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宁波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宁波国家高新区
宁波城市管理技术规定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号: 甬政发[1999]106号发布时间: 1999-07-01 1999年6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甬政发[1999]106号批准1999年7月1日宁波市规划局第1号通告发布1、居住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面宽大于30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的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且其最小间距应大于24米。
2、面宽小于和等于30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并且其最小间距应大于24米。
(五)在符合本条(一)至(四)项间距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8米;多、低层建筑与北侧高层建筑、中高层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六)当低层居住建筑南侧建筑为一、二层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当南侧建筑为三层时,其最小间距不消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新建一类低层住宅,其间距为南侧低层建筑高度的2倍以上。
(七)多层建筑的山墙端距,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当较高一幢建筑为六层时,端距应不小于6米;六层带车库时,端距应不小于6.5米。
当较高一幢建筑为七层时,端距应小于7米;七层带车库时,端距应不小于7.5米。
低层与低层的山墙端距应不小于5米;低层与多层的山墙端距按多层层数予以控制。
遇小区道路通过的,其端距按批准的小区规划道路宽度执行。
当与消防等有关规定有矛盾时,以二者的较大值控制。
新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均应在前款规定的条件下,通过改进规划布局和建筑设计,积极改善居室日照条件、自然通风条件和环境质量。
第十五条医院病房大、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的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及声廊等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南侧为多层建筑或中高层住宅的,其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在旧城改造地段,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
(二)南侧为高层建筑的,其间距应通过日照分析来确定,保证被遮挡的前述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日照有效时数。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区规划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区规划发布日期: 2008-2-21 发布机构: 宁波市规划局规划编审处一、规划编制目的与意义宁波国家高新区建设是实现宁波“中提升”目标的战略选择,是促进宁波经济发展、产业升级、结构优化的推进器,也是加快宁波城市空间重构和功能疏解的重要步骤。
随着高教园区北区、东部新城等周边地区的快速发展,高新区的发展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为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协调发展,进一步优化园区内部空间结构,特编制分区规划,以更有效地指导城市建设。
二、主要规划内容1、规划范围与期限高新区总用地面积18.9平方公里,主要分为两块。
一是位于世纪大道西面约1平方公里的启动区,另一部分具体范围为:西起世纪大道,东至东外环路,南至通途路,北至甬江,占地17.9平方公里。
规划期限与总体规划保持一致,规划期限为2004-2020年。
2、目标与功能定位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新时期宁波城市建设的重点,其发展与建设的目标应着眼于全省乃至更大的经济区域,担负提升宁波、服务浙江、辐射东南沿海、参与国际竞争的重任。
因此本区的功能定位:长江三角洲地区重要的科技创新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3、用地与人口规模规划高新区总用地18.9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设用地16.6平方公里,规划总人口15.5万人。
4、空间结构未来高新区通过院士路加强园区南北向与高教园区及东部新城的联系。
园区规划结构为:一心、一轴、三区、多个功能单元。
一心:位于园区的中心地带,是为全区产业体系服务的核心。
一轴:连接各区块的生活、休闲轴。
三区:聚贤路以西的科技新城区、聚贤路以东的高新技术产业区及梅墟老镇改造区。
多个功能单元:指居住、研发、产业、教育等多个功能单元。
5、用地布局(1)居住用地规划居住用地412.6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24.9%,人均26.6平方米,规划共形成7大居住社区。
其中6个为纯居住社区,1个为居住、办公混合社区。
(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园区规划构建布局合理、配置完善、服务高效的公共服务网络。
宁波市长乐东地段-HS03控制性详细规划
宁波市长乐东地段(HS03)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1、总则1.1规划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一步深化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所确立的发展目标,明确本编制区未来发展方向及策略,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更好地协调各专业、各部门的需求和规划管理的要求,特编制本控制性详细规划。
1.2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3)《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10;(4)《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5)《宁波中心城海曙片区分区规划》;(6)《宁波市中心城西部地区规划研究》;(7)《宁波市城市社区布局规划》、《宁波市三江片基础教育设施规划》、《宁波市中心城商业网点规划》、《宁波市城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宁波市城市体育设施规划》、《宁波市三江片菜市场(菜篮子超市)规划》、《宁波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宁波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控制性详细规划》、《宁波市三江片加油加气站调整规划》、《宁波市三江片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宁波市三江片河网水系专项规划(城区内河片)》、《宁波市城市地下空间及人民防空规划》等相关专项(专业)规划;(8)涉及城乡规划建设的其他法律、法规;(9)其他相关的标准规范及规划文件等。
