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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浩投毒案和武昌杀人案的犯罪心理分析及启示

林森浩投毒案和武昌杀人案的犯罪心理分析及启示

林森浩投毒案和武昌杀人案的犯罪心理分析及启示吕婷婷【摘要】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案件曾轰动一时,时隔几年,武昌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件再次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从高校蓄谋已久的投毒案到社会人员的激情杀人案,犯罪分子作案的背后所折射出的犯罪心理学问题值得深思.鉴于此,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深入剖析犯罪分子畸变的心理人格和极端情绪的原因.基于案例的启示,提出预防与矫正青少年犯罪心理的若干途径.【期刊名称】《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17)003【总页数】4页(P114-117)【关键词】犯罪心理;林森浩投毒案;武昌杀人案【作者】吕婷婷【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江苏苏州 215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B844.22013年,在复旦大学发生了一起社会高度关注的投毒案件。

投毒者林森浩原本是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因为与同寝室室友黄洋产生矛盾且积怨已深,因此在饮水机中投毒导致同寝室的黄洋死亡。

2015年12月11日,林森浩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

这起投毒事件,对双方家庭都是致命的打击!法律虽然对林森浩进行了审判,但是造成这一悲剧的林森浩那畸变的心理和人格、异变的人性,又有谁来审判呢?是什么导致一个父母引以为傲的天之骄子最后却走上了蓄谋已久的毒害同窗室友的道路呢?无独有偶,在2017年2月18日武昌火车站面馆发生的一起恶性杀人案,又再一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犯罪嫌疑人胡某在武昌火车站一家小面馆吃面,因为面馆老板姚某将4元一碗的面涨价到5元,引起胡某的强烈不满,后因姚某一句:“吃得起就吃,吃不起就莫吃,你给老子滚”彻底激怒了胡某,致使胡某拿起面馆的菜刀砍向姚某,以极其血腥的方式杀害了姚某。

因为过激的语言和极端的情绪,导致面馆老板姚某因为三块钱而惨死,姚某11岁的儿子目睹了惨不忍睹的现场,这样的悲剧实在是令人惋惜。

这种因为口角或者极端情绪不满而导致的激情杀人案件在生活中也屡见不鲜,激情杀人案背后的犯罪心理问题也值得人们深思。

优秀案例范文(3篇)

优秀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环境压力。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企业开始关注绿色供应链管理。

本文以某企业为例,探讨其绿色供应链管理实践,以期为其他企业提供借鉴。

二、企业简介某企业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

主要产品涉及环保材料、新能源等领域。

近年来,该企业积极响应国家绿色发展战略,将绿色供应链管理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取得了显著成效。

三、绿色供应链管理实践1. 绿色采购(1)供应商选择与评估企业建立了绿色供应商评估体系,从环保、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估。

优先选择具有绿色认证、环保资质的供应商,确保供应链上游的绿色环保。

(2)原材料采购企业积极推广使用可再生、可降解、低能耗、低污染的原材料。

通过与供应商合作,提高原材料利用率,降低资源消耗。

2. 绿色生产(1)生产工艺优化企业不断改进生产工艺,降低能耗和污染物排放。

如采用节能设备、优化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等。

(2)废弃物处理企业建立完善的废弃物处理系统,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废水、废气等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回收利用。

3. 绿色物流(1)运输方式优化企业优先选择绿色运输方式,如铁路、水路等。

同时,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辆,降低运输过程中的碳排放。

(2)包装材料优化企业选用环保、可降解的包装材料,减少包装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

4. 绿色销售(1)产品绿色认证企业积极申请绿色产品认证,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2)绿色营销策略企业通过绿色营销活动,提高消费者对绿色产品的认知度和购买意愿。

四、成效与启示1. 成效(1)降低成本通过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降低了原材料采购成本、生产成本、物流成本等,提高了企业整体效益。

(2)提高品牌形象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环境保护,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

(3)提升市场竞争力绿色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竞争优势,为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市场份额。

