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学院经济学院20162018聘期绩效工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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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学院经济学院2016—2018聘期绩效工资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我校建设特色鲜明的财经大学的奋斗目标,根据《陕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暂行意见》(陕人发【2008】253号)、《陕西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和《陕西省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等相关规定,按照西财党发【2016】6号《西安财经学院2016—2018聘期岗位聘用实施方案》和《西安财经学院2016-2018聘期岗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经济学院2016—2018聘期岗位绩效工资实施细则》。

一、绩效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与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激励多创业绩、多出成果、多做贡献,推动经济学院教学、科研工作迈上新台阶,有力推动“一流学科”、“一流专业”建设,不断增强办学特色,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绩效工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1、岗位管理原则。坚持优化结构,科学设岗;淡化身份,强化岗位;以岗定薪,岗变薪变;转换用人机制,优化人员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建立岗位、职责、绩效、薪酬相统一的分配制度。

2、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原则。坚持“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全面落实目标责任制,科学、客观、合理地开展绩效考核,做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责酬相符,坚持按岗位职责和聘期目标任务对教职工进行考核,以工作实绩为依据确定教职工绩效工资收入。

3、严格贯彻和执行《西安财经学院2016—2018聘期岗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规定,把学校的有关精神落到实处。

4、考核办法实行年度目标考核与聘期目标考核相结合,年度一小核,聘期一总核。

5、经济学院绩效工资发放和管理方案,在本院教职工中广泛征求意见后,经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一)绩效工资构成

绩效工资由基础津贴和业绩津贴两部分组成。基础津贴和业绩津贴分别占绩效工资标准的60%、40%。

基础津贴是指按照受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正常履行岗位职责,达到基本要求,完成基本任务发放的绩效工资。

业绩津贴是指受聘到相应岗位上,按照实际完成的岗位目标任务、工作业绩和贡献发放的绩效工资部分。

(二)各个岗位绩效工资分配标准

1、教师岗位绩效工资分配标准

教师岗位绩效工资分配标准

2、普通管理其他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绩效工资分配标准

管理人员绩效工资标准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初期、见习人员绩效工资标准

三、专任教师岗位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发放

根据《西安财经学院2016—2018聘期岗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岗位目标任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年度绩效工资发放以受聘岗位所确定的年度教学、科研工作量定额实际完成结果作为考核依据;聘期绩效工资发放按照聘期目标责任书核定工作任务的完成程度和专任教师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

(一)专任教师岗位年教学、科研工作量定额

经济学院院按照学校发展目标要求及本院聘期目标责任书中由学校核定的总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教师岗位职责要求,根据经济学院各级岗位聘期目标、任务,制定专任教师岗位年教学、科研工作量定额。

1、年教学、科研工作量定额

年教学、科研工作量定额

注:1.教学工作量包括理论课和实验实训课,以及指导学年论文、指导毕业论文、指导实习、命题、教学法研究、教学实践周。科研工作量定额参见各职级聘期岗位目标任务。2.实行学术保护制度的教师年教学工量为360学时。

(二)年绩效工资考核与发放

年绩效工资以聘任确定的岗位等级基础津贴和业绩津贴为发放依据。

专任教师年度绩效考核按照年教学、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进行。年初预发时,(教学工作量必须达到年基本工作量要求,如果达不到年基本工作量要求50%以上的从当年8月起停止所有绩效工资)。聘期内,专任教师按照“年教学、科研工作量定额”每年考核一次,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年度绩效工资。

1、基础津贴包括教学基础津贴(占70%)、科研基础津贴(占20%)和其他基础津贴(占10%)。基础津贴根据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定额的,每年逐月全额预发;如果教学工作达不到基本教学工作量要求的,可适当降低发放比例,年终统一结算。

2、业绩津贴包括教学业绩津贴和科研业绩津贴。

教学业绩津贴和科研业绩津贴在业绩津贴总额中所占得比重分别为:学部主任(学科学术带头人)、专业(硕士点学科)建设负责人和教授岗位分别为30%,70%;副教授岗位分别为40%,60%;讲师岗位分别为60%,40%;助教岗位分别为70%,30%。

考虑到每年教学、科研工作的均衡性和合理避税,业绩津贴的发放将采用下列方式:

1)聘期第一年,各职级教师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按所聘岗位业绩津贴的25%或50%提出申请、经学部主任签字同意报学院备案后按申请比例逐月预发,年终按当年实际完成率统一结算。

2)聘期第二年,业绩津贴按下列情况发放:A.第一年完成聘期目标任务1/3及以上的,各职级教师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按所聘岗位业绩津贴的25%或50%提出申请、经学部主任签字同意报学院备案后按申请比例逐月预发,年终按当年实际完成率统一结算;B. 第一年完成聘期目标任务1/3以下的,业绩津贴平时不发,年终按当年实际完成率统一结算。

3)聘期第三年,除完成三年聘期目标任务逐月按业绩津贴50%发放外,其他人员业绩津贴暂停发放,聘期结束统一结算。

4)女职工在规定的期间内休产假的,业绩津贴从休产假的下一个月起停发,产假期满从上岗工作的下一个月起恢复发放业绩津贴,年终根据当年实际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占年工作量定额的比率补发业绩津贴(教学工作量不跨年度计算,科研工作量按聘期进行考核)。

3、超课时费

对超额完成年教学工作量定额的,超过部分将按所聘岗位职级的超课时费标准发放(该标准按教务处新制定的规定执行)。超课时费每年核算一次,在年度考核后,按实际完成的超课时核发。

(三)聘期考核与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聘期届满时,对各个岗位聘期目标责任书核定的工作任务和教师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统一按照岗位聘期目标任务进行聘期考核,核算发放绩效工资和奖励。

1.专任教师绩效工资中教学目标任务考核和绩效发放分年度进行考核发放,即教学目标任务只按当年实际完成教学任务情况核发,聘期内不合并计算。

2.科研目标任务考核和绩效发放实行年度初核预发,聘期届满按目标任务单元总核发放,即科研目标任务实行按科研成果单元任务与量化计分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年度考核以量化分值为主,科研成果量化计分标准以《西安财经学院科研成果量化计算办法》和《西安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量化计算办法》为依据,按完成分值比率预发。聘期届满,按聘期目标任务书中所规定的科研成果单元为主,按聘期实际完成率核算科研绩效。

对超额完成聘期科研目标任务部分将视经济学院经费结余情况予以适当奖励,对未完成聘期科研目标任务的,按实际完成比例核发科研绩效工资。

(四)按思政教师岗位聘用的专职辅导员依照教师系列绩效工资标准执行,其教学科研业绩定额按照学工部要求办理。其中,受聘讲师2(或助教2)岗位,且在讲师(或助教)岗位连续工作满四年的,绩效工资标准提高系数0.1(注:仅限专职辅导员,出现岗位等级或岗位系列变动情况后不再享受此待遇)。

(五)经济学院院长以及业务副院长,完成相应教师岗位教学任务年基本教学工作量指导定额的50%(每周课时限定在6课时内,超额不计发超课时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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