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
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维护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稳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
第二章劳动争议处理流程第一节申诉阶段1.员工对与公司或其他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有异议时,应及时向所在部门的主管报告,并提出申诉。
2.主管应尽快调查并解决申诉,确保公平公正。
3.假如主管无法解决申诉,应将申诉情况上报给人力资源部门。
第二节协商调解阶段1.人力资源部门接到申诉后,应当尽快召集申诉双方进行协商调解。
2.协商调解应当遵从公平、公正、公开、自己乐意的原则,保障申诉双方的权益。
3.协商调解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如有必需可以延长,但不得超出十个工作日。
4.协商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假如协商调解期限内无法解决争议,或者协商调解未达成全都看法,申诉双方可以选择进入仲裁程序。
第三节仲裁阶段1.申请仲裁应当在申诉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逾期将视为放弃仲裁权利。
2.申请仲裁时,申请人应当供应相关证据,并填写仲裁申请表。
3.仲裁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仲裁,并将仲裁结果通知申请双方。
4.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
第四节诉讼阶段1.申请一审诉讼应当在收到仲裁结果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一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
3.如一审判决不服,可提起上诉,提起上诉应当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第三章争议处理相关责任和权利1.申诉双方都有权选择代表参加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2.申诉双方在整个争议处理过程中应当搭配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调解和裁决。
3.主管应当保证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4.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保证协商调解平等和公正,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5.仲裁机构应当依法进行仲裁,确保公正公平。
6.申请人在诉讼期间享有保护隐私的权利,相关信息不得泄露。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一、为做好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密切同职工群众的联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上级指导下级,各自在职权范围内处理劳动争议调解,采取讲解法律法规、思想疏导、讲事实、依法办事的原则及时就的解决问题。
三、劳动争议调解人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四、职工对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向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一)、接待来访接待要热情、耐心,要坚持一听、二问、三分析。
将职工陈述的有关情况一一作好记录,对于职工的合理诉求,积极协调解决,做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及时和企业沟通,转达职工的合理要求,听取企业的意见,协调劳资双方的关系,将职工和企业有关情况进行简明、扼要的记录。
重大和集体群访案件,先向工会有关领导通报有关情况,对领导要接谈的职工要先向领导介绍有关案情,做好访谈准备。
(二)、对以书面形式投诉的,当日信件必当日拆阅,要认真阅读原件,弄清问题性质、目的、要求,及时回复,做好相关工作,以便进行下一部处理。
六、调解程序及要求(一)、对于工会参与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告之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
劳动争议处理规章制度
劳动争议处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薪酬、工作条件、工作纪律等方面的纠纷。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核心宗旨是依法合理、公正公开、快捷高效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的具体实施由单位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执行,职工应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六条职工对于本规章制度的解释及执行有异议的,可以向单位工会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相关部门将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通过单位内部通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宣传,确保全体职工了解并遵守。
第二章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第八条本单位设立劳动争议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并按照规定程序给予调解或裁决。
第九条劳动争议处理委员会由单位主要领导、工会代表、劳动监察部门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处理办公室。
第十条职工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向所属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委托劳动争议处理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裁决。
第十一条调解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察看证据,尽快完成调解工作。
如有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
第十二条如调解无果,经过合法程序,可以进行裁决。
裁决结果为最终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
第十三条职工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应当提供真实的证据材料,如提供虚假证据或故意拖延处理进程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十四条调解员和裁决员应当保密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争议过程资料,确保处理过程公正、公开、保密。
第十五条职工对于调解结果或裁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相关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复核并作出决定。
第三章劳动争议处理流程第十六条职工对于劳动争议处理委员会作出的调解结果或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意见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争议处理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第10章 劳动关系
第十章劳动关系考点一:劳动关系的主体1.劳动者(1)劳动者是被用人单位依法雇用(录用)的人员,不包括自雇用者(创业者);(2)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的人员;(3)劳动者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员;(4)劳动者仅限定在国家劳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之内。
2.工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维护和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而设立的组织。
设立工会的主要目标是为工会成员争取利益和价值。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地方组织、基层组织是我国唯一合法的工会组织。
3.用人单位具有法定用人资格,使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的单位。
