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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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5]179

国税发[2005]17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2005-11-01 国税发[2005]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促进税收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地使用,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修改了部分税收执法文书。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及程序使用和管理税收执法文书。

同时,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优势,保证税收执法文书使用规范、流转畅通、归档及时。

二、本次制定、修改的税收执法文书共67 个(见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doc 文件),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使用的文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文书的联次,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没有纳入此次统一下发范围内,但已在总局(包括总局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制定的其他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税收执法文书可继续使用。

三、总局在制定、修改税收执法文书的同时,制定了税收执法文书标准(见附件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doc 文件)。

各级税务机关在制作、使用税收执法文书时,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

除有特殊规定或业务上有特殊需求的外,未在本次统一的文书,也应当按照《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制作和使用。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次推行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为契机,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认真总结和积累文书使用和管理经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征收管理司)。

此次下发的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点击右键下载)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税核…‟号(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的月应纳税经营额为元,月应纳税额为元(分税种税额见下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2008)-国税函[2008]2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2008)-国税函[2008]2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2008)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8〕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中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规定的行政复议时限不够明确。

现将修订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及使用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稽查局)。

附件:修订的“税务处理决定”(式样)及使用说明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附件________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_________税处〔〕号_______________:我局(所)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对你(单位)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_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一)1.2.(二)……二、处理决定(一)1.2.(二)……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设置。

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样式

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样式

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2005.10.18)执法文书目录1.税务事项通知书┄┄┄┄┄┄┄┄┄┄┄┄┄┄┄┄┄┄┄62.扣缴义务人登记表┄┄┄┄┄┄┄┄┄┄┄┄┄┄┄┄┄┄83.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104.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12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46.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167.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188.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199.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110.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221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2312.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2813.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2914.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3015.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3116.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3217.发票领购簿┄┄┄┄┄┄┄┄┄┄┄┄┄┄┄┄┄┄┄┄3318.代开发票申请表┄┄┄┄┄┄┄┄┄┄┄┄┄┄┄┄┄┄3719.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3820.挂失/损毁发票清单┄┄┄┄┄┄┄┄┄┄┄┄┄┄┄4021.发票换票证┄┄┄┄┄┄┄┄┄┄┄┄┄┄┄┄┄┄┄┄4122.调验空白发票收据┄┄┄┄┄┄┄┄┄┄┄┄┄┄┄┄┄4223.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4324.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4425.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4526.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4727.税务检查通知书(一)┄┄┄┄┄┄┄┄┄┄┄┄┄┄┄4928.税务检查通知书(二)┄┄┄┄┄┄┄┄┄┄┄┄┄┄┄5129.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5330.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5531.调取帐簿资料清单┄┄┄┄┄┄┄┄┄┄┄┄┄┄┄┄┄5732.询问通知书┄┄┄┄┄┄┄┄┄┄┄┄┄┄┄┄┄┄┄┄5933.询问(调查)笔录┄┄┄┄┄┄┄┄┄┄┄┄┄┄┄┄┄6134.陈述申辩笔录┄┄┄┄┄┄┄┄┄┄┄┄┄┄┄┄┄┄┄6435.税务稽查结论┄┄┄┄┄┄┄┄┄┄┄┄┄┄┄┄┄┄┄6736.税务处理决定书┄┄┄┄┄┄┄┄┄┄┄┄┄┄┄┄┄┄6937.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7238.税务文书送达回证┄┄┄┄┄┄┄┄┄┄┄┄┄┄┄┄7439.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7640.边控对象通知书┄┄┄┄┄┄┄┄┄┄┄┄┄┄┄┄┄┄7841.阻止出境决定书┄┄┄┄┄┄┄┄┄┄┄┄┄┄┄┄┄┄8042.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8243.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8444.解除阻止出境决定书┄┄┄┄┄┄┄┄┄┄┄┄┄┄┄┄8645.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8846.冻结存款通知书┄┄┄┄┄┄┄┄┄┄┄┄┄┄┄┄┄┄9047.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9248.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9449.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9650.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9851.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收据┄┄┄┄┄┄┄┄┄10052.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10253.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10454.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10655.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10856.强制执行申请书┄┄┄┄┄┄┄┄┄┄┄┄┄┄┄┄┄┄1157.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11258.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11459.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11660.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1196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2162.听证笔录┄┄┄┄┄┄┄┄┄┄┄┄┄┄┄┄┄┄┄┄┄12363.协助执行通知书(一)┄┄┄┄┄┄┄┄┄┄┄┄┄┄12664.协助执行通知书(二)┄┄┄┄┄┄┄┄┄┄┄┄┄┄12865.协助执行通知书(三)┄┄┄┄┄┄┄┄┄┄┄┄┄┄13066.涉税案件移送书┄┄┄┄┄┄┄┄┄┄┄┄┄┄┄┄┄┄13267.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134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号:(纳税人识别号:)事由:依据:通知内容: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设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29•【文号】国税函[2006]818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6〕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总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办法,初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

