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办学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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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发布人:成教股发布时间: 2022-09-16 10:51:201、凡申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均需填写本表。

2、本表系存档材料,须用兰、黑钢笔正楷字体书写,字迹不清者,不予受理。

3、本表一式三份,正式批准后退还办学者一份。

一、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面向社会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二、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三、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五、公办学校参预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一〉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及资格证明文件、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 (学校占地面积、建造面积、教学设施等) 、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根据宣城市教育局制定的民办学校章程范本来制定);〈四〉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验资报告);〈六〉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第一条和第二条〈三〉〈四〉〈五〉〈六〉项材料。

〈一〉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允许的决定。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一〉申办报告和章程的审查;〈二〉申办人资格和办学能力的审查;〈三〉办学条件、经费来源及证明文件的审查;〈四〉办学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的审查。

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张家港市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非学历民办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规范教育培训审批机关的管理行为和非学历民办教育培训行为,维护非学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和《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省教育厅《关于对公办教育机构及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江苏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制定依据)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和备案的,面向社会举办的以实施学前教育、考试辅导、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活动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适用范围)第三条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教育培训市场的需求,纳入本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

民办教育机构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省、市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民办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指导思想)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配套政策,全面负责全市民办教育机构的规划、审批、管理、指导和检查评估等工作。

市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指导和检查评估等工作。

在国家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依法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机构。

(管理职责)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五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公民个人和不具备本市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办学的,需提供具有本市法人资格的办学担保。

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2〕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教育局制定的《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市教育局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维护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展实际,制定《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除外),适用本办法。

一、设置条件和标准(一)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公民个人办学,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章守纪。

在职公务人员(含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以公民个人名义举办培训机构。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和管理者。

(二)培训机构的办学方向、宗旨与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的宗旨,有明确的近期与长远办学目标和规划。

(三)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在福州市五城区设立培训中心的开办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培训学校不少于50万元;其他县(市)培训机构的开办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并出具注册验资报告。

2024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范本

2024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范本

2024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范本尊敬的教育部门领导:根据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繁荣和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化建设,特制定了《2024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范本》,旨在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民办教育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一、审批程序1. 准备阶段: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准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申请表格:详细填写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学项目、拟招生人数等基本信息。

- 办学计划: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师资队伍等。

- 经济实力证明:提供机构的资金证明,以确保机构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进行教育活动。

- 师资力量:提供教师的资格证书、聘任合同等材料,以评估机构的师资力量。

2. 提交申请:民办教育机构准备好申请材料后,向当地教育部门或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申请材料经过初步审核合格后,进入下一阶段。

3. 审核评估:教育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的审批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教育理念和办学目标的合理性。

- 师资力量和教学质量的保障措施。

- 基础设施和教学资源的配备情况。

- 经济实力和资金管理情况。

- 管理制度和教师队伍的培训情况。

- 其他与教育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因素。

4. 审批决策:根据审核评估结果,教育部门进行审批决策,并向民办教育机构发出审批通知书。

对于符合条件的民办教育机构,核发办学许可证,并公示在相关栏目。

二、审批要求1. 教育质量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明确办学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并配备符合资质要求的教师队伍,确保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2. 学校安全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盗、防灾等安全措施。

3. 经济管理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透明,同时应加强对经济实力的监督,确保能够正常开展教育活动。

4. 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教育机构存在的问题。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办学审批程序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办学审批程序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办学审批程序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民众对文化教育的需求不断增加。

为满足高品质的教育需求,越来越多的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应运而生。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不仅能满足人们对文化知识的需求,还能够辅助提高个人的职业技能。

不过,这些机构必须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来进行办学审批程序,保证其合法、规范经营。

一、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定义和特点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深化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指的是以非学历为特点,以提供文化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要内容的、非政府投资的教育机构。

它不受国家教育部门直接管理,也不直接颁发学历证书。

其特点是课程多样化,例如语言培训、美术培训、音乐培训、摄影培训、瑜伽培训、电脑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等;服务面向各行各业群体,例如老年人、儿童、农民工、职场人士等等;户外培训和国际文化交流等等。

