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简析
• 2000年7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R银行提出的要求撤销止付 2000年 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R 裁定申请。法院认为: 裁定申请。法院认为: – 1999年11月19日,R银行于支付给渣打银行的款项只是履行了其第 1999年11月19日 ILC90512号背靠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ILC90512号背靠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 R银行向A银行提交单据的行为应认定为委托寄单索汇,也就是说, 银行向A银行提交单据的行为应认定为委托寄单索汇,也就是说, 银行所处的地位只是托收行。因此,止付裁定并未损害R R银行所处的地位只是托收行。因此,止付裁定并未损害R银行作 为托收银行的相关利益 • 2001年9月10日,R银行在香港正式起诉A银行。该案于2004年5月在香 2001年 10日 银行在香港正式起诉A银行。该案于2004年 2004 港高等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判A银行胜诉。 港高等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判A银行胜诉。 • R银行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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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凭申请人的信托收据释放单据。受益人 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凭申请人的信托收据释放单据。 从其它渠道得知货物已完成通关,但款项迟迟没有收到, 从其它渠道得知货物已完成通关,但款项迟迟没有收到,那 开证行有无义务监督货物检验、通关的事实, 么,开证行有无义务监督货物检验、通关的事实,是否有义 务督促申请人提供清关证明? 务督促申请人提供清关证明? • • 此类信用证条款源于进口国对渔产品的进口限制,进口商只 此类信用证条款源于进口国对渔产品的进口限制, 有货物通过检验办理通关手续后方才同意支付。 有货物通过检验办理通关手续后方才同意支付。请问针对进 口国此种限制,出口商是否应选择信用证结算? 口国此种限制,出口商是否应选择信用证结算?选择何种结 算方式更能保护我国出口商利益? 算方式更能保护我国出口商利益?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6.L/C结算案例3
非洲某国A银行给中国银行B分行开来一份 10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要求保 兑后通知受益人,这是中国银行首次收到该 国银行开来的金额如此巨大的信用证。
据中行了解,A银行的实力和信用一般。
试问:中国银行如果进行保兑,应如何控制 风险?
路漫漫其悠远
单据寄付款行时,付款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 绝付款。
试对贸易双方及开证行的行为进行分析。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5.分析要点
开证行:正本信用证与简电本不符、延迟
进口商:没按期申请开证(没有规定开证日期 时,应在装运月到之前开证)
出口商: 不能按简电本发货;
对信用证审核不仔细;
在进口商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开证)时没有 采取有效措施(保留索赔权利而要求推迟装运 期)
第一批货物装运、交单议付、付款均正常。
我外贸公司收到该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 与合同不符,于是要求开证行(付款行)对 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付。
试问:开证行(付款行)应拒付吗?为什么 ?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4.分析要点
两批装运、分别结算,互不影响 银行付款条件是单证是否相符 拒付由付款行而不是进口商决定
Y银行意识到单据被错寄,于是要求快递公司协查 。
同时Y银行通过船运公司了解到申请人用银行担保 提走货物,证明开证行确实未收到正本单据。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在单据查无着落的情况下,Y银行提出补寄一套副 本单据请求开证行付款,但开证行坚持要求正本 单据,因为开证行已出具提货担保书,必须用正 本提单换回其担保书才能免除其自身责任。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1. 案例概述国际结算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环节,涉及到多个国家之间的货款和支付方式。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深入探讨国际结算的相关问题,包括汇率风险管理、支付方式选择和结算时效等方面。
2. 案例描述假设ABC国际贸易公司与XYZ国际贸易公司进行跨国贸易,ABC公司向XYZ公司销售了一批货物,货款为100,000美元。
双方商定采用电汇方式结算,结算使用的汇率为1美元兑换6.5人民币。
该案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汇率波动对结算金额的影响。
3. 汇率风险管理在国际结算中,汇率波动是一个重要的风险因素。
对于ABC公司来说,由于结算的货币是美元,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波动可能导致结算金额的波动。
因此,ABC公司需要采取一定的风险管理措施。
例如,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结算币种为人民币,并使用远期汇率锁定,以避免汇率波动对结算金额的影响。
4. 支付方式选择选择适当的支付方式对于国际结算非常重要。
在本案例中,ABC公司和XYZ公司商定使用电汇方式进行结算。
电汇是一种快速、安全且便捷的支付方式,适用于小额货款。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选择信用证或托收方式可能更加合适。
因此,在选择支付方式时,要考虑到交易的性质、金额和买方信誉等因素。
5. 结算时效及时的结算对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在本案例中,ABC公司和XYZ公司约定在货物发运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
然而,由于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如货物运输延误等,结算时效可能会被延迟。
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相关的延迟结算条款,以规避因延迟结算而引发的纠纷。
6. 政府政策与法规国际结算往往受到各国政府政策和法规的影响。
例如,汇率管制、外汇管制和资金流动限制等政策可能对结算产生影响。
对于ABC公司和XYZ公司来说,他们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政府政策和法规,以确保结算的合法和顺利进行。
