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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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28•【字号】深府办函〔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深圳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建设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28日深圳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智能建造是以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技术与工程建设领域深度融合为特征,以工业化建造和数字化建造为基础,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效益和品质以及推动生产力升级和生产关系重塑为目标,实现工程项目全过程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型建造方式。

发展智能建造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对加快推动建设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智能建造试点城市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快推进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高质量推动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抢抓“双区”驱动、“双区”叠加等重大历史机遇,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建设行业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智能建造深圳模式。

(二)工作目标。

通过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建立技术标准、项目建设、产业培育、管理创新、人才培养、政策支持“六大体系”,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掌握一批具有国内乃至国际领先水平的智能建造核心技术,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骨干企业,形成深圳特色的智能建造产业集群,智能建造发展整体水平居于国内领先地位,工程建设领域实现从建造、制造到智造的转变,成为全国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典范。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1•【字号】深建规〔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和《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18—2020)》(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等相关文件要求,切实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技术创新发展,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对于《专项规划》中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规划国土部门、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在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和供地方案中备注:“项目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以下简称《评分规则》)”,并落实到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批准文件。

规划国土部门、城市更新部门在用地规划许可、方案核查、工程规划许可的办事指南中予以告知。

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划拨决定,尚未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规划国土部门、城市更新部门应当从用地规划许可环节开始执行上述规定,并在方案核查或者工程规划许可环节作相关要求。

《专项规划》中所称的新建建筑,是指《专项规划》发布实施后各年度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新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筑;《专项规划》中所称的建筑面积,是指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计容建筑面积。

二、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按照《评分规则》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在设计文件中对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进行专篇说明,并落实到各专业施工图中。

对于政府投资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并全过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10•【字号】粤府办〔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10日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建筑业发展机遇,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巩固我省建筑业支柱产业、绿色产业地位,增强企业竞争力,加快建设建筑强省,全面提升工程品质和产业现代化水平,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建筑业产业体系(一)高起点引领建筑业发展。

抓住“双区”建设和“一核一带一区”建设等重大战略机遇,引导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新城建、新基建和完整社区营造中的城镇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燃气、公共交通、老旧小区改造以及高速公路、机场、水利工程建设,支持企业向“投建营一体化”转型,推动业态升级和价值链提升,促进建筑业和城乡区域、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措施均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优化建筑业区域产业布局。

各地整合资源,加大土地供应和资金投入力度,建成一批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和产业园区,打造以设计、施工、研发为核心,覆盖建造全过程产业链的建筑产业集群。

支持广州、深圳在建筑科技创新等方面优势互补,辐射带动珠三角打造智能建造示范区;支持佛山南海等地建设集技术集成、产品展示展销于一体的建筑产业集聚区;支持茂名电白、汕头濠江、江门开平等“中国建筑之乡”进一步做大做强建筑产业集群,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打造“广东建筑之乡”,整体提升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

《关于做好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做好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课 程 内 容23政策出台背景政策条文解读附件表格填报要求101政策出台背景PART ONE24++24++)》的通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18-2020)》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深建科工〔2018〕34号深圳市住房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18-2020)》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深建科工〔2018〕45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9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10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深建规〔2018〕13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在市政基础设施中加快推广应用装配式技术的通知深建科工〔2018〕71号深圳市出台装配式建筑专项发展规划三级标题三级标题Ø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

到2025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上,装配式建筑成为深圳主要建设模式之一。

到2035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70%以上,建成国际水准、领跑全国的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

Ø装配式建筑加快规模化发展三级标题2018年起,在新出让的住宅用地项目和人才房、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基础上,全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新建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100%实施装配式建筑2019年起,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公共建筑、厂房、研发用房100%实施装配式建筑2020年起,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公共建筑、厂房、研发用房100%实施装配式建筑为更好落实专项规划,建设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提供了有力技术保障,市住房建设局牵头组织起草了《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以下简称《通知》和《评分规则》)。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编制情况解析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编制情况解析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技术交底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钟文龙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简要介绍01Prat one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简要介绍四个问题:(一)预制率、装配率满足什么条件才符合装配式建筑?(二)什么样的项目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三)项目采用装配式技术施工,建设单位有什么好处?(四)预制率和装配率如何计算?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深圳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14 】193号)工作目标:(一)大力推广适合本市住宅的产业化建造方式,实行一次性装修,采用预制装配式的建筑体系,综合运用外墙、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板等预制混凝土部品构件,预制率达到15%以上,装配率达到30%以上,逐步提高产业化住宅项目的预制率和装配率。

