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
法规名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所属分类:规章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发文时间:2015-12-08 录入单位:公路局录入时间:2016-01-11附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8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全文)《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已于xx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和《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包括路基路面(含交通平安设施)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机电工程、环境保护配套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对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施工平安的监理。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
第四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视机构具体负责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视管理。
第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方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都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体系。
信用档案中应当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的根本情况、业绩以及行政处分记录。
第八条依照本方法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公路工程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二) 建立资金已经落实;(三)工程法人或者承当工程管理的机构已经依法成立。
第九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方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工程、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工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投标报价编制是一项工程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工作,除了要调查到准确的材料价格,能熟练准确套用交通部下发的现行相关定额和编制办法外。
现在,我就整理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相关信息。
公路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前的准备工作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和制定图纸,核对工程数量是投标报价的基础工作,投标人员必须认真阅读、反复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工程项目状况、工程量状况和技术特点、施工中存在的风险,才干准确了解业主意图和要求,合理调整报价,尤其是对“投标须知〞、“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和“技术规范〞中内容特别注意。
其中“合同专用条款〞尤其要注意,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修改,报价前应对专用条款中修改和补充部分进行重点研究,因为有时业主往往将对有些工程细目要求高于一般施工和定额要求的内容及一些不合理的条件加入其中,做报价时要充分合计到这些要求和条件,避免无法克服的风险。
在编制预算时要积极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例如文件中要求的工期、质量等级、清单各细目的组成、工程数量的单位,清单中暂定金额等都不能随意变动,否则容易造成工程造价偏离而不能中标。
当理解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后,投标人必须把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和制定图纸中所对应的工程数量加以核实,将两者不相符的工程数量一一列出,并请业主澄清。
但如果没有业主对所提出问题的补遗或解答,投标人不得擅自改动,必须按清单中的工程量进行预算,避免因对投标文件的不同理解而造成合理标价反而成了废标的可能,在核对数量的同时,还要注意是否有遗漏的项目,同时将不相符的工程量标记出来,并进行数量变化大小、变更趋势的分析,以供后期报价调整进行不平衡报价时参照。
工地现场视察和收集相关资料在编制预算前,到工地现场进行实际视察也是投标的重要工作,主要了解以下内容:第一:了解项目所在地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候气象等状况,以便确定所投标段的项目部驻地、预制场地、搅和场地的具体可行的位置和工程的有效施工期。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七 条
招 标 人应 当根据
招 标项 目的特 点 和需要 .编 制招
标 文件 。
二 级 及 以 上 公 路 和 大 型 桥
采用邀 请招 标 的 ,招标 人应
当以发送 投标邀 请 书的方 式 .邀
梁 、隧道工 程 的主体工 程施 工招 标文 件 ,应 当按 照交 通部颁 布 的
En i e rn o s r c i n g e i g Co t u t ̄ " n "L n l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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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图分 类号 :T 6 26 一5. 文献 标 识 码 :E 文 章 编 号 : 10 — 7 6 2 0 )2 0 1— 5 0 24 8 (0 6 1— 00 0
M eh d o m i ita in f r Bi d n s o g wa t o s f r Ad n sr to d i g f Hih y o
第三条
下列 公 路工程 施工
招 标人 不具 备 本条前 款规 定
条 件 的 .应 当委 托具 有相应 资 格 的招标 代理 机 构办 理公路 _ 程 施 T 工 招标 事 宜 。 任 何 组织 和个 人不得 为招 标
人 指定 招标 代理 机 构 。
项 目必 须进行 招标 ,但 涉及 国家 安全 、国家 秘密 、抢 险救灾 或者
第七条 公 路工 程施 工招标
第十 条 的项 目应 当具备 下列 条件 :
公 路 工程施 工招 标
( ) 二 施工 单项 合 同估算 价在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公路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为了保障公路工程的质量和效益,确保施工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招标投标过程应公平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2. 透明原则:招标投标的整个过程应对所有投标人公开透明,不得存在任何不透明的行为。
3. 公开原则:招标投标的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都能平等获取相关信息。
4. 竞争原则:招标投标应采用竞争性的方式进行,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5. 诚信原则:招标投标各方应本着诚信原则进行合作,不得有欺诈、串通等违法行为。
三、招标投标管理的程序1. 招标准备阶段a. 制定招标文件:招标人根据工程需求制定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等。
b.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通过媒体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要求等。
c. 投标文件购买: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购买投标文件。
2. 投标阶段a.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时递交给招标人。
b. 开标:招标人组织开标会议,公开拆封投标文件,并记录相关信息。
c. 评标:招标人根据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公示。
3. 中标阶段a. 中标通知: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通知中标人,并签订合同。
b. 不中标通知: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通知未中标人,并说明理由。
四、招标投标管理的具体要求1. 投标人资格要求a.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如建造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b. 投标人应具备相关工程经验和技术能力,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工程。
c. 投标人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能够履行合同义务。
2. 投标文件要求a. 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
b. 投标报价应明确工程总造价、工期、支付方式等。
c. 施工方案应详细说明施工方法、工程进度安排、质量控制措施等。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章法律责任篇一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招标人自行招标,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二)未通过“管理平台”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三)招标人未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四)确定中标人后,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或者评标:(一)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所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二)招标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标人多轮次报价、投标人保证报价不高于历史价格等违法条款;(三)不按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时未重新招标而直接发包;(五)开标过程、开标记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六)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排斥投标人;(七)以任何方式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以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评标结果。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或者集中资格预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章附则篇二第四十八条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总体情况、公开招标及招标备案情况、重大违法违约事件等信息。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3篇)
