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造假政策和法律共26页
学术造假、政策与法律课件
人物介绍
• 小保方晴子,32岁,日本千叶县人 • 1983年6月29日出生,巨蟹座 • 2006年早稻田大学应用化学系本科 • 2008年早稻田大学应用化学系硕士 • 2011年早稻田大学生命医学博士 • 其中2009-2010年博士研究是作为访问学者在
➢ 早稻田大学宣 布,小保方晴 子的博士论文 “未达博士标 准”
遗憾——学者之死
➢ 笹井芳树——论文的共同署名者、晴子的导师 ➢ 2012年诺贝尔奖英国科学家约翰·格登博士的再传弟子 ➢ 他从胚胎干细胞制作出了立体的大脑及眼部组织,曾引起巨大反响 ➢ 再生医学领域的一名世界级学者 ➢ 以52岁的年龄,有可能依据他之前“神经诱导因子的发现与解析干细胞研
学术造假
北大博士于某
2014年8月17日,新闻传播类知名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 罕见刊登了一则《关于于某论文抄袭的公告》。 《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 《"Frondeur" Journalism in the 1770s: Theater Criticism and Radical Politics in the Prerevolutionary French Press》,发表于《Eighteenth-Century Studies》 1984年第4期,作者署名为Nina R. Gelbart。 在公告中,刊物方面还附录了两篇论文,并用黄色标注了于 艳茹具体抄袭的内容。据澎湃新闻统计,除了摘要和结语部 分,于艳茹几乎全文“翻译”了Gelbart的论文,多个段落 甚至一字未改,原文照翻。
政策解读——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学位申请人员
学历造假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学历造假,是指个人在求职、升职、评职称等过程中,伪造、变造、篡改自己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教育背景证明的行为。
近年来,学历造假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破坏了人才市场的秩序。
为了打击学历造假行为,维护社会诚信,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将对学历造假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学历造假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学历造假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伪造、变造、买卖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教育背景证明的;2. 使用伪造、变造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教育背景证明的;3. 篡改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教育背景证明的。
三、学历造假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教育背景证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使用伪造、变造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教育背景证明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篡改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教育背景证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事责任学历造假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害者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历造假行为人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学历造假行为人应当立即停止伪造、变造、买卖、使用、篡改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教育背景证明的行为。
(2)赔偿损失:学历造假行为人应当赔偿受害者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名誉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3)消除影响:学历造假行为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因学历造假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不良影响。
3. 行政责任学历造假行为违反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学历造假行为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通报批评;(2)暂停招生、撤销学位、撤销教师资格等;(3)吊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教育背景证明。
学术造假怎么判刑
学术造假怎么判刑学术造假,是对学术的⼀种极为不端正的⾏为,然⽽还是有很多⼈对这种⽅式趋之若鹜,其中不乏之前很有名⽓的科学家,所以⼀经发现,⼀定严惩。
那么学术造假怎么判刑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学术造假怎么判刑这⼀块在法律上属于空⽩点,对学术造假⼈员没有刑事处罚或是⾏政处罚。
但是学术造假中,有⼀类造假很可能侵犯他⼈的知识产权,⽐如抄袭他⼈的学术论⽂,这样涉及的经济利益,侵权⼈应该停⽌侵权⾏为,并进⾏经济赔偿。
当然,现在仅仅依据法律来规范这种学术造假的⾏为,可以说不及时且不能解决⽬前的状况,所以还需要与道德、体制规范进⾏结合,道德上要谴责,体制上要收回学位或是职称或是停⽌执业等⽅式。
学术造假是⾮常恶劣的⾏为,必须予以严厉的制裁,应该运⽤道德、体制和法律三种⼿段,防范和惩治学术造假。
在我国,学术造假现象产⽣的主要原因是评价体系不合理和学风道德出现了问题。
在评价教学、科研成果时,不能仅以论⽂数量为依据,对业绩考核、科研奖励、职称评定等实⾏量化管理,不科学合理评价体制,加剧学术界急功近利⼼态的蔓延,使剽窃和粗制滥造之风愈演愈烈。
针对学术造假的不同表现形式,有专家将其分为三类。
第⼀类为由学风不端导致的学⽣教师急功近利的⾏为,如论⽂抄袭、搭车署名、粗制滥造编凑教材等;第⼆类是利⽤职务职位和社会影响⼒占有学术资源,如垄断学术资源、甚⾄侵吞科研经费等;第三类是指从法律讲,对知识产权、著作权和发明专利等构成了侵害的⾏为。
对于第⼀类⾏为,应当侧重从规范学术道德⽅⾯予以引导,⽽对第⼆类和第三类⾏为,则应执⾏现有法律规定或有⽴法,包括法律、⾏政法规、规章等,约束和防范学术造假⾏为。
综上所述,学术造假的影响⼗分的恶劣,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对于这种⾏为,采取的都是⼀经发现就严肃处理的态度,坚决维护学术的威严,⿎励⼤家踏踏实实做科研。
以上就是本⽂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还有问题,欢迎到店铺进⾏在线法律咨询。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_规章制度_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已于2019年4月5日经教育部2019年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一、总则1. 目的与依据: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诚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师、研究人员、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抄袭: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的研究成果、观点、文字等,并声称其为己出。
- 伪造数据:编造或篡改研究数据、实验结果等。
- 剽窃:在学术作品中未经允许或未给予适当引用地使用他人的研究成果。
- 代写代考:请他人代替自己完成学术作品或考试。
- 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在学术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 其他:任何违反学术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查处机构与职责1. 学术委员会:负责全校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和查处工作。