2. 启示(1)企业应将绿色供应链管理纳入发展战略,形成长效机制。

从“林森浩案”反思生命教育

从“林森浩案”反思生命教育

【摘要】林森浩案、毒保姆案、弑师案、银川公交车纵火案等对生命的漠视,强烈冲击着人们的道德底线,倒逼生命教育刻不容缓。

立德树人的教育宗旨应包括教育学子学会尊重生命。

加强生命教育的途径主要是重视家庭教育、法律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关键词】“林森浩”案;生命教育;家庭教育;法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2015年12月11日,注定不会是一个让人铭记的日子,但却因一个人――“林森浩”而成为一个悲剧符号。

那一天林森浩因琐事杀害室友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

“朱令案”、“马加爵案”,都是相似的案件,不同的名字,还有毒保姆杀人案,数起弑师案,这种种恶性案件,但都在传递着一个事实:“生命、尊重、教育、责任、法律”,本应在教育的全过程中互相关联,但在实际环境下,他们却毫无关系,形同陌路。

一起起案件的起因,看起来都那么微不足道,但却成为杀害他人的动机。

谁该负起这个责任?谁人能够负起这个责任?只有杀人者是凶手吗?还是人人都是凶手,最终人人都是受害者呢?一、重视家庭教育人人都说家庭环境是最重要的,都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表明家庭教育在人的一生过程中的重要性是任何时期的教育所不能取代的。

因为家庭教育是一贯的,也是影响最深的。

“林森浩案”的发生,是因同寝室内日积月累的生活琐事,大家没有互相包容,也没有互相沟通,所以导致了无法挽回的悲剧发生。

在本应纯洁无瑕的象牙塔内,为什么这种恶性事件会频繁出现。

这首先要从家庭教育方面找原因,我们需要竖立一种观念:即家庭教育的重心不是教育实然性的基本技能,而是要教育应然性的简单道理。

1、对自己的生活负责林森浩在即将行刑的前几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言:“人生命只有一次,时间不能倒流……从小就该告诉孩子对自己的生活负责”。

的确如此,人生是自己,路也是自己走出来的,人的未来不是任由他人安排的,更不是任人宰割的,无论好坏都是自己的选择,也都要由自己来承担。

从小教育孩子要对自己的生活负责,这是个再简单不过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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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下毒案例篇一:复旦大学投毒案案例分析复旦大学投毒案案例分析一、案情介绍201X年,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X级硕士研究生黄洋中毒身亡,而涉嫌投毒的犯罪嫌疑人恰恰是被害人舍友林森浩。

名校、投毒,这两个元素组合起来的案件新闻迅速引发全社会关注。

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林森浩批准逮捕。

11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林森浩称自己看不惯黄洋,决定投毒出于愚人节整人想法。

201X年2月18日上午10点半,该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5日上午,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正式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关键点分析林某用他以前写过论文研究过的毒药来下毒存在疑点,而且作为亲密无间的室友,他要是真想害黄某他有很多机会,他竟然选择了往饮水机里投毒,这样怎么看他都会成为嫌疑最大的人。

而且退一万步讲,就算他选了这种笨透了的谋杀方式,他都不知道在黄某已经毒发后好好清洗一下饮水机么,还让警方事后查出了毒药的成分。

还有那个短信,不是说专家们都束手无策不知道是什么中毒,没有那个短信就没人知道黄是什么中毒,甚至根本不会有人觉得是有人投毒,应该只是深谙这种毒的特性,怀疑室友是中了这种毒,想要救室友一命,又怕惹祸上身才匿名发了这个短信。

又或者根本那个短信就不是他发的。

黄某不是喝完水后还怕室友喝了“过期的水”生病清洗了水桶,只有三个人住的寝室,而除了黄、林的第三个人又是不怎么住寝室的,那黄某担心“喝过期水生病”的不正是林某么,试问如果黄、林之间只是“表面上没有矛盾”,黄某用不用做到这个份上。

三、结论14年2月18日上午10点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复旦投毒案"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成才先成人

成才先成人

成才先成人——从校园暴力事件反思当前德育教育问题连日来,校园暴力在多地上演。

浙江省庆元初中几名学生将一名小学一年级学生关在黑屋子里暴力殴打,并用香烟头烫伤小孩;江西永新女初中生打架视频网络曝光,视频中一女生被逼下跪,并被扇17次耳光,拳脚相加、污言秽语,极尽伤害羞辱之能事。