现将原拟制定的22项制度、办法的制定情况通报如下:一、关于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登记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

二、关于税控装置的推广和应用,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

三、关于欠税公告,制定下发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四、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五、关于税收执法文书,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六、关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抵税财物,制定下发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

七、关于纳税担保,制定下发了《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八、关于完税凭证的管理,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

九、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定下发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10.25•【文号】国税发[1993]109号•【施行日期】1993.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09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范征纳行为,推进以法治税,我局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本着规范统一,精简适用,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了部分全国统一格式的税务文书式样,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制定全国统一的税务文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是我国税收征管的基本法律、行政法规,要全面贯彻和落实这项法律行政法规,还需要有一系列具体的操作规范来保证征纳双方各项权利的行使和各项义务的履行。

因此,制定一套全国统一的税务文书,就为征纳双方提供了严格的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把征纳活动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利于促使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从而提高征管水平和征管质量,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这也是从制度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个具体体现。

对此,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要有充分的认识,并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二、制定全国统一的税务文书的原则、内容和范围此套税务文书基本上是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制作的,在设计的过程中主要本着规范统一、精简适用、便于操作的原则进行,基本上符合了征管工作客观实际。

由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所规定和涉及到的税务文书的种类和内容很多,目前在全国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所有的文书都作统一。

因此,此套文书主要选择了涉及税务机关行使征收、管理、检查、处罚职权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各项纳税义务以及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采用的适用各税种的税务文书作为全国首次统一的范围。

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填报的表单清册

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填报的表单清册
附件2
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填报的表单清册
序号 表单名称 1.税务登记类 1.税务登记类 1.1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政策依据 业务主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 征 管 和 科 技 发 展 处 税发〔2006〕38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鲁 国税发〔2006〕111号)。
表单名称
业务主管部门
所得税处、 国际税 务管理处
征管和科技发展 处
国际税务管理处
6
序号
表单名称
2.12
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政策依据 业务主管部门 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 办法 (试行)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翻印[2010]105 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国际税务管理处 发〔2009〕3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 东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10〕1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 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 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 〔2008〕 56号)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 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 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 税发〔2008〕2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 号)第16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 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 号附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 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 通知》(鲁国税函〔2004〕3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 征管和科技发展 处

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小微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小微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小微企业会计制度一、2022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是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根据财政部的财会〔2022〕17号文件,该制度从2022年1月1日废止。

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如何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22〕179号)本文书(表)已实行“免填单”服务:即纳税人可以不填写表格,直接由税务机关受理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资料或其口述,打印出制式文书,再由纳税人核对、签章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办结该涉税事项。

使用说明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时使用。

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填表说明:(1)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包括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五五摊销法;(2)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折旧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盘算法、重置法、偿债基金法和年金法等);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在备注栏注明批准的机关和附列资料;(3)成本核算方法: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采用的具体的存货计价方法或产成品、半成品成本核算方法;(4)会计核算软件: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填写记账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并在备注栏注明批准使用的机关和附列资料;(5)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各种附表,在“名称”栏按会计报表种类依次填写;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

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为了规范管理本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经济核算,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别制定本制度。