2. 学院/部门:负责本学院/部门学术不端行为的初步调查和上报。
3.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学术委员会开展调查和查处工作。
四、查处程序1. 举报:任何人都可以向学术委员会举报学术不端行为。
2. 初步审查:学术委员会对举报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3. 调查:学术委员会组织调查,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4. 认定: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
5. 处理:学术委员会根据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6. 公示与申诉: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五、处理措施1. 警告:对轻微学术不端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2. 严重警告:对较重学术不端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并记入个人档案。
3. 取消资格:取消学术不端行为人相关学术称号、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4. 学位撤销: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申请人或获得者,根据情况撤销其学位。
5. 行政处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
我国对学术造假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学术造假作为一种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严重损害了学术界的诚信和学术水平。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学术造假问题,通过立法手段对其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从我国学术造假的法律规定、法律实施及法律效果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引言学术造假是指研究者在学术活动中,通过抄袭、篡改、伪造数据等手段,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损害他人名誉,以达到不正当目的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学术造假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学术界的健康发展。
为打击学术造假,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通过立法手段对其进行严厉打击。
二、我国对学术造假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学术造假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抄袭、剽窃他人作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是我国关于专利权的法律,其中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在学术研究中,若研究者利用他人专利技术进行学术造假,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关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其中对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
在学术研究中,若研究者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学术造假,也将受到该法的制裁。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关于教育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了规定。
该法规定,教育机构、教师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守学术道德,不得进行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我国关于科学技术进步的法律,其中对科学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规定。
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学术造假行为。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关于刑事犯罪的法律,其中对侵犯知识产权、损害他人名誉等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
在学术造假事件中,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全的学术研究法规政策摘要汇总,赶紧收藏
最全的学术研究法规政策摘要汇总,赶紧收藏(完整版)最全的学术研究法规政策摘要汇总本文旨在提供一份最全面的学术研究法规政策摘要汇总,以便研究者轻松了解当前的法规政策环境。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学术研究相关的法规政策摘要:1. 学术诚信与学术道德相关法规政策:- 学术造假行为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学术造假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 严禁抄袭:学术界对于抄袭行为持零容忍态度,各高校和学术机构都有严格的抄袭检测机制和处罚措施。
2. 科研立项与项目管理相关法规政策:- 科研立项申请:研究者需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科研立项申请,并按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 项目管理要求:科研项目经受政府监管,研究者应遵守相关管理要求,如及时提交研究报告等。
3. 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规政策:- 学术成果的知识产权:根据相关法规,学术研究成果享有知识产权保护。
- 知识产权转让:研究者在进行学术成果转化时,应遵守相关法规,确保知识产权合法转让。
4. 学术交流与合作相关法规政策:- 学术交流合作:学者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应符合国家政策,需在合法、公正且合规范围内进行。
- 学术交流资金:国家和学术机构为学术交流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但使用应遵循相关规定。
以上仅是学术研究法规政策的摘要汇总,实际情况可能因地区和学校而有所不同。
研究者应查阅当地相关法规政策,以确保自己的学术研究活动合法合规。
建议研究者保持对学术法规政策的关注,并随时更新自己的知识。
请注意,本文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详细了解某个具体法规政策,请查阅相关权威机构发布的正式文件。
祝您的学术研究顺利发展!。
学术造假、政策与法律共28页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40、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学术造假、政策与法律
56、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 ——西 塞罗 57、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 就不再 配享受 自由了 。—— 毕达哥 拉斯 58、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 利益, 而是为 了公共 的利益 ;一部 分靠有 害的强 制,一 部分靠 榜样的 效力。 ——格 老秀斯 59、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 ,那么 法律作 为一件 无用之 物自己 就会消 灭。— —洛克
60、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个的法。— —西塞 罗
谢谢!