2010年1月7日福建漳州一名14岁初中学生遭同学围殴致死。

1月11日,山西太原市财贸学校一年级金融班一女生因被怀疑向班主任打“小报告”,被同班4女同学脱光殴打。

……校园,本是育人之地,却发生这样令人痛心和深思的事件。

难道仅仅是年少无知吗?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林森浩却是名牌大学的在读研究生。

还有震惊全国的马加爵特大杀人案,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这些孩子们到底怎么了?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我们更应该思考和关注:教育目的究竟是什么?什么样的教育才是合格的教育?1996年3月,国家教委颁布普通高中教育目标,具体内容如下:(1)培养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初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使学生具有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

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有为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甘于奉献的精神;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文明礼貌行为;具有分辨是非和自立自律的能力。

(2)培养学生掌握现代社会需要的普通文化科学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具有自觉的学习态度和自学能力,掌握现代社会所需的学习方法,具有创新的精神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主要技能。

(3)培养学生自觉锻炼身体和习惯,使他们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身心健康的能力,具有健康的审美观念和一定的审美能力,具有良好的意志品质和一定的应变能力。

(4)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点,具有基本的技术意识和初步的择业能力,具有一定的劳动技能和现代生活技能。

应该看到在高中教育目标具体内容中首先就提到初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分辨是非和自立自律的能力,使他们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身心健康的能力。

林森浩 我犯罪的根源到底是什么

林森浩 我犯罪的根源到底是什么

林森浩:我犯罪的根源到底是什么稿源:南方人物周刊| 作者:本刊记者张蕾周琪发自上海、汕头实习记者徐玉燕杨媛陈最日期:2013-12-06从4月案发,到11月庭审,复旦投毒案的犯罪嫌疑人林森浩的心理活动和作案动机,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焦点。

从法庭审理所披露的信息看,毒物来源、作案手法、到案经过等各方面事实已清晰,但就林森浩其人,世人还是有着太多的不解。

人们看不明白,一位意气风发前途大好的年轻医生,为什么会下毒害死另一位跟他几乎相同角色的青年?(导语)被告席上的林森浩面色青白,身穿迷彩马甲,看不出情绪波动,甚至有点心不在焉。

他的话很少,少到要审判长王智刚督促他说话的地步。

法庭辩论环节,审判长问:被告人,你有什么要为自己辩护的?他答:“我没有什么可辩护的。

请律师发言。

”现场听审的一位女记者情不自禁地“啊”了一声。

11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101刑事庭,今年4月引发舆论极大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开审。

5年前,同样震动外滩的杨佳案也是在这儿审理,审判长也是王智刚。

被告的身份,是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专业学生。

他在回答基本情况中的“学历”时,脱口而出“硕士”,突然顿了一下,“呃,肄业。

”这天的审理共进行了8小时,没有出现人们事先预想的激烈而冗长的辩论。

审判长至少3次提醒被告“说话声音大些”、“靠话筒近些”。

在公诉人举证期间,审判长还忍不住打断一次,提醒被告人:“公诉人质证及播放有关的视频中,你应当注意认真地听,法庭将来要对你进行质证。

”被告答:“哦。

”愚人节4月1日愚人节早上8点多,林森浩听到室友黄洋——同校同级耳鼻喉科硕士生——起床的声音。

像往常一样,后者拿着他的白色马克杯接了点饮水机里的水。

马克杯上面印着“X 大歌手”字样,大概是这个爱唱歌的28岁男生某次比赛的纪念品。

杯子里的铁调羹撞击陶瓷壁,黄洋喝了水,紧接着吐了出来,并伴有干呕——“像我们呛到鱼骨头那样,然后抠出来的感觉。

”黄洋拎着水去盥洗室冲洗,动静很大。

案例分析(Word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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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通过整理的案例分析相关文档,渴望对大家有所扶植,感谢观看!案例一:看管所内串供是否构成妨害作证罪案情:2004年2月的一天,因涉嫌盗窃、诈骗犯罪被羁押在某县看管所的犯罪嫌疑人银某,为了推脱自己的主犯罪责,让同监号的在押人员鲁某为其代写串供纸条,后利用为在押人员送开水的在押人员时某,将纸条传递给关押在另一监号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潘某。

