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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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曲新久老师刑法讲义

(2)曲新久老师刑法讲义

第七章犯罪主体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讲授犯罪主体的概念、自然人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要求学生理解并全面地掌握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刑法规定以及单位犯罪主体的构成条件。

学时分配:2学时一、犯罪主体概述二、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一)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未满14 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绝对有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相对有(无)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1.如何计算刑事责任年龄?以公历之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2.如何处理跨年龄段犯罪问题?分别认定。

3.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当降低?不能。

正义原则的要求,法治的要求。

(二)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辨认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并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行为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七章 犯罪主体【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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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犯罪主体一、概念题1.犯罪主体(东财2011年研;上海大学2004年研)答: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

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

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①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②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这种能力与犯罪的成立和刑罚的适用密切相关。

2.刑事责任能力(广东财经大学2016年研;暨南大学2015年研;北师2012年研;武大2009年研)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3.刑事责任年龄(西安交大2008年研)答: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4.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武大2005年研)答: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是指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特殊主体是指除具备犯罪的一般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的身份条件而构成特定犯罪的人。

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构成共同犯罪时,一般主体能否构成只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应当以特殊主体的身份条件是否在共同犯罪中发生作用为标准予以认定。

刑法(总论)智慧树知到课后章节答案2023年下大理大学

刑法(总论)智慧树知到课后章节答案2023年下大理大学

刑法(总论)智慧树知到课后章节答案2023年下大理大学大理大学第一章测试1.危害行为可分为两种基本形式,即()。

A: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B: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C:作为与不作为D:实害行为与危险行为答案:作为与不作为2.任何犯罪成立都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是()。

A:危害行为B:特定犯罪时间、地点C:危害结果D: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答案:危害行为3.关于不作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行为人以消极的身体动作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而构成犯罪的,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B:行为人因不履行抚养义务而构成遗弃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C:行为人以消极的身体动作违反命令的刑法规范而构成犯罪的,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D:作为犯与不作为犯区别的根本标准并非在于行为人的身体动作是消极还是积极,而在于是否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

因此,行为人使用暴力方法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仍然是不作为犯。

答案:行为人以消极的身体动作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而构成犯罪的,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行为人因不履行抚养义务而构成遗弃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行为人以消极的身体动作违反命令的刑法规范而构成犯罪的,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作为犯与不作为犯区别的根本标准并非在于行为人的身体动作是消极还是积极,而在于是否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

因此,行为人使用暴力方法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仍然是不作为犯。

4.下列甲、乙、丙、丁的行为,属刑法中的危害行为的是()。

A:博物馆保安丁在与入室抢劫的两歹徒搏斗时,被歹徒按倒在某贵重文物上,将该文物压碎B:丙受雇为臧某照顾小孩。

一次带小孩出去游玩时,丙不负责任,见危不救,致使小孩身受重伤C:乙女下夜班时,路遇歹徒薛某持刀抢劫。

搏斗过程中,乙女取出口袋中的水果刀将薛某刺死。

原来,乙女为防止坏人袭击,口袋中一直放有一把水果刀D:甲与王某素有仇隙。

一日,甲对王某的朋友江某说:“终有一天,我非杀死王某不可!”答案:丙受雇为臧某照顾小孩。

刑法总论第八章

刑法总论第八章

三 单位犯罪主体的分类
法定制造、销售枪 支的企业才能构成 的犯罪
单位 特殊 主体
从单位从事 特定生产、 经营业务方 面来规定特 殊条件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 构才能构成的犯罪
自 然 人 主 体
必须 满足 的条 件
二 自然人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概 述
概 念 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 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 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 能力
在刑事责任能力中,辨认能力是一种认 知能力,是行为人认识行为社会意义的 能力,它是控制能力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一个人辨认和控制能力的 有无及其强弱,受到多种 因素的决定和影响
单位 犯罪 主体 的分 类
单位 特殊 主体
三 单位犯罪主体的分类
单位 特殊 主体
从单位的 所有制性 质方面来 规定其特 定条件
这主要是规定只有国 有单位才能构成犯罪 的情况
三 单位犯罪主体的分类
负有纳税义务的单 位才能构成的犯罪
单位 特殊 主体
从单位负有 特定义务方 面来规定其 特殊条件
承担军事订货义务 的单位才能构成的 犯罪
自然 人特 殊主 体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 能构成的犯罪
在押特定人员才能构成的 犯罪 首要分子才能构成的犯罪 特定经济法律关系的主 体才能构成的犯罪
三 自然人主体的分类
航空人员才能构成的犯罪
自然 人特 殊主 体
从特 定职 业方 面来 规定 特殊 条件
铁路职工才能构成的犯 罪
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才能构 成的犯罪 金融工作人员才能构成的 犯罪
犯 罪 主 体
特 征
犯罪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 自然人或者单位
犯罪主体是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 为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犯罪主体概述

