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3)讲解
保险基本原则-近因原则教学课件PPT
3.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 一般有两种,
一是法定方式, 即权益的取得无须经过任何人的确认; 二是约定方式, 即权益的取得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磋商、确认。
我国《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属于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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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即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 但由于代位追偿权是被保险人转移其债权的结果,因此,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债的关系如何,对保险人能否顺利 履行和实现其代位追偿权是至关重要的。所以,法律对被 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所应承担的责任作了规 定,如我国《保险法》第46条的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 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 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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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 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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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 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这样被保险人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在 取得保险赔款后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转移给保 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追偿。
件为最终事件的近因。若其中两个环节无明显联系,或出
现中断,则其他事件为致损原因。
•
二是从损失开始,自后往前推,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
的情况。若追溯到最初事件,且系列完整,最初事件为近
因。若逆推中出现中断,其他原因为致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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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
• 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 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
最重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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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100万元 投保60万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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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 (一)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 (二)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 (三)损失赔偿方式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第三节 补偿原则及代位原则、分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 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在承保时,应认定投保人 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而且双方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 该保险利益的额度。
(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 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 3、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具体数额难以确定
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一)保险利益的转移 1、让与。 2、继承。 3、破产。
(二)保险利益的消灭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确立的依据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发展 三、最大诚信原则约束的当事人 四、最大诚信的内容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体现在三方面:告知、保证及 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狭义的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和订立时,互 相据实申报和陈述。 广义的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 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 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 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 告知对投保人而言,由于各国保险立法不同,告知分为 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我国《保险法》采用询问告知立 法形式。 对保险人而言,告知是有两种形式,即明确列示和明确 说明。我国要求保险人的告知采取明确说明形式,要求保险 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部分进行说明。
保险的基本原则3
保险学保险的基本原则3第三节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地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近因原则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判定致损近因,二是保险赔偿以近因属于保险事故为前提。
§所谓近因,是指造成事件最直接而有效的原因,具体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毁损、灭失的有效原因,与实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是指时间上和空间上与损失最为接近的原因。
第三节近因原则§顺推法Ø从事件链上的第一个事件开始,按照逻辑推理,思考下一步可能发生的事件是什么。
§逆推法或倒推法Ø从损失开始,逆着事件链往前推理,在每一个事件链的环节上,都要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只要事件链不中断,一直追溯到最初事件(第一事件),则最初事件就是致损的近因。
暴风引起电线杆倒塌,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房屋,从而导致财产损失。
暴风暴风电线杆倒塌电线杆倒塌火花火花房屋燃烧房屋燃烧财产损失财产损失第三节近因原则§二、近因原则的运用1.致损的原因只有一个Ø这里是指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
保险风险→保险人赔付单一原因→近因↗↘除外风险→保险人不赔付2.致损的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最先发生的为近因。
第三节近因原则2.致损的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损失是由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保险风险保险人赔付新原因近因除外风险保险人不赔付§某企业集团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王某骑车被卡车撞倒,造成伤残并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因急性心肌梗塞而死亡。
§由于意外伤害与心肌梗塞没有内在联系,心肌梗塞并非意外伤害的结果,故属于新介入的独立原因,心肌梗塞是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它属于疾病范围,不包括在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 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 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 利益。但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要求 有所例外,即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 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 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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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弃权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 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Hale Waihona Puke 人一旦弃权, 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保险人弃权一般因为保险人单方面的言辞或行为而发 生效力。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 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
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 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 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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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 主要有: (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 未告知。 (2)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 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 (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 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 知。
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 和默示表示。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上面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 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 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 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 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 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 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 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 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之后,以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 用途,而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为由,予以拒 赔。
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 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 反了告知义务,照理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得知房屋已作他用后未 提出异议,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 所以,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内容,既然保险 公司已经弃权就不能再凭此而拒绝赔偿。因此,保 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warranty)
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 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 作出许诺。
保险的基本原则有什么
保险的基本原则有什么