《询问通知书》附填表说明

《询问通知书》附填表说明

A11030《询问通知书》
【分类索引】
业务部门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业务类别
纳税信用与风险监控事项
表单类型
税务机关开具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 005〕179号)
【表单】
税务局(稽查局)
询问通知书
税询〔〕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请于年月日时到就涉税事宜接受询问。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税务机关地址: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表单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就涉税事宜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使用。

3.抬头处填写被查对象名称;“请”横线处填写接受询问人员姓名;询问的时间可填写到“日”也可填写到“时”;“到”横线处填写税务机关名称。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询”,稽查局使用设为“稽询”。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询问人,一份装入卷宗。

常见税务执法文书使用的五个要点

常见税务执法文书使用的五个要点

常见税务执法文书使用的五个要点能否正确使用税务执法文书,反映了一个税务机关执法水平的高低。

如果文书使用错误,不仅会影响税务机关的权威性,加大执法风险,有时还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正确使用执法文书,至关重要。

笔者依据工作实践经验,对常见税务执法文书使用的注意事项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参考。

“询问通知书”只适用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部分税务机关在使用“询问通知书”时,不区分被询问对象是否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律使用该文书,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规定,“询问通知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而设置,即用于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因此,该文书不适用于询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外的对象。

有的“询问笔录”不需要“询问通知书”不少税务人员以为,只要有“询问笔录”,就一定要有“询问通知书”,其实并非如此。

因为“询问通知书”仅适用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询问笔录”除了用于询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外,还可以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用于询问其他有关人员涉税情况。

此外,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询问时,也可能不需要再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税务事项通知书”应适用于专用通知书以外事项税务机关在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以及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应使用相关通知书。

目前,税务机关通知特定事项一般使用专用通知书,如“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核定定额通知书”“冻结存款通知书”“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等,但仍然有些事项未明确专用通知书,对此类情形,税务机关均可使用“税务事项通知书”。

陈述申辩笔录并非只用于行政处罚当前,税务机关往往很重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行政处罚事项的陈述权、申辩权,而忽视其对处理决定及其他税务决定的陈述权、申辩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为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二、非正常户管理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

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开展非正常户公告。

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

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

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加强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

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

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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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索引】业务类别税务登记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表单】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纳税人名称资料1.财务、会计制度
2.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3.折旧方法4.成本核算方法
5.会计核算软件6.会计报表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备注
纳税人:
经办人:负责人:纳税人(签章)
报告日期:年月日
税务机关:
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签章)
受理日期:年月日
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本表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表单说明】
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设置。

3.填表说明:
(1)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包括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五五摊销法;
(4)会计核算软件: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填写记帐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并在备注栏注明批准使用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5)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各种附表,在“名称”栏按会计报表种类依次填写;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

税务稽查业务基础题库 税务稽查方法及文书使用专题

税务稽查业务基础题库 税务稽查方法及文书使用专题

税务稽查业务基础题库税务稽查方法及文书使用专题一、单项选择题1.税务机关使用《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及时完整退还,调取期限不超过()。

A.30天B.2个月C.3个月D.6个月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使用《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2.《税务检查通知书(一)》适用于税务机关()。

A.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B.调查取证与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C.需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配合协助调查D.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展纳税评估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国税发〔2005〕179号)的规定,《税务检查通知书(一)》适用于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时使用。

3.《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主要用于记录()。

A.被查对象账簿凭证资料中的摘录内容B.案件具体事实C.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D.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应补缴税款情况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的规定,《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主要用于记录从被查对象的账簿凭证资料中摘录的内容;《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主要用于记录案件具体事实。

4.在税务稽查案件查办的过程中,《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适用的情形为税务稽查部门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

A.税务处理决定之前B.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之前C.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D.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国税发〔2005〕179号)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适用于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后,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前使用,依法当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促进税收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地使用,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修改了部分税收执法文书。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及程序使用和管理税收执法文书。

同时,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优势,保证税收执法文书使用规范、流转畅通、归档及时。

二、本次制定、修改的税收执法文书共67 个(见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使用的文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文书的联次,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没有纳入此次统一下发范围内,但已在总局(包括总局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制定的其他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税收执法文书可继续使用。

