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实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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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20日济宁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不断提升老旧小区居住品质,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28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提升居民生活品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系统推进城市有机更新,补齐城市配套设施和人居环境短板,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提升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二、任务目标根据省政府总体规划,到“十四五”末,在确保完成2000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基础上,力争完成2005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任务,总建筑面积约1690万平方米,建设宜居整洁、安全绿色、设施完善、服务便民、和谐共享的“美好住区”。

2020年,全市计划改造老旧小区68个、2.6万户、228万平方米,涉及11个县(市、区)。

三、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居民参与。

按照“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原则,既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又坚持以居民为主体,尊重群众意愿,积极推进“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形成“市级统筹、县级负责、居民参与”的工作机制。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济宁市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济宁市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济宁市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9 〕13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济宁市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力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健全机构,明确职责对济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拆迁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市中区、任城区人民政府和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应成立房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和房屋拆迁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的房屋拆迁工作,并接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一)区房屋拆迁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负责审查拟定本辖区拆迁年度计划;2.协调解决拆迁过程中的重大问题;3.依法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4.督促检查拆迁计划落实情况;5.协助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拆迁违法行为。

(二)区房屋拆迁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1.负责辖区内市政重点工程项目、收储土地的房屋拆迁;2.负责拆迁政策法规宣传,做好拆迁动员工作;3.负责组织召开协调会,调解拆迁矛盾,处理本辖区拆迁信访工作;4.配合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的许可听证、裁决听证、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及各类法律文书的送达等工作;5.监督拆迁实施单位的拆迁行为,确保依法拆迁;6.协助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7.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拆迁任务。

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拆迁补偿标准(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和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相一致。

(二)对非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化补偿。

1.国有、集体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拆除国有、集体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由被拆迁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过渡和安置,并做好拆迁动员和稳定工作。

有条件退后重建和改造的,原则上不予补偿,所占用同等面积的土地变更为商业用途,办理出让手续,免收土地出让金和同等建筑面积的市级权限内的规费,有关部门从速办理相关手续。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02•【字号】济政办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日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流程,根据《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济政发〔2017〕20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主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主城区,包括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和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拨付工作。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任城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营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受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业务。

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分期建设且各分期具有独立功能的建设项目,可以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前与专营单位签订建设项目专项配套工程建设合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36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36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1日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各级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领导,建立统计报告、通报、检查等工作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以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承担本部门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票” 使用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票” 使用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票” 使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3•【字号】济政办字〔2016〕123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票”使用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123号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济宁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票”使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3日济宁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票”使用方案为加快我市中心城区(包括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明确资金监管、合同备案、资金兑付等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票”的作用“房票”是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过程中,政府发给棚改居民的安置资金凭证。

“房票”金额为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被征收人在市棚改居民购房服务中心购买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入库商品房,可凭“房票”抵付购房款。

“房票”有效期为6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有效期内购房,逾期未选购房屋的,“房票”自动失效。

“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自购商品房,不予兑换现金,不得进行抵押。

二、奖励措施被征收人凭“房票”购买安置住房的,区财政按照购买房屋价值或被征收住宅价值的30%给予货币奖励。

购买房屋价值小于“房票”金额的,以购买房屋价值的30%给予奖励;购买房屋价值大于“房票”金额的,以被征收住宅价值的30%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持“房票”在 2个月内购房的享受每平方米150元的优惠,4个月内享受每平方米100元的优惠,6个月内享受每平方米80元的优惠。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2016年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2016年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2016年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13•【字号】济政办字〔2016〕78号•【施行日期】2016.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2016年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78号任城区、兖州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济宁市城区2016年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3日济宁市城区2016年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为有序推进济宁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结合2016年济宁市城区城市建设计划,坚持规划引领、科学示范、尊重自然、因地制宜基本原则,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统筹推进城区水系、园林绿地、道路交通、建筑小区建设,率先实施一批城区成本低、见效快、维护方便、有济宁特色的海绵城市试点项目建设,保障各项工程建设严格贯穿海绵城市建设理念。

二、实施内容(一)建筑及小区。

2016年度新建建筑及住宅小区要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推广建筑雨水收集利用和屋顶绿化技术。

小区室外步行道、停车场应采取透水铺装。

鼓励住宅小区绿地采用雨水花园等形式规划建设蓄存雨水的景观水体或相应设施。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要落实海绵型住宅区建设要求,在城市低洼易淹易涝区和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要同步考虑海绵城市建设技术与排水设施能力建设。

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交通场站和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大型公共项目建设,要率先践行生态优先的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有条件的要建设雨水收集、蓄存和利用设施。