犯罪主体概述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第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人(包括自然人和拟制的人),其他动物或自然力不能成为犯罪主体。

第二,犯罪主体必须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没有实行犯罪行为的人,就非犯罪主体。

第三,作为犯罪主体必须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要件(一)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1、达到刑事法定年龄2、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特殊要件——特殊身份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主体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三)特殊身份的类别1、以特殊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立法、行政、司法、军事机关等)。

(2)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记要》“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

具体包括: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②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③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⑤代征、代缴税款⑥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2、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3、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5、以持有物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6、以参与某种活动为内容的特殊身份7、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的特殊身份8、以不具有特定资格为内容的特殊身份9、以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三、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一)概念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负责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犯罪主体习题

犯罪主体习题

1. (多选题)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A. 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B. 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C. 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D. 是无刑事责任时期的自然人【答案】ABC【解析】【答案】ABC。

解析: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故本题答案选ABC。

2. (多选题)行为人即使实施了危害行为,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

A. 行为人系聋哑人B. 行为人只有13周岁C. 行为人在精神病发作时实施了犯罪行为D. 行为人喝醉了酒【答案】BC【解析】【答案】BC。

解析:《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A项错误。

根据第17条,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B项正确。

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C项正确。

D项错误。

故本题答案选BC。

3. (多选题)下列自然人中可能成为犯罪主体的有()。

A. 具有行动能力的残疾人B. 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C. 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D. 尚未完全丧失辨别能力的精神病人【答案】ABD【解析】【答案】ABD。

解析: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B项当选。

该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C项不应选。

该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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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模拟试题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概念题(每题6分,共30分)1.刑法的空间效力2.不作为3.刑事责任能力4.犯罪预备5.特殊预防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简述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

2.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

3.简述紧急避险的定义和成立条件。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1.如何理解和认定犯罪未遂中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2.试论结果加重犯概念与特征。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1.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

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地以4000元卖掉。

对甲应当如何处理?2.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

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

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

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

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参考答案:一、概念题(每题6分,共30分)1.刑法的空间效力答: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对刑法的空间效力规定的原则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四种。

我国刑法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2.不作为答: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③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犯罪构成的犯罪主体条件——年龄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犯罪构成的犯罪主体条件——年龄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某 甲 不 构 成 犯 罪 , 没 有 刑 法 依 据 。 从 我 们 大 多 数 人 的 感 则
岁不满 1 6周岁的人 负相对 刑事 责任 , 不满 1 岁 的不 负 4周 刑事 责任 , 并认为 , 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 即不构成犯 罪 , 由
此推 导 出不 满 l 岁 的 人 不 构 成 犯 罪 和 年 龄 是 犯 罪 构 成 4周 必 要 条 件 的结 论 。
胸部和腹部连刺 2 刀 , 割掉某 乙 的舌头 , 出某 乙的 0余 并 挖
双眼 , 某乙当场死亡。案破后 , 甲对公 安人员说 : 我懂 致 某 “ 得法律 , 并且 知道 未满 1 4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 该案发 生 ” 后, 引起 当地 群众 的极 大 愤慨 , 会舆 论 强烈 要求 严 惩 凶 社 手, 为死者 申冤 。当地公安 机关根据刑法规定 , 没有追究某 甲的刑事责任 , 其理 由是某 甲不满 1 4周岁 , 不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 , 不追究某 甲的刑事责任符合刑法规定 , 为 认
持“ 通说 ” 者认为 , 1 周 岁的人 负完全刑事责任 , 1 周 满 6 满 4
自一人在校 教室内 , 遂起歹念 , 乙某骗至废弃 的防空洞内 将 进行猥亵 。乙某进行 反抗 , 说要 将此事 告诉 老师 。某 甲 并
用石头将某 乙砸 昏后 , 又用随身携带 的小刀 在某 乙的喉部 、
“ 通说 ” 的法律依据是 刑法第 1 7条关 于刑事 责任 年龄 的规定 。刑法第 l 7条规定 , 已满 1 岁的人犯 罪 , 当负 6周 应 刑事责任。已满 l 4周岁不满 l 6周岁 的人 , 犯故 意杀人 、 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 死亡 、 奸 、 劫 、 强 抢 贩卖 毒 品、 火 、 放 爆 炸、 投放危 险物质罪 的, 当负刑 事责 任。根据 这一 规定 , 应