保险,是指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保险⼈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的事故因其发⽣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当被保险⼈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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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有什么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和被保险⼈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2、最⼤诚信原则:
最⼤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真诚地向对⽅充分⽽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为。
3、近因原则:
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是被保险⼈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获得额外收益。
《保险法》
第⼆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保险⼈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的事故因其发⽣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当被保险⼈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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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具有以下性质: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3.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因此, 对保险利益的确定十分重要。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 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 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重要事实一般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 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它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 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
因此,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 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 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 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 项基本原则,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 的公平,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告知、保证、弃权 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告知在保险中又称为如实告知。 狭义的告知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 双方互相据实申报或陈述。 广义的告知,即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 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 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 保人有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
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有两种: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
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 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在国际保险市场上, 一般只要求保险人如此告知。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 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我国要 求保险人告知形式采用明确说明方式,要求保险人要对保 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进行说明。
保险的基本原则及其应用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及其应用§1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在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投保人保险标的 物-财产险(被保险人) 人-人身险保险利益原则: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一)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保持保险合同效力的重要条件须是合法的利益须是确定的利益 —现有的、预期的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在投保时,现有利益或预期利益都可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但在发生保险事故进行索赔时,预期利益已成为现实利益才能赔付,保险人的赔偿以实际损失的保险利益为限。
二、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 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2. 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3. 划清保险与赌博之间的界线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险与人身险应用中的区别(一) 来源不同财险—–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权、抵押权等人身险—–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二) 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财险—–投保时、出险时(特别强调后者)人身险—–投保时(三) 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财险—–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人身险—–被保险人的需要与缴费能力保险利益的来源财产保险:投保人与标的物之间的关系人身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1)利益主义原则—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有利害关系则有可保利益。
(英美法系国家)(2)同意主义原则—不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只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就具有可保利益。
(大陆法系国家)(3)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则有可保利益;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但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也具有可保利益。
(我国)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可保利益:(1) 本人;(2) 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保险,有人说保险好,有人说保险不好,你理清楚保险的原则,相信就不会不理解他的存在了。
以下是店铺收集整理的关于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希望对你有帮助。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一般来说,保险有四项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我们现在就逐条给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以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举个例子,您有一辆车卖给了老王,车是老王的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还是您自己,如果出了事故您就没有索赔的权利,因为您对这辆车已经没有了保险利益。
第二、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是交易实现的基础,而保险合同关系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就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
举例来说,保险是无形产品,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消费者在不需要时购买需要时使用,如何能够保证可行?最大诚信原则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第三、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保险的赔付要遵循近因原则,如果不分原因全都赔付,必然导致赔付率激增,所有投保人的保费都将大幅提升。
比如老王走在路上,被一辆车碰擦,顿觉胸闷头晕,在抢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不治身亡,那么,老王死亡的近因就是心肌梗塞,而不是汽车的碰擦,因为如果是健康的人,轻微的碰擦不会导致死亡。
第四、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保险法》课件PPT第三章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3)保险近因原则
三、保险近因原则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二、保险近因的一般定义 1、1907年Pawsey v Scottis Union & National 案 该案给出的定义“近因就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
生,由此出现了某种后果的,能动地、起决定作 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的作用过程中,没有来自 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
三、保险近因原则的意义 该原则的确立,有利于正确、合理地判断损害
事故的责任归属,从而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当事 人的合法权利。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1906)。该法第55条(1)款规定:“依照本 法规定,且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以 承保危险为近因所致的损失,负有责任,但对于 非由以承保危险为近因所致的损失,不负责任。”
三、保险近因原则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2、英国学者 Victor Dover将近因原则归纳为 “损失的近接原因,乃是在效率而非时间上所接 近于损失的原因。
我国通说一般将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称为直接 原因。直接原因对结果有着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三、保险近因原则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三、保险近因原则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近因原则源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Marine Insurance Act,1906)。
该法第55条(1)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且 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以承保危险为 近因所致的损失,负有责任,但对于非由以承保 危险为近因所致的损失,不负责任。”
三、保险近因原则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和代位求偿原则
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的涵义 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 的利益。 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生效后,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 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 人身保险合同除外。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人身保险强调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 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 利益。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就是诚实和信用 诚实:就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 不得隐瞒、欺骗。 信用: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得善意地、全 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诚信在哪里?