(二)水系治理。

强化城区河道整治力度,通过建设拦水坝、谷坊、生态缓坡、湿地公园等措施,增加河道渗漏调蓄能力。

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济宁市棚户区改造和主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

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济宁市棚户区改造和主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

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济宁市棚户区改造和主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20•【字号】济政办字〔2014〕139号•【施行日期】2014.11.2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济宁市棚户区改造和主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济政办字〔2014〕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切实做好我市棚户区改造和主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市政府确定,成立济宁市棚户区改造和主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济宁市棚户区改造和主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改造整治工程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政策拟定、督导调度等工作。

二、组成人员组长:梅永红(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石爱作(副市长)成员:周凤文(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杜昌华(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张茂如(市政府党组成员、市财政局局长)徐兴华(市政府副秘书长)贺永红(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李逢记(市民政局局长)李继凯(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祝清荣(市城乡规划局局长)侯圣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田冠军(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孙爱民(市文广新局局长)焦华(市卫生计生委主任)胡良民(市审计局局长)张言申(市环保局局长)闫程稳(市体育局局长)曹旭东(市国资委主任)张庆军(市工商局局长)籍峰(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主任)王美华(市物价局局长)刘晓波(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孙作利(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委)岳根才(任城区委副书记、区长)颜明(济宁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陈秋生(太白湖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缪庆庆(国网济宁供电公司副总经理)杜强(市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黄波(中国电信济宁分公司总经理)张东(中国移动济宁分公司总经理)王学成(中国联通济宁分公司总经理)陈国勇(济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广苏(山东聚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邱福祥(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邢金成(济宁四和供热有限公司总经理)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承担协调、指导、督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6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6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27日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完善城乡服务功能,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提倡低碳、环保的发展模式,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引导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教育、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24•【字号】济政办字〔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济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24日济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及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的目标定位,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焦聚力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进生态脆弱区的修复治理,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格局,统筹全域要素配置,发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整体谋划新时代济宁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实现我市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底线管控。

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约束,坚持底线思维,优先布局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空间,统筹落实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6〕32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6〕32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6〕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3日济宁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规划管理,保障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市政工程管线、综合管廊等工程设施及配套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经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公安、人防、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政工程规划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核、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道路桥梁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经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公安、人防、消防等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按照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相关市政工程专项规划,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市政工程专项规划体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第八条城市道路红线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11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11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正文:----------------------------------------------------------------------------------------------------------------------------------------------------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18日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用地。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9〕7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9〕7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21日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包括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城区、兖州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予以指导,对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

市和任城区、兖州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04•【字号】济政办字〔2016〕215号•【施行日期】2016.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4日济宁市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8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95号)精神,现就我市推行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指定的区域范围内,提前完成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前置性评估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共享使用,变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的“单体评价”为“整体评价”、申请后评审为申请前服务,逐步解决目前建设项目评估评审手续多、时间长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加快建设项目落地。

二、主要任务(一)清理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前置性评估评审事项。

评估评审事项分为,行政审批相对人委托相关机构实施或自行实施的事项和行政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实施的事项两类。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改革要求,进一步清理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前置性评估评审事项,没有法定依据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有法定依据应当保留的评估评审事项,须明确有关设定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行政审批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4〕143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行政审批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4〕143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行政审批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行政审批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4〕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政府同意《济宁市行政审批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25日济宁市行政审批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升行政审批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2014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71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2014年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及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14〕8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要求,紧紧围绕“审批流程最优、行政效率最高、服务质量最好”任务目标,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采取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的方法步骤,加强审批要件、审批流程、裁量准则、信息公开、办事制度、运行平台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努力打造标准明确、程序精简、运作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行政审批管理机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明确审批要素。

对市级行政审批目录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编号、事项性质、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审批对象、审批时限、办理地点、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按标准化要求形成规范、清晰、详细的审批事项清单,并以行政审批事项实施部门为单位,编制规范化手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市容环境十项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市容环境十项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市容环境十项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27•【字号】济政办字〔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市容环境十项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59号任城区、兖州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济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市容环境十项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27日济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市容环境十项集中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圆满完成各项创城工作任务,经研究,决定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市容环境集中整治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扣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标准要求,以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集中整治为重点,坚持“主攻弱项、突破难点、同步提升”的工作思路,按照“属地管理、市区联动、合力攻坚、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原则,积极开展市容环境十项集中整治,切实营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圆满完成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任务。

二、整治重点(一)加大破损道路及路沿石的维护维修力度。

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要建设盲道、缘石坡等无障碍设施;对主次干道、背街小巷道路路面发现破损、坑洼不平及路沿石歪斜等问题要及时修复,做到路面平坦,无积水、无坑洼,路沿石整齐划一。

