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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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文(3篇)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文(3篇)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和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是律师事务所的基础性制度,对全体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其他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律师事务所组织结构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修订,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班子讨论通过,并报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知晓。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与员工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主任班子为律师事务所的领导机构,依据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统筹、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律师事务所委员会和其他专业委员会,定期开展会议讨论,以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明确案件分工、审批程序、文件归档等工作流程,确保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配套的信息系统,提高办公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宣传与培训机制,确保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了解和遵守相关制度。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组织结构管理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主任班子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和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根据业务需要和人员配置,设立合理的部门和岗位,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合理的工作考核和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律师和员工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人事任免制度,确保人事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科学。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会计、财务和税法等专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规范和合规。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实与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实施。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21.06.17•【字号】湖农发〔2021〕71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湖农发〔2021〕71号各区农业农村局,局各单位(处室):《湖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已经第七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6月17日湖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准确、有效地实施农业行政执法,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浙江省农业农村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湖州市农业农村局设立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会(以下简称案审委)。

案审委主任由局长担任,成员由其他局领导和局法制监督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各区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建立相应的集体讨论制度。

第四条拟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作出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应当由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一)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包括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和对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均不包含本数)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行政处罚;(三)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者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10人以上的;(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五)涉嫌犯罪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3篇)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3篇)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护律师的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是律师事务所内部行政管理的基本依据,所有律师事务所成员必须遵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成员。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机构,具体组织结构和职责由律师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制定。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保密、依法行政、规范办事、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制度,对于律师事务所成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于内部管理制度的认识。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和职责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明确的组织结构和职责,确保每个律师成员都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结构包括: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执行委员会、事务组、律师、行政人员。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是律师事务所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组成,对于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执行委员会是律师事务所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的决策。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事务组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为客户提供具体的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核心力量,是具备执业资格并受雇于律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是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辅助人员,负责协助律师事务所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流程和制度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运营管理制度,明确律师事务所的运营管理程序和流程。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沟通协调制度,确保律师事务所内部的信息畅通、协同工作。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稳定和合规经营。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知识管理制度,保障律师事务所的知识储备和传承。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

案件由承办律师提出,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

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

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
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
6、主任、副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五、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2、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
3、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
4、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六、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出后3日内进行,其研究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七、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当事人意见。

八、承办律师不同意研究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由主任最终确定。

九、主任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承办律师仍然坚持个人意见的可另行指派律师。

十、案件需要其他专业律师参与研究讨论的,其他专业律师均有义务配合。

2024年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文1.律师执业六禁止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费。

二、禁止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

三、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四、禁止向司法人员____,或指使、诱导当事人____。

五、禁止提供虚____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____据。

六、禁止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2.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四、严守国家____,保守委托人的商业____及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3.执业公示制度为增强律师事务所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业、文明执业,促进依法执业,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活动过程的制度。

二、公示内容。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六禁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执业律师的照片、执业证号、和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公示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形式规范、客观,让当事人一目了然。

公示内容有变化时,及时予以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投诉查处制度接待投诉范围(一)代理工作不尽职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坚持党的领导、民主集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本所设立案件讨论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相关专业律师组成(单数)。

根据律所工作需要,案件讨论委员会可下设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专业委员会,该专业委员会可与本所的专业部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由本所主任提请律所合伙人会议或律所全体会议表决产生。

第四条案件讨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二)讨论在本所或者本辖区具有典型性意义的案例;(三)讨论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及依照相关规定应当讨论的案件;(四)结合本地区和本所实际,总结办案工作经验;(五)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指导监督;(六)讨论其他有关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第六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当充分、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讨论,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

第七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工作秘密。

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纪律责任及相关责任。

第三章讨论规则第八条下列案件,承办律师应当提交案件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二)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三)民事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四)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五)刑事、民事、行政、非诉案件中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六)承办律师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九条案件讨论由承办律师提出申请,报主任批准。

主任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案件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根据案件缓急确定讨论时间,并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的前期准备工作。

