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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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9•【字号】辽政办发[2008]96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娱乐场所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娱乐场所的审批工作必须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1.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娱乐场所时,必须审验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娱乐场所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

上述文件不全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审批设立。

2.公安消防部门要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依法对拟设立的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内部装修装饰、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检查合格的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3.娱乐场所开工建设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项目建成后,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营。

4.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手续齐全、通过公示和听证的文化娱乐场所,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可以容纳的消费者数量。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2.04•【文号】文市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公安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深入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规范游艺娱乐市场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现就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各级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和执法机构要把游艺娱乐场所是否文明健康、规范有序、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文化市场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否取得实效的一个重要标准。

要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准入、规范经营、有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审批一家监管一家,杜绝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的现象,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要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不断创新监管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形成有进有出、动态有序的市场体系;要积极规范合法经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坚持科学发展理念,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升产业层次,引导游艺娱乐场所向规模化、品牌化、综合型、特色型发展,为游艺娱乐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文化娱乐环境。

二、科学制订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与布局规划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

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与布局规划要与当地和谐社会建设和文明城市创建的总体要求相适应,与当地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相适应,与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管能力相适应。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2013〕12号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2013〕12号

拓展训练器材的安全标准和使用方法在空中完成攀登、跳跃、行进、下降等动作高空拓展训练器材分为高空独木、高空击球、高空抓杠、合力制胜、软梯、高空断桥、高空荡木、绝壁逢生、缅甸桥、轮胎墙、高空相依、乘风破浪、空中吊桩、高空荡木、步步登高、飞夺泸定桥等。

场地拓展训练器材分宇宙泥浆、缅甸桶、霹雳舞步、隔岛跃进、赏鲸船、翻山越岭、甜甜圈、匍匐前进、脚吊环桥、硫酸池、礼让通行、齐心协力、携手并进等。

水上拓展训练器材分攀网过河、乘风破浪、水上独木桥、栈道桥、溜索过河、滚筒桥、情侣桥、水上漂、搭板过河、溜索、吊索桥等。

大庆国防教育基地拓展训练器材等项目技术参数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实施《办法》若干事项通知如下:一、娱乐场所设立地点界定方法(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界定。

其整栋建筑物的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不含有“住宅”。

房地产权属证书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设立场所地理位置图界定。

地理位置图应当至少能反映经营场所周边200米以内主要建筑分布情况。

地理位置图上标有居民住宅区、中小学、医院等建筑的,参照以下方式界定:其中“居民住宅区”是指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规划意见书中建设、规划项目范围为住宅的区域;“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医院”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娱乐场所行政审批程序规范

娱乐场所行政审批程序规范

娱乐场所行政审批程序规范发布时间:2013/05/31 人气:531 来源:宝鸡市政府网作者:管理员一、审批主体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批条件(一)申请人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设立地点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3.居民住宅区;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之游艺娱乐场所共20页文档

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之游艺娱乐场所共20页文档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通知为使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更加规范、运行更加高效,方便行政相对人和审批工作人员掌握项目审批的全部流程,文化部依据有关法规,分别编订了14个文化市场行政审批项目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

办事指南用于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审批提供指导,业务手册用于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审批业务提供参考,通用文书格式样本用于审批需要使用的文书。

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参照上述文本格式,结合实际编制发布本地版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等。

上述文件的电子版请到文化部网站()下载。

特此通知。

文化部2013年8月28日游艺娱乐场所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事项: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申请。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审批,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证件送达。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游艺娱乐场所的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证件送达。

五、审批数量根据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划,有审批数量限制。

超过数量即停止审批。

(一)审批条件(一)申请人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15•【文号】文市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实施《办法》若干事项通知如下:一、娱乐场所设立地点界定方法(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界定。

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其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不含有“住宅”。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设立场所地理位置图界定。

地理位置图应当至少能反映经营场所周边200米以内主要建筑分布情况。

地理位置图上标有居民住宅区、中小学、医院等建筑的,参照以下方式界定:其中“居民住宅区”是指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规划意见书中建设、规划项目范围为住宅的区域;“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医院”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二、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程序在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可以向注册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的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将通过内容审核的游戏游艺设备目录报文化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北京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7.游戏、游艺应严格实行分区经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区域和电子游戏专营场所应当悬挂未成年人限制进入警示标志,并设专人专岗管理。
8.游艺娱乐场所一律禁止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3.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内,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
(3)学校、医院、机关内部、毗连区域及其周围,相互最小距离为交通行走距离200米;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我市游艺娱乐场所管理,规范游艺娱乐市场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各区(县)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游艺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收缴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全面检查监控设备安装使用、监控录像留存、保安人员配备等情况。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要依法予以取缔。在查处游艺娱乐场所违法活动中,对需要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需通报文化、工商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1. 引言娱乐场所是人们用于休闲娱乐的场所,其管理涉及到公共秩序和人身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为了确保娱乐场所的合法运营和提供良好的娱乐环境,各级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制定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许可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方面介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2. 许可管理2.1 许可申请娱乐场所运营者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申请表格、场所布局图纸、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同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面积、消防要求、卫生要求等。