(1)企业:国有、集体、外商投资、私营企业等依法成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
(2)个体经济组织:雇工7人以下(含7人)个体工商户。
(3)民办非企业单位(原“民办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4)国家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5)事业组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6)社会团体: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4.雇主组织由雇主依法组成的组织,通过群体优势同工会组织抗衡,最终促进并维护每个雇主成员的具体利益。
包括行业协会、地区协会以及国家级雇主联合会等。
作用:(1)参与集体谈判。
(2)参与劳动立法和政策制定。
(3)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向其成员提供法律服务。
(4)通过雇主组织的培训机构为会员企业提供培训5.政府(1)劳动关系的规制者。
(2)劳动关系运行的监督者。
(3)劳动争议的重要调解仲裁者。
(4)劳动关系重大冲突的控制者。
(5)协调劳动关系制度和机制建设的推动者。
考点二:员工申诉管理(—)员工申诉的范围1.因现行制度、规章、办法或措施未尽事宜或执行的疏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5篇)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1、项目部必须设立相应的劳动纠纷处理调解小组,组长由劳务项目负责人担任。
2、施工现场如发生劳动纠纷时,调解小组必须及时妥善解决,化解矛盾,如项目部调解小组无法解决时,可以逐级向上报帮助解决。
3、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的,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6、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二)为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
1、加强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的规范管理,尽可能减少和杜绝劳动纠纷。
深入了解务工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早发现纠纷的苗头和不稳定因素,把劳动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2、做好劳动纠纷预防工作,建立完善务工人员的管理台帐,即: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务工人员情况登记表。
3、在施工现场醒目处位置张挂劳动纠纷投诉电话,告知接人姓名,确保投诉____渠道畅通。
4、对投诉内容受理人员应做好记录,及时查明情况,迅速做出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5、接到行业管理或相关部门投诉信息后,受理人应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查清劳动纠纷原因,做好协调处理工作,处理结果如实的反馈相关单位。
6、充分发挥企业的治保会、调解会作用,尽可能把劳动纠纷做到内部消化解决,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氛围。
7、尽力遏制无理取闹,恶意要讨行为,坚决打击____势力手段敲诈行为。
8、对随意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造成公司声誉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将给与通报批评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2005年08月06日【字体:大中小】(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三章仲裁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质量。
1.2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在册的正式员工。
2.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
2.3 对于涉及公司与外部合作伙伴之间的劳动争议,可参考本制度进行适度调整后使用。
第三条定义3.1 劳动争议:指公司员工与公司之间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或争议。
3.2 调解:指在争议发生之后,由经过培训的调解员帮助双方当事人进行争议解决的过程。
3.3 仲裁:指将争议提交给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经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劳动争议处理流程第四条争议调解阶段4.1 任何一方发现劳动争议发生时,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的劳动争议调解员进行申报。
4.2 劳动争议调解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期间,双方应乐观搭配供应相关证据和料子。
4.3 调解员应当以公正、公平、中立的原则进行调解,以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共识,并记录下调解结果。
4.4 如双方当事人经调解无法达成全都看法,双方可协商申请进入下一阶段仲裁。
第五条争议仲裁阶段5.1 双方当事人申请进入仲裁阶段时,需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并提交给公司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5.2 公司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仲裁庭召开仲裁会议。
5.3 仲裁庭成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应具有独立、公正、专业的素养。
仲裁庭成员将依据双方当事人供应的证据和叙述进行审理。
5.4 仲裁庭应在受理仲裁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即为终审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5.5 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争议处理的权益保障第六条保密原则6.1 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保守涉及争议事项的秘密,不得随便泄露给外部人员。
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强化练习题-第十章劳动关系
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强化练习题-第十章劳动关系[单选题]1.()是公有制企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一种法定必要形式。
A.劳动合同制度B.集体合同制度C.职工代表大会制度D.劳动争议处理制(江南博哥)度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直是公有制企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一种法定必要形式。
[单选题]4.下列不属于员工正式申诉处理程序的是()。
A.向申诉受理人提交员工申诉表B.双方提交理由C.申诉受理D.解决问题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员工正式申诉处理程序包括:向申诉受理人提交员工申诉表、申诉受理、查明事实、解决问题。
[单选题]5.下列关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前应做的准备工作,说法错误的是()。
A.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B.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应通知其指定专人或委托他人参加调解,以保证调解工作按预期顺利进行C.可以向当事人询问,找周围知情人及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收集有关的证据D.允许当事人双方面对面进行申诉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选项D不属于准备工作,且说法错误。
[单选题]6.公有制企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一种法定必要形式是()。
A.集体合同制度B.集体谈判制度C.集体协商制度D.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制度和机制。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直是公有制企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一种法定必要形式。