(二)从2015年起,新出让住宅用地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部采用产业化方式建造,鼓励存量土地(包括城市更新项目)的新建住宅项目采用产业化方式建造,稳步提高产业化住宅项目占本市开工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争取成为国家住宅产业化示范城市。

(2017年11月9日,深圳获得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称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深建规【 2017 】1号)下列项目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一)新出让的住宅用地项目;(二)纳入“十三五”开工计划(含棚户区改造和城市更新等配建项目)独立成栋,且截至2016年6月27日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项目。

其中,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规定最大适用高度以内的项目,应当符合我市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建规【 2017 】2号)适用范围该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适用于建设单位在自有土地上申请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住宅项目,不包括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项目、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住宅项目。

《关于做好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做好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课 程 内 容
2
3政策出台背景
政策条文解读
附件表格填报要求
1
01
政策出台背景PART ONE
24
++
2
4++)》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18-2020)》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深建科工〔2018〕34号深圳市住房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18-2020)》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的通知深建科工〔2018〕45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18〕9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18〕10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做好装配式
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深建规〔2018〕13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在市政基础设施中加快推广应用装配式技术的通知
深建科工〔2018〕71号
深圳市出台装配式建筑专项发展规划
三级标题
三级标题
Ø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
例达到3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
占比达到50%以上。

到2025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
例达到50%以上,装配式建筑成为深圳主要建设模式
之一。

到2035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
例力争达到70%以上,建成国际水准、领跑全国的装
配式建筑示范城市。

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引

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引

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健康发展,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所称装配式建筑工程,指采用工厂预制生产的构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预制构件”包括混凝土构件和钢结构构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工程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尚无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相关依据,对不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专项技术论证;对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经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开展技术论证,并制定相应团体标准。

相关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编制时充分考虑论证结果的意见,审图、方案审批时应严格审查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或EPC总承包单位根据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特点,负责全面协调工作。

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应承担装配式建筑设计、预制构件生产、施工等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促进各方之间的紧密协作。

第六条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预制构件及建筑部品生产等与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七条装配式建筑中现浇混凝土施工管理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质量安全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一)建设单位应将装配式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并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和要求,对相应单位的资质、能力、经验进行审查。

全国部分省市地区装配式建筑政策

全国部分省市地区装配式建筑政策

全国部分省市地区装配式建筑政策全国部分省市地区装配式建筑政策目前全国已有30多个省市出台了装配式建筑专门的指导意见和相关配套措施,不少地方更是对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

越多越多的市场主体开始加入到装配式建筑的建设大军中。

在各方共同推动下,2015年全国新开工的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3500万平方米—4500万平方米,近3年新建预制构件厂数量达到100个左右。

接下来店铺带大家了解下全国部分省市地区装配式建筑政策。

上海市装配式保障房推行总承包招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和上海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上海市装配式保障房项目宜采用设计(勘察)、施工、构件采购工程总承包招标。

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0万:对总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且预制装配率达到45%及以上的装配式住宅项目,每平方米补贴10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0万元;对自愿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给予不超过3%的容积率奖励;装配式建筑外墙采用预制夹心保温墙体的,给予不超过3%的容积率奖励。

以土地源头实行“两个强制比率”:2015年在供地面积总量中落实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少于50%;2016年外环线以内符合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外环线以外超过50%;2017年起外环以外在50%基础上逐年增加。

2015年单体预制装配率不低于30%,2016年起不低于40%。

浙江省目前,浙江全省已有杭州、宁波、绍兴、金华、舟山、台州、丽水等地制定出台了相应政策文件。

“1010工程”示范基地:绍兴市被住房城乡建设部列为“全国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和“国家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

大力推进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创建,目前已有7个基地获批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