1.3规划范围本次规划的长乐东地段位于海曙区,北至通途路、东至机场路、南至望春路,西至规划望童北路,规划总用地面积为52.44公顷。
1.4规划期限本次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保持一致,规划基准年为2009年。
1.5规划成果本规划成果包括法定文件、技术管理文件和附件三大部分。
法定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控制内容,包括法定文本和法定图件;技术管理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控制内容,包括技术管理文本、图纸和图则;附件是对规划内容和规划过程的必要补充和说明,包括研究报告、规划编制与修改情况说明等。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中心城总体规划图一、基本情况1、城市概况宁波位于我国海岸线中段,长江三角洲南翼,东临舟山群岛,南依三门湾,西接绍兴市,北濒杭州湾。
下辖6区5县(市),市域总面积9365平方公里,总人口660.86万人,其中市区面积2560平方公里,人口291.87万人。
改革开放以来,宁波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显示出巨大的活力和潜力,成为国内经济发展最活跃的地区之一。
2005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2446.4亿元,财政收入466.5亿元,港口货物吞吐量达2.7亿吨,居全国第二,集装箱吞吐量520.8万标箱。
随着北仑深水良港的开发建设,宁波城市空间由河口向滨海演进,形成了三江、镇海、北仑三片临江、滨海发展的空间格局。
城市综合竞争力跻身全国十强,被评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和全国首批文明城市。
区位图2、宁波社会经济及城市发展的趋势与要求“十五”时期是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在城市化稳步推进和长三角区域格局重组的大背景下,宁波社会经济和城市发展面临新的发展趋势和要求:首先,城市化发展战略对宁波提出了新的要求。
浙江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要把城市化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必须建设几个具有国际性功能、跨省域影响力与较强创新能力的城市,以强化我省在全国及长江三角洲地区的战略地位。
据此,宁波作为我国东南沿海重要的港口城市,长江三角洲南翼经济中心,拥有深水港优势,将大力发展港口海运业、临港型工业和出口加工业,完善城市功能,进一步增强中心城市辐射与集聚功能。
其次,《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1995-2010》对宁波都市区发展提出了新的目标。
国务院批准的《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1995-2010》中明确提出了发展三个都市区的目标,其中宁波都市区由宁波市区、舟山市区、奉化市区组成,实现甬—舟港口整体开发。
由此,宁波城市将突破现有的城市格局框架和城市形态,城市规划要从更大的空间范围内考虑设施的配置、交通的联系和产业的联动。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
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各类货运场站、配套停车场地等用地
U2a 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 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
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
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
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
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
轨道交通、隧道、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
中心、采供血机构等用地
4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
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
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
Rm
C C1
住宅混合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以服务式公寓为主混合商业办公的用地.(一般 指单栋建筑的功能复合用地,不包括用地规模 较大的混合,该类混合应按照功能细分,区分用 地类别)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 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 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 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办公用地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
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
路用地
S11
2014年新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_图文
1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ZZJ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用地管理 (1)第一节城市建设用地 (1)第二节地下空间 (5)第三节绿地与广场用地 (7)第三章建筑管理 (8)第一节建筑间距 (8)第二节建筑退让 (19)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26)第一节城市道路 (26)第二节公共交通 (28)第三节停车场及加油加气站 (30)第四节步行与非机动车 (32)第五节市政管线综合 (32)第五章城市景观 (35)第六章村庄管理 (40)第一节一般规定 (40)第二节建设用地 (41)第三节建筑管理 (45)第四节公用设施 (48)第七章附则 (49)附件一名词解释 (50)附件二:用地混合引导表 (5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建设用地第四条结合本市用地实际,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作局部优化。