南京冠生园“陈馅新做”
案例:违反承诺保证
某汽车运输公司于2000年1月12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 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运输公司投保东风牌自卸汽车12辆, 险种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00年1月 12日至2001年1月12日。合同签订后,运输公司依约支付 保险费。2000年5月4日,运输公司一辆投保汽车在行驶过 程中,与他人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损失。事故发生后,运 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依据交警部门出具 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事故车辆制动和灯光不合格 为由提出拒赔。运输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0年5月4日,运输公司的司机驾驶东风牌自卸汽车,与 第三方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该肇事汽车被交警扣留。 2000年5月27日,该车经市机动车检测线检测,结论为制动 和灯光不合格。同年6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以道路交通事故责 任认定书的形式认定,原告司机驾驶制动和灯光不合格的东 风牌大货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入逆道造成事故,负 事故主要责任。
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说明义务的根据
1.“做大诚信原则” 2.“双务公平原则”
保险人
说明义务的实施时间 说明义务的时间在签订合同之前, 但2种情况除外,合同成立后也需 要说明: 1、转换保险合同:新旧合同保险 人所负责不同;2、新合同中如有 责任免责,需要明确说明。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主讲:刘连生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1节、保险利益原则 第2节、最大诚信原则
第3节、补偿原则
第4节、近因原则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保险学原理》 第 2 页
第1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保险利 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 上可以承认的利益”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保险学原理》 第 24 页
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 是故意的即隐瞒,保险人有权解 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约之 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 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 付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 2、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 是因重大过失,保险人同样可以 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之 前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不承 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 保险费。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保险学原理》
第 16 页
案例
李某于2000年12月为女儿琦琦购买了一份重 大疾病保险,保额共计8万元。2001年3月琦 琦因先天性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身亡。办完 女儿的后事,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 险公司认为,李某的女儿在投保时就患有先 天性心脏病,李某作为家长事先一定知道此 事,而李某却未如实告知,按照保单的规定 ,保险公司拒赔。李某认为,自己是在保险 公司业务人员的陪同下,带小孩到保险公司 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并不存在欺诈和作弊 的可能。体检结束后,医院没有查出女儿有 任何病情,保险公司才同意承保。自己根本 不知道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保险公司称自 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毫无道理。双方经过 几次交涉之后没能达成一致,李某一气之下 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其顾客、 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承担的 经济赔偿责任; 2、各类专业人员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致 使他人遭受损害而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 任; 3、制造商、销售商等因商品质量或其他问题 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 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一)近因的含义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 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 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二)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 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 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 负赔偿责任。
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一)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 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 2、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 初事件,如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 (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2、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3、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4、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存在的原因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 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 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 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二)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告知 1、告知的内容:投保人应将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 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2、告知的形式:(1)无限告知;(2)询问回答告知。 (二)保证 保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根据保证事实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 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是指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2、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 人主张这种权利。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总结:
1、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常见情形 (1) 由于疏忽或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漏报 (2) 因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 导致的误告;——误告 (3) 隐瞒重要事实,故意不告知; ——隐瞒 (4) 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知。 ——欺诈 2、对于上述违反告知行为,保险人有权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承 担赔偿责任。 (1)故意:不赔偿,不退保费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的定义 为什么需要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的基本内容 违反最大诚信的法律后果
一、最大诚信的定义