7. 结论本文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国际结算案例,深入探讨了汇率风险管理、支付方式选择和结算时效等方面的问题。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甲公司欲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甲公司开出一张远期汇票,以乙公司为付款人,丙公司为收款人,并将汇票交给丙公司,汇票经乙公司承兑后,甲公司并没有向乙公司交货。
丙公司持汇票向乙公司请求付款,以公司拒绝付款。
丙公司又去找甲公司,甲公司不予理睬,丙公司将甲、乙两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法院将如何作出正确的判决。
分析,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开出的远期汇票,基于正当的交易关系,属于有效汇票,并且经过乙公司承兑,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付款人承兑后,即承担了绝对的付款责任,成为主债务人,出票人甲公司则成为从债务人,不承担票据的直接付款责任,只承担担保责任。
所以,乙公司拒绝付款是错误的,不能以甲公司未交货作为自己抗辩付款的理由,因为根据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的分离原则,甲公司未交货不能成为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
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票款,甲公司担保付款。
乙公司在支付票款后,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2、2005年5月4日,杰通电脑公司与本市声讯寻呼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杰通电脑公司供给声讯公司某品牌电脑价值60万元;交货时间为5月31日之前;按照合同约定,声讯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首批货款28万元。
2005年5月10日声讯公司从G银行开出一张面值28万元的银行汇票,杰通公司为收款人,付款日期为2005年6月25日。
声讯公司在汇票上加盖了“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印章。
杰通公司收到汇票后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货,就将该汇票未经背书单纯交付转让给五金公司,五金公司持票在银行取得付款。
声讯公司在始终没有得到杰通公司履行合同,又没有退还汇票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杰通公司将汇票转让给五金公司的行为无效,并要求杰通公司与五金公司退还汇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
要求:分析杰通公司转让该汇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分析,法院审理认为,杰通电脑公司的票据转让行为违法,根据《票据法》规定,在被书中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就使该汇票不得转让,发生禁止转让的效力。
国际结算
分析:同一船只、同一航次、同一卸货港不算分批
(1)7月的货物,商检证中的日期与其他单据不一致,单单不一致,因此银行拒付。
(2)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仍不作为分批装运。本例中,7月应出运的货物与8月出运的货物装在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不能视为分批装运,违反了信用证要求每月均装的要求,因此银行拒付。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开证行的确定付款承诺和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请求指定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人做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对开信用证:用于易货交易的一种结算方式,由于双方顾虑对方只使用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于是采取互相开立信用证的方法,把进口与出口连接起来
循环信用证:带有条款和条件,使其金额可以更新或复活,不用更改信用证
国际保理:是保理商为国际贸易记账赊销提供出口贸易融资,销售账务处理,收取应收账款及卖方信用证担保合为一体的金融服务
案例分析题:
1、 信用证特性1、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2、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与销售合同分离。3、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三点基本特性&不可撤销性)
国际结算案例(1)
1、某年11月,某医药器具公司持一张从香港某商人处得到的出口项下的汇票到银行要求鉴别真伪。
从这个案例中有关单位和银行可以得到哪些启示?答:交易中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我方出口商通过香港中间商和国外进口商产生贸易,在资信情况不十分了解的情况下,通常不会采用汇票方式办理结算。
本案中,犯罪分子利用伪造汇票的方式进行诈骗。
近年来,以伪造汇票为手段进行诈骗的违法活动越来越多。
为确保收汇安全,有关单位和银行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防范:(1)收到汇票后,出口企业或银行应首先对汇票进行认真检验,不要贸然以汇票为保证发运货物。
在不知晓汇票上记载的出票人、付款人详情的情况下,应迅速调查了解签发人和付款人的资信、规模、业务范围以及汇票的有关情况,判断汇票真伪,并在询问期间一定要暂时等候。
国际贸易中收到票据不等于收到现金,单纯一张汇票,在无法确定其是否真实有效前,保证作用是很弱的。
另外,收到汇票时应就汇票的纸质、印刷、文字、记载项目等方面进行仔细检查。
(2)有些国家或者地区如尼日利亚、印度尼西亚、香港地区及其他一些小国家是伪造汇票的多发地区。
收到其寄来的汇票时尤其要当心。
(3)加强对有关人员票据知识的培训。
如果出口人收到票据后或在收到票款之前就发货,就会上当受骗,钱货两空。
其实,出口公司能稍微谨慎一些,等2、某外贸公司与加纳商人成交出口一批货物,货款计12000 美元。
成交条件系预付货款,运输条件是空运。
当时该商人开给该公司以加纳某银行为付款人的美元支票1 张。
从此案例中,出口商可以吸取哪些教训?答:分析此案的发生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教训值得吸取:(1)对客户的资信情况不了解。
该不法商人与我外贸公司系第一次交易,外贸公司事前未经调查资信,所以受骗上当。
(2)该外贸公司对立即托收的性质不了解。
外贸公司与银行联系不够,公司对银行的做法不了解,认为款已收账,于是就空运发货。
如果公司要求银行采用收妥托收方式处理,就可避免损失。
(3)我国银行对加纳的外汇管制法令了解不多。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课件
本课程将为您带来《国际结算案例分析》的精彩内容,深入剖析实际案例, 揭示结算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法,让您轻松掌握国际结算的要点。
案例一:境内银行外汇卡取款收费问题
案例背景
介绍境内银行外汇卡取款收 费问题的具体情况。
问题分析
分析导致外汇卡取款收费问 题的原因和影响。
解决方法
分析导致出口企业结汇问题的原因和影响。
3
解决方法
提供解决出口企业结汇问题的有效方法。
案例四:进口企业开证问题
1 案例背景
介绍进口企业开证问题的 具体情况。
2 问题分析
分析导致进口企业开证问 题的原因和影响。