在居住用地中增加其他居住用地(Rr),包括服务式公寓用地(Rra)、职工宿舍用地(Rrc)和老年居住用地(Rrd)。
工业用地中增加工业研发用地。
取消旅馆用地(B14)中的服务型公寓。
具体见表一。
第五条当一个地块中某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超过90%时,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混合用地是指一个地块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使用性质的建筑,且每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均超过10%(含)的用地。
工业、仓储用地除外。
混合用地中的用地比例一般按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其中,计容总建筑面积应扣除有明确要求的配套设施面积。
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规定。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或部门联席会议审议制度。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或镇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委托具备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第九条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和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以及其它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分法定文件、技术管理文件和附件三大部分。
法定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控制内容,技术管理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控制内容,附件是对规划内容和规划过程的必要补充和说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内容。
宁波市控制性详细的规划编制导则
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1总则目旳和根据为统一宁波市都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旳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旳原则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省、市旳有关法律、法规、原则和技术规范,特制定本导则。
合用范围宁波市都市规划区内旳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本导则。
其他地区旳控制性详细规划旳编制,可参照执行。
编制任务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突出规划强制性内容,根据都市总体规划、专业(项)规划、分区规划等已同意旳各项规划成果,对一定期期内编制区旳土地使用、空间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详细安排,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形成规划实行管理旳重要根据,并指导规划条件旳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旳编制和建设方案旳设计。
规划成果为保障规划旳严厉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旳需要,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旳成果分法定文献、技术管理文献和附件三大部分。
法定文献是控制性详细规划旳法定控制内容,包括法定文本和法定图件;技术管理文献是控制性详细规划旳技术控制内容,包括技术管理文本、图纸和图则;附件是对规划内容和规划过程旳必要补充和阐明,包括基础资料汇编、研究汇报、规划编制与修改状况阐明等。
规划编制区为实现宁波市都市规划建设用地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旳全覆盖并保证规划编制区域旳无缝衔接,根据实际状况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规划编制区。
规划编制区包括一般编制区和特定编制区。
特定编制区指工业功能区、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区等需要提出特殊规划控制和规划编制规定旳功能区域。
特定编制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旳特殊规定应在规划设计任务书中另行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则上按划定旳编制区组织编制,确需调整编制区范围旳,由市规划局有关处(室)或规划分局提出调整方案,经论证后确定。
控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旳控制单元(如下简称控制单元)是为了确定规划容量和设施配套,而在规划编制区内划定旳功能构造单元。
控制单元应结合基层小区旳界线,有明确旳四至范围,用地规模适度,功能上具有内在旳关联性。
新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ZZJ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用地管理 (1)第一节城市建设用地 (1)第二节地下空间 (5)第三节绿地与广场用地 (7)第三章建筑管理 (8)第一节建筑间距 (8)第二节建筑退让 (19)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26)第一节城市道路 (26)第二节公共交通 (28)第三节停车场及加油加气站 (30)第四节步行与非机动车 (32)第五节市政管线综合 (32)第五章城市景观 (35)第六章村庄管理 (40)第一节一般规定 (40)第二节建设用地 (41)第三节建筑管理 (45)第四节公用设施 (48)第七章附则 (49)附件一名词解释 (50)附件二:用地混合引导表 (5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与管理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与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建设用地第四条结合本市用地实际,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作局部优化。
在居住用地中增加其他居住用地(Rr),包括服务式公寓用地(Rra)、职工宿舍用地(Rrc)与老年居住用地(Rrd)。
工业用地中增加工业研发用地。
取消旅馆用地(B14)中的服务型公寓。
具体见表一。
