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行政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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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海关总署:我单位拟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位于,规划面积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仓储面积平方米。

项目情况介绍详见附件。

我单位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接受海关监管,承担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印章):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注:项目情况介绍包括经营企业基本情况,所在地域外向型经济发展情况及地域优势,拟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项目情况等。

(申请书样式说明:A4纸大小,标题字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内容字体为方正仿宋—GBK三号)附表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事项表(申请事项表说明:A4纸大小,标题字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内容字体为方正仿宋—GBK三号)填写示范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海关总署:我单位拟设立青岛×××保税物流中心(B型),位于青岛市××区××路××号,规划面积××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路,南至×××路,西至×××路,北至×××路。

仓储面积×××平方米。

项目情况介绍详见附件。

我单位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接受海关监管,承担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印章):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注:项目情况介绍包括经营企业基本情况,所在地域外向型经济发展情况及地域优势,拟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项目情况等。

保税仓库设立审批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保税仓库设立审批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保税仓库设立审批”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保税仓库设立审批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三、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七条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第八条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第九条保税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5.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6.液体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7.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第十条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保税仓库申请书》;2.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3.对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由主管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验收。

保税物流货物的通关流程

保税物流货物的通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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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月度集中申报,但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5)未经海关批准,保税物流中心不得擅自将所存 货物抵押、质押或进行其他处置。保税物流中 心货物可以在中心内企业之间进行转让、转移, 但必须向海关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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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放货物的范围 • ①国内出口货物; • ②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 ③外商暂存货物; • ④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 ⑤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 零部件;
• ⑥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 ⑦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 ⑧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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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中心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 (1)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 关手续货物;
• (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 值服务;
• (3)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 (4)转口和国际中转业务;
• (5)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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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开展以下业务(重点) • (1)商业零售; • (2)生产和加工制造; • (3)维修、翻新和拆解; • (4)存储国家禁止进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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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 入境时,经海关批准,可按转关运输程序 办理报关手续,提前报关转关或直转。
• (1)在主管海关报关
• (2)在口岸海关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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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库报关
保税仓库
出出 口库退 报出运 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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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库货物去向进入国内市场(进口报关), 复运出口(出口报关)。

保税物流货物的通关流程

保税物流货物的通关流程
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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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需满足以下条件 • 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不
低于5万平方米 • ※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直属海关受
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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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的设立
• ※企业进入物流中心(B型)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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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 • 1、资格条件 •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 ②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 ③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 ④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
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 ⑤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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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特征
• 1、设立审批 必须存放在经过法定程序审批设立的专门场所或者特
殊区域。
• 2、准予保税 保税物流货物报关没有备案程序。只有通过对专门场
所或者特殊区域的监管来实现对货物的监管。
• 3、监管延伸 时间、地点延伸
• 4、远离结关 有报核程序,每一批货物“远离”专用监管场所或者
特殊监管区域,都必须根据货物的实际流向办结海关手续。
的,保税仓厍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按一般出 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但可 免缴纳出口关税,免交验出口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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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进口报关 • ①保税仓库货物出库用于加工贸易的,由加工贸易
企业或其代理人按加工贸易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 进口报关手续。 • ②保税仓库货物出库用于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各特定用途的,由享受特定减 免税的企业或其代理人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 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 ③保税仓库货物出库进入国内市场或使用于境内 其他方面,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一般进口货物的 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1.中⼼——境外
(1)物流中⼼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物流中⼼主管海关办理相关⼿续。

物流中⼼与⼝岸不是同⼀主管海关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岸海关办理相关⼿续。

(2)物流中⼼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出⼝被动配额和中华⼈民共和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及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实⾏进出⼝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3)从境外进⼊物流中⼼内的货物,凡属于规定存放范围内的货物予以保税;属于中⼼内企业进⼝⾃⽤的办公⽤品、交通运输⼯具、⽣活消费品等,以及物流中⼼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进⼝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续。

2.中⼼----境内
(1)物流中⼼内货物运往所在关区外,或者跨越关区提取物流中中⼼内货物,可以在物流中⼼主管海关办理进出中⼼的报关⼿续,也可以按照境内监管货物转关运输的⽅式办理相关⼿续。

参见本章第⼋节有关内容。

(2)中⼼内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

(3)物流中⼼与境内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按下列规定办理:
A.物流中⼼货物进⼊境内其他地区视同进⼝,按照货物进⼊境内的实际流向和实际状态办理进⼝报关⼿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

B.货物从境内进⼊物流中⼼视同出⼝,办理湖报关⼿续。

如需缴纳出⼝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出具出⼝许可证件。

3.物流中⼼内企业之间的货物流转
物流中⼼内货物可以在中⼼企业之间进⾏转让、转移并办理相关海关⼿续。

未经海关批准,中⼼内企业不得擅⾃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或者进⾏其他处置。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一、背景介绍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是对外开放的大型物流设施,是实现国际贸易发展战略的重要条件。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为加工贸易、出口贸易和其他经济贸易活动提供监管条件的仓库,保税仓库是指将海关监管区域内的进出口货物暂存于专门的地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加工、组装、分拨、再出口、回收、销毁等活动的场所。

为了规范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的设立程序,国家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即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二、申请程序一、申请人资格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人应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材料1.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申请表;2.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方案;3.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拟用地方的出让合同或使用合同(复印件);4.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建设、投资及资金来源的说明;5.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拟聘用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简历、聘用合同、现有工作人员名单;6.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场地周围环境评价书;7.申请人的法定证书(加盖公章的注册证、营业执照等)。

三、审批程序1.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申请材料齐全后,由申请人向相关部门提交;2.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基本要求;3.经过审核合格后,进行公示以及征询相关部门和公众对设立该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的可能带来的影响等情况的意见和建议;4.根据征询意见和建议以及初审意见,对申请人的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申请进行审核及审批。