3 解决方法
提供解决进口企业开证问 题的有效方法。
案例五:企业收到的外汇汇款退汇问题
案例背景
提供解决境内银行外汇卡取 款收费问题的有效方法。
案例二:跨境电商支付结算问题
案例背景
介绍跨境电商支付结算问题的具 体情况。
问题分析
分析导致跨境电商支付结算问题 的原因和影响。
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方法
提供解决跨境电商支付结算问题 的有效方法。
案例三:出口企业结汇问题
1
案例背景
介绍出口企业结汇问题的具体情况。
2
问题分析
介绍企业收到的外汇汇款退汇 问题的具体情况。
问题分析
分析导致企业收到的外汇汇款 退汇问题的原因和影响。
解决方法
提供解决企业收到的外汇汇款 退汇问题的有效方法。
结束语
总结
总结国际结算案例分析的核心内容和要点。
展望
展望国际结算领域的未来发展趋势和机遇。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票据案例票据案例一票据案例二案例案例三案例案例四案例1对于支票期限的理解某甲开立100英镑的支票给乙,授权乙向丙银行取款,乙拿到支票后拖延很久不去取款,恰在此时,丙银行倒闭,甲在丙银行帐户里的存款分文无着。
乙在未获支票款项的情况下,找到了甲,要甲负责。
甲以支票已过期为由拒绝对乙负责。
案例1分析:甲可以对乙拒绝负责,但理由并不是因为支票过期。
支票不同于即期汇票,即期汇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付款人提出付款,出票人和所有背书人均得解除责任。
但支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出票人仍必须对支票负责,除非持票人的延迟提示而使出票人受了损失。
在上例中,由于乙的晚提示致使甲受了损失。
那么甲就可不对该支票负责,因为乙如果及时去取款,甲就不会受到损失,所以他可对支票不负责任。
如果丙银行倒闭清理时,所有债权人尚能分到一定比例的偿付金,那么,甲作为存户债权人应把所分到的偿付金付还给乙,如甲按30%的比例分到了偿付金,他应按同样的比例付给乙,而对其余的70%可不负责任。
启示:支票虽为见票即付的银行汇票,但其在票据过期追索权行使方面却与汇票不一样,但即使是这种宽泛的规定也必须符合一定的原则,即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出票人的正当权益。
案例2汇票金额大小不一致A银行向B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交单后B银行通过快递将单据寄交A 银行,A银行审单后发现下述不符点,遂对外拒付。
汇票上小写金额为USD905000.00,大写金额为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Y,金额不一致。
收到A银行的拒付电后,B银行认为所述不符点仅是打字手误,非实质性不符点。
案例2分析1930年6月7日日内瓦《统一汇票票法公约》第二章第一节第6条规定:“汇票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者,于两者有差异时,文字记载之数额为付款数额。
” “汇票金额以文字或数字记载在一次以上,而先后有不符时,其较小数额为付款数额。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由远期D/P托收引起的贸易纠纷案
• 广州某A公司与香港B公司达成出口某货物合同,付款条 件为FOB广州,D/P见票后60天。
• A公司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香港C 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并由该公司负责运往荷兰鹿特丹,香港 C公司在其驻广州办事处接管货物后即签发联合运输提单 正本一式三份,通过其驻广州办事处交给A公司。联运提 单所示的托运人为A公司,并载明货物“凭香港B公司指 示交付”。A公司随即将全套单据连同其他单据委托广州 的银行收款,由于B公司到期拒不付款,接受银行委托的 香港代收行只得将全部单据通过银行退回A公司。A公司 经向香港C公司查询货物下落时才获悉C公司已按联运提 单所载“凭香港B公司指示交付”的文字,将从香港把货 物运至鹿特丹的船公司出具的正本提单交给香港B公司, 货物也早已被荷兰的收货人凭香港船公司的提单提走。
• 中方按期将货物装船发运,并将提单通过传真传至日本公 司。但由于时值周末,中方公司没有获得日本公司的反馈。 周一,日本公司告知传真已收到,但提单号码无法辨认, 请中方公司确认。中方公司在当日下午把确认后的号码传 给日本公司。日本公司答应第二天便办理汇款。
案例四 电汇方式给出口企业带来风险
• 第二天上班,日本公司发来电传,称对已到港货物进行了 检验,并对货物在规格上的部分不符提出异议,同时表示 不能立即支付货款。中方公司立即对该问题进行了调查, 提出了合理的解释,并请求对方谅解。但日方仍然以货物 规格偏小导致无法销售为由,坚持要求中方在价格上作进 一步减让。双方陷入僵局。
• 本案例中,卖方能否接受买方的要求,采用部分信用证、 部分T/T的结算方式,关键是要搞清楚买方这样做的动机。
• 许多进出口业务中,买方为了节省银行费用,或者减少开 出信用证所需的保证金,往往提出采取部分货款金额用信 用证结算,其余部分货款用托收方式或T/T方式来结算的 要求。为了能够达成交易,许多出口商也同意这么做,但 是又担心信用证以外的那部分货款不能安全及时地收回。
国际结算案例及分析
印尼某家银行(开证行)开出远期信用证,申请人是印尼的一家中间商,受益人为国内某家出口公司,货到第三国菲律宾。
受益人于6月28日提交单据,国内议付行于当日审核无误后将单据寄出。
7月15日收到开证行的承兑电报,授权议付行于承兑到期日即9月27日,向偿付行索偿。
这样,议付行应受益人申请叙作了出口押汇。
9月26日,议付行按照开证行的指示向偿付行发电索汇,至此业务进展顺利。
但到了9月27日,议付行突然接到开证行来电,声称他们接到当地法院的止付令,因而无法履行付款责任,他们已电告偿付行拒付议付行的索偿。
因此印尼中间商以货物不合格、有欺诈行为为由向当地法院申请了止付令。
受益人请求议付行以银行的身份敦促开证行立即付款。
9月30日,开证行来电告知止付令内容并再次声明,由于有止付令,他们无法付款。
后经议付行多次催收,开证行表现出合作的态度,但还是声明迫于止付令,无法履行付款责任。
案例分析:银行从事国际结算业务,应熟悉UCP500条款,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办事。
根据UCP500第3条的规定,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对独立的交易。
UCP5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所以在本案例中,既然印尼开证行已承兑远期汇票,即已经承担无条件到期付款责任,当开证行以货物不合格为由要求撤销信用证时,议付行可以此为依据给开证行以有力的回绝。
本案例中,开证行承兑单据后便成为主债务人,议付行买单成为善意持票人后成为主债权人,这种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受到针对受益人而发出的止付令的限制。
开证行到期不履行付款责任是严重违反国际惯例的行为。
启示: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被止付的案例时常发生,其目的是为了阻止开证行按照信用证条款付款,以免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发生损失。
然而结果却与初衷相背。
止付令不失为反欺诈的一种手段,但要取得预期效果,必须采取谨慎的态度。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4-1
某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大蒜,双方达成协议采用即期D/P方式进行结算,并且明确表示适用于URC522的规定。
出口商将这批大蒜装船出运后,随即向出口地C银行提交了托收申请书和相应单据,而C银行始终没有给出口商A答复。