第五条当一个地块中某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超过90%时,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混合用地是指一个地块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使用性质的建筑,且每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均超过10%(含)的用地。
工业、仓储用地除外。
混合用地中的用地比例一般按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其中,计容总建筑面积应扣除有明确要求的配套设施面积。
宁波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宁波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宁波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于1995年8月9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宁波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宁波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宁波市规划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工作。
各县(市)规划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工作,其业务受上级规划管理部门指导。
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立派出机构,其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其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开发区的城市规划工作由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大榭开发区的城市规划工作,按《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计划、土管、环保、城建、房管、市政公用、水利、工商、港务、交通、文物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管理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宁波市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及建制镇可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件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一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八条在满足自身的规划要求下,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等公共使用空间,又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空域等有关规定的,可在原详细规划或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表二的规定换算。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原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第九条对未列入表一的体育场馆、幼托等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一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宁波市控制性详细的规划编制导则
宁波市控制性详细的规划编制导则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导则概述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旨在有效指导宁波市城市发展,提出规划编制的原则、步骤和要求,确保城市空间的合理布局和可持续发展。
本导则将详细阐述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内容,旨在为规划编制工作提供指导。
一、规划依据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依据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划编制应立足于市区环境优化、生态建设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确保城市规划与市区实际需求相符。
二、规划编制范围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包括市区内的土地利用、建筑规划、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规划等方面内容。
同时,也应考虑到生态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城市形象塑造等因素。
三、规划编制原则1.可持续发展原则:规划编制应秉持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注重可持续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2.功能分区原则:规划编制应根据城市功能需求,划分不同功能区域,合理布局各类用地,促进城市各项功能的集聚与发展。
3.连续性原则:规划编制要充分利用现有城市基础设施,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4.多元化原则:规划编制应鼓励多样化的城市建设,注重公共空间、文化设施等因素的融入,提升市民的居住品质。
5.科学规划原则:规划编制应科学确定城市发展的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建筑高度、道路宽度等要素,既满足城市功能需求,又考虑到城市整体形象。
四、规划编制步骤1.规划调查与分析:进行市区资源调查与分析,明确可利用地块,确定生态环境保护范围。
2.功能区划定:根据市区的功能需求,划分不同功能区域,并制定相应的规划目标和规划指标。
3.详细规划编制:在功能区划定的基础上,详细制定建筑布局、道路网络、交通规划、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规划,确保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
4.规划评审与优化:对规划编制进行评审,并结合专家建议进行优化,确保规划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5.规划公示与批准:对完成的规划方案进行公示,并经相关部门批准,确保规划得到有效实施。
