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榕市场监管法[2017]789号【发布部门】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日期】2017.08.15【实施日期】2017.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榕市场监管法[2017]789号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我局根据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制定了《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共计87部),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15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则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规则一并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在职权范围内选择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的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适用《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实施日期:2020年 月 日
说明:
1.本裁量基准“从重情节”、“从轻情节”中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一般情节”中的“以上”、“以下”不含本数。
2.“从重情节”、“一般情节”和“从轻情节”的认定应当依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
3.本裁量基准中所称的“从重情节”,包括但不限于“情节严重”,即具有“从重情节”不必然导致案涉情节严重,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的违法时长、违法数额和违法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周继国(连市监凤罚字〔2021〕A5号)
周继国(连市监凤罚字〔2021〕A5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连市监凤罚字〔2021〕A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45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601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510110 【处罚日期】2021.10.13【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凤城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连江县【处罚对象】周继国【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5:54:13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市监凤罚字〔2021〕A5 号连江县虾点餐饮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当事人:连江县虾点餐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50122MA32KU4C9A;经营场所:连江县凤城镇丹凤东路15-340 号。
经营者:周继国。
2020 年 12 月 1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连江县凤城镇丹凤东路 15-340 号的连江县虾点餐饮店检查发现,该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当即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连市场监管凤责改通字【2020】A51 号)1 张,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1 年 7 月 27 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厨房内有一名工作人员王少斌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同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连江县虾点餐饮店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经注册登记成立开业。
2020 年 12 月1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连江县凤城镇丹凤东路 15-340 号的连江县虾点餐饮店检查发现,该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当即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连市场监管凤责改通字【2020】A51 号)1 张,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卓志权、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卓志权、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7【案件字号】(2020)闽01行终6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筝吴旭华曾凤【审理法官】潘筝吴旭华曾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卓志权;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清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卓志权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清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卓志权【当事人-公司】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清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刘欣、强磊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陈光华福建合众天成律师事务所;陈凤仪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欣、强磊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陈光华福建合众天成律师事务所陈凤仪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欣、强磊陈光华陈凤仪【代理律所】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福建合众天成律师事务所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卓志权【被告】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清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上诉人卓志权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2.被上诉人福清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3.该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卓志权并未举证证明中国黄金集团(香港)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被诉侵权标识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能证明其对涉案标识的商标使用行为具有合法性,且合法来源抗辩仅适用于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而上诉人同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扣押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反证关联性合法性重新鉴定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回避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自由裁量权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予以确认。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doc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含义及行使原则(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含义。
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
2.合理原则。
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执法对象情况等相关因素,作出的处理决定必要、适当。
3.过罚相当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
4.公平公正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5.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
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对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进行细化和量化。
(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原则。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坚持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对其他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鼓励和引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即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福建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
福建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
注:本基准引用规则指《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目录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二、适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三、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四、适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五、适用《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六、适用《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七、适用《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八、适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九、适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十、适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十一、适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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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伟琴(武市监执食处〔2022〕2号)
林伟琴(武市监执食处〔2022〕2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互联网【发文案号】武市监执食处〔2022〕2号【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62260250000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修正)5016411180000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修正)5016411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3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4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2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510110【处罚日期】2022.05.11【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武平县【处罚对象】林伟琴【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22:48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市监执食处〔2022〕2 号当事人:武平县开仁果蔬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4MA33E2N5M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平川街道平川路 3-1 号经营者:林伟琴身份证号码:******2021 年 9 月 15 日,龙岩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龙岩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当事人武平县开仁果蔬店经销的豇豆(长豆)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021 年 10 月 14 日,龙岩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编号为 No:(2021)LJSPJD298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灭蝇胺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10 月 19日,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办,将当事人在抽检中经销的不合格豇豆(长豆)核查处置移送本局处理。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7.25【实施日期】201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7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5日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二节食用农产品第三节食品网络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第一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二节食品摊贩第三节小餐饮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贮存、运输和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队伍建设,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涂宗发(汀市监南处罚(2022)3号)
涂宗发(汀市监南处罚(2022)3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汀市监南处罚(2022)3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2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3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3370122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53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3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1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337012126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33701269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6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28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4015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处罚日期】2022.05.11【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长汀县【处罚对象】涂宗发【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22:49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汀市监南处罚〔2022〕3 号当事人:长汀县涂坊银河山庄饭店(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1MA2Y5BP244经营场所:长汀县涂坊镇沿河路对门岭桥头(沿河路 58 号)经营者:涂宗发身份证件号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3508210010532,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 2027 年 03 月 30 日2022 年 3 月 17 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的操作台旁架子上发现 1 瓶已开封使用的“普宁豆酱"调味品和1 瓶已开封使用的“湘君府红油豆瓣"调味品和靠门边架子上发现 3 瓶未开封的“普宁豆酱"调味品和 5 瓶未开封的“湘君府红油豆瓣"调味品,还有储物间内发现 3 盒未开封的“涮涮酱孜然味"调味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裁量情形
罚款裁量细化标准
(“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处十四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
3、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
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四条
第(二)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七)项
责令改正后,复查三次以上未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八)项
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九)项
第八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十)项
第四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十一)项
第五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十二)项
第四十六条、
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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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适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实施日期:2020年 月 日
说明:
1.本裁量基准“从重情节”、“从轻情节”中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一般情节”中的“以上”、“以下”不含本数。
2.“从重情节”、“一般情节”和“从轻情节”的认定应当依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
3.本裁量基准中所称的“从重情节”,包括但不限于“情节严重”“严重后果”,即具有“从重情节”不必然导致案涉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的违法时长、违法数额和违法后果及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