银某、潘某二人遂订立攻守同盟,阻碍了本案诉讼的进行。

分歧看法:本案中,对于犯罪嫌疑人银某、潘某的串供行为如何定性,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看法。

第一种看法认为,银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

其次种看法认为,银某、潘某的串供行为均构成妨害作证罪。

第三种看法认为,银某、潘某的串供行为均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看法,即银某、潘某的串供行为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理由如下:首先,证人证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证据中两种不同的言词证据。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状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状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的确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据此可以推定,同案犯罪嫌疑人之间不能互为证人,所作供述自然也不能互为证人证言。

其次,妨害作证罪是指接受暴力、威逼、贿买等方法阻挡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本罪侵扰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

主观方面表现为干脆有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他人的作证权利或人身权利,仍确定实施妨害作证行为。

而本案同案犯罪嫌疑人银某、潘某因串供而订立攻守同盟,主观上未有妨害证人自由作证的有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因而其行为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第一诉讼实验室:上海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杀人案分析2016202

第一诉讼实验室:上海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杀人案分析2016202

第一诉讼实验室:上海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案分析(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主任邓群)上海复旦大学研究生林森浩投毒杀人案已经尘埃落定。

通过已经公开披露的控辩双方的意见、法院的判决、庭审笔录及相关说明等,我们试着运营诉讼技术分析的方法对该案审判结果进行分析论证。

该案案情并不复杂。

由于作案者林森浩到案后坦白交待了作案经过,其口供与现场勘查、证据提取、医疗诊断等证据分析及司法鉴定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在作案主体、作案时间、空间、方法手段、对象主体、受侵害事实等基本事实方面没有争议,争议主要在作案的动机和因果关系方面,林森浩只承认自己是开玩笑,没有杀人目的。

辩护律师则认为被害人黄洋并非因林投毒致死,林森浩投毒量也不足以致被害人死亡。

由此可见,被告的辩解主要在作案动机方面,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则集中在相关证据的有效性和因果关系方面,即偏重于对林的定罪量刑方面。

然而,这些辩护意见的前提是林对黄洋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并产生了相应的犯罪后果,至于是否基于玩笑的动机,是否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况,并不影响对林实施投毒行为事实的认定。

一些文章在林已经坦白交待作案事实的情况下仍然质疑没有录像反映林偷盗有毒试剂的过程,试图通过比对证人证言的差异来质疑林投毒的事实,这些都反映了其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的前提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诚然,刑事辩护策略中的“纠错”机制可以减少错案或者失误的发生,但是刑事审判策略中的“容错”机制同样有助于我们避免羁绊于某些非关键证据上的瑕疵而无所作为,避免整个司法证明体系因个别枝节问题而陷于全线崩溃。

有道是真理再往前迈一步就是谬误,我们在此问题上不能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逻辑错误。

司法审判的证明过程是个事件回溯的过程,我们所提取的相关证据不过是既发事件相关信息的载体,是相关案件事实的某些碎片化信息的载体。

信息的不完整性决定了我们对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结果永远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换句话说,法院的判决结果永远是概率性的,而不是唯一的。