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2017年)-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2017年)正文:----------------------------------------------------------------------------------------------------------------------------------------------------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2015年1月26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2月6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2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和规划区内各类建设活动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有关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机制,将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察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城乡规划工作,并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城乡规划督察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市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区域内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住房、城市管理、水利、交通、人防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协同做好规划实施管理。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999年6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甬政发[1999]106号批准米,在其他地方不得小于米。
第六十三条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六十四条管线干管应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支管较多的一侧。
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铁路、道路之间应减少交叉。
必须交叉的,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交其交角不应小于45度。
在重要交叉口(包括立体交叉口)或水泥混凝土等刚性路面下,应预埋过街管。
第六十五条在现有及规划的管线、高压走廊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其他设施。
当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隧道、绿地、人防设施、河道、建(构)筑物时,或与消防、净空控制区以及其他管线发生矛盾是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第六十六条非人防工程自身需要的一切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
特殊情况下,允许管径在70毫米以下的给水、热力管通过,但必须在管道入口处安装设阀门。
污水管、燃气管等危害性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
第六十七条路灯电缆应穿入套管,并埋设于人形道或分隔带下,覆土深度不应小于米,并与道路侧石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大于米。
第十一章其他第六十八条沿街建筑的外装修材料及其他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必须时需作样板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城市主要商业街道两侧十六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均需作外墙灯光设计。
大楼的广告、招牌、分体式空调箱的位置等,应统一规划。
高层建筑应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
第六十九条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段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墙等。
围墙的平面位置一般不宜超过建筑不可逾越线。
第七十条沿城市道路的原有建筑,一般不得增开门窗。
确有必要的,不得破坏街道绿化和原有建筑结构、造型。
不得将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50米以内,无人行道街巷或无配套停车位等附属设施的非商业用房改建为商业用房。
第七十一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办公、科研和医疗用房等),应按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宁波高新区CBD城市设计
业、几十家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为高新区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动力。
2.3 交通区位 高新区周围具有良好的交通优势,规划中的轨道交通五号线、六号
线、多条城市主干道、栎社机场可服务于整个高新园区,为园区的发展带 来了便捷的交通条件。
高新区南部连接宁波 东部新城,规划中宁波市 政府所在地。北部相隔宁 波高教园区北区,且西部 三江口片区对高新区的互 动影响显著,为高新区的 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区位条 件。
河滨部分结合高新区主要开放空间,加入商住及文化娱乐用地,在营 造自我活力的同时,吸引区内外不同使用者于周末和假日使用。
高新区功能分区图
3.4空间结构
规划东西、南北“十字”轴线布局的商业轴和生态轴,其中南北生态 轴以大型水面、生态绿地为主要设计元素,结合庆典广场、游艇码头等休 闲、娱乐、体育设施,形成通接甬新干河与东部新城的城市景观轴;东西 商业轴为区域的主要道路,贯穿南北生态轴,串联起门户区、商业区、研 发区等多种功能地块,加强东西两岸的联系。
空间结构图
06
URBAN DESIGN
都市分析
3.5交通规划
3.5.1 外部交通 基地内西侧为院士路,连接高教园区与东部新城,东侧科苑
路连接江南大道与东部新城,江南大道为城市主要的交通干 道,连接三江口核心区与北仑。 基地北侧已规划城市轻轨六号线,西侧已规划城市轻轨五号 线,并在江南大道与院士路交汇处汇集,形成交通换乘站。 江南大道与聚贤路交汇处规划轻轨站。 核心区南部地块沿光华路规划公交车首末站。
宁波高新区GX08地块法定文本
宁波国家高新区GX08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01、总则1.1规划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一步深化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所确立的发展目标,明确本编制区未来发展方向及策略,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更好地协调各专业、各部门的需求和规划管理的要求,特编制本控制性详细规划。