疑难案件会商工作制度

疑难案件会商工作制度

疑难案件会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准确判定案情,依法、客观、有效查办和处理税务违法案件,防范执法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执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市局及我局的《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工作规范为基本依据,为案件查办工作提供指导。

第三条疑难案件会商是指集中部分人员对案件查办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集中讨论,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建议或给予答复的一种工作形式。

第四条疑难案件会商的范围包括:(一)案件查办前对被查对象检查方向、检查重点或疑点问题等方面的综合分析;(二)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遇到的政策法规性疑难问题;(三)案件查办的执法程序上的疑难问题;(四)案件查办中遇到的检查方法、阻力应对等疑难问题;(五)案件查办中的执法文书应用以及CTAIS系统操作等疑点问题;(六)其他认为可以提交会商的案件事项。

第五条案件会商工作由案件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负责,由案件审理科具体牵头组织实施,事前做好政策法规的准备工作,并明确具体人员做案件会商工作的记录。

第六条参加会商的人员一般由各科室分管领导、案件审理科科长、提请会商案件的检查科科长、案件查办人员和拟定的案件主审人员组成。

必要时,根据案件特点和案情需要,可以确定其他稽查业务骨干或对某个行业、某类型纳税人有一定查办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七条案件会商的形式主要是会议讨论。

会议由分管案件审理工作局领导主持,会议程序主要包括:(一)案件查办科室科长或检查人员介绍案件查处的主要情况、查办前或查办中遇到的需要商讨的疑难问题等;(二)参会人员针对案情进行自由讨论发言;(三)在讨论的基础上,由案件分管领导对讨论结果进行梳理、归纳和说明。

第八条对会商讨论的结果,可以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根据税收政策法规或工作规范可以确定执行的事项,由案件查办科室按讨论结果执行;(二)没有相关的具体规范,属于建议、意见性的结果,由查办科室参考运用;(三)会商不能确定但根据案情需要明确的事项,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议定,或由案件审理科提请上级答疑。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10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10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矛盾纠纷排查制度1.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2.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3.各基层调解组织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每月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4.各排查单位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2.发生纠纷的情况。

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3.纠纷的调解过程。

包括调解纠纷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的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早对纠纷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4.调解结果。

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

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

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调解不成立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

5.对不属于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的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矛盾纠纷移交、督办制度____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对受理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分类,分流交办;2.对应分流移交的矛盾纠纷,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填写交办单,当事人持交办单到指定单位处理;3.对于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办公室在分流交办的基础上做好协调协助,共同处理。

____人民调解委员办公室对分流案件的调处情况随时进行督查督办,确保矛盾纠纷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得到依法、及时处理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巩固调解成果,防止纠纷反复,而对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所进行的检查访问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或未造成者一律要执行回访制度。

律师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律师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律师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篇一: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律师执业六禁止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费。

二、禁止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

三、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四、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六、禁止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四、严守,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三章执业公示制度为增强律师事务所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业、文明执业,促进依法执业,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活动过程的制度。

二、公示内容: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六禁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执业律师的照片、执业证号、和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公示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形式规范、客观,让当事人一目了然。

公示内容有变化时,及时予以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章投诉查处制度一、接待投诉范围(一)代理工作不尽职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为了给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律师办案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避免服务风险,防止服务过错,经合作人会议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本所律师承办的经济、民事、行政、
知识产权、海商海事、刑事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第四条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作好讨论记录;案件审结后讨论记录、案件卷宗和相关资料一并归档;
第五条鼓励律师积极参加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集体讨论;
第六条本制度执行中如有问题或遇到困难,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和完善;
第七条其他
一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修改并通过,同时生效执行;
二本制度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

疑难案件讨论制度程序

疑难案件讨论制度程序

疑难案件讨论制度程序简介疑难案件讨论制度程序是指在处理法律领域中出现复杂性和争议性较高的案件时,为了保证审判公正和法律正义,采取的一种特殊程序。

该程序旨在通过讨论与辩论,充分探讨案件争议焦点,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程序步骤1. 建立讨论小组:在疑难案件出现后,法院或相关机构应成立专门的讨论小组,由合适的法律专家、学者和法官等组成。