人行道面层砌块发生错台、凸出、沉陷时,应及时将其取出,整理垫层后重新铺装面层,修理的部位应与周围面层砌块砖相接平顺;对基层强度不足产生沉陷、破碎损坏的,应先加固基层,再铺砌面层砌块。

盲道砌块缺失、损坏应及时修补;提示盲道的块型、位置应安装正确。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十条措施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十条措施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0•【字号】济政办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十条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宁市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0日济宁市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十条措施为深入推进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补齐城市配套设施和人居环境短板,完善社区管理和服务,创新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可持续改造模式,提升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济宁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济政办字〔2020〕3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出以下十条措施。

一、优化规划设计。

合理划分改造区域,优化资源配置,实施大片区统筹改造、跨片区组合改造、小区内自求平衡改造,将地理位置相邻、历史文化底蕴相近、产业发展相关的老旧小区合理划定片区,按照“一区一策”,科学编制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在小区内及周边新建、改扩建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设施的,在不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前提下,放宽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技术指标。

对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确需实施改造的,经依法批准,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解决。

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以租赁、置换等方式将影响总体设计规划的危建、闲置储藏室、低效用房等拆除,优先用于打通消防通道、建设配套服务设施或改善小区及周边环境。

二、规范改造程序。

明确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为老旧小区改造责任主体,支持各类国有企业单独或与社会资本合作参与老旧小区改造,按照骨干培训、宣传发动、成立自治组织、自愿申报、制定方案、小区公示、市县两级评审、依法招标、项目审批、施工建设等程序,依法依规组织实施老旧小区改造。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发〔2016〕13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发〔2016〕13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发〔2016〕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37号文件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的意见》(鲁政发〔2015〕23号)等文件精神,完善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政策措施,切实解决棚改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紧抓棚户区改造政策机遇,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政策扶持、多种模式运作,创新融资方式,用足用好各类优惠政策,以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为重点,发挥好棚户区改造在推动城市建设管理转型升级、改善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

2016—2018年,市中心城区(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改造城镇棚户区6.9万户,力争货币化安置比重达到50%以上,使我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和形象全面提升。

二、强化资金保障(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做好中央和省级棚户区改造专项奖补资金、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工作。

要设立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用于亟需实施改造市场化运作难度较大的项目,做好其他棚改项目的前期基础工作。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城市管理职责和划转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城市管理职责和划转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城市管理职责和划转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02•【字号】济政办字〔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城市管理职责和划转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12号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14〕26号)精神,按照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明确市、区城市管理职责和划转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构调整撤销原济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所属的济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中区分局、济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任城区分局、济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督察队;设立济宁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济宁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原济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所属的济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中区分局、济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任城区分局、济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督察队人员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分流安置到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市城市规划监察支队。

二、职能调整(一)将市直管区域外的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责移交各区承担。

(二)将市直管区域外未经市城乡规划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责移交各区承担。

三、市、区管理执法区域划分市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市区车站西路(车站东路至运河之都大桥西首)、车站东路—琵琶山路(车站西路至吴泰闸路)、济安桥路(常青路至车站西路)、健康路—济邹路(运河路至洸府河大桥东首,含南文昌阁街)、常青路—吴泰闸路(济安桥路至洸府河桥西首)、洸河路(凯赛大桥西首至西外环)、古槐路(常青路至车站西路)、红星路(洸府河至电化路)、建设路(吴泰闸路至车站西路)、共青团路(吴泰闸路至车站西路)10条道路的养护、园林绿化、环卫保洁和市容、市政、规划、绿化等方面相关的城管执法工作;负责7个大型绿地广场(人民公园、百花公园、南郊动植物园、西郊苗圃、仙营绿地、洸河绿地、快活林滨河公园),9座大型桥梁(太白楼东路洸府河大桥、太白楼西路梁济运河大桥、运河路高架桥、运河之都大桥、济邹路洸府河大桥、红星路洸府河大桥、南二环京杭运河大桥、南二环连通桥、济宁大道京杭运河大桥),6个防汛强排泵站(太白楼东路强排泵站、火炬路立交桥泵站、济邹路三里营立交桥泵站、火车站立交桥泵站、荷花路立交桥泵站、济安桥路立交桥泵站)的养护管理和相关的城管执法工作。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济宁市中心城区拆墙透绿活动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济宁市中心城区拆墙透绿活动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济宁市中心城区拆墙透绿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09•【字号】济政办字〔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济宁市中心城区拆墙透绿活动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29号任城区、兖州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济各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中心城区绿化水平,增辟绿色空间,美化市容市貌,改善人居环境,经研究,市政府确定开展中心城区主次干道沿街单位拆墙透绿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和建设生态美丽济宁为主要内容,以全面提升中心城区绿化质量和生态效果为着力点,按照政府组织、属地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市、区统筹规划,分工负责,动员中心城区主次干道沿街单位拆除实体围墙,实施绿化建设。