当这批货物到目的港后,进口商B没有收到出口商A通过托收行寄来的海运提单等单据,无法迅速提货。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批大蒜开始腐烂,进口商B没有办法只好向出口商A发电要求速寄单据,出口商A也感到莫名其妙,要求C银行给其答复。
C银行的解释是:它自始至终没有答应为其办理托收业务。
与此同时,由于当时出口商A向其提交托收指示及相关单据的时候恰逢周五下午,C银行借故没有来得及通知出口商A,等到下一周的银行工作日时,已经是两天以后了;同时由于银行业务的复杂性又耽搁了一段时间。
但等出口商将单据重新寄交进口商的时候,此批大蒜已经出现了大范围的腐烂。
出口商A只有降价处理给进口商B,损失惨重。
请问:出口商A可否向出口地C银行索赔我?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总值10万美元,付款条件是D/A见票后20天付款,该出口商按合同规定按时将货物装运并将单据备齐,于4月12日向托收行C办理托收手续。
但是直到5月26日才收到进口商B的来电,称至今没有收到出口货物在托收项下的单据。
经出口商A的详细调查,原来在托收指示及相应的单据上,进口商的地址不详。
6月12日收到代收行的拒绝承兑通知。
由于这批货物没有来得及提货,又由于受到雨淋所以严重受潮,进口商拒绝承兑付款。
最终出口商A遭受到严重损失。
请问:在本案例中谁将对损失承担责任?出口商应该吸收哪些教训?中国A公司按付款交单方式与美国B公司达成出口交易。
A公司指定C银行为托收行,因A公司出具的托收申请书中未指定代收行,C银行接受委托后自行指定美国D银行为代收行。
A公司发货后,将汇票附上全套单据交付托收行C银行,C银行将全套跟单汇票航寄美国D银行,D银行在未收到A公司货款前擅自将单据交付给B公司,B公司凭单提货后以货物有瑕疵为由拒付货款。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国际结算是指跨国贸易中的货款结算和资金清算。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货币、汇率、支付方式等因素,国际结算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风险。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的国际结算案例,对国际结算过程中的关键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和参考。
案例背景。
某公司从中国进口了一批原材料,货款总额为10万美元。
双方约定采用跟单信用证的方式进行结算。
进口公司向其银行申请开立跟单信用证,出口公司委托其银行作为受益人,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装船单据。
信用证规定货物装运后90天内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付款期限为货物装运后100天。
问题分析。
1. 信用证的使用。
跟单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付款方式,其优点是可以保证出口商的付款,同时也能保证进口商在付款后才能获得货物的单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往往对信用证的要求和条款不够清晰,导致后期出现纠纷。
在本案例中,双方对信用证的期限和单据要求是否清晰明确,是否存在歧义,都是需要仔细审查和分析的问题。
2. 汇率风险。
由于货款是以美元计价,而进口公司的本币是人民币,因此存在汇率风险。
在货款支付的过程中,汇率的波动可能会对双方的利益产生影响。
如何有效地管理汇率风险,是国际结算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3. 付款期限。
信用证规定货物装运后100天付款,这意味着进口公司需要在这段时间内妥善安排资金,以便按时支付货款。
然而,由于国际贸易中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如货物运输时间、海关清关时间、单据审核时间等,都可能对付款期限产生影响。
因此,如何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付款时间,是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解决建议。
1. 明确信用证条款。
双方在签订合同和开立信用证时,应当尽量明确信用证的条款和要求,避免出现歧义和纠纷。
尤其是对于付款期限、单据要求等关键条款,应当进行详细的讨论和确认,以确保双方对信用证的理解一致。
2. 灵活运用汇率工具。
进口公司可以考虑使用远期汇率协议或外汇期权等工具,锁定未来的汇率,以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归纳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doc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中国G公司(进口商)与新加坡H公司(出口商)签订进口一批纤维板的合同,金额为800万美元,分八批交货,每批100万美元,使用远期汇票付款。
合同订立后,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每张汇票金额为100万美元。
但中国进口商的的开户银行S银行将八张汇票全部承兑并退还给新加坡出口商。
此后,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同时将全部汇票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
汇票到期后,花旗银行作为汇票的持票人要求S银行付款。
该案导致中国G公司巨额损失。
该案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涉案的各方对金融票据缺乏应有的知识。
答:对于远期汇票付款是指出票完成后不能马上要求、而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要求票据权利的票据。
而且远期汇票承兑后不可撤销,而G公司在H公司发第一批货物就对其全部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导致了必须对承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才造成了巨额损失。
2、中国青岛M公司与韩国F公司签订了一笔服装交易合同,贸易条件为FOB,金额为3万多美元,并约定信用证付款。
但F公司迟迟未开来信用证,在M公司的多次催促下,F公司答应改为银行支票付款,在装运港一手交货,一手交支票。
在M公司已备妥装运货物准备装船时,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
对此出口商予以拒绝。
同时,F公司也对货物包装提出新的要求,并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答应立即寄来支票原件。
当出口商改换包装后准备空运时,要求F公司前来验货,但F公司以该批货物价格过高为由拒绝验货,最终导致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答:我方因坚持用信用证付款,这样可以降低损失同时支票只能开出一张,而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违背了支票的原则,同时看不到F公司的诚意。
M公司在看到这种情况就因该停止与F公司的合作。
而不是按照F公司的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是我方一为的退让导致了合同的失败。
3、2006年6月12日,A企业与B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货款以本票支付。