二、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办学审批程序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必须进行办学审批程序,得到政府的认可才能够合法经营。

实际办学程序如下:1、取得经营许可证: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应依法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2、备案申请: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里,必须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申请,报告机构名称、机构类型、学科课程和教师资格等,以获得备案证书和教育单位代码。

3、审批标准: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审批标准以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为准。

它的审批标准和时限都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4、提供管理服务: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办学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教育政策,例如招生录取、师资培训、校园管理、安全工作等。

同时,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5、规范运作: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应遵守国家税务、财务、劳动和民事等法律法规,规范经营和财务管理,保证学生权益,健全内部管理,提高办学水平。

申请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审批程序与标准要求

申请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审批程序与标准要求

申请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审批程序与标准要求一、审批程序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提出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意向并报送一份可行性市场调研报告。

对基本符合申办条件的,审批机关告之所需申办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由举办者签章的办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审批机关实地检查拟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学场地及教学设施、设备。

审批机关受理申办事宜,并于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和向上级机关备案事宜。

对不同意设立的退回申办材料并说明理由。

审批机关下发同意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批复文件,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证》。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和批复文件,到民政局办理法人登记、公安局刻印章、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银行开设账户、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持学校公章、财务章到审批机关加盖印章印摸,登记银行帐号和收费许可证编号,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

二、标准及要求(一)申请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具有办学资格,具备办学基本条件。

1.办学资格①单位申请办学的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企业办学必须资信良好,具有一定规模。

②个人办学举办者必须是有舞钢市常住户口,享有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③举办者必须具有与所办教育项目、内容相适应的专业优势和特长。

④联合办学的应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和联合出资协议书。

阐明联合形式、出资方式及金额、各自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参加和退出办学的条件及程序,并根据出资比例经双方认可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2.办学基本条件①办学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遵守国家法律,要求具有良好思想素质、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到校履行领导职责;有5年以上的学校管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教育工作者;一般应有大本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能力。

韶关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及高中阶段教育机构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韶关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及高中阶段教育机构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韶关社会⼒量举办⾮学历⾼等教育及⾼中阶段教育机构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条,申办需满⾜以下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为能⼒。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条件;2)设⽴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学考试助学及其他⽂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民政府教育⾏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政部门备案。

⼆、办理材料主要内容包括:拟办机构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范围、招⽣对象、建筑⾯积。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举办者为个⼈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举办者为个⼈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取得⽅式(⾃有、租赁或购买)。

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登录⼴东省⽹上办事⼤厅韶关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员对材料进⾏预审,在2个⼯作⽇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预受理后,申请⼈按约定⽅式⾃⾏或邮寄韶关市教育局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员当场与⽹上电⼦材料审核⽆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长沙市教育局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及设置标准

长沙市教育局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及设置标准

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及设置标准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例。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一、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申办民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和教育培训学校者,向区、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区、县(市)教育局审批。

?申办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者,在长沙市城区内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在县(市)内向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市教育局审批。

?申办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者,向市教育局申请,由省政府审批。

?二、申办学校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冠以与审批机关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

学校名称,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湖南”等字样。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办学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证明材料。

?两个以上(含两个)个人或法人联合办学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8)章程修改程序。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四)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四)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1.办理程序(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①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②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③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④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教育局组织联审和考察。

职教科、基教科审核办学必要性,人事科审核师资配备,计财科审核办学资金,职教科进展实地考察。

(3)县教育局受理筹设民办小学、民办幼儿园的申请,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申请筹设民办初中和民办高中的,县局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4)同意筹设的,根据类别分别由市、县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3.办理时限30天4.收费标准不收费(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程序1.办理程序(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①筹设批准书。

②筹设情况报告。

③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④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⑤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⑥县教育局对举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民办学校的审核意见。

(2)教育局组织联审和考察。

中、初教科审核办学必要性,人事科审核师资配备,计财科审核办学资金,职社科进展实地考察。

(3)县教育局受理正式设立民办小学、民办幼儿园的申请,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初中和民办高中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4)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根据类别分别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说明理由。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3.办理时限3个月4.收费标准不收费(三)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程序1.办理程序(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请办学的报告。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加剧,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进修学习的重要性。