讨论小组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

2. 案件调查与准备:讨论小组首先进行案件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并对案件进行充分了解。

在此过程中,讨论小组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保密信息。

3. 讨论与辩论:讨论小组成员在一个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集中讨论和辩论。

讨论内容包括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争议焦点等。

成员应就各自观点进行交流和辩论,并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4. 形成讨论报告:在讨论和辩论结束后,讨论小组应形成一份详细的讨论报告。

该报告应包括对案件背景、争议点、各方意见和建议等的全面总结。

报告应客观中立,并遵守法庭和法律程序的规定。

5. 审查和裁决:讨论报告提交给相关的法院或机构进行审查和裁决。

裁决结果应根据讨论报告的内容和法律规定做出,并尽量保持公正和合理。

优势与意义- 充分讨论:疑难案件讨论制度程序能够提供一个充分的讨论平台,促使案件各方全面了解和分析案件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

- 多元观点:通过讨论与辩论,不同法律专家和观点可以被听取和纳入考量,增加了裁决的多样性和公正性。

- 拓宽思路:讨论过程中的思维碰撞和观点冲突有助于拓宽案件解决方案的思路和范围,提高解决问题的创新性和准确性。

- 社会认可:疑难案件经过充分讨论和辩论,在程序和结果上更具可信度和公正性,有利于维护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稳定。

结论疑难案件讨论制度程序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能够有效解决复杂的争议性案件。

该程序通过充分讨论和辩论,使案件的审理更加公正和合理,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的维护。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机构和人员应遵守程序规定,并保证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版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版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版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板第一、意义集体讨论是活跃思维、激发智慧的有效方式,是解决重大或疑难案件的重要方式。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涉及复杂的事实和法律问题,需要律师之间开展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以提高专业水平、规避风险。

本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事务所律师在处理重大或疑难案件时的集体讨论程序和方式,强化律师团队协作,确保案件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公正公平。

第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所有律师,特别是在处理重大或疑难案件时,需要组织集体讨论的情况。

第三、集体讨论程序(一)组织程序1.在事务所收到一个重大或疑难案件后,责任律师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律师开展初步研究。

这些律师必须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

并记录下每个律师的初步见解和思路。

2.当责任律师认为必须组织全体律师交流并共同分析案件材料时,需要向管理层报告并需要经过管理层的批准后才能开展。

3.要确保律所的知识面和资源充分利用。

具体流程为律师各自在处理待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对案件有疑虑,请在对应的群组发起讨论提问,律所其他的成员都可以在讨论中发表意见和建议,共同破解解决方案,筛选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4.律所成立专门的解决方案评审委员会。

委员会由3名经验丰富、资历充足的律师组成,最终评估可行方案,并向律师团队提供建议和指导。

(二)讨论程序1.集体讨论可以通过面对面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短信、邮件、群组等方式进行,但必须充分记录讨论内容,并存档留存。

2.集体讨论将充分听取和充分尊重各个律师的意见,对问题进行充分探讨和分析,最终达成共识或提出解决方案。

3.集体讨论中,律师之间应当保持意见分歧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避免私人恩怨、偏见和主观臆断。

4.在集体讨论中,律师应该注意重心和谐,相互尊重和求同存异。

(三)讨论记录1.律所责任律师应该记录下每次讨论的时间、地点、讨论人员、讨论的重点内容及讨论结果等相关信息。

疑难案件会商工作制度

疑难案件会商工作制度

疑难案件会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准确判定案情,依法、客观、有效查办和处理税务违法案件,防范执法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执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市局及我局的《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工作规范为基本依据,为案件查办工作提供指导。

第三条疑难案件会商是指集中部分人员对案件查办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集中讨论,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建议或给予答复的一种工作形式。