合同生效后,B企业按时向A企业发货,A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了银行本票,并转交B作为货款。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课件
数字货币提供了一种更加便捷的跨 境支付方式,无需通过传统银行体 系,实现快速、安全的资金转移。
区块链技术与国际结算
01
02
03
区块链技术的优势
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 、透明化和不可篡改的特 点,为国际结算提供了更 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智能合约的应用
通过智能合约,可以实现 自动执行、自动结算,简 化国际交易流程,提高交 易效率。
03
国际结算风险管理
信用风险的管理
信用风险的定义
信用风险是指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交易一方未能履行 合同义务而给另一方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信用风险来源
包括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市场环境和政治风险等。
信用风险评估方法
通过信用评级、信用保险、第三方担保等方式对交易 对手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流动性风险的管理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ppt课件
• 国际结算概述 •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 国际结算风险管理 • 国际结算发展趋势与展望
目录
01
国际结算概述
国际结算的定义
总结词
国际结算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易双方通过货币收付的方式,实现 货物、服务和交易双方采用货币收付的方式来完成货物、 服务和技术的转移。这种货币收付的过程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支付和 结算,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02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跨境贸易结算案例
跨境贸易结算概述 跨境贸易结算是指不同国家和地 区之间的贸易往来所产生的款项 结算,包括货款的支付和货物的 交付等。
跨境贸易结算案例3 某亚洲进口企业与非洲出口企业 之间的贸易结算案例,涉及支付 条款的协商、争议解决等方面的 内容。
跨境贸易结算案例1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中国G公司进口商与新加坡H公司出口商签订进口一批纤维板的合同,金额为800万美元,分八批交货,每批100万美元,使用远期汇票付款;合同订立后,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每张汇票金额为100万美元;但中国进口商的的开户银行S银行将八张汇票全部承兑并退还给新加坡出口商;此后,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同时将全部汇票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汇票到期后,花旗银行作为汇票的持票人要求S银行付款;该案导致中国G公司巨额损失;该案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涉案的各方对金融票据缺乏应有的知识;答:对于远期汇票付款是指出票完成后不能马上要求、而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要求票据权利的票据;而且远期汇票承兑后不可撤销,而G公司在H公司发第一批货物就对其全部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导致了必须对承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才造成了巨额损失;2、中国青岛M公司与韩国F公司签订了一笔服装交易合同,贸易条件为FOB,金额为3万多美元,并约定信用证付款;但F公司迟迟未开来信用证,在M公司的多次催促下,F公司答应改为银行支票付款,在装运港一手交货,一手交支票;在M公司已备妥装运货物准备装船时,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对此出口商予以拒绝;同时,F公司也对货物包装提出新的要求,并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答应立即寄来支票原件;当出口商改换包装后准备空运时,要求F公司前来验货,但F公司以该批货物价格过高为由拒绝验货,最终导致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答:我方因坚持用信用证付款,这样可以降低损失同时支票只能开出一张,而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违背了支票的原则,同时看不到F公司的诚意;M公司在看到这种情况就因该停止与F公司的合作;而不是按照F公司的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是我方一为的退让导致了合同的失败;3、2006年6月12日,A企业与B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货款以本票支付;合同生效后,B 企业按时向A企业发货,A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了银行本票,并转交B作为货款;由于B先期拖欠C企业的款项,其与该本票金额相当,于是B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了C;但C没有按时向银行支取该本票款项,直到9月才向银行请求支付本票金额;但银行以该本票已经过期为由拒付;于是C转向B要求支付款项,但遭到拒绝;多次交涉无果后,C向法院起诉B和银行,要求它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思考:法院应如何处理C企业的起诉答:法院因支持C公司对银行的起诉,而对B企业不进行起诉,因为B已经将本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制票人和受款人所以B公司已经没有责任,对银行,由于C公司本票合法法院要求银行进行付款但是C公司没有按时向银行支取该本票款项所以有一部分的损失由C自行承担,银行将会扣除耽误的时间所存在的价值;4、H公司与G公司签订了一笔贸易合同;卖方H出具了一张期限为3个月、付款人为Y银行的远期汇票作为要求买方付款的凭证;H获得Y银行承兑后将该汇票转让给了W银行;汇票到期后,W要求Y付款,该银行拒付,其理由是该银行已经接到G通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要求停止支付汇票;W与Y和H多次协商无果,于是W向法院起诉Y和H,要求其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并赔偿其延期付款的损失和有关费用;答:Y银行要支付损失和有关费用,因为远期汇票一旦做了承兑则主债务人发生了变化即为承兑人就是Y银行而不是H公司,又因为远期汇票做了承兑即不可撤销,则需要对其汇票进行承兑,所以银行Y停止支付汇票是不正确的;5、中国香港K公司与大陆D公司达成买卖镀锌铁皮交易,并同意2个月付款;K开立了一张期限为2个月的汇票,其付款人是D,但受款人是大陆C公司;该汇票经D承兑,C于汇票到期时向D要求支付款项,但D以K没有向其发货为理由拒付汇票金额;思考:本案中,汇票的主债务人是谁C应不应该获得汇票款项为什么答:主债务人因是D;C应该获得汇票款项;因为远期汇票一旦做了承兑则主债务人发生了变化即为承兑人就是D而不是香港K公司,又因为远期汇票做了承兑即不可撤销,则需要对其汇票进行承兑,所以C应该获得汇票款项6、中国H公司向新加坡K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转运德国;新加坡商人向当地银行购买了一张银行即期汇票寄给H公司作为货款,但该汇票的付款货币是欧元;H公司向中国银行提示,因中国银行不代垫头寸,收妥结汇及汇票的货币为欧元,还需等待中国银行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德国某银行,除了正常的邮程,加上各银行的合理工作时间,该笔货款在4个多月后才到达中国H公司;答: 