为了满足人们对职业培训和学历提升的需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逐渐成为了一个新兴的教育业态,为更多人提供了多种多样的培训课程和学习机会。

然而,由于市场监管存在缺陷,一些不良的机构也出现了,给人们的利益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不良影响。

因此,规范、审批和管理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申报策划首先,申报策划是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的第一步。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为了正常的运作,必须先取得教育部门的认可和审批,并进一步按规定经营。

申请教育培训机构的单位必须先进行策划,编写详细的申请材料,规划教学内容,制定管理制度等等,申请材料中包括有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资金、学科设置等内容,申请材料通过后,教育部门安排专家对该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和审核,确认其是否具有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能力。

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除了机构的申请审批之外,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也必须得到严格的审查,确保真正能够满足培训市场的需求、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能力。

此外,教育部门也要严格要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向学生提供详尽的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材内容,明确教学科目、时间、费用等方面的要求和限制。

机构在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时,需严格遵守教育行业标准,并对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进行实时监管和评估。

师资队伍和教学质量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和教学质量是考核机构是否给予认可的重点,机构要求教职工必须为具有教育背景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并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等等。

同时,机构也应该要求教职工在教学方面的实力得到专业认可,并对其进行培训和专业评估。

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力度,确保教学质量和师生满意度,在教育教学管理评估中得到更多的高分。

机构资金和税收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资金和税收问题也是审核机构需要关注的内容。

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程序【精选资料】

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程序【精选资料】

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程序一、根据《行政许可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二、申请许可程序:申请、受理、评估、审核、批准。

三、申请许可权限: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办理,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高等教育学校的办学许可,由举办者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市教育局报省教育厅审批。

举办学历教育的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中以及非学历中等教育的学校的办学许可,办学地点在市区的,由举办者向市教育局申请审批;办学地点在县(市)及上街区的,由举办者向所在县(市)或上街区教育局(教文体局)申请,由所在地教育局(教文体局)报市教育局审批。

举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其它相关教育机构的许可,由举办者向其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教体文局)申请审批。

四、郑州市教育局具体受理民办学校申请的部门是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

郑州市教育局在受理申请期间,派专人在办事大厅受理申请,解答咨询。

五、申请办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二)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郑州市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六、申请举办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的材料:(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在我市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且以实施考试辅导、继续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活动的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

第三条设立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布局规划的实际需求。

第四条教育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不得开展军事、警察、宗教、政治培训,不得从事迷信、赌博等宣传及培训活动。

第五条市、区(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机构的管理机关。

在国家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机构履行管理职能。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第六条设置教育机构按照以下权限审批:(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设置标准审批,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民办中初等教育培训机构由区(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可以由高层级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做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申请设立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者应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所限制的对象。

(二)有规范的名称,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其中,决策机构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理事应当具有同层次教育教学经验3年以上。

西安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和规范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培训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综合行政审批机构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从事托管、婴幼儿照护的市场服务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对受教育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实行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综合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鼓励、引导和保障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第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指导、监督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业规划和管理。

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分别负责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工作。

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公安(消防)、房管、物价、税务、质监、城管、卫计、食品药监、安监、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相关工作。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颁发《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颁发《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颁发《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4.06.24•【字号】宁教职社[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南京市教育局关于颁发《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教职社[2004]16号)各区县教育局:为了贯彻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行为,我局制定《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中出现的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附: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系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即:非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设置教育机构,须经国家行政许可,分别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设置以非学历文化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设置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培训机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经审批设置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

举办有特殊性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须经市级及以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为维护国家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教学秩序,普通中小学校不得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课程学科类为内容的教育培训机构。