2.2 许可审批娱乐场所的许可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周期一般为30个工作日。

审批过程中将对所申请的娱乐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审批通过后,将颁发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2.3 许可变更和注销娱乐场所运营过程中,如需变更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手续。

对于不符合规定或经营不善的娱乐场所,政府有权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3. 安全管理3.1 消防安全娱乐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包括消防设施设备齐全、消防通道畅通等。

娱乐场所运营者需定期进行消防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同时,应进行消防演习和培训,提高员工和顾客的火灾应急意识和自救能力。

3.2 安全设施娱乐场所应配备安全设施,如紧急出口、安全疏散指示标识等。

场所内应设置监控设备,监控范围包括入口、出口、主要通道等关键区域。

运营者应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并及时修复和更新。

3.3 安全人员娱乐场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场所的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理。

安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知识,能够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运营者还应保证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4. 服务管理4.1 服务质量娱乐场所在经营过程中,应提供优质的服务。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9]68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9]68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9〕6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四月三十日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歌舞娱乐行业管理,引导歌舞娱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歌舞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场所。

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兼营营业性歌舞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咖啡厅、西餐厅、茶座、餐厅等兼营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他营业性歌舞场所。

第三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以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工商等部门依法履行相关的审批和监督职责,加强协作,建立健全歌舞娱乐市场长效管理机制。

第四条各镇(街)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构建布控到位、监管有力的基层管理体系,维护歌舞娱乐场所正常秩序。

第二章设立审批第五条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管理规章);(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四)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卫生条件和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五)歌舞娱乐场所设包厢(间)的,每个包厢(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包厢(间)的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1.包厢(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包厢(间)应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下沿距地面1.2米高,面积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后不得悬挂遮盖物;2.包厢(间)门不得有内锁装置;3.包厢(间)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房内至少有一盏不低于25瓦由总台控制的长明灯;4.包厢(间)内不得设置房中房。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工作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工作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达市府办[2006]164号【发布部门】达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12.31【实施日期】2006.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2006〕164号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达县、通川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达州市城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达州市城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达州市城区娱乐场所经营管理秩序,切实解决娱乐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市政府决定对达州市城区娱乐场所开展一次专项整治工作,现就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娱乐场所是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文化消费需求的重要场所,应当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

同时,娱乐场所又是消费人群密集的场所,其安全、卫生以及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要求很高。

但是,目前我市城区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中存在着十分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厅长期无证经营;二是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三是有的场所私雇保安,涉“黄、赌、毒”和打架斗殴等刑事和治安案件时有发生;四是噪声扰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五是超时经营和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突出;六是场所卫生和食品卫生状况普遍较差等等。

对此,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要站在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站在建立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我市城区娱乐场所存在突出问题的严重危害和开展专项整治的必要性、紧迫性,统一思想,认真履职,依法行政,扎实搞好这次专项整治工作。

要通过整治,使城区娱乐场所达到安全、文明、繁荣、有序的要求,让人民群众满意,为完成“三大任务”,实现“三大目标”,促进达州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为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娱乐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现就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条例》适用范围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

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

只对本单位内部员工开放的福利性娱乐场所和非营利性舞会、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娱乐活动,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营利性保龄球馆、台球室、溜(旱)冰场等场所和大众健身娱乐场所的管理体制和制度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参照《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二、娱乐场所设立地点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

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

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三、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和消费者数量核定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新《条例》实施以前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按照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

湖北省文化厅关于贯彻落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文化厅关于贯彻落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文化厅关于贯彻落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施行日期】2013.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文化厅关于贯彻落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文化局:《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为贯彻《办法》精神,文化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落实该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学习宣传贯彻《办法》《办法》是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各地管理实际和制度创新,为文化部门加强娱乐场所管理制定的部门规章。

它进一步厘清了《条例》的调整范畴,明确了娱乐场所的设立条件,规范了娱乐场所的审批流程,强化了管理部门的服务意识,更多地赋予了文化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通知》为落实《办法》提出了具体要求、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

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性,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搞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宣传《办法》,使社会各界了解娱乐场所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有关规定,为贯彻《办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做到守法经营,文明服务。