适当的选择结算的工具,根据本国的情况选择这样才能迅速的收到货款,避免资金积压,而该案例中H公司结算工具货币的选择错误导致了即期汇票相当于变成了远期汇票,因此,不同程度上地存在资金积压的问题,不利于高效使用效率;7、某出口商遇到一位俄罗斯客户,俄罗斯客户要求出口商发货,结汇方式是OPEN BILL,不知这是什么结汇方式答:OPEN BILL就相当于O/A;对此一定要小心;没有足够的把握就不能同意这种结算方式;出口商也可以向中国信用保险公司申请短期信用险额度,如果不被批准,说明这笔生意风险极大,不能发货;8、某出口商与孟加拉进口商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总价为14600美元,向孟加拉出口黑白电视机零配件;付款条件一半是电汇,一半是信用证方式;电汇时间是在发货前;可是信用证开到了两个月,电汇款也没到;该出口商不敢发货,但信用证里的装效期全过了,预定的舱位也一推再推;出口商很矛盾,马上发货但电汇款未到,不发货还得承担空舱费;这该怎么办答:出口商应该致电给孟加拉进口商协商电汇货款的未到的缘由,同时要求信用证装期延期,要求孟加拉进口商先将电汇货款打入出口商的银行账户,再将货物进行装运,同时让进口商重新开立信用证以保证货物的顺利装运;9、我某出口公司在广交会上与一外商签订一笔出口合同,并凭外商在广交会上递交的以国外某银行为付款人的金额为5万美金的支票在2天后将合同货物装运出口;随后,我出口公司将支票通过我国内银行向国外付款行托收支票时,被告知该支票为空头支票,由此造成钱货两空的损失;试分析该案中我出口公司应接受的教训;答:1要有风险意识,在选择客户尤其是大额交易时,一定要先考虑客户的资信;2最好对第一次交易的对象选择汇票进行支付手段,而不是支票3在合同洽谈时应尽可能确定代收行,选择历史较悠久、熟知国际惯例并信誉卓着的银行作为代收行;10、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出口合同,支付方式为D/P 90 DAYS AFTER SIGHT;中国C 银行将单据寄出2个月后尚未收到款项,遂应A要求指示德国D银行退单,但到D回电才得知,单据已凭进口商B承兑放单;几经交涉,B以种种理由不付款,进出口商之间交涉无果;中国C认为是德国D错误放单造成出口商货款损失,要求D承担责任,但D对中国C的催收拒不答复;又过了2个月,D告知中国C进口商已宣布破产,并随附法院破产通知书,致使出口商款货两空;答:选择远期D/P时,出口商应把握的要点1要有风险意识,在选择客户尤其是大额交易时,一定要先考虑客户的资信;2在合同洽谈时应尽可能确定代收行,选择历史较悠久、熟知国际惯例并信誉卓着的银行作为代收行;3尽量避免远期天数与航程时间间隔较长;4在托收业务中最好选择CIF贸易条件;5D/P远期在一些南美国家被视为D/A,应事先有所准备;11、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据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据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付什么责任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文件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电报、电传、或电子通迅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他所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何法律责任;12、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给香港G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同意G公司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公司收取货款;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公司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答:M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这是因为,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G商凭信托收据先行提货,这种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13、中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成交一批货物,共15000套,装1500箱;贸易条件为CIF, 采用信用证方式结汇,并订明可分批期装运,每批500箱,分别于7、8、9月装运;出口公司与7月份装运了500箱,顺利结汇,第二批如期装运,但数量为480箱,当出口公司向银行结汇时遭到拒付;于是出口公司以电讯方式要求买方接受480箱,买方迟迟不做答复;此时第三批货物亟待装运;在未获买方对第二批货物是否同意接受的情况下,出口公司将第三批货物按期按数装船,但第三批货物的货运单据又遭银行拒付;请问:银行的两次拒付是否有理由答:有,因为在信用证条件下银行的付款是有条件的,银行只是在符合条件下才履行付款责任,这个条件就是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即单证相符;反之,开证行是有权利拒付的;在该案例中方中国某出口公司第二装运为480箱、第三批装运为500箱少于合同所订立的货物的数量所以均为按照合同的条款进行装运,所以银行有权利拒付;。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单据寄付款行时,付款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 绝付款。
试对贸易双方及开证行的行为进行分析。
25.1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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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析要点
开证行:正本信用证与简电本不符、延迟
进口商:没按期申请开证(没有规定开证日期 时,应在装运月到之前开证)
出口商: 不能按简电本发货;
对信用证审核不仔细;
在进口商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开证)时没有 采取有效措施(保留索赔权利而要求推迟装运 期)
第一批货物装运、交单议付、付款均正常。 我外贸公司收到该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
与合同不符,于是要求开证行(付款行)对 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付。 试问:开证行(付款行)应拒付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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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析要点
两批装运、分别结算,互不影响 银行付款条件是单证是否相符 拒付由付款行而不是进口商决定
3
2.D/D结算案例