含义: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 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 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何谓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 以何条件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它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 费的数额。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 权利。常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 2、禁止反言:指合同一方对已经放弃的合同中的某项权利, 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又称禁止抗辩。 3、构成保险人弃权的必备条件:
保险人必须知道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及因此享有 抗辩权或解除权。
保险公司勘察事故现场后发现,其成品仓库并末安装消 防自动喷淋设施。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该纺织品公司末尽 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受损的保险 标的物市场价格近期大幅度下降,按账面记载价值索赔人 民币4000万元,不符合财产一切险条款的规定,应该等待 损失情况调查清楚后再予赔付。 纺织品公司则认为,自己并非有意欺骗保险公司,该仓 库系向他人租赁,出租人声称仓库安装有消防自动喷淋设 施,纺织品公司并末充分检查,纺织品公司也是受他人欺 骗。接受损财产的账面记载索赔,证据清楚,有利于快速 定损。保险公司应该马上按照保险标的账面价值赔付。双 方为此发生争议。
《保险法》课件PPT第三章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3)保险近因原则
三、保险近因原则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2)“效力标准” A 1918年英国上议院对 Leyland shipping Co.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 一案的判决,使近因的认定开 始转向效力标准,即认为只有导致损失发生的过程中起到了决定 性作用的原因才是近因。 该案中,一船舶在一战中被德国鱼雷击中,船体受损进水,并拖 至法国港口。次日,狂风突起,该船舶撞击码头,港口当局担心 船舶沉没于港口,于是勒令移船至港口防波堤,但此处洋底不平, 船体有伤,该船随潮起潮落,船底座浅,最后沉没。该船舶投保 了“海上危险“,但保单中将”敌对行为和类似战争行为的一切 后果“列为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依据时间上最近损失近因理论,认为,船舶沉没近因是 船底座浅,属于承保范围。
三、保险近因原则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Pink v。Fleming(1890)案件 一批橘子投保碰撞损失险,船舶发生碰撞而入港 维修,由于卸货和重装,部分橘子受损。 根据英国海上保险法,时间发生在最后的原因才 是近因。法院最后判决被保险人的损失是卸货、 重装以致损害。导致损害的不是碰撞风险,保险 人无须赔偿货物损失。
保险法基本原则 ——保险近因原则
财经大学法学院
2010年3月
三、保险近因原则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一、保险近因原则的涵义 “近因原则”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简言之,即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 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 也就是说,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 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对损失负赔偿 责任。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则新介入的因素为近因。
★由除外责任导致保险责任发生的,不予赔偿。 ★由保险责任导致除外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
三、举例
1、贾某的车于2008年初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三者险,2008
年5月25日8时许,贾某的司机申某驾驶大货车在加油站内排
队加油时,其左前轮轧住一石头,石头飞起后将站在一加油 站内的行人刘某砸伤。刘某共花费医疗费用9万余元。事后, 经交警队调解,贾某赔付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刘某的伤不能证明是贾某投保的车辆造成,
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并非指在时间上或空间
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指造成损失的近因是保险责任的,保 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近因不属于保 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举例
某日天降大雨并伴有炸雷,炸雷击断某房屋后的
一棵大树,大树压倒房屋,房屋倒塌导致该住户的
电视机损坏,则电视机损坏的近因是()。
受益人:保险金受领人,保险合同约定的,在保险
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涵义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 对于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必须以最大的诚 意如实告知,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 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内容
1、告知:分保险人的告知和投保人的告知。
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已经确定的利益即现有利益(车主对投保汽车的利益) 能够确定的利益指预期利益(农民对农产品的收成利 益) 预期利益:基于现有利益于未来可能产生,具有客观 依据,仅凭主观预测、想象不可。
三、保险利益种类
1、所有权:财产所有者对其依法取得的财产具有保险利
益; 2、抵押权:抵押权人对抵押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住房 抵押贷款); 3、保管权:财产保管人对其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五)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
1、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 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一)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 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诈和隐瞒,恪 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信息不对称:保险标的的风险信息、保险条 款的信息; 2、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1.投保人的告知 2.保险人的说明 3.保证 4.弃权 5.禁止反言
案例1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 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 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 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 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 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 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 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 司应予赔付。
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 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 险利益。《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投 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与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 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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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国家,在试图消除保险合同双方在订 约阶段是否受最大诚信原则约束而产生的 不公平待遇上,不是通过立法加以弥补, 而是根据保险合同大多由保险代理人具体 操作这个情况,通过一方面加强对保险人 偿付能力的监管,另一方面通过保险行业 协会制定保险代理人告知规则,对其展业 行为加以规范。 这种平衡模式,只适用于保险市场完善、 国民整体素质较高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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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类
(1) 明示保证 ) (express warranty) 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
