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财务管理知识】夫妻财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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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知识】夫妻财产
约定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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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夫妻财产约定
[内容提要]: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重要内容,设计一种什么样的足以让当事人基于自己自由意志确立一种合乎其实际需要的夫妻财产制度,同时便捷处理夫妻财产纠纷,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为使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夫妻财产关系确立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有待完善。
[关键词]:夫妻财产;财产约定;不足;建议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概述
《婚姻法》从国情出发,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权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种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的有关规定,婚姻当事人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种类有明确的限制,即只能在法律允许的三种夫妻财产制中选择其一:即一般共同共有制、限定共有制和分别财产制。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财产约定。
1.一般共同共有制。一般共同共有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不论夫妻各自婚前还是婚后财产,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共有,由夫妻双方平等地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只有法律另
有特别规定的财产除外。现行《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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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定共有制。限定共有制是指夫妻以合同约定其婚前或婚后所得财产部分归夫妻共有,而其余的归夫妻分别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即部分共同共有、部分个人所有。这种制度与婚后所得的共同制的区别在于共有财产的范围不同。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中共有范围严格限制在婚后所得财产,婚前财产依法属于个人所有。而限定共同制下,共有财产的范围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将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也可以将婚后部分财产约定为共有。
3.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这种制度不排斥夫妻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管理权交给另一方,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分别财产制建立在夫妻别体主义基础之上,它充分肯定了夫妻是各自不同的独立之人,特别是该制度充分承认已婚妇女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利。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
《婚姻法》要求夫妻对财产制进行约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根据《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包括了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能够产生两方面的约束力:一是对夫妻双方的约束力。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也必须按照有效约定进行。二是对第三人的约束力。《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该夫妻财产有约定,婚姻当事人的夫妻契约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债务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约定而不承担该债务。夫妻中未借债一方只要不能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财产约定的,均得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行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偿后,夫妻中不负债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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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
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结婚登记时,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可以附条件和期限,反之亦然。但该条件和期限不得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的要求。例如,约定当妻子生育儿子时,双方的经济收入才合并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为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约定作为一种双方协议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范围内,可依法成立,也允许依法变更或撤消原约定,而使用法定财产制,亦可对原约定的内容进行部分或全部变更。如原约定采用限定财产制,即部分共同共有,部分各自所有,可变更为采分别财产制,即全部财产均各自所有。变更或撤消原
财产约定必须履行与订约相同的程序———订立书面协议。从约定终止的原因来看,婚前订立的财产约定,可因双方不履行婚约而自然失效;也可由于约定所附加条件不成立而无法执行;还可能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而撤销。
二、夫妻实行财产约定制的有效条件
关于财产约定应当具备哪些有效条件,婚姻法没作明确规定。但约定既然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它自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婚姻法》第19条又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笔者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财产约定时,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亲自订立,不得由他人代理。如果夫妻一方已丧失了或部分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例如夫妻一方出现精神病发作或因某种原因而丧失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之间不能就财产问题做出有效约定, 那么这对夫妻只能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而不得另行约定夫妻财产制了。
2.当事人必须自愿, 意思表示真实。这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 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则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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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双方必须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而且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