三、总局在制定、修改税收执法文书的同时,制定了税收执法文书标准(见附件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

各级税务机关在制作、使用税收执法文书时,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

除有特殊规定或业务上有特殊需求的外,未在本次统一的文书,也应当按照《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制作和使用。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次推行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为契机,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认真总结和积累文书使用和管理经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1.0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本篇法规中附件对应的文书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自2021年8月1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现将《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予以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一月四日附件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税务稽查执法文书目录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3.提取证据专用收据4.现场笔录5.勘验笔录6.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二)7.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8.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9.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10.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1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使用说明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七条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检举人口头、电话检举进行记录时使用。

3.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捺指印;检举人不愿签名、捺指印或者通过电话检举无法交由检举人签名、捺指印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

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

受理电话、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4. 被检举人为个人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分别填写被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被检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可不填写。

A01031《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A01031《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纳税人需要说明的与纳税有关情况:
纳税人
经办人:负责人:办税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税务机关
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四、表单说明
1.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时使用。
6.合并(分立)时欠缴税款情况:应按项目填写合并(分立)时所有各方的欠税情况
7.合并(分立)后基本情况:应按项目填写合并(分立)后的所有纳税人情况。
8.纳税人需要说明的与纳税有关情况:由报告的纳税人填写与纳税有关的情况。包括:资产的分配、主要业务的归属、人员安排等。
9.本表一式多份,税务机关存档一份,合并、分立的每户纳税人存档一份;解散、撤销、破产的纳税人存档一份。
合并(分立)前基本情况
纳税人
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负责人
生产经营
地址
是否欠税
合并(分立)时欠缴税款情况
纳税人
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税种
税额
税款所属期
合并(分立)后基本情况
纳税人
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负责人
生产经营
地址
备注
告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A01031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税务登记
(二)表单类型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贯彻意见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贯彻意见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贯彻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6.05•【字号】乌地税函[2006]228号•【施行日期】2006.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贯彻意见(乌地税函〔2006〕228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税收征管局: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2006〕6号)精神,2006年被自治区地税局确定为“税收征管年”。

为了贯彻落实“税收征管年”的各项工作,根据乌鲁木齐市地区的具体情况和2006年工作总体思路,经研究决定,现提出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一、“税收征管年”工作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深化征管改革,完善征管机制,开拓创新,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牢固树立税收征管工作的大局观念、法制观念、创新观念、效率观念、服务观念及责任观念;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纳税评估办法,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加大稽查力度,优化纳税服务,认真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水平。

二、成立“税收征管年”工作领导小组市局成立领导小组,负责部署、指导、协调、检查全市“税收征管年”的各项工作。

组长:曹明忠副组长:努尔夏提?伯尔达力、郭新民、袁红星。

成员:王哲、吴生锦、赵剑平、侯彬、范秉杰、赵昆英、赵云喜、江湃、田德林、张静、陶维春。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开展税收征管年的工作调研;指导、督促和检查“税收征管年”各项措施的落实;研究、协调和解决各地在税收征管年工作中的问题;总结工作,推广经验,表彰先进,并将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征管处,具体负责“税收征管年”各项工作的落实。

税务稽查文书式样-2013

税务稽查文书式样-2013

税务检查证行政执法证出示情况确认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另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标志或者执行此项公务的专用证明,不按规定表明身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将对你单位进行税务检查,请你单位指定相关人员对检查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和《行政执法证》的情况进行确认、核对,核对无误后签字:如果检查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行政执法证,你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税务机关(公章)年月日税务检查告知书:一、您的权利:(一)对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稽查未达到两人以上或未出示《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二)对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被查对象有权提出税务稽查人员回避。

(三)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政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有要求税务机关为自己的情况保密;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申辩权、陈述权。

(四)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税务稽查人员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因不当或违法造成的损失,被查对象有权按法定程序提出赔偿请求。

(六)对税务稽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查对象有权按法定程序提出听证、复议、诉讼。