我国甲公司与香港乙商社签订了一笔出口合同, 由港商以D/D预付货款。
临近装船时,港商来电称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先 装船发货,随后即付款,以免耽误交货。我方不 同意,坚持应先付款。
第二天,港商便传真发来汇款凭证(即期银行汇 票)。我方于是发货寄单,并电告对方。
1个月后,仍未收到货款。 试问: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结果?
8.分析要点
1. 银行不承担寄单责任、快递公司承担一定责任
2. Y银行不承担责任 快递公司承担一定责任 担保行有向承运人赔付的可能 进口商应向担保行、出口商付款 出口商可向承运人追还货物或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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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担保行-承运人-出口商 快运公司赔付
S银行以此为据,向该客户发放了100万美元贷款。
国际结算 章节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情:A国的进口公司向B国的出口公司进口机器设备。
他们决定用第三国货币支付。
但在实际支付货款时,发现两国的银行在第三国没有碰头行,在支付货款过程中延误了不少时间。
国际结算中,从支付清算的便利角度来说,在选择支付货币时应该分析哪些因素?分析: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付款货币不同,所涉及的要素就有所不同。
有的货币的收付不用通过票据交换所,有的必须通过票据交换所。
(1)付出口国货币。
进口国的某银行在出口国某银行总行开有出口国货币的存款账户。
出口国账户行在其来账上划转(借记),或通过交换进行转账。
前者不涉及出口国的票据交换所,而后者要涉及出口国的票据交换所。
(2)付进口国货币。
出口国的某银行在进口国某银行总行开有进口国货币的存款账户。
进口国银行可直接收进(贷记),或通过交换收进。
前者不涉及进口国的票据交换所,而后者要涉及进口国的票据交换所。
(3)付第三国货币。
如果进出口国的银行同在第三国同一家银行开有当地货币的存款账户,就形成了碰头行转账结算。
由第三国银行直接借记进口国的第三国货币存款,转而贷记出口国的第三国货币存款,不用通过票据交换所转账。
如果进出口国的银行在不同的代理行开立了存款账户,而没有碰头行,那么就要通过第三国的货币清算中心的票据交换所转账,完成收付。
启示:在选择结算货币时,除了考虑汇率因素外,还应考虑银行结算的便利性,必要时可以向有业务关系的银行咨询银行之间开立账户的情况,尽可能选择支付便利的货币,提高贸易结算的效率。
案例2:案情:我国某出口商出口货物,结算货币为美元,结算方式为托收。
货物出运后,出口商将全套的单据送给A 银行,委托其办理托收,在托收指示中,出口商指定B银行为代收行。
A 银行在接到托收指示后,发现其与B银行没有账户关系,但A 银行的纽约分行与B银行同为CHIPS的参加行。
于是A 银行在给B银行的托收委托书中写明如下指示:“When collected, please remit the sum to our New York Branch via CHIPS ( ABA: ) for credit of our account( UID: ) with them.”那么,CHIPS是怎么运作的?什么是ABA号码?什么是UID 号码?分析:CHIPS是一个贷记清算系统。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国际结算是指跨国贸易中的货款结算和资金清算。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不同货币的交易,因此需要进行相应的结算操作。
国际结算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信用证结算、托收结算、电汇结算等。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实际的国际结算案例,来探讨国际结算的相关问题。
案例背景。
某公司在中国进行了一笔与德国公司的国际贸易交易,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
双方约定采用即期信用证结算方式进行货款支付。
货物装运后,中国公司向银行出具装船单据,并要求银行开具即期信用证。
德国公司在收到即期信用证后,便进行了货物的收货、检验和付款。
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选择了即期信用证结算方式。
即期信用证是一种较为灵活、安全的结算方式,适用于中小企业之间的国际贸易。
通过即期信用证,买卖双方可以在货物交付后立即收到货款,有利于降低交易风险。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即期信用证结算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开证行和通知行的选择非常重要。
双方需要选择信誉良好、合作经验丰富的银行作为开证行和通知行,以确保结算过程的顺利进行。
其次,货物的装运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否则可能导致拒付或延迟付款的风险。
最后,双方还需要注意货物的保险和运输安排,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结论。
国际结算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风险控制。
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双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方式,并且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合同的规定,以确保结算顺利进行。
同时,双方还需要选择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合作,以降低交易风险。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结算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只有在双方充分了解各种结算方式的特点和操作规程,并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才能有效降低交易风险,保障交易顺利进行。
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对国际贸易中的结算问题有所启发,为广大贸易企业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1、某年我出⼝公司与⾹港M公司成交⼀批⼿钻,⾦额20051美元,⾹港A银⾏开来信⽤证,其中对运输标志即唛头的规定为T -2684A/81M144。
我⽅于12⽉30⽇装运后在制单时误将唛头写成J-2684/81M144。
议付⾏于1⽉21⽇审单时也未发现这个差错,即向开证⾏寄单,同时按信⽤证规定也向纽约偿付⾏进⾏了索偿,并收到了偿付款。
⾹港开证⾏于2⽉9⽇来电拒付,要求议付⾏将偿付款退还,所有费⽤包括电报费及利息等均应由议付⾏承担。
问:(1)开证⾏拒付理由是否成⽴?(2)我们应从本案例中吸取什么教训?@ (1)成⽴,提单唛头属提单重要信息,需与信⽤证规定⼀致,题中错误导致单证不符,开证⾏可以拒付。
(2)公司制单需仔细,议付⾏审单需严谨。
2、英国伦敦某进⼝商为购买我国罐头向P银⾏申请开出L/C,⾦额为60280美元。
我⽅银⾏于10⽉4⽇议付,并向开证⾏寄单索汇。
开证⾏接单后于10⽉28⽇来电拒付,理由是:“受益⼈未按商务合同规定分两批发货装船。
”经查我⽅供货⼈与英国进⼝⽅签订的商务合同确有分两批装运的条款。
