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2013-09-01 实施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37-237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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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1 实施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2374-2013ICS130.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2374—2013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 污染物监测要求 (3)6 实施与监督 (4)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大学、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春元、王鹏、张立强、史会剑、谢刚、蔡燕、刘业涛、张延青、蒋大伟。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锅炉部分的内容。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大于45.5 MW(65t/h)的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生物质燃料、高炉煤气或煤制气、水煤浆以及燃烧或混烧其他燃料的锅炉,执行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排放标准
![山东排放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a7c9131b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ba.png)
山东排放标准山东省作为我国的重要经济大省,其产业结构以重化工、石化、煤炭等为主,这也导致了山东省在环境污染方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为了应对环境保护压力,山东省不断推动环境管理体制改革,制定了一系列排放标准,以保障环境质量和居民的健康。
首先,山东省出台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设定了不同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例如,对于燃煤电厂和工业锅炉,其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的排放限值分别为300mg/m3和200mg/m3。
此外,山东省还规定了企业必须达到的烟尘排放标准,以保证大气中的颗粒物浓度处于安全范围内。
其次,山东省为水污染物排放制定了严格的标准。
根据《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要求各类企业必须符合特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例如,对于化工企业和造纸企业,其废水中COD(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限值分别为100mg/L和80mg/L。
此外,山东省还要求企业对废水进行预处理,确保排入环境的废水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排放标准。
除了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山东省还注重土壤污染物的管控。
山东省于2018年发布了《山东省土壤环境质量风险管控标准》,旨在控制和防治土壤环境污染。
该标准细化了不同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评价方法,并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行土壤环境保护责任,加强排污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此外,山东省还制定了一系列针对特定行业与环境的排放标准。
例如,对于石化企业,山东省依据《山东省石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实施污染物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碳、硫化物、苯等污染物排放量降至最低。
对于冶金企业,山东省根据国家标准《黑色冶金工业环境保护排放标准》制定了更为严格的排放要求,以控制冶金行业的环境污染。
综上所述,山东省在环境保护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排放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土壤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减少排放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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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13.040.40Z 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 - 05 - 24发布 2013 - 09 - 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b338bd8a998fcc22bcd10d7f.png)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CS 13.040.40Z 60 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 990—2013代替DB37/ 990—2008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3 - 05- 24发布2013 - 09 - 01发布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及定义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8)6 实施与监督 (11)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 990—2008《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钢铁工业部分内容。
本标准与DB37/ 990—2008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如下:——调整了排放标准框架体系,增加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定了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基准排水量,给出了基准排放浓度的换算公式,代替附录A“混合废水标准值确定”。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7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会剑、谢刚、王新国、邵东煜、郑囡、吕和武、杜善国。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7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修订稿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修订稿](https://img.taocdn.com/s3/m/b4577745aef8941ea66e0508.png)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 B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DB37ICS Z 60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 - 05 - 24发布2013 - 09 - 01实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013)](https://img.taocdn.com/s3/m/ec9d6e243169a4517723a3d7.png)
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680fe5fc9e3143323968938c.png)
颗粒物
30
30
二氧化硫
燃料类型为水煤浆
300
200
燃料类型为油、气
100
100
氮氧化物(以NO2计)
240
200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1
烧成、烤花: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
颗粒物
30
30
二氧化硫
燃料类型为水煤浆
300
200
燃料类型为油、气
100
100
氮氧化物(以NO2计)
HJ 538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暂行)
HJ 548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3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3
水泥工业
本标准指从事水泥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3
平板玻璃工业
采用浮法、压延等工艺制造平板玻璃的工业。
3
建筑陶瓷
用于建筑物饰面或作为建筑物构件的陶瓷制品,主要指陶瓷墙地砖。
山东省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DB37/T 2537-2014
![山东省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DB37/T 2537-2014](https://img.taocdn.com/s3/m/bbc553034a7302768e993944.png)
ICS13.030Z 11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XXXXX—XXXX山东省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方法原理 (3)5 采样的基本要求 (4)6 采样装置和仪器 (4)7 排气参数的测定 (6)8 排气流速流量的测定 (6)9 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 (6)10 结果计算与表示 (8)11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8)12 注意事项 (9)附录A(规范性附录)采样平台与爬梯 (11)附录B(规范性附录)等速率 (12)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青岛崂山应用技术研究所、武汉市天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光、李恒庆、宋毅倩、由希华、谷树茂、潘齐、丁君、徐标、李毅明等。
引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低浓度颗粒物的监测,制定本标准。
山东省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浓度低于50 mg/m3颗粒物的手工重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测定锅炉、工业窑炉及其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浓度低于50 mg/m3的颗粒物。
本标准颗粒物的检出限为1 mg/m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8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DB37_ 2376—2019《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_ 2376—2019《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44f4ffeff78a6529647d53f6.png)
ICS13.040.40Z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2376—2019代替DB37/2376—2013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Regional and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XXXX-XX-XX发布2019-1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监测要求 (4)6达标判定 (5)7实施与监督 (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与DB37/2376—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调整了标准范围;——调整了部分行业或部分区域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调整了部分行业基准氧含量;——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现有企业在执行本标准前的过渡期内,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刚、史会剑、苏志慧、李玄、李昕婧。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控制指标,国家或山东省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电厂、钢铁工业、建材工业、锅炉、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及火葬场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上述企业或生产设施按山东省或国家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执行。
山东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ccb6ed6c19e8b8f67c1cb9bd.png)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作者:————————————————————————————————日期:2ICS 13.040.40 Z 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 - 05 - 24发布 2013 - 09 - 01实施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I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2-2013)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2-2013)](https://img.taocdn.com/s3/m/a48f6501ba1aa8114431d96d.png)
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2—2013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图1 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及定义 (1)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6 实施与监督 (6)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张战朝、马姗姗、范国兰、史会剑、谢刚、蔡燕、林淑胜、李殿勋。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37/664-2007《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 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 t/h 以上水煤浆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 t/h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 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2376—2019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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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与DB37/2376—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调整了标准范围;——调整了部分行业或部分区域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调整了部分行业基准氧含量;——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现有企业在执行本标准前的过渡期内,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刚、史会剑、苏志慧、李玄、李昕婧。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控制指标,国家或山东省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电厂、钢铁工业、建材工业、锅炉、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及火葬场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上述企业或生产设施按山东省或国家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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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75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大气排放标准
