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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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是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城市的市容环境和环境卫生。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 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居民和单位应当按照不同的垃圾类别进行分类投放,并配备相应的分类垃圾容器和收集设施,提倡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2. 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防治大气、水、土壤等污染。

3. 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应当进行适度绿化,并建设和维护植物景观、绿化绿地,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

4. 建筑物外立面和广告管理:要求建筑物的外观和广告牌匾的设计、布置等应当符合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审美要求,不得影响公共空间的环境和市容。

5. 道路和街巷管理:规定道路和街巷的建设和维护,包括道路的平整、清洁、照明等,以及交通设施的设置和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

6.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妥善处理建筑垃圾,采取合理的处理措施,确保建筑垃圾不影响环境和市容。

7. 市容整治和环境卫生检查:规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城市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治,提高城市的整体美观和环境卫生。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示例,具体的规定会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实践中,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遵守相关规定,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和环境卫生。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本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本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和提升本市的市容环境和环境卫生水平,确保市民的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对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居民区域、工业区域、农村地区等进行整治,保持和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包括城市道路的清洁、绿化、美化、通道畅通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注重科学规划,保持合理布局。

(三)强化责任,形成合力。

(四)依法管理,加强执法监督。

第二章城市道路的管理第四条城市道路的管理应该包括道路的清洁、绿化、美化和通道的畅通。

第五条城市道路的清洁工作应当定期进行,保持道路表面的干净整洁,清除垃圾、泥土、积水等杂物。

第六条城市道路的绿化工作应当按照绿化规划进行,保持路沿绿化带的绿化健康、整洁、美观。

第七条城市道路的美化工作应当注重道路边墙、废墟、广告牌等的修缮、装饰,增加道路景观的美感和观赏性。

第八条城市道路的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堵塞,保障市民的交通出行。

第三章公共场所的管理第九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应当包括公园、广场、体育场馆、文化设施等的清洁、整治和保养。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清洁工作应当保持场所整洁无垃圾,保证市民的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整治工作应当定期进行,保养和修缮设施,维持公共场所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保养工作应当做到定期检查设施设备,及时修理和更换有损设备。

第四章居民区域的管理第十三条居民区域的管理应当包括小区、住宅楼、农村村庄等的清洁、保养和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居民区域的清洁工作应当由居民共同参与,保持小区道路和公共区域干净整洁。

第十五条居民区域的保养工作应当做到定期检查公共设施设备,及时修理和更换有损设备。

第十六条居民区域的环境卫生工作应当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设置合理的垃圾桶,并定期进行垃圾清运和清理。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文(3篇)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文(3篇)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我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市民的居住环境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宣传教育,加强监管,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协调配合。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法治思维为基础,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注重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第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有任何歧视、厚此薄彼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风险预防和隐患排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突发事件。

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倡导绿色环保理念,推动可持续发展,加强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

第十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注重联动协作,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市民的合力,共同推进市容环境卫生建设。

第二章市容管理第十一条市容管理包括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化带、市政设施等公共区域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市容管理要依法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划定公共区域的用途范围,确保城市的整体形象和风貌。

第十三条市容管理要加强对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和清洁工作,定期进行巡查和清理,确保干净整洁的市容环境。

第十四条市容管理要加强对城市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设立合理的交通标识和设施,维护道路畅通和行车安全。

第十五条市容管理要完善城市绿化和景观建设,增加绿地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打造宜居的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市容管理要加强对市政设施的监管和维护,及时修复破损和故障,确保市容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市容管理要注重对违法建设和乱搭乱建的整治,加强对建筑立面和外墙的装修管理,提高城市的整体美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3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3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____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文明风尚,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对城市的公共环境、设施、建筑物等进行综合管理,以提升城市的形象、环境和文明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全面协调发展,注重城市整体形象和环境水平的提升;(二)依法管理,维护法律法规的实施;(三)科学规划,按照城市发展规划进行统筹管理;(四)公众参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管理;(五)分类管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实施差异化管理;(六)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文明素质;(七)技术创新,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五条城市市容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城市建筑物的外立面、招牌、广告、空调外挂机等的统一管理;(二)城市道路的绿化、防尘、防撞设施的统一管理;(三)城市公共厕所的建设与管理;(四)城市垃圾桶的设置、收集、清运和处理;(五)城市噪声和震动的控制;(六)城市排水和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七)城市交通秩序的管理。