第1篇一、总则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三、招标投标原则1. 公开原则: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确保各方当事人平等参与。
2. 公平原则: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正当竞争。
3. 公正原则: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正执行,保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诚实信用原则: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真实、合法、有效。
四、招标投标程序1. 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招标条件、投标资格、投标文件要求等。
2. 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业绩和信誉。
3. 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商务文件等。
4. 投标截止: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接收投标文件。
5. 开标、评标和中标: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评标活动,按照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人。
6. 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施工合同。
五、监督管理1.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六、法律责任1.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未按规定组织开标、评标活动等,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工程施工以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招标文件,负责国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适用于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料备案程序、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文件,负责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示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评标阶段否决投标的依据和原因等信息;(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公告;(四)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予以公告并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第2号令2002)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第2号令2002)(交通部第2号令2002.06.06)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法人已经成立,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招标人)。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二)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保护公平竞争,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我局公路建设事业健康地发展,根据《公路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萍乡市公路管理局湘东分局的公路新、改建工程和其大中修工程。
第三条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分局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实行施工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1、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审批;2、已列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资金已落实;3、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保证工程项目分年度连续施工;4、标书已编制完毕.第五条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据本办法进行,议标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由招标单位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1、组织编制招标文件;2、编制标底;3、发布招标通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4、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5、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出售招标文件;6、组织投标单位勘察工程现场;7、组织标前会;8、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书;9、召集开标会议;10、审查投标书与投标保函;11、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编写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单位;并按项目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标报告;12、发出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拟定稿;13、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根据工程情况决定是否履行公证手续。
一切评标活动均应执行保密制度。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实行资格预审.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
投标申请人按照招标通告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第八条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1、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担保银行的证明和帐号等;2、投标者的等级证书、固定资产、各类人员的专业和技术构成;试验设备和机械设备的配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工程施工以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招标文件,负责国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适用于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料备案程序、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文件,负责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示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评标阶段否决投标的依据和原因等信息;(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公告;(四)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予以公告并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24号令-无删减范文
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24号令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24号令1.引言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24号令,是为了规范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公路建设的规范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档将逐步介绍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
2.概述招投标管理是公路工程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是确保工程实施过程合法、公平、公正的必要手段。
招投标管理办法24号令旨在明确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权责,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及评标工作,确保公平竞争和公正评选。
3.主要内容3.1 招标人的义务- 公示招标信息:招标人应当在合适的媒体上公示招标公告,明确工程的性质、范围、时间、地点、要求等信息,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 提供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并提供给符合条件的投标人,确保投标人对工程的充分了解,能够完成准确的报价和合理的施工方案。
- 组织开标、评标: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和评标活动,并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
开标应当公开透明,评标应当客观公正,遵循招标文件的要求。
3.2 投标人的义务- 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工程的具体要求和评标标准,确保自己的投标方案符合需求。
- 按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齐全的投标文件,并按时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文件要求包括技术方案、报价、施工计划等内容。
- 配合开标、评标: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开标和评标活动,提供必要的说明和材料,配合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3.3 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 审核与监督: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行为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招标与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 提供咨询与指导: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供专业的咨询与指导,帮助招标人制定招标文件、评标标准等,并协助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