第四条疑难案件会商的范围包括:(一)案件查办前对被查对象检查方向、检查重点或疑点问题等方面的综合分析;(二)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遇到的政策法规性疑难问题;(三)案件查办的执法程序上的疑难问题;(四)案件查办中遇到的检查方法、阻力应对等疑难问题;(五)案件查办中的执法文书应用以及CTAIS系统操作等疑点问题;(六)其他认为可以提交会商的案件事项。

第五条案件会商工作由案件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负责,由案件审理科具体牵头组织实施,事前做好政策法规的准备工作,并明确具体人员做案件会商工作的记录。

第六条参加会商的人员一般由各科室分管领导、案件审理科科长、提请会商案件的检查科科长、案件查办人员和拟定的案件主审人员组成。

必要时,根据案件特点和案情需要,可以确定其他稽查业务骨干或对某个行业、某类型纳税人有一定查办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七条案件会商的形式主要是会议讨论。

会议由分管案件审理工作局领导主持,会议程序主要包括:(一)案件查办科室科长或检查人员介绍案件查处的主要情况、查办前或查办中遇到的需要商讨的疑难问题等;(二)参会人员针对案情进行自由讨论发言;(三)在讨论的基础上,由案件分管领导对讨论结果进行梳理、归纳和说明。

第八条对会商讨论的结果,可以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根据税收政策法规或工作规范可以确定执行的事项,由案件查办科室按讨论结果执行;(二)没有相关的具体规范,属于建议、意见性的结果,由查办科室参考运用;(三)会商不能确定但根据案情需要明确的事项,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议定,或由案件审理科提请上级答疑。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一、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内部监督,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执法合法公正透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下列情形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一)符合听证条件的重大复杂案件;(二)变更或撤销处罚决定的案件;(三)相关股室或局属单位提出集体讨论建议,且单位主管领导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四)在全县范围内影响较大的案件;(五)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六)其他重大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法制审核的主体及期限由局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法制审核职责,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申请法制审核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四、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时效规定;(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五)行政执法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行政执法是否适当;(七)程序是否合法;(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五、法制审核结果及其反馈。

局行政执法部门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执法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行政执法机构撤销案件;(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四)对行政执法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五)对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八)对重大复杂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集体讨论决定;(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规则

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规则

石家庄市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规则(试行)一、为了促进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参与办理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中的行为,在稳定社会秩序和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二、重大案件是指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人数众多,身份特殊或涉嫌恶性犯罪,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为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所关注,或标的巨大,可能对当地社会产生影响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

敏感性案件是指具有普遍社会影响,容易形成连锁反应,引发群体性事件,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群体性案件是指委托人在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和法律要求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以及非诉讼涉访案件。

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以下通称为三类案件。

三、三类案件举例:(一)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的涉黑群体性刑事案件;(二)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恶性群体性刑事案件;(三)涉及土地征用、补偿、承包和权属争议而引发的群体性行政或民事案件;(四)房屋拆迁、补偿、承租而引发的群体性行政或民事案件;(五)涉及某一行业的权益而引发的群体性行政或民事案件;四、律师办理三类案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一)依法服务原则。

在办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全部活动中,律师必须坚持依法办案,并切实遵守当时的政策。

不说出格的话,不办有违法律或政策的事。

(二)教育疏导原则。

律师在办理三类案件尤其是敏感和群体性案件中,要积极宣传法制,坚持做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缓解群众情绪,化解双方矛盾,防止矛盾激化。

切忌火上加油,推波助澜。

五、律师办理三类案件应坚持的制度(一)请示报告制度。

律师在接待三类案件当事人并准备接受委托时,应请示律师事务所主任(以下简称所主任)征得同意后方可受理。

并在受理后三日内,以律师所名义向市司法局律师处或市律协秘书处(以下简称律师处)报告(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均可)。

办理方案、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疑难问题等、承办律师均应随时向所主任汇报,必要时向市律师处报告。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律师执业六禁止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费。

二、禁止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

三、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四、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六、禁止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四、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三章执业公示制度为增强律师事务所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业、文明执业,促进依法执业,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活动过程的制度。