林森浩犯罪心理形成与矫正

林森浩犯罪心理形成与矫正

林森浩犯罪⼼理形成与矫正林森浩犯罪⼼理形成与矫正2013 年 4 ⽉ 16 ⽇,上海复旦⼤学 2010 级硕⼠研究⽣黄洋同学因急性肝损伤经抢救⽆效去世。

警⽅调查后,在其寝室饮⽔机中检测出有毒化合物——N- ⼆甲基亚硝胺。

当年“朱令案”中的下毒物质“铊”,在发现后若能及时服⽤解毒物质可⽴即解毒,⽽N- ⼆甲基亚硝胺⼀经服⽤,哪怕及时检测出并施以治疗,也会造成肝损伤的不可逆后果。

2013 年 4 ⽉ 16 ⽇上午,上海警⽅证实,中毒研究⽣同寝室的林森浩有重⼤作案嫌疑,已被刑事拘留,舆论⼀⽚哗然。

2014年2⽉18⽇,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审以故意杀⼈罪判处林森浩死刑。

后⼆审维持原判,林森浩于2015年12⽉11⽇被依法执⾏死刑,终年29岁。

“林森浩案”⾄此尘埃落定。

在传统观点中,犯罪⼈⼀般都有着“受教育程度低”、“社会底层”、“不良嗜好”、“⽆所事事”等消极标签。

如果让⼈们画⼀幅⼼⽬中犯罪⼈的肖像,也绝不会是西装⾰履⽂质彬彬、五官端正英俊潇洒的样⼦。

当然在这⾥并不是肯定“天⽣犯罪⼈”的观点,毕竟⼀个⼈的长相⽓质与后天环境影响关系颇深。

⼈类的好奇⼼是亘古不变的,当预想与现实出现反差,追问就显得更加迫不及待。

这种迫不及待中还含有⼀些困惑与迷茫:马加爵、药家鑫、⾄今悬⽽未决的“朱令案”,现在⼜出现了⼀个“林森浩”,现代的这些“精英”们是怎么了?难道真的像⼀个笑话说的那样,所谓的精英,就是经过不断的过滤挑选,最后剩下的那⼀些“⼈渣”吗?到底是怎样的⼼理,让他们⾛上了这条不归路?⼀个有责任能⼒的⼈实施的犯罪⾏为,必然以犯罪⼼理为前提。

⽽犯罪⼼理的⽣成⼜以满⾜需要为基础。

最常见的分类标准为⼆分法:即⽣物性需要与社会性需要。

⽣物性需要(⼜叫⽣理性需要或原发性需要)是指保存和维持有机体⽣命和延续种族的⼀些需要。

例如饮⾷、运动、休息、睡眠、排泄、配偶等的需要。

此类需要为⼈与动物所共有,但⼜有着本质的区别,其表现形式和满⾜⽅式要受到⼈类社会⽂化的影响,同时还要受到道德和法律的约束。

2023年林森浩道歉信

2023年林森浩道歉信

2023年林森浩道歉信2023年林森浩道歉信1尊敬的公司领导:您好!怀着深深的歉意向您递交我的书面致歉信。

十分抱歉让您在百忙之中还要处理我的事情!关于5月15日我在公司与吴同事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的事件,事情的经过大致是这样的:吴同事之前联系的客户因为不太满意公司的订单的一条细则,要求重新修改订单。

吴同事按照公司业务规章,或许是考虑重新修改太过麻烦。

不予可以重新修改,我见此情况,为了挽留客户就督促吴同事尽快按照客户要求重新修订。

就这样几句言语不和,我开始与吴同事谩骂起来。

——争吵的经过大致是这样的。

针对此次事件,我知道影响恶劣,首先是在客户面前发生这样的事情,对于公司的形象是一次严重的摧残。

其次,此次事件暴露出我原先就跟吴同事存在不合纠纷,最后通过这样一次口角爆发出问题。

领导,在此我真的觉得很对不起。

这件事整体来看,还是我先动的口角,主要责任在于我。

为此,我要对您做深深的道歉。

我向您发誓,我保证今后再也不会跟同事争吵了,我今后遇事都退一步,这样就可以海阔天空。

我要好好反省这次错误,尽快地向你递交此次错误的检查。

为了更好更快地翻过这一页,我要尽量跟吴同事修补回关了一个良好的公司工作同事关系而努力。

__X__月__日2023年林森浩道歉信2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想了很多才写下了下面的内容。

“诚信或者忠诚,并不机械地等于终身服务于一家公司。

人和企业都在时刻的改变着,对于企业而言,随着公司的发展变迁,过去适合的员工未来可能不再适合他的职位;对于个人来说,一个公司过去可能是他最佳的选项择,随着时间的流逝,现在可能已经无法激发他最大限度地发挥他的激情和才干。

