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行政诉讼法行政判决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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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行政诉讼法行政判决的种类
一、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
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法院判决重做时,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行为相同的行为,除非主要事实理由发生变化;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
销原行为的。
三、变更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变更判决要注意两点:
1、变更判决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
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如加害人、受害人同时起诉);
2、法院不得直接判决除非在行政程序中未受处罚人。
四、确认判决
(一)确认违法判决
1、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2、判决确认违法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1)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2)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二)确认无效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
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行政判决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强制性。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标志,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集中体现。行政判决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最后
决断,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作出、表现国家意志的司法文书,
由国家的强制力作保障。
2.合法性。行政判决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作出。“以法律为准绳”是行政判决的标准,要保证行政判决公正无误,必须严格依照
表现国家意志的法律法规制作。
3.终结性。行政判决是对全部诉讼活动的总结,是针对已经审理终结的诉讼争议作同的,而且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
作出。
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认定被告具有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作出责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法定职责的判决。人民法院作出履行判决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①被告行政主体负有法定职责,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
②原告行政相对方向被告提出了具有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一定义务内容的申请;
③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告行政主体作出的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可以运用行政审判权,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显失公正
是指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处罚虽然在形式上是合法的,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但却明显的不公正以至侵害了被处
罚人的合法权益。当然,人民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
变更时仍然必须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和幅度内进行变更。从保护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出发,人民法
院的变更判决应当比原处罚要清,而不应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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