(七)对税务稽查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控告或检举。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您的义务:(一)被查对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二)被查对象在税务稽查人员依法执行稽查时应积极配合,不得干扰、阻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业务岗责体系及操作规范》的通知(2008年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业务岗责体系及操作规范》的通知(2008年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业务岗责体系及操作规范》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25•【字号】新国税办[2008]223号•【施行日期】2008.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业务岗责体系及操作规范》的通知(新国税办〔2008〕22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理顺基层征管机构设置,落实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完善基层征管体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国税发〔2007〕61号)的安排,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落实“两个减负”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精简业务流程、方便基层操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原则,自治区国税局将《税收征管岗责体系(试行)》和《税收征管业务岗位工作操作规范(试行)》进行了整合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税收征管业务岗责体系及操作规范(2007年版)》(以下简称《规范》)印发给你们,并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岗位设置遵循的原则(一)因事设岗的原则。

岗位设置以共同属性的事项形成的业务单元为基础,结合税源管理机构调整和简化流程的要求予以确定。

对现有的税收征管业务进行了整理和归类,以确保业务的完整;按照业务不交叉的要求,在确保每个岗位的事权相对独立和完整的前提下,对税收业务进行单元化处理;以业务量均衡为基础,对单元化的税收业务进行整合,形成岗位及岗位职责。

(二)遵循法治要求的原则。

对一项完整的税收业务,如果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相关工作环节必须分离或分别设立岗位的,在设置岗位时予以体现。

(三)兼顾制约和效率的原则。

遵循制约原则就是将影响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影响税收执法公正的业务按照工作环节分配到若干个岗位协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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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5】第179号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促进税收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地使用,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修改了部分税收执法文书。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及程序使用和管理税收执法文书。

同时,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优势,保证税收执法文书使用规范、流转畅通、归档及时。

二、本次制定、修改的税收执法文书共67 个(见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使用的文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文书的联次,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没有纳入此次统一下发范围内,但已在总局(包括总局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制定的其他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税收执法文书可继续使用。

三、总局在制定、修改税收执法文书的同时,制定了税收执法文书标准(见附件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

各级税务机关在制作、使用税收执法文书时,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

除有特殊规定或业务上有特殊需求的外,未在本次统一的文书,也应当按照《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制作和使用。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次推行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为契机,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认真总结和积累文书使用和管理经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征收管理司)。

此次下发的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
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
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
附件2
税收执法文书标准
为规范、简化税收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有利于信息化管理,促进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如下:
一、文书名称
统一对外文书的税务机关名称,除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和部门之间对等原则外,均采用“××税务局”,与现行文书发文文头保持一致,税务局和稽查局都使用的文书,文头采用“××税务局(稽查局)”。

二、文书字号
文书字号统一为“税〔〕号”,年份应使用公元全称,去掉“年”字,例如“2004”不得写成“04”,并用六角号“〔〕”括起;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序号前一律不加“第”字和虚位“0”。

稽查局使用文书时,应在字轨中增加“稽”字,以区别于本级税务局。

如《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税务局使用时,字轨为“税强扣〔〕号”;稽查局使用时,字轨为“税稽强扣〔〕号”。

三、引用条款
文书引用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时,应尽量直接标明具体的条款,并引用原文。

四、文书的受理和审批
文书的受理和审批栏,统一使用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签章。

在使用中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例如《税收征管法》明确为税务局局长批准的,签字的负责人应为局长。

五、告知事项
文书中有告知事项的,统一将告知事项作为文书的内容,放在文书正文的尾部。

复议事项中应写明具体的复议税务机关名称,需要先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在告知事项中标明。

六、技术规范
1.文书尺寸。

除有个别要求的文书外,统一使用A4幅面纸张(210mm×297mm)印制。

2.字体字号。

税务机关名称使用2号宋体;文书名称使用1号宋体;文书字轨文号、字号和正文使用3号仿宋;表格内文字使用小4号仿宋。

使用说明使用3号仿宋。

3.文书一般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

4.文书页数在2页或者2页以上的,需在页码处标注“共×页第×页”。

5.取消一式两栏或多栏文书,统一采用一式多份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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