三、注意事项1.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申请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选址、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建筑设计等有关规定;2.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程序申请行政许可,不得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3.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数量、标准、时限缴纳各种工本费用;4.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和期限进行建设、投产、运营、管理;5.申请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行政许可,应当答复决定书。

保税物流中心B型ppt课件共27页

保税物流中心B型ppt课件共27页

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保税港区是经 国务院批准设

立的,在港口

作业区和与之

相连的特定区 域内,集港口

作业、物流和

加工为一体,

具有口岸功能
的海关特殊监

管区域。保税
港区是自由港
在我国的特殊
形式。
保税港区的政策,实际上是出口加工区与保税物 流园区的叠加。它规范了“一线放开、二线管住、 区内自由”以及“卡口分道、货物分流、区域分 段、程序分列”等监管模式,实行中转、配送、 采购、转口、进口、及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 区、国外货物进港保税、国内货物进港退税、区 内货物自由流动等十大强力政策,实际上已与国 际上通行的自由贸易区相近。
资 料
北京李桥保税中心(A型)是2004年3月经北京海关及顺义区人民政 府批准成立的北京地区最大的保税中心,其中一期总体规划面积为 1.2平方公里。主要功能是向国内外企业提供进出口商品的寄售展示、 保税仓储、流通加工、监管运输、分拨配送、信息处理以及物流管理 咨询、技术培训等一体化服务。实行封闭化、集约化、规模化和信息 化保税平台监管模式,严格控制风险,提高管理绩效。
保税物流中心的有政策优势:进入中心视同进出 口;深加工结转货物只要报关进入中心即可享受 退税,避免像过去那样须将货物运到香港(不做 任何加工)再运回国内“一日游”。中心内注册 的企业,可自动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国际货运代 理权、货物境内运输权。除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和 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 许可证管理。放宽对海关保税物流中心进出货物 的外汇管制。
综合保税区
2008年4月8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 区。这是目前中国内地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 能最齐全的特殊功能区之一,位于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物流 加工区,规划面积195.63公顷,它不仅保证了空客 A320系列飞机总装线项目的顺利实施,而且对于建立 北方航空货运中心,聚集航空产业项目,推进滨海新区开 发开放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保税物流中心A型行政审批服务

保税物流中心A型行政审批服务

保税物流中心(A型)行政审批服务指南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三、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改)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05年6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129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四、申请条件:(一)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2、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平方米;3、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4、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5、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6、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2、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3、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模板】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模板】

服务指南编号:23018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发布日期:2018年7月实施日期:2018年7月发布机构:海关总署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九)“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235号、240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等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一)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2.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4.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综合保税区申报、审批和验收前详细流程

综合保税区申报、审批和验收前详细流程

确定卡口(含主卡口、辅助卡口)方位、区内外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 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确定综合保税区区内主干道和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座标和标高;



确定综合保税区各功能区块的界线; 海关、检验检疫监管查验设施位置;
海关、检验检疫报关报检和综合办公楼位置;
……
2013-8-27
9
规划



201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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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向国务院申报

设立综合保税区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点:

从国家战略规划实施、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和企业发展需求三个层面分析设 立综合保税区的必要性,并从区域建设和实际运营的角度,分析设立综合 保税区的可行性。 有别于一般性的工程可研报告,不对工程建设内容做详细分析,不作为发 改委建设项目立项依据。

201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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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的设立条件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设立综合保税区需要具备以下三方面的 条件:

符合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如设立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符合国家《促进中部 地区崛起规划》、《中原经济区规划》,潍坊综合保税区符合《山东半岛 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等。 已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转型升级的需要。如昆山综合保 税区是依托昆山出口加工区转型升级而成,苏州高新区综合保税区是依托 苏州高新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转型升级而成,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是 整合天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升级而成。 确有大型入驻项目的需要。如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是基于惠普及其三大代 工厂商的迫切入驻而设立,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是基于富士康iphone生产 基地转移至郑州而设立。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保税货物任务

保税货物任务
任务:设计保税货物的报关流 程
流程
任务一:纸质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 的报关程序 任务要点: 1、种类 2、流程图 3、应注意问题
任务二、电子账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 的报关程序 1、种类 2、流程图 3、应注意问题
任务三、非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保税物流 货物报关程序 1、种类: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 物流中心A型 2、流程图 3、应注意问题
Hale Waihona Puke 任务四、物流围网的监管模式下的保税物 流货物报关程序 1、种类: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园 区、保税区、保税港区 2、流程图 3、应注意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保税区与保税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30号【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5.06.23【实施日期】2005.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6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第三条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一)国内出口货物;(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三)外商暂存货物;(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中心内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储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物流业务。

第二章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第一节物流中心的设立第四条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三)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首次申请

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首次申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改)
申请材料清单
已提交材料
打“√”
申请材料特别要求
一、申请书(必填)
所提交材料需加盖企业印章。
二、物流中心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必填)
法定办结时限
主管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直属海关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同法定办结时限
依照法律法规不纳入办结
时限的情形和所需时限

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一、本受理单所列海关联系电话。
二、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提出申请的,可以在该平台自助查询。
三、受理海关指定的其他方式:
收费状况
不收费
批准文书发放方式
□自取□邮寄(由收件方支付邮费)
受理工作人员
海关联系电话
备注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海关将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之日为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
二、本受理单一式三联,一联当场交给申请人,一联供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联提供给部门监督机构备查。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受理海关)盖章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
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23017)
受理单号(行政审批编号):
具体申请事项名称
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首次申请
申请人信息
名称
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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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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