访人员应向当事人征求对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的意见和建议。
当事人可能提到的问题包括:执法程序是否公正、证据是否充分、办案效率是否高效等。
回访人员要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真实记录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并按时上报给相关部门。
3.解答当事人的疑虑和解决问题:回访时,当事人可能会对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某些环节产生疑虑,回访人员要耐心解答并做出合理解释。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回访人员应尽力给予解决,并帮助当事人恢复合法权益。
三、回访结果的处理1.及时处理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回访结果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对回访结果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改进工作,以提高办案水平和服务质量。
2.记录回访结果:回访人员要将回访结果及时记录,作为案件处理的一部分进行保存。
回访结果的记录可以作为评估案件处理质量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改进和提高工作提供参考。
3.建立检查制度和考核机制:相关部门应建立案件回访的检查制度和考核机制,对回访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通过评估回访工作的实际效果,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进一步完善回访制度。
通过建立适当的案件回访制度,可以进一步提高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当事人的满意度和信任感。
同时,回访结果的记录和分析也可以为相关部门改善工作流程和提高办案质量提供重要参考。
执法回访工作方案
执法回访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类执法工作也越来越频繁和复杂化。
执法人员需要经常前往不同的场所进行执法活动,并对之前的执法行为进行回访,以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效果。
本文旨在制定一套执法回访工作方案,以指导执法人员进行回访工作。
二、工作目标1. 加强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保障公众和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2. 检查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是否完整、合规,以及是否有过失行为。
3. 提高执法人员执行执法程序和操作规范的能力,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
4. 收集回访数据,为执法工作的改进提供依据。
三、回访范围和内容1. 执法主体:需要回访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执法机关、政府部门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执法人员。
2. 回访内容:a. 执法程序:检查执法过程中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规程的要求,包括取证、听证、调查、处罚等程序的合规性。
b. 执法文书:核查执法文书的合法性,包括立案决定、处罚决定、责令改正通知书等。
c. 执法行为:回访执法行为是否严谨、准确、公正,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不当行为。
d. 监督管理:了解执法主体的内部管理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是否完善,是否严格执行执法规程。
四、回访方法和流程1. 回访方法:采取实地走访和面谈方式,与执法人员进行对话,了解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2. 回访流程:a. 筹备阶段:确定回访目标和范围,准备回访方案。
b. 排期通知:与相关部门或单位联系,安排回访时间和地点,并通知相关执法人员。
c. 实地走访:按照排期,前往执法地点进行实地走访和面谈。
d. 信息收集:记录回访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和问题,并与执法人员核对。
e. 汇总分析:对回访情况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回访报告和建议。
f. 反馈回复:将回访报告和建议反馈给相关执法主体,征求意见和改进措施。
g. 监督检查:对改进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五、工作保障和考核1. 工作保障:保障回访工作的进行,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配备和支持。
案件回访管理制度范本
案件回访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案件回访工作的管理,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促进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回访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的一种司法服务活动,旨在了解案件处理的满意度、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三条案件回访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确保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案件回访的范围和时间第四条案件回访的范围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
第五条案件回访的时间应当在案件审理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三、案件回访的内容和方式第六条案件回访的内容包括:(一)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公开性;(二)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三)法官和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业务水平;(四)案件当事人的满意度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案件回访可以采取面对面、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进行。
四、案件回访的程序和责任第八条案件回访由法院案件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案件承办人应当主动与案件当事人联系,进行回访。
第九条案件承办人在回访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案件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应当予以解答,对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应当记录并报告部门负责人。
第十条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对回访情况进行汇总,形成回访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回访时间、回访方式、回访内容、当事人意见和建议等,并报送法院审判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对回访报告进行审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案件承办部门及时整改。
五、案件回访的结果运用第十二条案件回访结果作为评价案件承办人和部门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对回访中发现的优秀经验和做法,法院应当予以推广;对存在的问题,法院应当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太和县建设局行政执法回访制度
太和县建设局行政执法回访制度第一篇:太和县建设局行政执法回访制度太和县建设局行政执法回访制度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建设部门职能作用,改进工作方法,巩固建设行政执法成果,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行政执法回访,是指建设主管部门对受到建设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结案后,对当事人建设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调查工作。
行政执法回访一般应当在行政处罚结案后一年内进行。
第三条对下列当事人,应当进行回访:(一)有重大建设违法行为的;(二)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的;(三)被处罚后仍不执行建设法规、政策的;(四)其他有必要回访的。
第四条回访由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或授权下级部门组织进行。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行为时,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有关回访事项。
确定回访后,主管部门应当将回访的具体时间、内容、要求等,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回访内容:(一)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二)现行法规政策执行情况;(三)对建设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回访结束后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当事人认真改正,加强管理的,予以表扬;(二)当事人对原违法行为已改正,但又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三)当事人拒不改正的,立案查处,从重处罚;(四)当事人不但继续原违法行为,而且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从重处罚。
第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回访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对典型案件,可以公开审理、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行政处罚执法回访制度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执法回访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现公正、廉洁执法。
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处罚案件回访是指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后,通过对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跟踪调查,了解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查办案件是否合法、规范和廉洁。
吉林省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回访制度
