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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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提升平台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门联合颁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
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主动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各类交易平台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等。
第二章交易范围
第七条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所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项目应当纳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省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纳入统一平台交易。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省属驻省内各市县单位、驻省外单位交易项目可选择在驻地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也可以选择在省本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三章平台运行
第九条交易平台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服务标准、交易规则和数据对接要求,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交易场所符合我省规定场所设施标准的,可以在现有场所办理业务。
第十条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交易平台交易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受理业务。对进入交易平台的各类交易项目,统一由交易平台设立的受理窗口受理登记。交易平台依据有关规定,受理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交易资料。对进场交易申请人材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后受理登记。
(二)安排时间场地。受理登记后,根据项目交易需求,由交易平台统筹协调安排开评标(挂牌、拍卖)时间及场地。
(三)发布信息。凡发布公共资源项目交易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指定媒体统一发布,并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咨询。
(四)缴纳保证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定标准和程序进行。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可以由交易平台专设窗口统一代收代退,逐步推进网上转账和退付。积极推行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备案)银行保函缴纳方式或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银行保函缴纳方式的,交易平台应该允许使用。银行保函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收退,并对其有效性、真实性负责。
(五)确定评标评审专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评标评审专家由项目单位在行政监督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的监督下,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六)组织开评标。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均应在交易平台组织实施,评标报告(交易结果确认书)由交易活动当事人签字确认。
(七)公示交易结果。交易平台根据交易组织方提交的书面交易结果,发布公示信息,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缴退费用。中标单位、未中标单位分别在签订合同和确定交易结果后,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相关费用缴纳、保证金退付等事宜。
(九)资料归档。交易活动结束后,按照相关要求,应由交易平台保存的资料,由交易平台保存,应由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保存的资料由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保存。
第十一条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根据国家的规范和标准,推行统一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标准模板,推广使用电子标书、电子开标评标软件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推进全省范围内的远程异地评标和评标评审全流程电子化。
第四章平台服务
第十二条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有关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核验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指定媒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交易平台应当无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