掌握“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制度和机制”知识点。
[单选题]7.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载体是()。
A.劳动规章B.集体合同C.三方机制D.劳动合同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制度和机制。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契约,是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载体。
掌握“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制度和机制”知识点。
[单选题]8.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职责不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以下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依照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那么,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能够与用人单位协商,也能够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能够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治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能够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能够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能够到以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三篇)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完善劳资关系管理体系,避免劳动纠纷发生,在现行人事制度基础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依据,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关系管理及劳动纠纷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及合同期限管理一、劳动合同的签订1、公司与试用期合格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员工在试用期结束后,经行政人事部考核合格,且与其他公司没有任何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报劳动部门鉴证后,双方各执一份。
2、劳动合同的期限(1)公司与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____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录用的应届毕业生原则上也签订____年劳动合同,特殊人才劳动合同期限另定。
(2)公司与重要岗位及关键岗位的员工原则上签订____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总经办、机要中心、资产管理、行政人事、财务、销售、工程类等重要岗位的相关人员。
(3)公司与主要领导岗位即部门主管、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及以上职别的员工签订____年劳动合同。
(4)公司与薪资属高级系列的职员签订____年劳动合同。
(5)在公司连续工作达____年的员工,符合公司要求且本人有长期服务意愿的,公司可与其签订以法定退休日期为限的长期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6)正式员工如不愿意按要求的年限签订劳动合同,可与公司协商劳动合同年限,协商年限须常务副总批准。
(7)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须承诺保守公司商业机密。
(8)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书面声明无单位或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员工辞退、解聘、离职一、适用内容:(一)、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查实予以辞退处理:1、直接、间接侵占公司财产或侵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2、有渎职、失职行为或工作不负责、不作为,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3、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作业流程,造成严重事故的;4、制造流言蜚语、无中生有,诋毁公司或公司领导形象的;5、在公司内部拉帮结派,搞“小圈子”、“小团体”影响公司安定团结的;6、利用职务之便,打击、报复或故意刁难同事,影响工作顺利进行并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7、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贿赂使公司蒙受损失的;8、恶意损害公司财产,造成损失或导致重大浪费,使公司财产流失;9、泄露公司机密给竞争对手或同行业企业的;10、连续旷工三天以上的员工或一年事假超过____天以上的;11、定期考核评估连续两次不合格或被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改正的;12、未经公司许可在外兼职工作的;13、有违法乱纪的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14、其他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或国家法律法规的。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5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一、总则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指用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工作。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劳动合同各方之间的权益、义务、责任等方面出现分歧,而引起的矛盾和争议。
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制定本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二、调解机构的组织结构1. 人员组成调解机构设主任一名,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主任由组织指派担任,任期两年。
调解机构设若干名调解员,年满30岁,具有劳动法律专业知识,经过严格培训,取得调解员资格证书。
调解员由调解机构聘任,任期三年。
2. 工作制度调解机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需要,确定工作人员数量,并确保调解工作的高效顺利进行。
三、调解程序1. 申请调解劳动合同纠纷一方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向所在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申请调解机构收到调解申请后,应立即受理,并通知劳动争议各方。
受理调解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3. 公告调解机构在受理后,可以公告调解事项,征集相关证据和意见。
公告的内容应准确、明确,并注明参与公告的时间和地点。
公告期限为七个工作日。
4. 调解会议调解机构应在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调解会议。
会议召集人是调解机构主任或者指派的调解员。
会议期间,调解机构应提供相应的调解服务和协助。
在调解会议上,调解员以公正、中立的态度,帮助双方了解彼此立场,找到双赢解决办法。
调解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人员参加会议。
5. 协议达成若劳动争议各方在调解会议上达成协议,调解员应记录并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并有具体的执行日期。
6. 不达成协议若劳动争议各方在调解会议上未达成协议,调解员应依法提出解决建议,并说明理由。
解决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劳动争议各方。
四、调解结果的执行和监督1. 协议执行达成调解协议后,各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 监督调解结果的监督由调解机构负责。