- 保护各方权益:招标代理机构应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处理投诉和争议,确保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5年24号部令)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8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8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8.26【实施日期】1989.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89年8月26日交通部令第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平竞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在投标者自愿的前提下,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第三条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公路建设计划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除利用外资的项目需通过国际招标及个别不宜招标的项目外,都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四条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公路工程规模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工作,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交通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招投标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杜绝一切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单位(即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四)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单位可以委托或指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咨询、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及其他相当机构,负责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八条实行施工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经审批;(二)已正式列入国家或地方公路建设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三)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保证分年度连续施工;(四)标书已编制完毕。
第九条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促进公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招标人应当依法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组织公路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投标人的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承担相应工程的能力和条件。
第六条投标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积极参与公路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招标人的职责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招标投标的项目范围、规模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的标的、技术要求、投标条件、评标标准等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展资格预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评标,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
第三章投标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投标人有权选择是否参与公路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自愿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确保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保护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他人的相关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擅自更改或撤回投标。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遵守招标人的相关规定,按照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接受评标结果,如对结果有异议,可依法提起申诉。
第二十条投标人需积极配合招标人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建设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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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失效]发文单位:交通部文号:交通部令第8号发布日期:1989-8-26执行日期:1989-10-1生效日期:2002-7-15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招标文件及标底第四章资格审查第五章投标第六章开标、评标与定标第七章合同签订第八章管理、监督与纠纷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平竞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在投标者自愿的前提下,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第三条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公路建设计划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除利用外资的项目需通过国际招标及个别不宜招标的项目外,都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四条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公路工程规模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工作,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交通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招投标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受国家的保护和约束,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杜绝一切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单位(即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四)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单位可以委托或指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咨询、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及其他相当机构,负责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八条实行施工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经审批;(二)已正式列入国家或地方公路建设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三)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保证分年度连续施工;(四)标书已编制完毕。
第九条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
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
招标单位选择数家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
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
对个别施工难度大,工期特别紧以及情况特殊的公路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可邀请或通过主管部门指定数家施工单位,通过协商,议定标价及有关事宜。
参加议标的施工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本办法进行。
议标工作的有关事项由招标单位或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和分部或分项工程招标。
招标形式应在招标广告或招标邀请函中说明。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承包,一般采用单价合同的形式;工程简单,工期短,投资较小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工程总价合同。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由招标单位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四)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者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五)组织投标者勘察工程现场,针对投标者的询问,解释招标文件中的疑点;(六)组织编制标底;(七)接受投标者的投标书;(八)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与由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九)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提出评标报告,确定中标者;并按项目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标报告;(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拟定稿(副稿);(十一)与中标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根据工程的情况决定是否履行公证手续。
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一切评标活动均应保密。
第三章招标文件及标底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一)合同文件,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投标书,履约保函格式等。