1.2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3)《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10;(4)《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5)《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区规划(2007-2020)》;(6)各类专项(专业)规划;(7)涉及城乡规划建设的其他法律、法规;(8)其他相关的标准规范及规划文件等。
1.3规划范围本次规划的GX08地块位于世纪大道西侧,规划范围北至江南公路,南到通途路,西起福明路,东到世纪大道,规划面积约为1.12个平方公里。
1.4规划期限本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保持一致,规划基准年为2008年。
1.5规划成果本规划成果包括法定文件、技术管理文件和附件三大部分。
法定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控制内容,包括法定文本和法定图件;技术管理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控制内容,包括技术管理文本、图纸和图则;附件是对规划内容和规划过程的必要补充和说明,包括研究报告、规划编制与修改情况说明等。
1.6法律效力本规划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划由宁波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1.7其他规定技术管理文件的所有内容应遵循法定文件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应遵守《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02、功能定位、发展目标、控制规模和规划结构2.1功能定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现状分析、因素分析,确定本区的功能定位为:现代生活宜居地区。
2.2发展目标根据功能定位及用地布局,确定本区的发展目标为:充分发挥本片区的区位优势,利用产业改造提升的建设机遇,通过积极的综合开发和住区建设,实现环境提升和面貌改善,塑造设施完备、环境友好的集生活与商业于一体的综合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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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GX06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01、总则1.1规划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一步深化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所确立的发展目标,明确本编制区未来发展方向及策略,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更好地协调各专业、各部门的需求和规划管理的要求,特编制本控制性详细规划。
1.2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3)《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10;(4)《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5)《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区规划(2007-2020)》;(6)各类专项(专业)规划;(7)涉及城乡规划建设的其他法律、法规;(8)其他相关的标准规范及规划文件等。
1.3规划范围本次规划的GX06地块位于高新区中东部,北至江南路,南到凌云路,西起冬青路,东至规划的东环北路,规划面积约为239.2公顷。
1.4规划期限本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保持一致,规划基准年为2008年。
1.5规划成果本规划成果包括法定文件、技术管理文件和附件三大部分。
法定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控制内容,包括法定文本和法定图件;技术管理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控制内容,包括技术管理文本、图纸和图则;附件是对规划内容和规划过程的必要补充和说明,包括研究报告、规划编制与修改情况说明等。
1.6法律效力本规划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划由宁波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1.7其他规定技术管理文件的所有内容应遵循法定文件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应遵守《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02、功能定位、发展目标、控制规模和规划结构2.1功能定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现状分析、因素分析,确定本区的功能定位为:梅墟工业改造及配套生活居住区。
2.2发展目标根据功能定位及用地布局,确定本区的发展目标为:逐步改造梅墟老工业区,使之成为适应高新区未来发展需要的产业制造区,同时完善相应的居住配套设施。
2.3控制规模本区规划人口2万人。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225.24公顷(不包括水域面积13.97公顷),占总用地的94.2%。
2.4规划结构规划以渡驾桥江为界,划分为产业、居住两个片区;规划沿南北向的主要河流设置连续的滨河绿带,沟通江南路以北的社区公共空间,提升片区整体的环境品质与活力。
03、控制单元3.1控制原则控制单元提出总量控制、分量平衡、弹性开发的控制原则。
通过严格控制单元建设总量,来控制整体的开发强度,而单元内各地块分量允许突破并相互平衡,由此来增加地块的开发弹性。
3.2单元划分结合行政街道和社区界限范围、天然的地理界限如河流、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功能内在关联性、土地使用性质的同一性、主次干道围合的街坊、合理的交通分区等因素来划分控制单元。
依据上述原则,规划将本地段划分为2个控制单元,单元编码为GX06-01至GX06-02。
3.3控制内容控制单元的强制性内容包括控制单元的主要用途、居住人口控制规模、总建设容量、公园绿地面积、配套设施控制要求等。
本编制区的总建设容量298万平方米,其中保留的建设容量105万平方米,新建的建设容量193万平方米。
在建设过程中,每个控制单元的总建设容量不得突破。
04、用地规划4.1居住用地规划居住用地72.55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的32.31%,人均居住用地36.28平方米。