调解机构应定期了解调解结果的履行情况,并协助解决履行中的问题。
10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090101
∙发文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颁布日期:2009-01-01∙生效日期:2009-01-01∙失效日期:∙索引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于2008年12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尉民二○○九年一月一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一章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范文(4篇)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发生的各类劳动纠纷。
第三条本单位劳动纠纷的处理以公平、公正、公开、互动为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劳动纠纷的处理遵循民主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劳动纠纷的处理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为基本出发点,维护法律权益、有序管理、促进和谐。
第六条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纠纷处理机构,配备专职劳动纠纷处理人员,提供充足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雇主应当为劳动纠纷处理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二章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第八条劳动纠纷处理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协商阶段:当事人就劳动纠纷进行协商,并将协商结果签署协议。
(二)调解阶段:协商不成,当事人可申请调解。
(三)仲裁阶段:协商、调解不成,当事人可申请仲裁。
(四)诉讼阶段: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对裁决结果不满,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选择在上述各个阶段进行劳动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不限制当事人通过其他和解方式解决劳动纠纷。
第三章劳动纠纷的协商和调解第十一条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协商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依据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协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工时、工作条件、劳动合同解除等。
第十四条协商的结果应以签署协议的形式表达,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十五条协商不成的,当事人有权向劳动纠纷处理机构申请调解。
第十六条调解由劳动纠纷处理机构的调解员进行。
第十七条调解员应自行决定调解方式和具体操作,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互动的原则。
第十八条调解的结果应以调解书的形式表达,并有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劳动纠纷的仲裁和诉讼第十九条协商、调解不成的劳动纠纷,当事人可根据自愿原则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仲裁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实现以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劳动关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1.妥善处理公司劳动争议,有效控制劳动争议的发生。
2.保障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3.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劳资双方长期、友好合作。
第2条内容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因公司开出、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第3条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划分1.XXX是劳动争议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劳动争议的起因、证据等信息的采集并根据情况综合分析,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法。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按照法定原则和程序处理本单位的劳动争议,回访、检查当事人调解协议执行情况并督促其执行。
3.调解委员会负责建立必要的制度进行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4.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XXX人员、管理者代表、工会代表组成。
管理者代表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1/3.第2章劳动争议的预防及处理原则第4条在进行劳动争议预防前须先明确劳动争议的类别及产生原因1.劳动争议的类别1)按劳动争议的主体可划分为个别争议、集体争议、团体争议。
2)按劳动争议的性质可划分为权利争议、利益争议。
3)按劳动争议的标的可划分为劳动合同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争议,劳动报酬、培训奖惩等因理解和实施不同而产生的争议。
2.劳动争议的产生原因1)劳动权利义务是否遵循法律规范和合同规范。
2)市场经济情况下的利益原则,使公司和员工之间既有共同利益和合作基础,又有利益差别和冲突。
3.劳动争议的预防措施针对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对劳动争议进行有效预防,常用的措施有以下四项:1)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下属的情绪和劳动关系矛盾,并协同人力资源部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劳动保护及劳动纠纷处理制度
劳动保护及劳动纠纷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员工的劳动保护和劳动纠纷处理工作,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包含正式员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企业将建立健全的劳动保护体系,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建设和谐、安全的劳动环境。
第二章劳动保护第四条企业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和执行员工劳动保护措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供应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2.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3.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除去安全隐患;4.明确员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严禁超时工作;5.确保员工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合法有效;6.加强对特殊群体员工(如孕妇、残疾人等)的劳动保护;7.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
第五条企业将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劳动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1.发生劳动事故后,员工应立刻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并保证自身安全;2.部门负责人应立刻组织救援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3.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将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和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4.公司将对受伤员工供应必需的医疗救助,并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5.公司将对事故进行及时总结和学习,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劳动纠纷处理第六条为有效处理员工劳动纠纷,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将建立健全的劳动纠纷处理机制。