”当我在凌晨三点读到这段话时,心里面感慨万千,久不能眠……于是我打开电脑,给您写了这封辞呈。

去与留这二字,在我心里一直反复。

直到我想到了这句话“当您在很难作出选择的时候,您必须尊重发自你内心的声音”。

当初进入公司时您对我的满怀期许。

而我自持在外企呆过,做事条理清晰,对自已充满信心,看不到自已的短处。

复旦投毒案一审判决书

复旦投毒案一审判决书

林森浩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发布日期:2015-12-1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沪二中刑初字第11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林森浩,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原系XX大学XX医学院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专业XXXX级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XX路XXX号,暂住上海市XX路XXX号XX大学XX校区西XX宿舍楼XXX室。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波红、江沁洪,上海市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20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袁汉钧、孔雁、施净岚、代理检察员徐翀出庭支持公诉。

被害人黄某的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雷、叶萍,被告人林森浩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周波红、江沁洪,鉴定人陈忆九到庭参加诉讼。

2014年1月15日,本院依法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某于2010年9月分别进入XX大学XX医学院攻读相关医学硕士专业,并于2011年8月起共同住宿于XX大学XX校区西XX宿舍楼XXX室(以下简称”XXX室”)后,林森浩因琐事与黄某不和,竟逐渐对黄某怀恨在心。

2012年底,林森浩因个人原因不再继续报考博士研究生,黄某则继续报考了博士研究生。

2013年3月中旬,XX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揭晓,黄某名列前茅。

2013年3月底,林森浩决意采取投毒的方法杀害黄某。

同年3月31日14时许,林森浩以取实验用品为名,从他人处取得钥匙后进入其曾实习过的XX大学附属XX医院(以下简称”XX医院”)XX号楼X楼影像医学实验室XXX室,趁室内无人,取出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内随身带离。

绿野救援队2012年12月22日灵山救援案例报告

绿野救援队2012年12月22日灵山救援案例报告

2012年12月22日灵山救援案例报告(编号:20121222)绿野救援队壹基金志愿救援联盟二〇一三年元月事故案例信息档案救援案例信息档案2012年12月22日灵山救援案例报告(正文)目录一、前言 (1)二、案例概要 (2)三、灵山基本概况 (2)四、案例详细描述及分析 (4)4.1 关于活动计划 (4)4.2 关于活动当天的天气条件 (5)4.3 关于灵山当天的地貌情况 (8)4.4 事件详细情况 (9)4.5 案例分析 (11)五、救援分析和探讨 (12)5.1 救援行动评价 (12)5.2 救援技术、装备和方式改进探讨 (13)5.3 救援风险评估探讨 (17)六、附录 (19)附录一:救援报告(救援过程及初步总结)作者:毒虫 (19)附录二:灵山地区历年案例汇总分析作者:海猫、幽渊 (25)附录三:网上资料索引 (31)后记 (32)一、前言2012年12月22日,在北京和河北交界的灵山地区,发生了一起广受关注的户外穿越安全事故,2名山友因失温而遇难。

事发当晚,在接到报警后,绿野救援队和政府救援力量通力合作,开展了夜间抢救性搜救工作,可惜因恶劣天气等因素失败了。

事后,绿野救援队广泛接触了当事人、遇难者家属、登山专家、……,对事故的起因、过程、结果等方面进行了调查、分析工作。

现在,我们怀着沉重而又敬畏的心情,将这份案例报告呈现给大家,希望能够警醒后人!愿逝者安息!绿野救援队二〇一三年元月二、案例概要2012年12月22日,天气晴,北京市内预报有5级风,最低气温-15℃。

来自北京的40余名驴友,到达北京和河北交界的灵山地区(又称为东灵山),从下马威路线进山,进行灵山穿越一日活动。

当日灵山地区,上午相对来说风和日丽。

11点,队伍到达下马威,开始进山。

小飞(网名)带领着前队,中队小鱼司令(网名)和Porkwin(网名),煊儿(网名)作收队,向五指峰进发。

14点,前队5人,其中小飞和无碍(网名)在冲顶途中,而领队煊儿已通过手台招呼大家开始下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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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浩案例
篇一:复旦大学投毒案案例分析
复旦大学投毒案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1X年,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X级硕士研究生黄洋中毒身亡,而涉嫌投毒
的犯罪嫌疑人恰恰是被害人舍友林森浩。

