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案 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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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1.掌握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和纳税环节

2.消费税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

3.消费税征税范围

4.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

难点:

教学内容

一、导入(时间安排 10分钟)

案例分析:

某卷烟专卖店,2015年10月从卷烟厂购进卷烟150件,共计12万元。该店当月售出其中的130件,取得含税收入17万元。月度终了,该店申报纳税时,只申报缴纳了增值税,没有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新课(时间安排50分钟)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征税范围

根据消费税的立法原则,在种类繁多的消费品中,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大体可归为五类:

第一类,过度消费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油品。

第五类,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

减免税和退补

消费税仅对特殊对象征税,因此其很少有税收优惠。

1.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2.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3.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4.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三、课堂训练(时间安排10分钟)

某卷烟专卖店,2015年10月从卷烟厂购进卷烟150件,共计12万元。该店当月售出其中的130件,取得含税收入17万元。月度终了,该店申报纳税时,只申报缴纳了增值税,没有申报缴纳消费税。

四、课堂小结(时间安排 10分钟)

增值税纳税人不一定是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纳税人一定是增值税纳税人

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对象,一定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税与消费税比较列表

五、课后任务

讨论:从国外快递2瓶葡萄酒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重点: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款的扣除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难点:

教学内容

一、导入(时间安排 5分钟)

案例分析:某酒厂为加大对公司生产的新品高档白酒宣传,决定将新产品高档白酒与该生产的黄酒组成套装促销。该公司财务总监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也就是说,将白酒与黄酒组成套装一起销售,应按销售金额的全额,按组合套装应税消费品中的最高税率征税。

二、新课(时间安排60分钟)

消费税的计算方法

按照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计税三种方法。

(一)从价定率计算方法

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纳消费税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此处的“销售额”与增值税法中的“销售额”基本是一致的,但是在具体的运用中,应注意: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的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2.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按照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啤酒的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4.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以何种名义收取,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计算缴纳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在缴纳消费税的同时,与一般货物一样,还应缴纳增值税。按照规定,应税消费品的消费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例】大连新生活化妆品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月1日向某大型商场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10日向某单位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4.68万元。该化妆品生产企业10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额为:

化妆品的销售额=30+4.68÷(1+17%)=34万元

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为30%

应缴纳的消费税额=34×30%=10.2万元。

本例中,若该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按3%的征收率将含税的销售额折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消费品的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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