第七条员工在劳动纠纷处理方面享有以下权利:1.全部权利要敬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2.提出申诉或投诉恳求,得到遵奉并服从并及时处理;3.全过程均享有平等、公正、公开的待遇;4.有权要求保密、不受报仇。
第八条对于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如下:1.员工首先应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诉或投诉恳求;2.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和处理,尽量通过协商解决;3.若部门负责人不能解决问题,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4.人力资源部门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将组织调解,帮助双方达成全都;5.若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
【2020中级经济师工商】第51讲第10章劳动关系-第1节2
【知识点3】劳动关系系统及其运行(一)劳动关系系统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也称产业关系或劳资关系系统,是指现代社会系统中以劳动关系为基本关系所构成的包括劳动关系的内部构成和外部环境因素交流互动的有机整合体。
2.特点(1)劳动关系系统是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是其他基本系统(社会、经济和法律)的相互交叉重叠部分。
(2)劳动关系系统的基本要素是以个体或群体身份出现的,劳动关系系统的运行是能动的;受客观条件的制约之外,还受人的主观思想的影响。
(3)劳动关系是一个复合的开放系统;环境因素作为劳动关系构成的基本内容之一,劳动关系系统以适应环境为目标,而稳定的社会环境保障劳动关系有序运行。
(4)劳动关系的稳定与整体功能的优化,需要各要素的有机搭配与协调。
(二)劳动关系系统的运行1.概念指劳动关系系统的组织构成、权利分配以及关系处理和作用发挥的过程和方式。
2.内容包括:(1)组织机构与相互关系,(2)关系处理的规则和程序。
3.劳动关系系统的运行的过程(1)第一阶段,劳动关系的构成;(2)第二阶段,劳动标准的确定和实施;(3)第三阶段,劳动争议的处理和解决。
4.劳动关系系统的运行的基本形式,劳动关系的冲突和合作;在劳动关系系统运行中会交替出现,而运行的基本方向则是劳动关系的合作。
5.劳动关系系统的运行的功能,(1)动力功能:具有启动劳动关系并使之运行的作用;(2)约束功能:具有对这一运行加以控制的作用。
(3)从本质上来说,劳动关系系统的运行是以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为主的。
6.劳动关系系统的运行和发展的状态,(1)良性运行和谐发展;(2)中性运行常态发展;(3)恶性运行畸形发展;(三)劳动关系运行的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劳动关系运行的规则网络是由法律、权力、传统和道德四个方面所构成的。
其中法律是最为基本和一般的规范手段,权力是政治领域的规范手段,传统是社会领域的规范手段,道德是一种价值理念的规范手段。
1.劳动关系运行的程序规则劳动关系系统运行中关系处理的方法和过程的规则要求。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1995.08.17•【文号】总工发[1995]12号•【施行日期】1995.08.1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1995年8月17日总工发〔1995〕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会参与处理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据事实和法律,及时公正处理;(二)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五)坚持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原则。
第四条工会依法参加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工作。
职工因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参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工会代表应当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参与劳动争议协商第六条劳动争议协商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就协调劳动关系、解决劳动争议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工会可以接受职工及用人单位请求参与协商,促进争议解决。
第八条工会发现劳动争议,应主动参与协商,及时化解矛盾。
第九条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工会应当督促其自觉履行。
公司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公司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加强与员工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公司订立本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适用于公司内因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和纠纷的处理。
第二条争议解决原则本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处理劳动争议,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实现法律的保护、公平的处理、员工的满意。
第三条权责划分公司负责全面组织实施本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权责划分,保障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动争议的受理、调解和处理等工作,各级领导对劳动争议的处理负有监督责任。
第二章争议解决程序第四条受理劳动争议员工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供应相关证据和料子。
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申诉后,将签收回执交给申诉人,并在3个工作日内认真调审核实,并将争议记载檀卷。
第五条调解处理1.争议双方发生争议后,可以自己乐意通过调解解决。
人力资源部门将派出专业人员进行调解,并将调解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争议双方,双方达成全都即为调解成功。
2.调解期限为10个工作日,假如调解不成,可延长5个工作日。
调解期限延长后,需向员工说明原因,并征得其同意。
第六条仲裁处理1.假如调解未能达成全都,争议双方可申请仲裁。
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
2.申请仲裁需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供应相关证据和料子。
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将立刻组织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委员会将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仲裁裁决,并书面通知争议双方。
3.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争议双方应依法履行。
第七条诉讼处理假如争议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满意,可以在裁决书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第八条期间计算全部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如期限最终一日为法定公休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什么?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什么?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实行自愿调解强制仲裁。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通过劳动立法的形式将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原则、程序、受理范围等确定下来,用以处理劳动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法学分类上称为程序法。