二、科学做好布局规划各市(州)文化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歌舞、游艺娱乐市场发展与管理的现状,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总量、城镇化发展需要、市场需求、监管实效、监管力量和社会反映等因素,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分级管理、属地监管”的原则,科学制定歌舞、游艺娱乐市场发展总量和布局规划,并在当地向社会公布。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19.10.18•【字号】甘文旅厅办字〔2019〕261号•【施行日期】2019.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甘肃矿区文广新局,兰州新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局:为促进全省娱乐场所繁荣有序发展,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有效解决娱乐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厘清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调整的范畴,明确了娱乐场所的设立条件,规范了娱乐场所的审批流程,强化了管理部门的服务意识,细化了文化旅游部门的监管职责。

全省各级文化旅游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性,积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宣传《办法》,使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娱乐场所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有关规定,为贯彻《办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同时,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做到守法经营,文明经营。

二、依法开展审批,严把市场准入关(一)认真开展行政指导服务工作。

凡娱乐场所筹建人需要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提供行政指导服务的,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要根据《办法》的要求,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根据其拟设立地点、周围环境,为筹建人提供行政咨询和指导,并出具指导意见书,避免娱乐场所的盲目投资。

各地对申请设立娱乐场所需提交的文件,要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求办理,其它文件与其冲突者,按《办法》规定执行。

严禁违反《办法》规定,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设置准入标准。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娱乐场所,是指营利为目的、向公从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包括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的卡位ok厅、夜总会等经营场所;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舞厅、迪厅等经营场所;除剧场、影剧院等专业演出场所外,提供现场表演服务的演艺厅、俱乐部等经营场所;以及提供游戏游艺机服务的游戏厅、游艺厅、动漫城等经营场所。

宾馆、餐饮、酒吧、综合商业设施、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等兼营以上娱乐服务项目的场所,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特色化经营,引导娱乐场所向商业区和旅游区发展;鼓励娱乐场所使(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所称学校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即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学校;医院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机关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范围规定的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三)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的实施方案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四)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

黑龙江省文化厅、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游艺娱乐场所审批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文化厅、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游艺娱乐场所审批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文化厅、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游艺娱乐场所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文化厅,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8.10•【字号】黑文发[2009]156号•【施行日期】2009.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文化厅、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游艺娱乐场所审批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10日黑文发〔2009〕156号)各市(行署)文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农垦总局文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森工总局文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黑文发[2009]6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决定开展2009年游艺娱乐场所审批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着控制总量、适度发展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下达2009年全省游艺娱乐场所审批分配指标(名额分配表附后)。

各级文化、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准入、规范经营、有效管理、严格标准的总体要求,遵循总量控制、适度发展的原则,在本通知规定的审批指标范围内,开展2009年游艺娱乐场所审批和登记工作。

二、为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规划管理,规范游艺娱乐场所审批程序,按照黑文发[2009]66号文件要求,审批游艺娱乐场所,全省统一使用《游艺娱乐场所同意筹建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通知书》由省文化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加盖游艺娱乐场所同意筹建章。

各市、行署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填写并审核游艺娱乐场所审批备案表,持备案表向省文化厅领取《通知书》。

对于新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申请单位应持《通知书》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各级文化、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黑文发[2009]66号要求开展游艺娱乐场所审批和登记工作,严格禁止超指标审批及无《游艺娱乐场所同意筹建通知书》、《娱乐经营许可证》审批、登记行为。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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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条例》,促进娱乐场所的健康有序发展,文化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提高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重要性的认识,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把《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2006年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要深入学习、把握《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精神,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执法水平。

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培训,使其做到守法经营,文明服务。

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娱乐服务场所审批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娱乐服务场所审批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娱乐服务场所审批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5•【字号】粤府办[2006]89号•【施行日期】2006.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娱乐服务场所审批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8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工商局、公安厅、文化厅、卫生厅、环保局《关于做好我省娱乐服务场所审批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上述部门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关于做好我省娱乐服务场所审批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为依法加强对娱乐场所、居民服务场所等有关场所的监管,促进我省娱乐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就我省娱乐服务场所审批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娱乐服务场所的划分(一)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关于“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的界定,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室属于娱乐场所。

(二)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

02)有关目录》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有关注释》规定,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和洗浴服务属于居民服务业。

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包括:理发服务、美容服务、减肥服务、皮肤保健护理服务、保健按摩服务、足底按摩及泡脚服务、街头流动理发服务,不包括:健美健身服务、医疗护理服务、整容服务。