第六条城市建筑物的外立面、招牌、广告、空调外挂机等的统一管理(一)城市建筑物的外立面应保持干净、统一、有序,且不得乱涂乱刻;(二)招牌和广告应设置统一的规范,不得乱贴乱挂,且应符合环保要求;(三)空调外挂机的位置、颜色和尺寸应符合规定,不能影响市容和环境。

第七条城市道路的绿化、防尘、防撞设施的统一管理(一)城市道路应设置绿化带,绿化带内应按规定进行绿化;(二)城市道路的防尘设施应及时安装、维护,保证城市道路的清洁;(三)城市道路的防撞设施应安装在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部位,以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第八条城市公共厕所的建设与管理(一)城市公共厕所应布局合理、数量充足,便于市民使用;(二)城市公共厕所的卫生管理应严格,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三)城市公共厕所应提供必要的卫生设施和消毒用品,保证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依法管理城市,不断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各县(市)城区和建制镇(包括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县以下的建制镇)。

凡在上述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各项事务活动,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包块管、专群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扬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体制,即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市、县(市、区)、街道和乡镇三级管理,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四级组织网络。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扬州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在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城市管理局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环保、园林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据市政府扬府发的文件规定,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职能。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全面的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发展计划,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与其同步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培养公民良好的公德意识、卫生意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良好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美好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为。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坚持服务市民、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公平公正、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监督管理,积极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行动。

第五条本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协调机制,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统一协调,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能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

第六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依法采取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动态管控和风险防范的方式,组织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市容管理应当坚持规章制度和自律相结合,运用科技手段,创新市容管理方式,全面提升城市市容品位。

第八条城市市容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坚持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城市用途、城市区域、时间等因素,科学合理地规划和安排各类市容设施设备;(二)坚持实施综合整治,依据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强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对城市市容和公共设施进行全面整治和维护;(三)坚持实施现代化管理,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提升城市市容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精细化水平;(四)坚持实施严格执法,并加强社会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和公示。

第九条城市市容管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一)实施垃圾分类投放,推行垃圾分类处理、转运、清运等工作;(二)加强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设施设备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处理各类问题;(三)健全城市道路绿化和美化管理体系,维护城市树木、草坪、花坛和花境等市容环境,强化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四)规范建筑物立面和窗户物品、房屋外立面广告牌的布设管理,保持建筑外部景观整洁、美观;(五)开展拆违整治,加强城市建筑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六)保障城市道路交通通畅,严格执行交通标线、标志、隔离设施标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级市、建制镇以及经济开发区、独立工业区等城市化区域。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五条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依法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划分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并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知识和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文明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其造型、色彩、装饰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条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清洗或者粉刷。

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除和修复。

第十一条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安装窗栏、遮阳(雨)篷(棚)、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保持整洁。

安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安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安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安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4月26日安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现城市共治共管、共建共享。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数字化平台管理功能和统一调度、快速处理机制,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升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一个城市或地区的市容环境和卫生问题,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和改善城市的市容环境,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 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要求居民将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和干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2. 道路清洁管理规定:规定市政部门负责定期清扫道路,并要求居民不乱丢垃圾和扔烟蒂等行为。