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因为与他人或单位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甚至走诉讼途径,那么▲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什么?我们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小编搜罗了关于这方面的只是,来看一看吧。
▲一、劳动纠纷的特征⑴劳动纠纷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劳动者主要是指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单位。
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身份者之间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纠纷。
如果争议不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使争议内容涉及劳动问题,也不构成劳动争议。
如,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力流动发生的争议,劳动者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服务主体在劳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等,都不属劳动纠纷。
⑵劳动纠纷的内容涉及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是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
劳动关系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为了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面发生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纠纷的范畴。
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就业、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福利、职业培训、民主管理、奖励惩罚等。
⑶劳动纠纷既可以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现为对抗性矛盾,而且,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在一般情况下,劳动纠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给社会和经济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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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教学目的及要求〕目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劳动法中最主要的程序法律制度,是劳动者权益与用人单位权益的组成部分。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基本掌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理论,熟悉并能运用基本法律规定解决现实案例;通过所学理论,分析我国目前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特点,并能够对这一制度进行评析。
要求:授课教师应通过案例进行教学;在教学方法上,注意与西方国家的劳动争议体制进行比较;注意程序之间的衔结。
〔主要内容〕1.劳动争议概述(基本理论)2.劳动争议处理机构3.劳动争议处理程序4.集体合同争议处理〔重点和难点〕重点:1.劳动争议概述。
劳动争议的基本含义。
劳动争议的分类。
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2.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仲裁程序。
3.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签订集体合同的争议、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
难点: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国际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我国劳动争议体制改革;集体合同争议。
第一节劳动争议处理概述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执,又称劳动纠纷、劳资纠纷。
这一概念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劳动争议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争议的产生基础具有特定性。
3.劳动争议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4.某些劳动争议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性。
二、劳动争议的分类(一)劳动争议标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与劳动者或其团体就执行劳动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设定的权利而发生的争议是权利争议。
权利争议是为实现既定权利而发生的争议,它属于法律问题,故又称为法律争议。
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与工会就集体合同的订立与变更发生的争议是利益争议。
利益争议是为创设将来的合同,设定将来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它涉及的不是法律问题,故又称经济争议。
(二)依争议劳动者人数的多寡,可分为单个劳动争议与集体劳动争议“单个”与“集体”是针对参加的劳动者人数相对而言。
单个劳动争议,是指争议的劳动者一方为1人,或虽为2人但可作为共同诉讼,不需要推举代表人参加处理程序的劳动争议。
集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人数达到3人或3人以上,必须推举代表参加处理程序的劳动争议。
构成集体劳动争议的数名劳动者作为一方当事人,对用人单位必须具有共同的争议标的、相同的争议理由和处理要求。
集体劳动争议必须推选诉讼代表人进行集体诉讼,争议的处理结果对劳动者一方的全体人员具有同等效力。
(三)依争议当事人是否属于社会团体,可分为个别争议与团体争议“个别”与“团体”是就劳动关系的范围相对而言。
个别争议是指一个(或一对)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即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单个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团体争议是指一类劳动关系的双方团体之间发生的争议,团体争议以团体的名义为维护整个团体的利益进行。
如行业协会与产业工会之间的争议。
团体争议一般规模巨大,社会影响面广,通常需要通过双方谈判或由政治干预的特殊方式加以解决。
现阶段由于我国结社不发达,各种行业协会和职业协会尚处于培育阶段,还不具备介入劳动关系的职能。
因此,当前我国劳动争议普遍存在的形式是个别劳动争议,团体劳动争议极为罕见。
(四)依当事人国籍不同,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与涉外劳动争议前者是指本国的劳动者与本国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后者指争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一方具有外国国籍的劳动争议。
处理涉外劳动争议,根据国际通行的准据法原则,应当适用用人单位所在国的法律。
三、我国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一)具体的受案范围目前在我国相关的几部规范性文件中界定是有所差别的。
最近的规定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二)我国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特点按照有关规定,确认劳动合同效力的争议、续订劳动合同争议、集体合同履行争议、无效合同赔偿争议、事实劳动关系争议等也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劳动争议的范围没有象西方国家那样,划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因此,涉及到利益争议中一些程序争议,只能采取列举式立法的排除办法。
