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典型案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考舞弊典型案例
案例一:
考生携带手机进入考场被取消所有考试科目成绩
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实施以来,我省查获多起考生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高考考场的案例,其中部分考生带有作弊动机,案发时手机上有答案信息,也有部分考生是属于无意携带的,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只要考生“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都将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而受到“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理,并被记录、保留于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某年高考结束后,省考试院收到宁波考生叶某某在考试中受到违规处理的申诉材料,考生在材料中陈述“在参加英语科考试时,因为赶到考场较为急迫,手机放于衣袋中忘记取出。考试时,我的任课老师有事找我,导致我衣袋中的手机振动。发现后立即主动上交监考老师。”“我在手机发生振动时并未接听,也没有遮遮掩掩,而是立即主动向老师报告,承认错误,接受监考老师的处理。”“我对此次收到的《浙江省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表示不服,申请复议,希望有关教育部门更改处理决定,将‘考试作弊’变更为‘考试违纪’,将我的作弊相关信息从《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删除”。收到申诉材料后,省考试院仔细核查了考生的违规情况记录表和有关的资料,虽然考生属于无意携带手机进入考场,也没有实施作弊的主观故意,但“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是不争的事实。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认定该考生考试作弊,对叶某某的违规处理决定正确无误。
2013年、2014年美术类专业省统考和2014年艺术类工艺美术专业高职单考单招中,全省分别有19名、11名和3名考生因为有意或无意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违反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这些考生不仅被取消了当次美术类考试的各科成绩,还被取消了当年高考文化课考试的各科成绩。
2014年浙江大学普通高校招生某专业校考结束后,考试工作人员事后调用考场监控视频录像进行抽查回放。在视频抽查中,考试工作人员发现某考场一考生在考试临近结束交卷时拿出随身携带的手机查看。经核查,认定该考生违反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属于考试作弊。该考生最后被取消了当次校考的各科成绩,同时还将被取消当年高考文化课考试的各科成绩。
警示:考试期间,考生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以考试作弊处理,考生所报名参加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处理决定记录、保存于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考生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被取消所有考试科目成绩
2004年山东省高考期间,招生考试机构接到群众举报,菏泽市东明县一考生李世坤找人替考。接到举报后,菏泽市教育局与市监察局立即派出6名同志连夜赴东明,与东明县教育局、监察局联合调查,很快查清了事件真相。考生李世坤因考试作弊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而受到当年高考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理。与该作弊事件相关的其他多名负责人也相应受到处分。
2014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术科测试中,经事先商量,2名考生由另一名考生冒名代替参加考试,被考评人员当场发现并查处。3名考生均违反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有关条款,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这些考生不仅被取消了当次体育专业术科测试的各科成绩,还将被取消当年高考文化课考试的各科成绩。
2014年我省省外艺术类专业校考上午某科目考试期间,考场监考员发现一女生和附近一男生交换了试卷条形码,存在交换试卷嫌疑。经调查,发现事情远没想像的那么简单。原来,该女生平时艺术类成绩较一般,为了获取好成绩,考前说服她某艺术培训班的一男同学借其身份证和高考报考证,办理了省外艺术类专业校考的准考证。之后,该女生又请了某高校在校大学生作为“枪手”用培训班男生的准考证冒名代替参加考试,并在考试期间乘机交换了试卷条形码,以达到交换试卷的目的。三人事后都追悔莫及,但规章制度是无情的,执行制度没有例外。培训班的男生明知女生借其身份证件用来实施考试作弊,不仅未加劝戒,而且答应了女生的要求,客观上参与了整个考试作弊行为。因此,三人均违反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有关条款,被认定为考试作弊。其中两名高三应届毕业生不仅被取消了当次省外艺术类专业校考的各科成绩,还将被取消当年的艺术类专业省统考和高考文化课考试的各科成绩。替考的在校大学生则由教育考试机构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进行严肃处理。
警示: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和第八款,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考生所报名参加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处理决定记录、保存于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在校学生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应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2007年我省某县高考群体舞弊案
2007年高考前夕,为了让孩子高考考出好成绩,我省某县几名考生父母望子成龙,精心谋划,明确分工,聘请“枪手“、采购先进通讯设备及高考试题和答案,密谋作弊。
该县某乡镇干部王某与同事方某都在为自己孩子高考的事情头疼,因为他们知道自己子女成绩不是很理想。6月1日晚,王某、方某分别约上今年孩子也参加高考的施某、任某和同事谢某某等,聚在一起商量作弊办法。经过商量,王某等人决定先购买一批手机、无线耳塞、线圈等作弊工具,相关费用由各考生家长按份承担。按照预定的计划,王某先后购买了一批手机、无线耳塞、线圈等作弊工具;谢某某在浙江某大学物色到支某等6名在校大学生,在高考前两天亲自把他们接到县城,把他们安置在县城一宾馆内;这宾馆不但是“枪手”们住宿的地方,同时也被作为作弊场所,王某等人给这些房间配置了两台复印机、传真机;当时负责购买试题的施某则经过多方联系找到卖家林某。
6月7日上午开考后,施某向林某购得语文高考试题及部分答案,通过“枪手”解答后,将答案复印给几位考生家长,再由考生家长通过手机将答案传给考场内的考生,考生则通过事先携带进考场的无线耳塞、线圈等作弊工具获取答案。
与此同时,该县商人黄某、章某、施某等也购置了一批作弊工具,专门物色了数名老师进行答题,并以同样方式进行作弊。
正当作弊三方自以为神不知鬼不晓紧密分工合作时,6月8日下午3时许,参加安全保卫的公安民警通过无线电检测车检测到考场周围一些不明信号。民警顺着信号源头,找到了施某等人作弊地点,一举查获相关作弊人员12人和大量的手机、无线耳塞、复印机等作弊工具。公安机关顺藤摸瓜,仔细排查摸底,一个组织严密、分工精细、作弊工具多样、作弊手段先进的高考作弊团伙由此浮上水面。
案发后,作弊各方都懊悔不已,纷纷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了应有的责任。作为考生家长的王某曾在法庭上这样说:“孩子是家长全部的希望,高考又是孩子一生中最关键的一步,为了孩子家长甘冒风险,以侥幸的心理、不法的手段,企图在关键时刻‘帮’孩子一把,没想到这一‘帮’不但害了孩子,也害了自己。”
警示:1、参与违规舞弊的15名考生违反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等有关条款,以考试作弊处理,取消该次考试的各科成绩,处理决定记录、保留于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2、有多名已被录取的学生被取消录取资格;3、2008年3月31日,该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谢某、王某、方某等帮助作弊的考生家长和老师8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3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