初中小学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机构)的审批服务指南

初中小学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机构)的审批服务指南

3704810100801 行政许可初中、小学、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机构)的审批服务指南滕州市教育局发布2015-08-30初中、小学、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机构)的审批服务指南目录一、办理要素 (4)(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4)(二)实施机构 (4)(三)申请主体 (4)(四)受理地点 (4)(五)办理依据 (4)(六)办理条件 (4)(七)申请材料 (5)(八)办理时限 (6)(九)收费标准 (6)(十)咨询服务 (6)二、办理流程(一)申请 (6)1、提交方式 (7)2、获取收件编号 (7)3、获取收件凭证 (7)(二)受理 (7)1、材料补正 (7)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7)(三)办理进程查询 (8)(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8)(五)审批流程图 (8)三、法律救济 (8)(一)投诉 (8)(二)行政复议 (9)四、表单填写 (9)(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9)(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9)五、有关说明 (9)附件1.审批流程图 (10)2.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12)3.民办培训学校规范办学承诺书 (30)一、办理要素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初中、小学、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机构)的审批编码:3704810100801(二)实施机构 :滕州市教育局(三)申请主体:在滕州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初中、小学、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机构)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四)受理地点:滕州市教育局职成教科,地址:滕州市杏坛路165号。

(五)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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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
本文中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指由单位法人或公民个人举办的(不含以授予上岗证书、职业技术等级证书为目的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以各类非学历文化教育学习、培训和自考助学、考试辅导为主的培训学校(培训中心、培训班)(见附件一)。

二、办学审批程序:
民办教育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为民办教育的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或个人举办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都必须取得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才具有法定办学资格。

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申办不设立独立教育机构的培训活动或短期培训班,由县(市)区教育局直接审批;申办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由县(市)区教育局进行资格审查,市教育局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1、申办者应首先向所属县(市)区教育局提出办学申请,并按照规定报送申办材料(见附件二);
2、县(市)区教育局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初审。

对于基本符合申办要求者,由县(市)区教育局向市教育局书面报告初审意见,并报送整套申办材料。

3、市教育局组织力量对申办者的办学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并实地考察、评估办学条件(见附件三);
4、市教育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申办者作出答复。

对于符合要求的申办学校,正式发文批准成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5、申办者在收到办学批文和《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教育类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机构代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招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三、管理和服务:
本着“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进行有效管理和提供优质服务。

1、县(市)区教育局职责。

(1)负责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进行办学业务指导,督促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严格依法办学、加强学校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2)协调县(市)区同级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行为,依法维护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正当权益;及时向市教育局和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办学过程出现的问题;
(3)审批短期培训班办学,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4)初审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报送市教育局核准;
(5)负责监督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财产、财务、收费情况,牵头组织对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财务财产检查、审计,建立资产档案,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6)审查办理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有关办学、人事、财务、招生计划等变动手续或停止办学手续,报市教育局核准。

2、市教育局职责。

(1)负责对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制订发展规划;
(2)协调同级机构并监督下级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行为,依法维护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正当权益;
(3)颁发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受理备案、核准、审批相关事宜;
(4)开展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
(5)审查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广告;
(6)负责对出现问题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办学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提出整改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严重违规办学,教学质量低劣、扰乱办学秩序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四、年审办法: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底对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年度考察审核,确保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依法办学,诚信办学。

1、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对辖区内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逐校进行年度检查、评估,在每年12月份向市教育局报告年度检查结果(应事先报告检查实施方案),并同时将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办学许可证》收齐送交市教育局年审。

2、市教育局在县(市)区教育局的年度检查报告基础上,根据需要对部分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进行抽查,并公布年审结果。

对年审合格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由市教育局在《办学许可证》上注明意见、加盖公章确认;对年审不合格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将依照有关规定暂停其招生资格,限期整改。

五、其它
1、县(市)区教育局应参照上述程序和办法,对不设立独立机构的培训活动或短期培训班进行审批和管理。

10、其它要求的文件材料。

[附件三]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设立基本条件
1、单位申办者应在拟办教育机构属地具备法人资格,个人申办者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应有固定的办学场所和办公地点,并且符合规定的教学、安全、消防等标准;如属租赁,其租赁关系应稳定可靠,与办学年限相符,租期一般不低于1年;
3、应有与申办内容、规模相适应的教学用房(含教室、办公室、实验室或技能训练室等)、教学设施、设备和其它条件;
4、应有可靠、稳定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经费来源,必须具有与办学类别、办学规模和教学要求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开办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5、应有与申办类别相适应、具备上岗资格的学校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和核心专兼任教师队伍;学校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验,年龄不超过6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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