住宅全装修:2016年5月1日起,《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将正式施行。

到2020年底,浙江新建多层和高层住宅将基本实现全装修,也就是说毛坯房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宁波装配式建筑占比将达30%:从2015年开始,宁波市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计划到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将达30%。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工作的通知-深建规〔2017〕3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工作的通知-深建规〔2017〕3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工作的通知市建筑工务署,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技术认定工作规范有序,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深圳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深建字〔2014〕193号)、《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深建规〔2017〕1号)、《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深建规〔2017〕2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是指为鼓励装配式建筑的实施和推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依照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的有关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并出具技术认定意见书的活动。

二、下列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当按要求进行技术认定:(一)土地出让文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和建设管理任务书等政府文件规定按我市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实施的项目。

(二)建设单位在自有土地上实施装配式建筑,并申请建筑面积奖励的项目。

(三)申请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资助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三、部门职责分工:(一)第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项目,由市、区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别组织技术认定。

(二)第二条第(二)(三)项所规定的项目,包括市管和区管项目,由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认定。

(三)市建筑工务署负责管理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由其自行组织技术认定。

四、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的有关要求:(一)在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我市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进行设计。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9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9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加快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充分发挥装配式建筑专家的专业特长和作用,规范装配式建筑专家的管理,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年8月21日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充分发挥装配式建筑专家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装配式建筑专家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审核纳入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提供装配式建筑领域专业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家管理办法,遴选专家组建专家库,建立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组织专家继续教育培训,对专家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受市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对专家履职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专家实行分类管理。

纳入专家库的专家由建设、设计、施工、质监检测、部品部件生产、装饰装修、建设经济和科研咨询等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纳入专家库的专家实行信息化管理。

按照不同专业对专家进行分类编号、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职称、从事年限和专业业绩)、工作质量情况(包括工作次数、工作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不良行为情况、继续教育情况)等内容。

装配式建筑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宋煌颜威施平

装配式建筑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宋煌颜威施平

装配式建筑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宋煌颜威施平发布时间:2021-11-12T09:23:24.646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5期作者:宋煌颜威施平[导读] 现行国家及各地区政府相继出台相关文件,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的实施。

通过实际调研,针对推广装配式建筑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建四局深圳总承包公司广东深圳 518000摘要:现行国家及各地区政府相继出台相关文件,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的实施。

通过实际调研,针对推广装配式建筑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对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装配式建筑;问题;对策;建议引言建筑业一直存在着资源消耗大、污染排放高、建造方式粗糙、组织方式落后等方面的挑战。

2016年开始,国家相继出台了多部推广装配式建筑的相关政策,如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住建部印发的《“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要求到2020年全国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5%以上。

与传统建造方式相比,装配式建筑的优势集中体现为资源节约、品质优良、风格多样、工期加快、成本可控、实现供给侧改革。

装配式建造现场粉尘、噪音、污水大大减少,可以节约资源能源,同时减少大量湿作业,符合国家的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目标。

1、关于装配式建筑的地区规定及各地落实情况1.1装配式建筑的地区规定序号类别标准名称标准号/文号1国家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20162《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2-20163《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3-20164《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65《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20146《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20157广东省标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技术规程》DBJ/T15-107-20198《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9《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深化设计技术规程》DBJ/T15-155-201910《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1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检测技术标准》/12深圳市标准《预制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SJG18-200913《预制装配钢筋混凝土外墙技术规程》SJG 24-201214《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标准化设计图集》SJG27-201515广东省政策文件《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 号16《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4号17《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5号18《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县、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科〔2018〕209 号19《关于印发<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试行)>的通知》粤建科〔2017〕151 号20广州市政策文件《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7〕14号21深圳市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18-2020)>的通知》深建字〔2018〕27 号22《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9号23《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10 号24《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深建规〔2018〕13 号25《关于在市政基础设施中加快推广应用装配式技术的通知》深建科工〔2018〕71 号26《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深建规〔2017〕1号27《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深建规〔2017〕2号细则>的通知》28《关于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工作的通知》深建规〔2017〕3号29《关于发布<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的通知》深建字〔2016〕379 号30《关于印发<深圳市住宅产业化项目单体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15〕106 号31《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深圳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14〕193 号32北京市政策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33上海市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上海市装配式建筑2016-沪建建材〔2016〕740号2020年发展规划>的通知》3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建建材〔2016〕601号35《关于推进本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建管联〔2014〕901号1.2各地实施情况北京市先后发布了《北京市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技术管理要点》、《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