确认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 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某一事 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 展作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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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默示保证 (emplied warranty) ) 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 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 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在海上保险中有较多的运用。例如,海 上保险中的适航能力、不改变航道、航程 具有合法性的三项默示保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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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弃权的使用范围 (1)放弃解约权 ) 如投保人违反保险条件,没能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 费,保险人可以解约,但保险人知悉后,不为解约的 意思表示,反而寻求其他救济如收取投保人逾期交纳 的保险费,应视为保险人放弃解约权。 再如,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解约。 但保险人在知悉情况后,并没有解除合同,而是继续 收取保险费,或者要求投保人增加保费,应视为保险 人放弃解约权。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就不得以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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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在1879年伦敦保险公司诉曼索尔案中,原告在被 告申请生命保险投保时曾询问其是否曾向其他保 险公司提出过申请,以及其他公司是否愿意以一 般保险费率承保。被告说他在两家保险公司申请 过,但隐瞒了他曾向其他几家保险公司投保而被 拒绝的情况。法院裁决:被告所隐瞒的事实属于 实质性事实,其保险单无效。法院的判例规则认 为,只要所隐瞒的情况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正常订 约意愿,则应属于实质性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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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的案例——中断的原因
某城郊供电局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供电责任险。 某日天降暴雨,并伴有暴风,该局辖区内的一电 线杆被刮倒。第二天晚途经此处的徐某触电,送 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徐某家属要求供电局赔偿医 疗费、丧葬费、抚养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供电 局认为事故是由于自然灾害暴风和暴雨引起的, 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如前所述,所谓近因不是指时间上最接近事 故发生时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 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据此定义,可以知道:如果造成事故原因有 多个,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系列损失的原因就是近 因。如果发生中断,则是最新的原因就是事 故发生的近因。
二、近因的认定
著名的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
被保险人打猎时不慎从树上掉下来,受伤后的被 保险人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因夜间天冷又染上 肺炎死亡。肺炎是意外险保单中的除外责任,保 险公司以此拒绝给付保险金,但法院认为被保险 人的死亡近因是意外事故——从树上掉下来,因 此保险公司应给付赔偿金,至于肺炎只是意外事 故发展进程中的必然,可以说,没有“从树上掉 下来”,也就不会发生肺炎及死亡的结果。因此, 意外事故属于决定性、支配性的原因,是导致被 保险人死亡的近因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多种多样,而且有时 事故原因还不止一个,此外事故的结果和原因 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有持续和中断等多种情况, 因此对于事故原因的认定就成为保险人确定责 任和赔偿的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目前各国 大多采用所谓的近因原则来处理赔案。
保险中的近因原则,是经过几个世纪的分歧 和争论后才被普遍接受的,这一原则适用于 所有的保险,但解释和确立这一原则的诉讼 大多与海上保险有关。而明确近因概念则来 自1918年一个著名的海上保险案例:
近因的含义是什么?近因不是指时间上的接近, 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是导致承保损 失的真正有效的原因。近因所表示的是对结果 产生作用最有效的因素。如果各种因素或原因 同时存在,要选择一个作为近因,必须选择可 以将损失归因于那个具有现实性、决定性和有 效性的原因。
——Lord Shaw
近因的含义:
店铺起火 货物搬上街头 群众哄抢
(近因)
(直接原因)
一艘名为“艾卡丽亚号”(Ikaria)的船于1915年 1月30日被敌人潜艇的鱼雷击中。该船的水险保单 承保了海上危险,但把“一切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 行为的后果”作为除外责任。船壳被炸开了两个大 洞,一号船舱罐满了海水。但还是驶进了法国的勒 哈佛尔港,停泊在一个正在进行着繁忙军事运输的 码头边上。如果一直停泊在这里,这条船本是可以 获救的,但港务局担心船会沉没并阻碍码头的使用。 于是港务局命令该船起锚或者到港外抢滩,或者锚 泊在防波堤外。船长只能将船停靠在防波堤外。由 于海床不平和该船被鱼雷击中后头重脚轻的共同作 用,使船头在低潮时处于搁浅状态,而船的其他部 分还在水中。这就导致了船壳的严重扭曲,终于在 2月2日涨潮时沉没了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引起徐某死亡并导致供电局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直接原因是暴雨还是供电局 的过失行为?
根据近因原则,徐某的死亡有两个原因,其一是 暴雨、暴风造成的漏电。其二是供电局没有及时 进行抢修或其他紧急措施的工作过失。这种工作 的过失行为并不是暴风、暴雨(前因)直接的必 然的结果。按照保险条款,该原因为保险责任范 围内风险。两种原因在时间上有先后顺序,并且 不连续,新的独立的原因为可保风险,因此应当 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一)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最初事件最终损失源自(二)近因原则的运用近因原则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判断是否应该承担保险 责任的环节。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2.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3.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I. 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因果关系不中断) II. 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因果关系中断)
近因原则的案例——连续的原因
保险人认为损失的近因是鱼雷,属于除外 责任。被保险人则主张,时间上最后造成 损失的原因才是近因,因此船舶的沉没是 由于停靠在防波堤边反复搁浅造成的。
法庭判定保险人胜诉,并拒绝以时间标准 作为衡量近因原则的方法。
本案中,大法官Lord Shaw对近因原则做了精辟 的论述:“真正并具有决定意义的原则是将保险 合同视为一个整体,并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 正意图。把近因看成是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是不 正确的。把原因说成是像一片接一片的面包片, 互不连接或者像锁链一环扣一环,也不完全如此。 因果关系链只是一种便捷的表达方式,但并不准 确。因果关系不是链状,而是网状的。在每一点 上,影响、力量、事件已经并正在交织在一起, 并从每一交汇点成放射状无限延伸出去。在各种 影响力的汇集处,就需要法官根据事实宣布哪一 个汇集在这一点上的原因是近因,哪一个是远 因。”
徐某家属遂将供电局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 供电局没有对线路及时抢修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导致徐某触电身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令供 电局赔偿徐某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计人民币 3.5万元。供电局依据法院判决向保险公司提出 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发生此次事故的原因是暴 风雨,而根据保险条款,暴雨等自然灾害属于责 任免除的内容,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