3. 绿化管理规定:明确了公共绿地的建设和管理标准,规定绿地的保护和维护责任。

4. 建筑物外墙和广告牌清洁管理规定:规定建筑物外墙和广告牌的清洁责任,要求定期清洗和维护。

5. 空气质量管理规定:针对大气污染问题,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治理要求。

6. 噪音污染管理规定:规定了噪音的排放标准和限制,保护居民的居住环境。

7. 污水和废水排放管理规定:要求工厂和居民单位对污水和废水进行合规性监测和处理。

8. 车辆尾气排放管理规定:对机动车辆的尾气排放进行限制和控制,推广低排放和零排放的交通工具。

9. 动物养殖污染管理规定:对养殖场的管理要求,确保动物养殖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10. 疫情期间病媒生物控制规定:在疫情期间,对传染病的病媒生物进行控制,如蚊子和苍蝇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会有不同的具体规定。

居民应当积极遵守这些规定,同时政府也要加大执法力度,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旨在规范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市民的良好生活环境和健康权益。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管理
1. 城市道路的修建、拓宽和维护应遵循有关规定,确保交通畅通和行人安全。

2. 道路上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应合理,包括道路标志、交通信号设施等。

第二节城市绿化管理
1. 城市绿化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规划和布局各类绿地。

2. 城市绿化的植物种类应当符合本地气候和土壤条件,增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垃圾分类与处理
1. 城市居民应按照指定标准对垃圾进行分类,提倡生活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2. 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应当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第二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1. 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应有卫生设施,如公厕、垃圾桶等,设施应当保持干净、整洁。

2. 卫生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应符合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四章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采取一定的法律责任措施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前述与本条例不符的相关规定将被废止。

以上为《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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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档包含了《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全部条款,目的是为了规范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并保障市民的健康和生活权益。

具体内容包括城市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各项规定,以及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实施时间的说明。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文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文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环境卫生,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我们每个市民都应该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负有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做到积极参与、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为此,制定以下规定:一、垃圾分类管理1. 城市居民应当将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并按要求放置在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中。

2. 垃圾分类包括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居民要根据不同的垃圾属性分类投放。

3. 政府将建立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并提供相关的垃圾分类指南和宣传教育活动。

二、市容设施维护1. 市政府将加强市容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市容设施的整洁和完好。

2. 市民应当爱护市容设施,不得随意涂写、破坏、倾倒垃圾等行为,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积极举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 针对亚健康的市容设施,市政府将加强维修和改造,提高市容设施的质量和舒适度。

三、绿化环境建设1. 政府将加大绿化环境建设的力度,拓宽城市绿化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

2. 市民应当积极参与植绿行动,可以通过参加义务植树、绿化小区等形式贡献自己的力量。

3. 不得随意破坏绿化植物,一旦发现破坏行为,应积极举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环境卫生清洁1. 政府将加大环境卫生清洁工作的力度,增加环卫工人数量,提高环卫工人的工资待遇。

2. 市民应当及时清理自家门前的垃圾和积水,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干净。

3. 政府将加强对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管理和服务,定期清理、消毒公共厕所等。

五、宣传教育活动1. 政府将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向市民普及相关知识和规定。

2.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提醒市民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3. 举办环境卫生志愿者培训班和知识竞赛等活动,培养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六、违法处罚1. 对于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2. 大力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执法,公正、公开地处理违法举报和投诉。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美化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对城市公共区域内的设施、设备、交通、道路、建筑物以及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环境卫生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倡导节约、环保、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市民素质,不断改善城市环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和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保障城市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市容环境设施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合理、完善的市容环境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广场、健身设施、休闲娱乐设施、垃圾分类设施、公用厕所等。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市容环境设施实行分类管理、定期维护和更新换代,确保设施的正常运作和使用。

第七条市容环境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设施的质量保证和维护责任。

第八条市容环境设施的使用应当遵守用户使用规定,并保持设施的良好状态,不得损坏、污染、占用或私改。

第三章道路交通管理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市区道路交通实行有序管理和规划,制定城市交通应急预案,依法保证市民的出行安全和便利。

第十条行人、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尊重交通信号和标志,妥善保管交通工具,保持良好出行秩序。

第十一条行人不得在道路中心线、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内横穿道路,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走;过马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按照信号灯提示行动。

第十二条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道路运行,并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确保排放达标。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通行,不得占用机动车道,保证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设置规范、合理,车主应当遵守停车场规定,不得占用道路、人行道停车,妨碍正常交通。