36、自己的鞋子,自己知道紧在哪里。——西班牙
37、我们唯一不会改正的缺点是软弱。——拉罗什福科
xiexie! 38、我这个人走得很慢,但是我从不后退。——亚伯拉罕·林肯
39、勿问成功的秘诀为何,且尽全力做你应该做的事吧。——美华纳
伪造学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学历证书在求职、晋升等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部分不法分子为谋取私利,伪造学历证书,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对伪造学历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伪造学历的法律规定。
二、伪造学历的定义伪造学历,是指通过虚构、篡改、伪造等方式,制作、使用虚假的学历证书,骗取他人信任,以达到某种目的的行为。
伪造学历包括伪造学历证书、伪造学位证书、伪造职业资格证书等。
三、伪造学历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学历证书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伪造学历证书,用于骗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晋升、录用等,情节严重的,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伪造学历证书,用于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伪造学历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教师资格或者职业资格证书。
(1)伪造学历证书,用于骗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晋升、录用等,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学历证书,用于骗取他人财物,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伪造学历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学术造假适用法律(2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学术造假现象也日益严重。
学术造假不仅损害了学术界的公平公正,也严重影响了社会诚信。
本文从学术造假的概念、现状出发,分析了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学术造假的适用,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的建议。
一、引言学术造假是指研究人员在学术研究过程中,故意伪造、篡改、剽窃他人成果,以获取学术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学术造假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学术造假不仅损害了学术界的公平公正,还严重影响了社会诚信。
因此,加强对学术造假的法律法规适用研究,对于维护学术道德、促进学术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学术造假的概念及现状1. 学术造假的概念学术造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1)伪造数据:在实验、调查、观察等过程中,故意捏造、篡改数据,以达到某种目的。
(2)篡改文献:在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时,故意篡改原文内容,以达到个人目的。
(3)剽窃:未经允许,将他人研究成果、观点、结论等直接或间接地作为自己的成果。
(4)侵占他人成果: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他人的研究成果为自己谋取利益。
2. 学术造假现状近年来,我国学术造假现象日益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学术期刊论文造假:部分学者为了追求发表速度和数量,在论文撰写过程中,故意伪造、篡改数据,甚至抄袭他人成果。
(2)学术项目申报造假:一些研究者在申报科研项目时,虚构研究基础、夸大研究成果,以获取项目资金。
(3)学术评审造假:在学术评审过程中,个别评委收受贿赂,为不符合条件的研究者提供便利。
三、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学术造假的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学术造假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对伪造、篡改数据、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可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剽窃、篡改文献等行为进行规定,明确了对著作权的保护。
我国对学术造假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学术造假,即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术研究、论文发表、成果评价等过程中,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术成果、夸大研究成果、篡改数据、抄袭他人成果等行为。
学术造假严重损害了学术界的健康发展,破坏了学术诚信,对我国科技事业和社会进步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为了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学术造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二、我国学术造假的法律体系我国对学术造假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学术规范制度(1)学术道德规范: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普遍制定了学术道德规范,要求研究人员遵守学术道德,坚持实事求是、严谨治学的原则。
这些规范主要包括诚实守信、尊重知识产权、公平竞争、保密等。
(2)学术评审制度:我国对学术论文、科研项目等实行严格的评审制度,要求评审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学术水平,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
2. 学术不端行为认定标准《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若干意见》规定,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以自己的名义发表。
(2)篡改数据:篡改实验数据、统计结果等,夸大研究成果。
(3)伪造:编造虚假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等。
(4)不当署名:未参与研究但被署名,或者未署名但实际参与研究。
(5)利益冲突: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未披露或未妥善处理利益冲突。
3. 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对于学术不端行为,有关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等处分。
(2)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如伪造、篡改数据等,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学术不端行为,如剽窃、不当署名等,可以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我国学术造假的法律规定案例分析1. 案例一:陈某某抄袭案陈某某在其博士论文中,大量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根据《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若干意见》,陈某某被撤销博士学位,并受到所在高校的行政处分。
学术造假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学术造假是一种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学术界的声誉,也对个人和整个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本文旨在探讨学术造假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等方面,以引起社会各界对学术诚信的重视。