名校、投毒,这两个元素组合起来的
案件新闻迅速引发全社会关注。

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
林森浩批准逮捕。

11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林森浩称自己看不惯黄洋,决定投毒出于愚人节整人想法。

201X年2月18日上午10点半,该案在上海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5日上午,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正式向上海二中院
提起上诉。

二、关键点分析
林某用他以前写过论文研究过的毒药来下毒存在疑点,而且作为亲密无间的室友,他要是真想害黄某他有很多机会,他竟然选择了往饮水机里投毒,这样怎
么看他都会成为嫌疑最大的人。

而且退一万步讲,就算他选了这种笨透了的谋
杀方式,他都不知道在黄某已经毒发后好好清洗一下饮水机么,还让警方事后
查出了毒药的成分。

还有那个短信,不是说专家们都束手无策不知道是什么中毒,没有那个短信就没人知道黄是什么中毒,甚至根本不会有人觉得是有人投毒,应该只是深谙这种毒的特性,怀疑室友是中了这种毒,想要救室友一命,
又怕惹祸上身才匿名发了这个短信。

又或者根本那个短信就不是他发的。

黄某不是喝完水后还怕室友喝了“过期的水”生病清洗了水桶,只有三个人住的寝室,而除了黄、林的第三个人又是不怎么住寝室的,那黄某担心“喝过期水生病”的不正是林某么,试问如果黄、林之间只是“表面上没有矛盾”,黄某用
不用做到这个份上。

三、结论
14年2月18日上午10点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复旦投毒案"依法公
开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月
25日上午,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正式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四、反思
成长过程中,很多孩子被灌输的是“不输于人”的竞争意识,缺乏的是团结友爱、共同进步的提醒和教诲。

竞争无处不在,不管是校园还是社会,但竞争不
能突破道德和法律的底线。

而恰恰是在竞争的问题上,社会上的一些人一些事
并没有起到正面的积极影响,同事之间、同业之间相互诋毁、突破底线甚至伤
人性命的恶性竞争并不鲜见。

实事求是地说,负面情绪的调整、竞争压力的排解、评价标准的转变、功利色彩的淡化,这些都不仅仅是学校的问题、学生的
问题,校园里的种种现象其实是社会问题的缩影。

也正因此,一桩校园投毒案
留给我们太多的沉重。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用学习的好坏、升学率的高低去
评价一个学生、一所学鞋仿佛只要成绩好,其他都可忽略不计。

诸多学校、老
师一直以来致力于培养的往往是高精尖的人才,这可能没什么大错。

但与此同时,不该忽视的是对一个普通人的培养、一种底线教育——你可以不成为英雄、不成为榜样,但你应该成为一个遵纪守法、有基本道德观念的公民。

篇二:林森浩我犯罪的根源到底是什么
林森浩:我犯罪的根源到底是什么
稿源:南方人物周刊 | 作者:本刊记者张蕾周琪发自上海、汕头实习记者徐玉燕杨媛陈最日期:201X-12-06
从4月案发,到11月庭审,复旦投毒案的犯罪嫌疑人林森浩的心理活动和作案动机,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焦点。

从法庭审理所披露的信息看,毒物来源、作案
手法、到案经过等各方面事实已清晰,但就林森浩其人,世人还是有着太多的
不解。

人们看不明白,一位意气风发前途大好的年轻医生,为什么会下毒害死
另一位跟他几乎相同角色的青年?(导语)
被告席上的林森浩面色青白,身穿迷彩马甲,看不出情绪波动,甚至有点心不
在焉。

他的话很少,少到要审判长王智刚督促他说话的地步。

法庭辩论环节,
审判长问:被告人,你有什么要为自己辩护的?他答:“我没有什么可辩护的。

请律师发言。

”现场听审的一位女记者情不自禁地“啊”了一声。

11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101刑事庭,今年4月引发舆论极大关
注的复旦投毒案开审。