犯罪构成案例分析

犯罪构成案例分析

犯罪构成案例分析案例:王某,男,42岁,在武汉经营一家香肠店。

刘某,男,48岁,与王某是邻居,有贪吃的毛病。

经常从墙缝处偷吃王某家的香肠而与王某结怨。

王某曾多次劝说刘某不要再偷吃自家香肠,但刘某不听劝告。

多次劝阻无效的情况下,王某气急,2004年9月4日买来毒药放入香肠中,挂在院内(刘某常偷香肠处),刘某不知情,当他再次偷吃后,中毒经抢救无效于2004年9月4日晚在医院死亡。

论证分析:1、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因此,犯罪主体是表明行为必须由什么人实施才能构成犯罪的要件。

犯罪主体主要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除自然人外,单位也可以构成一些犯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规定,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自然人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达到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只能成为刑法所列举的某些特别严重犯罪的主体。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称为一般主体。

此外,有些犯罪还需要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身份或职务才能构成,这类犯罪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

在本案例中王某自然人,年龄已过18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并且能够独立经营商店且对刘某偷吃香肠的事件能够多次劝阻说明其精神在正常范围,对自己做的事情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刑法总则条文在规定犯罪的概念时概括列举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分则条文则规定了各个具体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

由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集中表现在犯罪对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侵害上,因此,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成立都不可缺少的要件,只不过不同的犯罪所侵犯的具体客体有所不同而已。

由于犯罪对社会关系的侵犯通常通过对一定的物或人即犯罪对象的侵犯体现出来,因此犯罪对象也是许多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

当然,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其背后体现的仍是具体的社会关系。

第6章 犯罪主体

第6章  犯罪主体

• 2.单位犯罪的特征 • (1)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并 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机关、团体。(适格的主体) • 这里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 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 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
• 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 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3、身份与共同犯罪的关系
• 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是针对该犯 罪的单独犯罪以及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而 言的,对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犯、教唆犯、 帮助犯不需要具有此种身份,可以成立共 犯。
第三节 单位犯罪主体
• 一、单位犯罪概念和特征 • 1.概念 • 根据刑法第30条,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 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由负责人 决定,由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 罪。
•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 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处罚。
• 第358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的。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04-自然人犯罪主体

04-自然人犯罪主体
(4)国有公司、企业负责人。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等管理层的 负责人员。这类主体主要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中。
(5)军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军内在编人员和预备役人员。这类主体主要规定在 刑法典分则第十章中。
(6)邮政工作人员。 2.从特定工作或者业务上规定犯罪主体特殊身份。主要是与公共安全有关的人员以及与市 场经营有关的人员。 3.从特定法律义务上规定犯罪主体特殊身份。主要有两种情况: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例如,逃税罪必须由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构成。 (2)家庭成员或者负有抚养、监护义务的人。例如,虐待罪必须由家庭成员构成;遗弃罪必 须由负有扶养、监护义务的人构成。 4.从特定法律关系的主体上规定犯罪主体特殊身份。主要有两种情况: (1)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例如,伪证罪只能由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 翻译人构成。 (2)在押罪犯等案件当事人。例如,破坏监管秩序罪、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只能由依法 被关押的罪犯构成。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 公务的人员。这类主体主要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八章中。
(3)司法工作人员。依据刑法典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负有侦查、检察、审 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这类主体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九章和第 四章中。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以及各级共产党机关、政协机关、共青团机关、妇联机关等
工作的工作人员。这类主体主要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九章中“渎职罪”中。 (2)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刑法典第九十三条规定,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