一、引言学术造假是指研究人员在学术研究中,故意伪造、篡改、剽窃他人成果,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学术造假现象日益严重,严重影响了学术界的健康发展。
为了维护学术诚信,我国法律对学术造假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学术造假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1)伪造、篡改、销毁证据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伪造、篡改、销毁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侵犯著作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事责任(1)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学术造假中,侵权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2)违约责任如果学术造假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行为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3. 行政处罚(1)警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2)撤职对于情节严重的学术造假行为,相关责任人可能被撤职。
(3)吊销职业资格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条例》的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在职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因学术造假被吊销证书。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长期以来,高等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献身科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体现了崇高师德,树立了良好学术风气,为教学科研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发生在少数人身上的学术不端行为,败坏了学术风气,损害了学校和教师队伍形象,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绝不姑息。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特提出如下要求:一、高等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二、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
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四、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
学历造假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学历造假是指个人在求职、晋升、评定职称等过程中,通过伪造、篡改、冒用他人学历证书等手段,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学历造假现象日益严重,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公平正义。
为打击学历造假行为,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二、学历造假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的规定,学历造假是指个人以虚假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手段,骗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信任,骗取职务、职称、学历、学位等资格的行为。
三、学历造假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的规定,学历造假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虚假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书,否则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历造假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学历造假的法律规制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学历造假的定义、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为打击学历造假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监管力度教育、劳动、公安等部门应加强协作,加大对学历造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合力,共同打击学历造假行为。
3.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学历造假行为的认识,引导个人诚信求职、诚信晋升,自觉抵制学历造假行为。
毕业设计造假法律法规
毕业设计造假法律法规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四)伪造数据的;(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学术假制度实施办法(精品)
XX大学学术假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校学术假制度建设,鼓励广大教师充分利用学术假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增强对外学术交流能力,切实推进我校师资队伍国际化建设,现就《XX大学学术假制度实施办法》(X大人〔XXXX〕XX号)进行重新修订。
第二条实行学术假制度,旨在为教师提供较为集中的时间进行对外学术交流和合作科研,增强教师自身的教学科研水平和国际交流合作能力,以提高学校整体的国际化水平。
第三条各学院(研究院)应在安排好正常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同时,结合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教师派出工作,积极促进学术假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学术假适用范围及使用要求第四条学术假制度在我校全职专任教师中实行。
第五条艺术、体育之外学科的教师使用学术假仅限用于赴国(境)外高校和科研机构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科研。
艺术、体育学科教师可使用学术假赴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科研。
第六条使用学术假的具体要求:1.首次使用学术假工作年限要求:连续在本校工作满 3年,可申请使用 1 学期(指长学期,含假期最长为 6 个月,下同)至1 学年(含假期最长为 12 个月,下同)学术假。
年薪制教师有另行规定的,按另行规定执行(下同)。
2.再次使用学术假工作年限要求:自上次学术假按时返校时间起算,连续在本校工作满 5 年,可申请使用 1 学年学术假;自上次返校时间起算,连续在本校工作满 2 年半,可申请使用1 学期学术假。
3.使用学术假应不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教师应服从学院(研究院)的教学工作安排,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申请使用学术假。
4.使用学术假应不影响本人所承担的在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项目负责人出国前应按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研究处)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5.申请使用学术假须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职工作且各年度考核均须为合格或以上等次。
6.学术假申请者应明确研修目的,在申请时提交研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