洗浴服务包括:洗澡、洗浴服务、温泉、桑拿服务、修脚服务,不包括:与医疗护理有关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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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一、娱乐场所设立的条件(一)距离要求娱乐场所不得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相毗连,距离医院或者机关周边30 米范围内、距离中小学校周边 200 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测量方法:以娱乐场所实际使用的建筑物外沿与医院、机关、学校围墙或者边界的最近直线距离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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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面积标准城市设立歌舞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 200 平方米,单个包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8 平方米,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1.5 平方米;农村乡镇设立歌舞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 100 平方米,单个包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5 平方米,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1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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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等省辖市城市设立游艺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 800 平方米,县(市)城市不得少于500 平方米,农村乡镇不得少于300 平方米;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等省辖市城市设立游艺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0 平方米,县(市)城市不得少于300 平方米,农村乡镇不得少于200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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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游艺娱乐场所必须是五星级宾馆、旅游度假区、10000 平方米以上的商业中心、8 个以上放映厅的影院或者政府规划的文体中心、商业街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的配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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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娱乐场所使用面积标准均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三)注册资金设立歌舞娱乐场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 万元。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等省辖市城市设立游艺娱乐场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0 万元,县(市)城市不得少于300 万元,农村乡镇不得少于200 万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等省辖市城市不得少于400 万元,县(市)城市不得少于200 万元,农村乡镇不得少于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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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的条件,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房产权属证书乡镇娱乐场所房屋用途证明应为乡镇以上政府建设或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证书,必要时还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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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指导和设立审批程序(一)行政指导程序1.行政指导( 1)申请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咨询申请登记表》。

( 2)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咨询申请书之日起 5 日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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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交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咨询申请书之日起 10 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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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地检查指导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实地检查以下事项,填写娱乐场所设立实地检查表:- 1 - / 4(1)位置:是否含有住宅;是否在居民住宅区、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是否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是否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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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边环境:是否在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使用面积 :现场测量的使用面积是否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制定的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

(4)征询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及附近学校、医院、机关等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建议。

(5)其他需要检查指导的内容。

(二)设立审批程序1.受理(1)《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和章程。

(4)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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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地产权属证书。

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周边200 米内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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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机型设备数量及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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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9)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10)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公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地检查合格的,应当在拟设立场所、文化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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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听证( 1)听证范围: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以及娱乐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及附近学校、医院、机关等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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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听证时限: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0 日内组织听证,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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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布公告: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提前7 日告知申请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申请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有效行使抗辩权,从而保证行政许可决定的适当性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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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听证意见: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如遇特殊情况,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答复后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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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验收拟设立娱乐场所完成筹建后,其经营者应主动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现场验收并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书:(1)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资质核查是否合格。

(2)歌舞娱乐场所包间:是否与提供的平面结构图一致。

-2 - / 4(3)歌舞娱乐场所设施设备: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有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相关证明材料;曲库歌曲是否取得合法授权许可证明;歌曲点播系统播放的音乐、曲目、画面等内容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禁止内容,是否含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禁的曲目;歌曲点播系统的服务器是否与境外曲库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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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游艺娱乐场所设施设备: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有依法生产的相关证明材料;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通过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与文化部公布的内容是否相符;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外观、功能是否经过改动;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具有退币、退钢珠等功能;场所使用的奖品是否与备案的目录相符,奖品是否健康有益,单件奖品的价值是否超过 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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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游艺娱乐场所是否分区经营。

( 6)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5.许可决定拟设立场所经验收合格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证,书面告知申请人限期整改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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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1.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参照上述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2.娱乐场所变更投资人员、投资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营业执照副本;(4)组织机构和章程;(5)拟变更人员的身份证明;(6)拟变更人员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3.娱乐场所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营业执照副本;(4)娱乐场所原名称变更或注销证明;(5)娱乐场所新名称核准证明。

4.歌舞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歌曲点播系统,或者曲库的相关证明材料变化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核查。

娱乐场所 2 年内因违规经营,被处以 2 次责令停业整顿的,不予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更手续。

(四)换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 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2.营业执照副本;3.近两年的营业情况报告;4.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 3 - / 4发证机关要摸清经营场所现状,现场核对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上的场所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给予六个月时间整改,到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换证,并予以注销,同时函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场所设立条件未发生变更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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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娱乐经营许可证注(吊)销娱乐场所因违法违规经营应被吊销其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吊销其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函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按照《办法》第十八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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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产游戏游艺设备内容核查在我省注册的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可以向省文化厅提出游戏游艺设备内容核查的申请,省文化厅将通过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目录报文化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公布内容包括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名称、设备名称、设备基本功能和游戏规则、能反映设备外观的图片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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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求各地文化主管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发展娱乐场所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娱乐场所第一责任人和内容管理专职人员,学习《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健全机制,创新举措,落实责任,依法行政,把娱乐场所纳入规范管理、健康发展轨道,确保我省娱乐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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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20XX 年 8 月 8 日起施行,凡过去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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