(二)技术规范,包括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量计量规则、验收办法及要求。
(三)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文件及主要图纸,工程数量清单,地质水文勘察、试验资料及特殊工程要求等。
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局部修正时,招标单位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者。
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局部修正,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招标单位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未按上述要求提前通知投标者,给投标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五条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可以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两种形式。
标底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或投资包干的限额之内。
也可将批准的总概算的相应部分作为标底。
如标底突破批准的概算,必须先经原概算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编制标底时,应考虑主要设备、材料、人工在工程建设期内的涨价因素。
一般宜以年增长系数的方式包括在标底中,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以便于投标。
第十七条每一个招标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标底。
明标招标时,标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布;暗标招标时,标底在开标前应严格保密。
第四章资格审查第十八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
招标单位必须对投标者承担该项目的施工能力进行审查,作出评估。
第十九条投标者按照招标广告或邀请函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招标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技术要求,统一审查标准,在同等条件下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一)投标者的营业执照、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担保银行及证明、账号等;(二)投标者的等级证书、固定资产、各类人员的专业和技术构成;试验设备和机械设备的配备。
特别是拟承担本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员和设备的情况;(三)投标者的经营管理情况,任务分布与近五年完成任务的情况,工程质量与工期,同类工程实绩,近几年财务平衡表,社会信誉等;(四)投标者正在承担的任务,包括已开未完项目及待开工项目,目前承担新工程的实际能力等。
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内容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申请者的上级主管部门证明。
第五章投标第二十一条资格预审合格并接到招标文件的投标者,应按时参加招标单位主持召开的投标预备会(即标前会)及察看现场,按照“投标须知”的要求填写“投标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内按要求的份数将“投标书”送交招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投标书送交招标单位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者调整已报的报价,应以正式函件提出并附说明。
上述函件应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投递,与投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任何函件,包括投标书,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不予接受,原封退回。
第二十三条投标书及任何说明函件应经单位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采用双层密封信封,密封后投递或递交招标单位。
第二十四条投标者除按要求填报“投标书”外,可以根据项目和本身的情况,在报送投标书的同时提交建议方案及选择性报价,供招标单位选用。
第二十五条投标者在递交投标书时,应同时提交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或交付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交付方式及保证金清退办法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者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哄抬标价,不得对招标单位行贿,违者丧失投标资格,并无权请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开标、评标与定标第二十七条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的时间,由招标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招标内容确定,大中型项目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八条开标仪式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
投标者应出席开标仪式,同时邀请招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当地计划、建设和经办建设银行以及项目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参加。
进行公证的,应有公证机关出席。
第二十九条开标时,由招标单位及有关各方检查各份标书的完整性;招标单位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并宣读各份投标书主要内容。
第三十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废标处理:(一)投标书未密封;(二)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三)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四)投标书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五)投标者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个施工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不在此限。
(六)投标者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七)投标者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八)投标者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
第三十一条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主持,组织项目设计单位、经办建设银行、项目监理工程师以及有关工程咨询机构和技术经济专家,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完成评标报告后,由招标单位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评标报告按项目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核备。
第三十二条评标定标的原则是:报价合理、施工方案可行、施工技术先进,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
评标时,应根据上述原则就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投标者的信誉及优惠条件等,制定出具体的评定标准或评分标准,并据此对投标书逐一评定,以求全面、公正。
第三十三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请投标者就投标书的有关问题提供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投标者应做出书面答复。
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应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评标定标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办法,也可采用打分制办法,无论投票或打分,都应在委员会或小组成员对投标文件和投标书充分讨论和评议后进行。
第三十五条开标后,招标单位和投标者不得通过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改变投标书的实质内容和报价。
第三十六条开标后,如所有投标者的投标书报价均超过标底10%以上时,招标单位应检查标底计算是否有误。
如无误,且经招标单位与所有投标者议标仍不能降低标价时,招标单位可以宣布此次招标无效;并在慎重审查标书、修改标底的基础上,重新组织招标或议标。
对报价低于标底20%的投标书,如无充分理由证明能够保证降低造价的,评标时可不予考虑。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泄漏评议、会谈及其他工作情况。
在评标定标工作期间,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不得出席由投标者主办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八条开标仪式后,一般应在15天内完成评标定标工作,并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知所有投标者。
大型项目的评标定标工作最多不超过40天。
第七章合同签订第三十九条中标者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15天内与招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签订合同的唯一依据是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效的补充文件和信函。
第四十条任何一方不得以提出第三十九条所列文件内容以外的条件未获满足为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中标者拒签合同,无权请求返回投标保证金,招标单位拒签合同,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签订承包合同时,中标者应向招标单位送交由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证书(简称“保函”)。
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10%。
合同履行后,保函金额应予收回。
无法定理由,投标者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保函金额,招标方不履行合同的,应该双倍返还保函金额。
第八章管理、监督与纠纷处理第四十二条交通部和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本办法,指导招标投标工作的开展;(二)参加大型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