5年前,同样震动外滩的杨佳案也是在这儿审理,审判
长也是王智刚。

被告的身份,是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专业学生。

他在回答基
本情况中的“学历”时,脱口而出“硕士”,突然顿了一下,“呃,肄业。


这天的审理共进行了8小时,没有出现人们事先预想的激烈而冗长的辩论。


判长至少3次提醒被告“说话声音大些”、“靠话筒近些”。

在公诉人举证期间,审判长还忍不住打断一次,提醒被告人:“公诉人质证及播放有关的视频中,你应当注意认真地听,法庭将来要对你进行质证。

”被告答:“哦。


愚人节
4月1日愚人节早上8点多,林森浩听到室友黄洋——同校同级耳鼻喉科硕士生——起床的声音。

像往常一样,后者拿着他的白色马克杯接了点饮水机里的水。

马克杯上面印着“X大歌手”字样,大概是这个爱唱歌的28岁男生某次比
赛的纪念品。

杯子里的铁调羹撞击陶瓷壁,黄洋喝了水,紧接着吐了出来,并伴有干呕——“像我们呛到鱼骨头那样,然后抠出来的感觉。

”黄洋拎着水去盥洗室冲洗,
动静很大。

躺在床上佯装睡觉的林森浩听着这正在发生的中毒。

他在前一天傍晚,向饮水
机中投入他从实验室偷拿出来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黄色,油状,有刺激性
气味。

两年前他用该试剂制造大鼠肝纤维化。

201X年3月11日,他的QQ签名
为“吸入、食入、经皮吸收,属高毒类”,与科普资料上对该试剂的描述一致。

他的研究是用超声诊断肝纤维化。

他害怕黄洋问他什么,在手机响起不得不起床后,“为了避免和他讲话我就出
去了。

直到他走了我才又回到宿舍。


宿舍位于复旦大学医学部(枫林校区)西20号楼421,寝室里住了3个人,葛
林是本地人,经常回家。

201X年8月,黄洋搬来与葛、林同住。

27岁的林这样描述二人关系:“关系一般,不是特别铁。

可能互相之间会有一
点看不惯,比如说他觉得我这个人可能没什么生活情调,我可能觉得他有点自
以为是。

平时聊天也会聊到理想和个人想法。


公诉人问:你们的人生观、价值观相近吗?
答:??应该不是特别相近。

问:你觉得黄洋如何?
答:他也是个很聪明很优秀的人,从个人为人上面我觉得他有点自以为是,或
者说可能有点自视(甚高)了一点。

问:你认同他的为人和处事方式吗?
答:我对这个??没什么认同不认同的。

问:你们存在直接的矛盾和冲突吗?
答:没有。

问:对黄洋牵扯到你的言行是否存在有不满的情况吗?
答:基本上也没有。

问:黄洋平时喜欢开玩笑吗?
答:偶尔。

问:他会针对你开玩笑吗?
答:也比较少。

问:对你开玩笑你能接受吗?
答:有些可能不接受。

问:比如哪些不能接受?
答:(沉默了几秒)现在让我想我也想不起来。

我这个(人)比较注重公平,
相互之间的一些开玩笑,我比较注重公平。

问:你认为他在开玩笑的过程中对你不公平?
答:不是。

我认为对人对己的标准应该是一样。

问:那你认为他对你和对自己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吗?
答:(一样的时候)少。

问:有这个(标准不一样的)情况是吗?
答:对。

问:对这点不满意?
答:对。

3月30日晚,林黄二人与对门413寝室的傅立远、程磊两位同学聊天,“我的
同学黄洋就在我们几个玩游戏的时候说愚人节要到了,他要整人,而且边说还
边在那边猛拍着我同学傅立远的肩膀,当时我看着他很得意的样子,我当时就想:那我愚人节就来整你一下。

”林想到次日正好要到以前做过实验的地方去,那边的同学请他帮忙做个实验的受试。

“加上以前听到过另一位同学讲过,有
人拿毒药整同学的事情,就阴差阳错地做了这个事情。

”林供述说。

“没有想后果。

”他说。

给他“借鉴”的那个案例,后来他在看守所里看报纸,才较为仔细地了解了一下。

那次中毒事件发生在清华大学,至今“没有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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