第四章垃圾分类管理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垃圾分类管理,推广垃圾分类减量,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4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4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是指对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措施。

其目的是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增强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城市市容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规范管理。

城市市容管理要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建设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保证城市的整体风貌和建筑物的安全性。

对于违规建设和不合法使用的建筑物,要进行处罚和强制拆除。

二、城市街道和公共空间的管理。

城市街道和公共空间是城市市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保持其整洁、有序和美观。

具体管理措施包括定期进行清扫、维修和绿化,禁止乱搭设广告牌和乱涂乱画,禁止占用和破坏公共空间等。

三、垃圾和污水的管理。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对垃圾和污水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回收利用。

要建立垃圾分类制度,并提供相应的垃圾分类设施,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

同时,加强城市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确保污水得到合理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四、市容秩序管理。

城市市容秩序管理是指对市容环境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整顿。

比如,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乱涂乱画等行为,禁止擅自堆放杂物和占用道路等行为。

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拘留、责令整改等惩罚措施,以确保城市市容的整洁和有序。

五、创建优美环境和绿色生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加强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保护。

要提倡绿色出行,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车辆,减少机动车辆的使用。

要加强公园、绿地和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提供更多的休闲和娱乐场所,增加市民的生活乐趣和幸福感。

六、强化管理力量和监督机制。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要建立健全管理力量和监督机制,确保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

要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要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市民积极参与管理和监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实施对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公共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可以提高市民的环境意识和文明素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文(3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文(3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保护市容市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目标是维护城市的形象和风貌,保持城市的整洁和美观,促进居民的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方法,注重社会参与和法制保障相结合的机制。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的规划和设计,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的监管和服务。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六条城市市容管理包括街道、道路、广场等公共空间的规划、设计和管理。

第七条城市市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的历史文化和自然环境特色,注重提升空间品质和人文景观。

第八条城市市容设计应当符合人性化、可持续发展和安全环保的原则,注重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和提升城市形象。

第九条街道的布局应当合理,道路的界面和设施应当一致,广场的功能和形式应当多样,以满足居民的多样化需求。

第十条城市市容管理应当加强对公共空间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持其整洁和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一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垃圾处理应当实行分类投放和分区收集,加强对垃圾的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三条污水排放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建立并完善污水处理设施,防止污水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绿化管理应当注重植物的选择和配置,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城市的绿化面积和质量。

第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清洁和消毒,保障市民的健康和安全。

第四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管和服务第十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最新版】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最新版】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其他城市建成区、风景游览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华苑产业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规定的分工,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执法机构和区、县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尚未实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区、县,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对驻街、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二)开展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三)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组织驻街、镇的单位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整活动;(四)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居住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五)监督责任单位保持本责任区内市容环境的清洁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完好。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居住区居民、村民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社区服务,协助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城管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管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管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搭建或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行为,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市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内所有单位、个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应坚持“依法、科学、公正、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完善城市公共设施,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水平。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应重视宣传和教育,提高市民意识,增强市民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任感。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六条市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第七条市政府应当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施的长期稳定使用。

第九条市政府应当制定防治城市垃圾污染的控制措施,保障城市环境卫生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污染市容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章垃圾处理管理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垃圾处理规划和技术标准,并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垃圾处理设施。

第十二条垃圾处理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保证垃圾安全处理,不得对垃圾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市政府应当制定垃圾分类和投放的管理制度,加强垃圾分类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市民垃圾分类的自觉性和参与率。

第十四条市民不得乱倒垃圾,不得将生活垃圾混合投放,不得将危险垃圾和有害垃圾混合投放。

第十五条市政府应当加大对不合法垃圾处理企业的整治力度,保证城市垃圾的正常处理。

第四章市容环境卫生监管第十六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监管制度,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维护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巡查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处理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七条 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
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依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
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刑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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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未纳入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

规划、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交通、市政、房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享信息,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并逐步提高,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全市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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