邓文敏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勘察设计与建设科技处副处长

邓文敏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勘察设计与建设科技处副处长

邓文敏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勘察设计与建设科技处副处长佚名
【期刊名称】《建筑》
【年(卷),期】2022()8
【摘要】重点工作邓文敏自2011年以来致力于推进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持续发展,全面、持续、深入地参与并推动了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各项政策法规、标准规范、项目孵化、试点示范、产业推进、人才培训、推广宣传等相关工作。

近年来,作为装配式建筑与建筑信息模型(BIM)分管责任人,努力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与信息化的协同发展。

【总页数】1页(P64-6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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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10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10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企业发展,加强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年8月21日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文件要求,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企业发展,加强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18—2020)》等有关文件,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市产业基地)是指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较好的产业基础、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人才培养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产业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发XXX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市产业基地的统筹管理工作,由其自行或委托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负责基地认定的具体评审工作。

鼓励市产业基地与辖区主管部门开展合作与交流,为辖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提供协助和相关服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加快推动绿色建筑产业与绿色金融协同发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加快推动绿色建筑产业与绿色金融协同发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加快推动绿色建筑产业与绿色金融协同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粤建科〔2023〕196号•【施行日期】2023.11.16•【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加快推动绿色建筑产业与绿色金融协同发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广州、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工作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大绿色金融对绿色建筑产业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绿色建筑产业与绿色金融协同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碳达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2〕2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探索优化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建筑领域绿色信贷增长,通过对绿色建筑产业项目的融资保障、减费让利、差异化支持,发挥建筑业绿色保险作用,提升我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水平,助力广东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到2025年,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30%以上,装配式建筑规模和占比不断提高,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得到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二、工作措施(一)构建双协同的基础支撑体系。

1.建立预评价工作机制。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绿色建筑管理实际,完善绿色建筑预评价工作机制,解决信贷投入和绿色建筑认定期限错配问题。

星级绿色建筑预评价均在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申报、评审和公开(详见附件1)。

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项目可按各地现行管理体制机制做好预评价工作,支持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开展上述项目的预评价工作,优化和完善过程管理和闭环管理机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造方式创新,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工作目标(一)将珠三角城市群列为重点推进地区,要求到2020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到2025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70%以上。

将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粤东西北地区地级市中心城区列为积极推进地区,要求到2020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到2025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

全省其他地区为鼓励推进地区,要求到2020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到2025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

(二)逐步完善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示范城市、部品部件生产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培育一批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2018深圳市《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8深圳市《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主讲人:邓文敏2018年4月16日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训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训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训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训课 程 内 容23政策出台背景政策条文解读附件表格填报要求1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训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训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训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训政策出台背景01PART ONE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训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训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训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训24++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24++)》的通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18-2020)》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深建科工〔2018〕34号深圳市住房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18-2020)》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深建科工〔2018〕45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9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10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深建规〔2018〕13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在市政基础设施中加快推广应用装配式技术的通知深建科工〔2018〕71号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深圳市出台装配式建筑专项发展规划三级标题三级标题Ø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

精选范文--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引

精选范文--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引

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健康发展,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所称装配式建筑工程,指采用工厂预制生产的构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预制构件”包括混凝土构件和钢结构构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工程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尚无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相关依据,对不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专项技术论证;对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经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开展技术论证,并制定相应团体标准。

相关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编制时充分考虑论证结果的意见,审图、方案审批时应严格审查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或EPC总承包单位根据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特点,负责全面协调工作。

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应承担装配式建筑设计、预制构件生产、施工等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促进各方之间的紧密协作。

第六条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预制构件及建筑部品生产等与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七条装配式建筑中现浇混凝土施工管理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质量安全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一)建设单位应将装配式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并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和要求,对相应单位的资质、能力、经验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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