吉林省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回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密切警民关系,推进警务公开,完善执法评价机制,提高执法公信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法工作回访应当遵循及时便民、保护隐私、维护权益、定纷止争原则,与开展入户走访、警务公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等工作有机结合。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执法工作回访的业务指导;督察部门负责执法工作回访的监督和检查;纪检部门负责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章回访范围和程序第四条回访范围回访分为一般回访与重点回访。
(一)下列案件或者事项属于一般回访范围:1、已立案的刑事案件或者受案的行政案件;2、办理证照、行政审批等服务群众工作;3、已办结的道路交通违法案件、道路交通事故;4、接处警工作;5、其他需要回访的案件或。
告申诉案件或者事项。
是否存在推诿、敷衍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的问题;是否存在因工作不负责造成重复信访或越级信访的问题;是否存在态度生硬、用语不文明,激化矛盾,甚至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等问题;是否对控告申诉人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疏导劝解等工作。
(三)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案件当事人是否知道案件主办人员的姓名、单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是否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义务,执法行为是否符合严格公正规范、理性文明平和的要求;是否存在违规执法、随意执法、野蛮执法、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以权谋私等问题;办理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在调处中是否真正做到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矛盾纠纷是否得到有效化解。
(四)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受理、调查、处罚执行和损害赔偿调解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环节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损害赔偿调解是否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清正廉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五)服务群众工作。
窗口单位民警办理证照、行政审批是否存在“吃、拿、卡、要”和“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问题;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民警是否真正做到热情服务、优质高效、群众满意。
长沙市公安局印发《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在执法办案中实行回复回告回访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公安局印发《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在执法办案中实行回复回告回访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长公办〔2009〕102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长沙市公安局印发《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在执法办案中实行回复回告回访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各处室、支队、警校、分县市局:现将《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在执法办案中实行回复回告回访制度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在执法办案中实行回复回告回访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践行执法为民的思想,落实“办案公开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根据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实行“办案公开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公安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报警案件回复是指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接处警后,应及时将处警情况回复下达指令的110报警服务台并回复报警人(群众直接向办案单位报警的,直接回复报警人)。
报警案件回复包括以下内容:(一)接110指令处警的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应当随时与110报警服务台保持联系,并按照《长沙市公安局110接处警规范》有关规定,及时向110报警服务台回复处警情况。
(二)处警完毕后,报警人在案(事)发地的,处警民警应当及时将现场处警情况回复报警人,并由报警人在《报警案件登记表》“群众意见”栏(或“备注”栏)签名确认。
报警人不在案(事)发地的,处警民警应当将现场处警情况电话回复报警人,并在《报警案件登记表》“群众意见”栏(或“备注”栏)注明;处警民警电话联系不上报警人的,应当立即将情况报告本单位值班领导,并在《报警案件登记表》“群众意见”栏(或“备注”栏)注明。
第三条刑事案件回告是指办案单位将刑事案件立案、破案、不予立案、案件移送等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进行告知。
民警案件回访工作方案
民警案件回访工作方案为了提升侦破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我们制定了民警案件回访工作方案,用于对案件进行回访和总结,提供指导和改进意见。
一、回访对象回访对象为民警在侦破案件中的工作人员。
回访范围包括所有参与案件侦办的民警,包括主办民警、协办民警、辅助民警等。
回访内容主要是对侦破案件的情况进行梳理,对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
二、回访形式回访形式包括面对面回访和电话回访。
对于涉及的重要案件,我们会优先选择面对面回访的方式,以便更好地了解情况和提供指导意见。
三、回访内容1. 案件相关情况回访回访工作应根据案件的性质、情况、进展等情况进行全面回访,了解案件侦办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发现工作中的短板并给予指导和改进意见。
回访内容应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侦办进展情况、涉及人员的基本情况、抓捕过程的安排和实施等方面,以及在侦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等。
2. 民警调查力度回访通过回访,了解民警在案件侦办中的调查力度和侦查技巧。
对力度不足或手法不当的民警,提供解决方案和指导意见。
3. 协助配合度回访通过回访,了解协助配合单位和个人的协调配合度,发现合作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对配合度不足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解决方案和指导意见。
4. 业务素质回访通过回访,了解民警的业务素质、执行力和纪律性等方面,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回访结果回访结果将以书面形式呈现,其中包括各被回访单位和个人相关情况,问题总结和分析,改进意见和建议。
针对不同的问题,我们将制定具体的改进措施和整改方案,并逐一跟踪整改情况。
五、工作流程1.制定回访计划,确定回访对象和时间表。
2.组织回访,对回访对象进行面对面或电话回访。
3.收集资料,总结分析回访结果。
4.制定改进措施和整改方案,并进行跟踪整改情况。
六、总结通过民警案件回访工作,我们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侦办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提高侦破案件的效率和质量,增强公安工作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因此,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落实回访工作,积极参与工作,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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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分局执法案件回访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法制和纪检监察监督,转变作风,改进工作,及时发
现和纠正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做到依法办案、文明
执法、公正执法,维护xx系统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案件回访是指对已受到查处的案件相对人进行
走访调查,了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执法情况和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
建议、意见,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案件回访应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有异必访、有错必纠
及回避原则。
第四条案件回访的对象主要是被查处案件的当事人。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由法律事务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回访应
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第六条回访形式包括:(一)上门回访;(二)请当事人座谈;(三)
电话回访;(四)问卷调查;(五)其他形式回访。
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的内容包括:
(一)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案件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案件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久拖不决、久拖不执等现象;
(四)案件承办人是否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是否存在吃、拿、
卡、要以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现象;
(五)案件承办人是否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六)当事人对金融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