二、公示内容: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六禁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执业律师的照片、执业证号、和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公示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形式规范、客观,让当事人一目了然。

公示内容有变化时,及时予以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章投诉查处制度一、接待投诉范围(一)代理工作不尽职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疑难案件办理制度范本

疑难案件办理制度范本

疑难案件办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司法机关办理疑难案件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案件质量与效率,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疑难案件办理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三条疑难案件办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司法、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疑难案件办理应当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疑难案件的界定第五条疑难案件是指事实复杂、证据不足、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或者涉及新类型问题的案件。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确定罪与非罪;(二)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难以确定适用法律;(三)案件涉及新类型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四)案件当事人争议较大,社会影响广泛;(五)其他具有疑难特点的案件。

三、疑难案件办理程序第六条疑难案件的办理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案件受理:接收案件后,应当及时审查案件材料,判断是否属于疑难案件;(二)成立专案组:对于确认为疑难案件的,应当成立由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专业警察组成的专案组;(三)调查研究:专案组应当深入调查案件事实,收集证据,研究法律适用;(四)会商讨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参加会商讨论;(五)案件报批:专案组应当根据调查研究和会商讨论的情况,拟定案件处理意见,报请司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六)案件办理:根据负责人审批的意见,依法办理案件;(七)案件跟踪:对办理完毕的疑难案件,应当进行跟踪了解,确保案件处理的正确实施。

四、疑难案件办理措施第七条针对疑难案件的特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充分调查研究,全面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二)适用法律准确,充分论证法律适用依据;(三)加强与相关当事人的沟通,充分听取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四)组织专家咨询,邀请法学专家、律师等参与会商讨论;(五)跨区域协作,与其他司法机关共同办理疑难案件;(六)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解决专业问题;(七)其他必要的办理措施。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Ⅰ、背景与意义由于社会发展进步、经济全球化以及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更高要求,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法院审判能力获得显著提升。

然而,一些重大案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难以快速解决,给司法机关带来不小的困扰。

为了有效应对这一问题,我国推行了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集思广益、凝聚司法智慧,解决重大疑难案件中的突出问题,提高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性。

Ⅱ、制度设计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分为两个部分: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

2.1 集体研究在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环节,由各级人民法院组织专家、法官等相关人员进行集体研究,解决案件中的疑难问题。

具体流程如下:1. 选派组成研究小组: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相关法院从专家库中选择合适的人员组成研究小组。

2. 研究小组分析讨论:研究小组根据案件资料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讨论,确定疑难问题,并寻求解决方法。

3. 制定解决方案:研究小组根据讨论结果,合理有效地解决疑难问题,并制定解决方案。

4. 形成研究报告:研究小组将解决方案写入研究报告,报送给相关法院。

2.2 请示报告在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报告环节,相关法院组织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征求意见并决策。

具体流程如下:1. 征求意见:相关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附上研究报告、解决方案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征求意见。

2. 集体研究讨论:上级法院组织相关人员对研究报告进行集体研究,就解决方案进行深入讨论。

3. 决策层面审议:上级法院的领导层对研究报告和解决方案进行审议,根据实际情况决策是否采纳。

4. 意见反馈:上级法院将审议结果及时反馈给下级法院,并指导其按照决策结果办理案件。

Ⅲ、制度优势3.1 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通过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重大疑难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可以得到专业人员的广泛讨论和深入研究,避免了因个别法官视角局限而导致的问题难以解决的情况。

同时,上级法院的决策也可以减少个别法院在处理重大疑难案件时的“官本位”思想,提高司法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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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

案件由承办律师提出,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

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

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3、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经济案件;
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
6、主任、副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五、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2、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
3、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
4、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六、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出后3日内进行,其研究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七、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当事人意见。

八、承办律师不同意研究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由主任最终确定。

九、主任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承办律师仍然坚持个人意见的可另行指派律师。

十、案件需要其他专业律师参与研究讨论的,其他专业律师均有义务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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