⽽我⽅议付⾏检查来证并⽆分批发货条款,且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故复电开证⾏仍要求付款,且要求保留索偿迟付款项利息的权利。
问:开证⾏拒付理由是否成⽴?我⽅要求是否合理?@ 不成⽴,要求合理。
信⽤证处理的是单据,开证⾏付款条件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这⾥的相符是指单据表⾯相符,与实质贸易及合同⽆关。
如果提单描述的货物与信⽤证不符,可以拒绝付款赎单,但货物品质与合同是否相符与信⽤证结算⽆关,因此不可拒绝付款。
3、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 条件签订⼀笔⼤宗商品出⼝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期。
外商拖延开证,我⽅见装运期快到,从7 ⽉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直到8⽉5⽇,外商才发简电开证,我⽅怕误装运期,急忙按简电办理装运。
8 ⽉28 ⽇,外商开来信⽤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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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业务
存款沉淀:日常结算款、全额保证金开证、背对背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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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五、可继续挖潜的业务
给予国内公司开证额度,从而进一步增加信用证业务和 手续费收入。
外保内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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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六、对我行的贡献
通过我行的营销,公司对我行较为认可,因此除了国际 结 算业务之外,还办理汇利通、日常结算通过我行、内 保外贷等业务。
##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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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介绍
一.营销过程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三.方案设计 四.我行业务机会 五.未来可继续挖掘业务 六.对我行贡献 七.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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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一.营销过程
2009年年初,我们了解到某集团公司在境外有资金需求, 因此当时重点推荐我行拳头产品----内保外贷业务。在进 一步的接洽过程中,我们了解该司对境外资金需求是长 期存在,因此引导其通过改变国内公司的贸易流程,将 境内利润留存在境外,以满足其境外资金,并以此带动 国际结算以及存款等各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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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二、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集团公司设有境外公司、境内公司 境外公司:境外公司为香港注册的离岸公司,2009年之
前主要作为投资平台。 境内公司:境内公司为实体公司,拥有进出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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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二、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境内公司原来贸易流程
台湾供货商
采购,L/C
境内公司
销售,T/T
美国销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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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三、方案设计
引导其改变贸易流程
台湾供货 商
采购
境外公司
转让、背对背、全额保证金开证
美国销售商
采购,L/C
境内公司
销售,T/T
销售, T/T
境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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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四、我行业务机会
来证通知:境内公司开证境外公司
转让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
境外公司对外采购
进口开证
出口议付:转让信用证项下的办理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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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六、对我行的贡献(2009年5月至2010年5月)
出口信用证议付: RMB3790万
进口开证
: RMB3161万
来证通知
:RMB5269万
转让信用证 :RMB3562万
汇出汇款
:RMB556万
汇入汇款
:RMB5605万
合 计
:RMB2.19亿
手续费收入 :RMB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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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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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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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六、对我行的贡献
5月存款平均余额:RMB5200万 今年有效户:5户(含关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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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七、心得体会
善于捕捉业务机会,创造客户需求,达到银企双赢。 充分发挥我行离岸公司业务,以国际结算业务带动存款、
中间收入、有效户等业务。 发挥我行方案专家的传统,以灵活、高效、优质服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