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诉讼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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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蒋XX,男,1971年9月8日出生,家庭住址:江西省XX市XX县XX镇XX村东宅13号;

被上诉人:杭州X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XX路XXXX号,法人代表:XXX 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0571-8XXXXXX7。

上诉人因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10)杭拱民初字第10XX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上诉人依法支付加班工资6751.1元;

二、判令被上诉人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7191元;

三、判令被上诉人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25348.7元;

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上诉人于1996年4月3日应聘到被被上诉人处工作。工作期间被上诉人未依法支付上诉人加班工资,未给予年休假。为此,原告多次向被上诉人交涉,但被上诉人一直不予理会。2010年6月24日,原告基于上述理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于2010年6月28日依法向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0年8月4日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X劳仲案字【2010】第XXX号裁决书”,上诉人因不服该裁决于8月14日向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0)杭拱民初字第10XX号判决书,现上诉人不服该判决,理由如下:

一、关于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适用一年的保护时效。上诉人认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本案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未及时支付加班工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而向被上诉人提出辞职,系单方依法提前解除,此时双方合同并未到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故本案应适用两年的保护时效。

二、关于工作年限。一审法院认为,工龄工资不能证明上诉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上诉人认为,证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从举证责任的公平角度来讲,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显失公平。实践中,劳动者也不可能掌握这一证据。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责举证。本案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领取一年享有25元的工龄工资,共计325元,据此,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的工作年限至少应为13年。因此,无论从本案的事实,还是法律之规定,均能认定上诉人的工作年限为14年两个月(入职1996年4月3日,解除2010年6月24日)。

另,一审法院判决书查明事实中认为上诉人于2001年8月进入杭州XX公司工作,后文又认为上诉人在XX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但不满五年,前后矛盾,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根据2010年2月份工龄工资的发放情况,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的年限为14年2个月。

三、关于加班工资。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供了行政决定许可书,从而认定被上诉人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制,结算周期为半年,薪酬制度为计件+考核。这仅仅是形式要件的认定,无事实基础。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认定。一审法院单从被上诉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就可看出被上诉人根本未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结算周期为半年,薪酬制度为计件+考核”。并从未依法支付上诉人的加班工资。

四、关于年休假。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XX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但不满五年。可前文中认定上诉人于2001年8月进入XX工作的。前后矛盾,认定事实不清,因此,上诉人认为,应按照上诉人提供的证据——2010年2月份

工资表中工龄工资一栏认定上诉人入职时间,即为1996年4月3日。故上诉人工作期限为十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为10天。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上诉人未休年休假的天数为24天。因此,法院应支持上诉人24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五、关于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应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未支付2010年4、5月份加班工资,因发生争议诉至劳动仲裁委,不违反结算周期为半年的约定。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即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难道被上诉人的约定可以超越这一规定。另外,《杭州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也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即因各种原因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后5日内结清工资。中国之大,法律之多,哪一部法律法规规定发生争议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可以不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被上诉人未依法支付加班费和年休假工资,违反《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因此,上诉人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能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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