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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25-33

第25号--金融工具:揭示和呈报

目的

风云变幻的国际金融市场,导致了各种金融工具的广泛使用,从诸如债券之类的传统初级工具,到诸如利率掉期之类的各种形式的衍生工具,不一而足。资产负债表表内和表外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具有相当的重要性,本号准则的目的,是为了增进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这一重要性的了解。

本号准则对表内金融工具的呈报规定了某些要求,并指出了应予以揭示的关于表内(已经确认)和表外(未经确认)金融工具的信息。呈报准则涉及到金融工具在负债和权益之间的分类,有关利息、股利、损失和利得之间的分类,以及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应予以相互抵销的情况等。揭示准则涉及到关于影响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确定性的因素,以及适用于这些工具的会计政策等方面的信息。此外,本号准则还要求揭示这样一些信息,包括企业使用金融工具的性质和范围、它们所服务的业务目的、与它们有关的风险,以及管理当局控制这些风险所使用的政策等。

范围

1.本号准则应在呈报和揭示关于各种已经确认和未经确认的金融工具方面的信息时加以应用。但下列项目除外:

(1)对附属公司的权益,其定义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

(2)对联营企业的权益,其定义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3)合营中权益,其定义见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对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

(4)雇主和计划中对雇员就业后各种福利包括退休金所承担的义务,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退休金费用”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退休金计划的会计和报告”;

(5)在雇员股票认购权和股票购买计划下雇主应承担的义务;

(6)由保险合同所产生的义务。

2.虽然本号准则不适用于企业对附属公司的权益,但却适用于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所包括的所有金融工具,不管这些金融工具是由母公司还是由其附属公司持有或发行的。类似地,本号准则还适用于在合营中持有或发行,并且直接包括在合营者财务报表或通过比例合并包括在合营者财务报表中的金融工具。

3.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担在某一特定期间内发生或发现的事件或情况所产生的可认定损失风险的合同,包括死亡(在年金保险的情况下涉及年金保险受益人的生存)、疾病、残废、财产损失、对他人造成伤害和业务中断等。然可,当金融工具采用了保险合同的形式但是却主要涉及到金融风险(见第43段)的转移时,例如,由保险或其他企业签发的某些金融再保险合同和担保投资合同等,本号准则的条款还是适用的。具有保险合同义务的企业,在呈报和揭示与这些义务有关的信息时,应考虑应用本号准则的条款是否合适的问题。

4.具体涉及到某些金融工具的其他国际会计准则,包含了额外的呈报和揭示方面的要求。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退休金计划的会计和报告”,就分别加入了对融资租赁和退休金计划投资方面的特别揭示要求。此外,其他国际会计准则的某些要求,特别是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0号“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的一些要求,也适用于金融工具。

定义

5.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金融工具,是指能对一家企业产生金融资产同时又能对另一家企业产生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任何合同。

金融资产,是指属于以下各项的任何资产:

(1)现金;

(2)从另一家企业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契约性权利;

(3)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另一家企业交换金融工具的契约性权利;

(4)另一家企业的权益工具。

金融负债,是指具有下列契约性义务的任何负债:

(1)将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交付给另一家企业的契约性义务;或

(2)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另一家企业交换余职工具的契约性义务。

权益工具,是指能够证明企业资产扣除其所有负债后的剩余权益的任何合同。

货币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也称为货币性金融工具),是指可以收到或条要付出固定金额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公允价值,是指熟悉任况和自愿的各方在一项公平交易中,能够将一项资产进行交换或将一项负债进行结算的金额。

市场价值,是指在一个市场上,由于用官全国工具应获得的或者由于购买金田工具应付出的金额。

6.在本号准则中,“合同”是指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各方之间所签订的这样一份协议,它具有清楚的但又是签约各方几乎无法避免的经济结果,因为这种协议通常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合同,在这里是指金融工具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并且不一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

7.在第5段的定义中,“企业”一词包括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团体和政府代理机构等。

8.在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定义部分中,本身已包含了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的词语,但这些定义并不是循环的。当存在着交换金融工具的契约性权利或义务时,用以交换的工具就会产生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可以建立一连串的契约性权利或义务,但它最终将导致现金的收取或支付,或者是权益工具的购买或发行。

9.金融工具既包括初级工具,例如,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和权益证券等,也包括衍生工具,例如,金融期权、期货、远期合约、利率掉期和货币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无论已经确认或未经确认,只要满足金融工具的定义,就应按本号准则处理。

10.衍生金融工具产生了某些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具有在签约各方之间将所依据的初级金融工具所固有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金融风险,转移到衍生金融工具上面的效果。在合同开始时,衍生金融工具不会导致所依据的初级金融工具的转移。即使在合同到期时,这种转移也本一定发生。

11.诸如存货、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之类的实物资产以及诸如专利权和商标权之类的无形资产,不是金融资产。对这类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控制,可以创造产生现金流入或增加其他资产的机会,但不会产生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当前的权利。

12.诸如预付费用之类的资产,因为其未来的经济利益是收取货物或劳务,而不是收取现金或其他的金融资产,因此,它们不是金融资产。类似地,诸如递延收入和大多数担保债务之类的项目也不是金融负债,因为与它们有关的可能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是交付货物和劳务,而不是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13.不具有契约性规定的负债或资产,例如,作为法定要求的结果而由政府征收的所得税等,既不是金融负债,也不是金融资产。所得税会计在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中涉及。

14.不涉及金融资产转移的契约性权利和义务,不属于金融工具的定义范围。例如,由商品期货合同产生的某些契约性权利(义务),只能通过收取(交付)非金融资产得以了结。类似地,由租用某项实物资产的经营租赁所产生的契约性权利(义务),也只能通过收取(交付)劳务得以了结。在以上两种情况中,一方收取非金融资产或劳务的契约性权利以及另一方相应的义务,并不会为任何一方产生收取、交付或交换金融资产的当前的权利或义务。

15.实施契约性权利的能力或满足契约性义务的要求,可能是绝对的;在未来事件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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