通过开展拆墙透绿活动,中心城区主次干道沿街单位拆墙透绿率达到95%以上,实现单位庭院绿色空间向社会开放共享、单位庭院绿化与外部街道绿化有机衔接,建设林在城中、城在林中、和谐秀美的新城区。

二、主要内容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彰显特色”的指导方针,对中心城区五区建成区范围内的主次干道两侧所有沿街单位,拆除实体围墙和沿街违章建筑,实施拆墙透绿、拆违建绿、拆临扩绿、见缝插绿、退地还绿等多种形式的绿化改造,积极推广建筑物墙体、屋顶等立体绿化,对庭院配套绿化实施缺株补植和改造,提升单位庭院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一)城区主次干道沿街单位的实体围墙、到期临时建(构)筑物及违章建筑原则上应全部拆除,按规划审批的建筑红线位置设置透视墙或绿化种植墙,并在墙内外建设绿地,增补绿化。

实体围墙改造应与庭院绿化统一设计、同步实施,形成主次干道道路绿化、街头绿地、庭院绿化有机结合的景观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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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所属层级类别}山东
{所属类别}城乡建设
{发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济政办发[2004]78号
{发布日期}2004-09-10
{生效日期}2004-09-10
{效力状况}有效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中区、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十日
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实施方案
为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品味形象,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市政府确定在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展旧村改造建设工作。

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
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改善村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为目标,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提升城市化水平,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原则:
1.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开发,并村改造,配套建设。

2.依法用地,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保障用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实现集约利用。

3.政府指导,市场运作,尊重群众意愿,确保村民利益。

4.统筹规划,积极推进,稳步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三总体目标:从2004年开始,用2--3年时间,把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基本改造完毕。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监察、公安、信访等部门和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负责人为成员的济宁市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的指导与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

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旧村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旧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制订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旧村改造计划和规划,并进行宏观管理;审定旧村改造规划建设方案;制定旧村改造配套政策;对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区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按照市旧村改造总体计划编制辖区旧村改造计划;组织拆迁人和由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公司制定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按国家、省、市拆迁法规和政策做好拆迁安置工作;协调旧村改造的相关问题;组织实施辖区内旧村改造建设工作。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旧村改造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

首先,由各区领导小组选择区位较好、难度较小、群众认识程度较高,通过改造能较快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味形象的村庄,向市领导小组提出改造申请。

(二区领导小组根据市领导小组的意见,并按照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等有关要求,指导村委会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旧村改造建设规划方案,经初审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规划方案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认可,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四旧村改造规划建设方案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市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
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由村所在区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四、政策措施
(一旧村改造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方式进行。

通过市场竞争确定信誉好、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开发企业实施改造。

(二列入旧村改造范围用于安置与开发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

旧村就地改造的,安置村民住宅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结合旧村改造进行商品房(含住宅和商业设施开发的,其开发用地与安置村民住宅用地之比控制在2:1的范
围内,商品房开发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改造旧村腾出的土地可以预留20%~30%,作为必要的生产经营用地,用于安置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供地方式可采用协议出让,但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其他多余的土地,按照市有关规定办理。

在领取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后,产权人转让房屋的,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旧村改造易地置换的,应整村迁移,由市政府按照城市整体规划另行划拨土地。

土地指标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政策具体确定。

腾空的土地由市政府收回,纳入土地储备。

(四没有或基本没有耕地的村庄居委,可留出部分商业经营建筑作为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改组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村民个人,股权收益作为村(居民的生活保障,以解除旧村村民转为居民的后顾之忧。

(五旧村改造要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可以分步实施,滚动开发。


步实施的住宅项目、配套项目和应由旧村改造实施单位承建的相关道路、各类管线、绿化、路灯等应同步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否则不予办理改造范围内新的项目开工和竣工项目的产权产籍登记发证手续。

(六实施旧村改造的补偿安置应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政策执行,产权可按等面积置换,也可作价评估后进行货币补偿,两种形式由被拆迁人选择。

对具备产权确定条件而未办证的房屋,由三个区的房屋确权部门审查认定后,按拆迁政策给予补偿;也可以根据国家现行对村民划拨宅基地的土地面积标准,测算本村平均容积率来确定标准建筑面积,按拆迁政策给予补偿。

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七旧村改造工程中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八停止办理旧村改造范围内的村(居民住宅新建、改建和扩建审批,对擅自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拆除,拆迁改造时不予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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