同时,我国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与劳动争议本身所蕴含的内容相比较,可以看出,大量的劳动权利义务纠纷尚无法律救济途径。
基于此,一方面必须强化劳动争议立法,扩大权利救济范围,另一方面,必须强化企业内部利益协调机制,化解劳资矛盾,稳定劳动关系。
四、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的每一个程序之中,它是国家劳动立法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指导思想。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调解原则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手段,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全过程。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首先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才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来解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也是首先调解,调解不成时才依法裁决。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在不同审判阶段都应先调解、调解不成的,才作判决。
贯彻调解原则时,必须坚持双方自愿,不能有丝毫的勉强和强迫,否则即使达成协议,也是无效的。
(二)及时处理原则及时处理原则在我国劳动法中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1.在用人单位内部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一般说来,调解委员会成员在基层,比较了解情况,劳动争议发生后由调解委员会先处理,能有效避免矛盾加深、事态扩大,及时化解纠纷,从而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2.规定了各种短期时效。
如《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规定了短期办案时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守的时限包括:(1)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即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如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于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愿意调解的,于4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2)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否则视为调解不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遵守的时限包括:(1)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2)仲裁机关审理争议案件,应于60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延期的,应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延长不得超过30日;(3)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应于7日内作出裁决;(4)当庭裁决的,应于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三)依法处理原则依法处理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以事实为依据,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处理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在全面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辨明是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法律,从而做出公正的裁决。
这里的依法,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二层次是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的有效约定;第三层次是指合法的企业内部规章,但它只对本企业的争议当事人具有效力。
(四)公正处理原则公正处理原则,是指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不得袒护任何一方,必须保证争议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一原则在我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有明确的规定。
另外,为保证争议处理的公正性,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争议处理时还要坚持三方原则,即要求劳动行政机关、企业用工方和工会组织共同协调、处理劳动争议。
第二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三,即: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
一、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设立我国《劳动法》第八十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七条规定:“设有分厂(或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
”(二)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其中: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主任由用人单位工会代表担任。
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协商确定。
(三)法律性质调解委员会的三方组成决定了它既非司法机构、也非行政机构,而是用人单位内部依法成立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
调解委员会仅调解本单位内的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职工对本单位的劳动关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调节、自我化解的自治性组织。
(四)职责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如下:1.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调处本单位的劳动争议,并回访、检查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的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
2.积极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行政和职工的法制观念,以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3.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根据《条例》的规定,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这是法定的必须设立的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其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已经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应予保留。
(二)组成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三方代表人数相等,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担任。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人民政府予以调整。
(三)劳动争议仲裁庭仲裁庭设若干专职和兼职仲裁员,专、兼职仲裁员在案件处理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
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服从委员会的决定;遇有重大或疑难争议案件可提交委员会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