其中一类居住用地4.98公顷,二类居住用地59.02公顷,幼托中小学用地7.54公顷。
规划以城市道路和河流围合空间,形成2个基层社区。
规划居住人口0.77万户,2万人,每个基层社区分别为9000~11000人。
4.2公共设施用地规划公共设施用地27.55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的12.23%。
以商业金融业用地为主,占规划建设用地的11.72%。
规划对现状公共设施用地进行整合,集约用地,提高开发强度。
规划公共设施按街道级-社区级两级配置,既层级配置相应的公共设施,又为居民就近享用各级公共设施。
规划重点打造沿江南路的公建设施,形成线性商务布局,并建设点状分布的社区中心。
社区中心以集中设置社区商业网点、文体活动站、社区服务站、社区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警务室、幼儿园等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而形成。
4.3工业仓储用地规划工业仓储用地面积61.67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的27.38%。
规划近期重点改善园区形象,完善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远期实现向现代化高新产业的转型,加强与周边核心区、政策区等区块的联动,注重产业类型的选择及生产、生活等综合服务功能的培育,营造功能综合、充满活力的园区形象。
4.4其他用地其他用地还包括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及水域。
具体内容详见相关章节。
0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5.1配套原则根据城市社区管理和空间布局体系,城市社区配套设施遵循“分级配套,共建共享;分类实施,公益优先;因地制宜,弹性指导”的原则。
5.2配套要求本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按配套类别按街道级和社区级两级进行分级配置,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贸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以及市政公用七项设施。
街道级必须配建小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体育健身场地、菜场、超市等各项设施,根据实际需求配置初中、高中、邮政所等设施。
对于社区级配套设施,高新区采用集中建设的模式,建设社区中心,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文体活动站、社区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居委会、社区警务室、可再生资源回收站等各项设施,同时配建停车场与户外活动场。
幼儿园单独配置。
06、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规划6.1绿地系统规划利用旧城改造、河道疏通等契机增加小公园、街头绿地,提供居民就近散步、健身和休憩场所。
规划绿地9.33公顷,占规划总建设用地的4.14%。
,其中街头绿地3.71公顷,防护绿地5.62公顷。
6.2水体系统规划水域面积13.97公顷,水面率控制在5.8-6.5%。
本区河网水系有渡驾桥江、界牌碶河、规划15米河道组成。
渡驾桥江最小控制宽度40米,为城市主干河道。
界牌碶河最小控制宽度60米,为城市主干河道及通航河道。
规划河道最小控制宽度15米,为城市一般河道。
沿河空间应公共开放,形成连续的游憩绿道。
6.3公共开放空间系统公共开放空间是城市公共活动的聚集点。
本区公共开放空间主要有两个层次,开放空间廊道和重点开放空间。
开放空间廊道包括游憩绿廊和特色商业街;重点开放空间包括重要公共设施的开敞空间和主要公园。
6.3.1开放空间廊道通过河网沟通,沿渡架桥江和界牌碶河形成连续的沿河游憩绿廊,连接社区公园和公共服务设施,沿河空间应对公众开放,并合理地组织步行系统。
6.3.2重点开放空间规划社区公园1处,结合社区中心设置,为周边居民提供日常聚会、休闲的场所。
6.4步行系统组织公共开放空间的步行系统,形成完整的步行空间体系,有助于公共空间及配套设施的连结,并为居民提供散步健身游憩的步行空间。
沿河空间提供连续的林荫游憩步道,并连接各公园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方便居民生活。
游憩步道应设有独立的铺装、成荫的绿林、方便的座憩设施等。
结合滨河公园绿地、街头绿地及生活性道路,创造本区的步行系统,通过串联社区公园、休憩广场和商业市场等人流集散点,强化步行道与各开放节点的联系,创造生动有趣的公共空间。
城市道路应设人行道,交叉路口清晰标示地面人行过街通道,较宽路幅有中央绿带的道路应设置“安全岛”,人行道应设盲道和无障碍通道。
07、道路交通规划7.1道路等级本区城市道路分为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和城市支路四个等级。
(1)城市快速路包括东环北路,红线宽度108米。
(2)城市主干路包括梅墟路、江南路、剑兰路、凌云路,红线宽度24-75米。
(3)次干路规划包括扬帆路、新梅路、冬青路、光华路,红线宽度24-36米。
(4)支路规划城市支路起完善路网功能等级结构、承担集散路网交通流量的作用。
规划支路结合用地性质灵活布置,支路的设计车速为30公里/小时。
7.2道路交叉口本规划内江南路和东环北路为互通立交,内部道路基本为平交形式。
规划坐标采用宁波市独立坐标系,标高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交叉口标高根据周边地块标高、现状道路情况及跨河桥梁标高来控制。
7.3轨道交通本规划范围内有轨道6号线经过。
轨道线线型为初步方案,具体实施方案可能会有局部调整。
08、防灾规划8.1消防(1)消防站设置本区消防主要依托区外凌云路南侧消防站。
(2)消防车通道规划消防车通道的主体为规划区范围内的次干道和支路,应十分重视规划区范围内次干道和支路的规划建设工作,切实保障畅通无阻,保证消防车通道通畅、安全。
(3)建筑防火要求高层建筑、大型民用建筑等场地,属于消防重点保护单位的,其规划建筑中必须严格按照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证城市消防的要求。
8.2抗震(1)本区内有昌化-庆元断裂带通过,按地震动参数0.05(Ⅵ度)设防。
(2)新建的各类建筑应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进行设计和施工,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3)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燃气供应、医疗卫生、消防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按评估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8.3地质灾害防治本区域为地面沉降次重点防护区。
对于地面沉降次重点防护区,应控制地下水开采量,严格执行地下水开采审批制度,建立健全地下水位、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开展工程性地面沉降监测和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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