![山东省大气排放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0f88a775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394235f.png)
山东省大气排放标准引言:大气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保护大气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各省份纷纷制定和实施了大气排放标准。
山东省作为中国的经济大省,也出台了一系列的大气排放标准,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空气质量。
本文将就山东省的大气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山东省地处华北经济区,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大省之一。
然而,其经济发展也伴随着大量的工农业排放物的释放,导致大量的大气污染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山东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大气排放标准。
二、大气排放标准的重要性大气污染不仅严重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大气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规范企业和个人的排放行为,减少污染物的释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大自然的生态平衡。
三、山东省大气排放标准的内容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山东省确定了不同行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
标准对于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的企业有不同的要求,以确保排放水平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2.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要求:为了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准确监测,山东省规定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包括排放口的实时监控设备、监测数据的保存和传输等。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具有较大排放量的企业,还要求进行第三方的监测和审查,以保证监测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3.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山东省对于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的要求也进行了明确。
企业在排放过程中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如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等措施,以降低排放浓度和总量。
对于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还需要进行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升级改造。
4.处罚措施:为了更加有效地执行大气排放标准,山东省明确了违反标准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吊销执照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推动企业严格遵守大气排放标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四、山东省大气排放标准的实施效果自山东省大气排放标准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鲁环发〔2019〕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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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鲁环发〔2019〕126号各市生态环境局:目前,我省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全部发布,涵盖1项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5项分行业排放标准、8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1+5+8”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已建成,新修订的各项标准将陆续实施。
为确保标准限值执行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各项标准限值。
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组织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排查,按照管理权限向有关企业逐一发放告知函,告知企业执行污染物排放的标准限值、执行时间、整改时限、日常环境执法和监管要求,督促企业按时完成大气污染物治理提标改造,确保在新标准排放限值执行之前,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各级环境监测、监控、执法工作要根据新标准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同步进行调整。
对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但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应时段排放标准限值要求,若达不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的,应责令其开展限产或停产治理。
二、鼓励实行环境污染防治协议制度。
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各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和目标要求,组织各县(市、区)对排污单位提出严于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与相关排污单位签订污染防治协议,提前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或加严要求,并按照超低排放限值或加严要求对企业进行监管。
对提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加严要求的企业,可在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等政策制定时给予适当支持,并对提前实施超低排放或加严要求的企业依据超额减排量从大气污染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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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DB37ICS Z 60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 - 05 - 24发布2013 - 09 - 01实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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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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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大学、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检测技术导则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固定源燃煤、燃油、燃气的锅炉和工业窑炉以及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污染源。
3.2大气颗粒物指燃料和其它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
本标准所指的大气颗粒物仅包括粉尘和烟尘两部分。
3.3现有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4新建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施。
3.5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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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
前言
为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固定污染源大气颗粒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除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焚烧行业及含铍、汞、铅、铬、砷、镍、锡及其化合物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地方及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外,其它固定源大气颗粒物排放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大学、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检测技术导则
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定源
燃煤、燃油、燃气的锅炉和工业窑炉以及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污染源。
3.2
大气颗粒物
指燃料和其它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
本标准所指的大气颗粒物仅包括粉尘和烟尘两部分。
3.3
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4
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施。
3.5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6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企业边界监控点的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火电厂锅炉
包括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65t/h以上的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气化整体联合循环发电燃气轮机组。
3.8
其它锅炉
指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之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燃气和生物质等燃料的锅炉。
3.9
工业窑炉
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10
氧含量(O2)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11
过量空气系数(α)
指“其它锅炉”或“工业窑炉”运行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量的比值。
3.12
企业边界
指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4 排放限值
4.1 自2012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表1 现有企业大气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表1(续)现有企业大气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4.2 自2013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4.3 自2012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表2 新建企业大气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表2(续)新建企业大气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4.4 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h平均浓度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
表3 现有及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5 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1 所有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
排气筒(转尘点、地面除尘站等简
易除尘设备除外)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需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5.1.2 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监测孔和监测平台,并设置环保图形标志。
5.1.3 新建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及HJ/T 75-2007的规定执行。
5.1.4 排气筒中颗粒物的监测采样应按GB/T 16157的规定执行。
5.1.5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HJ/T 75或HJ/T 397-2007的规定执行。
5.1.6 企业需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GB/T 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4的规定执行。
表4 基准氧含量
5.3 大气污染物的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实测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GB/T 16157规定,按公式(2)进行折算。
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
熔炼炉、铁矿烧结炉按实测浓度计。
表5 过量空气系数
5.4 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况下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控,具体要求按HJ/T 55-2000进行监测。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现有国家或地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大气颗粒物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