刑法学第7章犯罪主体

刑法学第7章犯罪主体
1.行为能力说,认为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 为的能力。
2.承担责任能力所,认为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的能力。
3.折中说,认为责任能力既是行为能力,又是承担责任的能 力。
4.区别说,认为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 为能力是指与人的年龄、精神状况及意思无关的身体活动能 力。责任能力则应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能够理解自己 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能够控制自己行为, 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犯罪论之犯罪主体
三、生理缺陷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
1.必须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2.“可以”,不是必须,但表达了立法者的倾向。
四、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一)完全责任能力: 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 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刑法学
西南大学法学院
犯罪论之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1.犯罪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 任的人。
2.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要件分为一 般要件与特殊要件。
二、研究犯罪主体要件的意义
定罪意义 量刑意义
1、首先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2、犯罪主体对于正确区分此罪与 彼罪的界限,也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论之犯罪主体
二、特殊身份的类型 第四节特殊身份
1.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如国家工作人员:a.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总则犯罪主体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总则犯罪主体

第七章犯罪主体本章重点:一、刑事责任能力概念二、刑事责任年龄三、精神障碍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刑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要件:(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二)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1、定罪的意义。

2、量刑的意义。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或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包括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两方面的内容。

刑事责任中的认识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刑事责任中的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特征:是行为人行为时犯罪能力与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统一。

是辩认行为能力与控制行为能力的统一。

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之间的关系。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一、刑事责任年龄(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应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二)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1、无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2、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年龄:14——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8种犯罪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全文: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

法律案例分析犯罪主体(3篇)

法律案例分析犯罪主体(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我国某市的盗窃案。

被告人张某,男,25岁,初中文化,无业。

被害人李某,男,30岁,某公司职员。

2018年10月,张某因生活所迫,产生了盗窃李某财物的念头。

2018年11月某日晚,张某在李某家楼下等待时机,当李某下班回家后,张某趁机潜入李某家中,窃取了李某的现金、手机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犯罪主体分析本案中,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张某。

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犯罪主体进行分析:1. 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年满25周岁,符合刑事责任年龄的要求,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2. 主体性质张某在本案中属于自然人犯罪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犯罪的自然人。

”本案中,张某在中国境内实施了犯罪行为,符合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条件。

3. 主体特征(1)主观恶性:张某具有盗窃的故意,其主观恶性较大。

张某在犯罪前,为了达到非法占有李某财物的目的,预谋了犯罪计划,并付诸实施。

(2)犯罪动机:张某因生活所迫,产生了盗窃李某财物的动机。

这表明张某的犯罪动机是非法的,与法律所倡导的道德观念相悖。

(3)犯罪手段:张某采取潜入李某家中的方式实施盗窃,手段较为隐蔽,具有一定的技巧性。

(4)犯罪后果:张某的犯罪行为给李某造成了经济损失,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益。

三、犯罪主体认定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中犯罪主体为张某,具有以下特点:1. 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张某年满25周岁,符合刑事责任年龄的要求。

2. 具备自然人犯罪主体资格:张某在中国境内实施了犯罪行为,符合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条件。

3. 具有盗窃的故意:张某具有盗窃李某财物的故意,其主观恶性较大。

4. 犯罪手段隐蔽:张某采取潜入李某家中的方式实施盗窃,手段较为隐蔽。

5. 给李某造成经济损失:张某的犯罪行为给李某造成了经济损失,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益。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犯罪主体)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犯罪主体)

第七章犯罪主体一、概念题1.犯罪主体(东财2011年研;上海大学2004年研)答: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

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

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①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②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这种能力与犯罪的成立和刑罚的适用密切相关。

2.刑事责任能力(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9年研)相关试题: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能力(华南理工大学2014年研)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3.刑事责任年龄(西安交大2008年研)答: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①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我国刑法典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②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典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③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典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4.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武大2005年研)答: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是指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特殊主体是指除具备犯罪的一般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的身份条件而构成特定犯罪的人。

犯罪主体知识点总结

犯罪主体知识点总结

犯罪主体知识点总结一、犯罪主体的基本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他是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者。

在刑法中,犯罪主体通常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类型。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是刑法意义上的实际行为人;法人是指法律认可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是刑法意义上的虚拟行为人。

不过,在犯罪主体方面,法人主体的认定、追究和审判都有着自身的特点,因此在刑法中通常与自然人主体分开规定。

二、自然人主体1. 自然人主体的认定自然人主体是指年满十四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公民。

刑法规定了自然人主体的认定条件和标准,主要包括年龄、智力、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等方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满十四周岁即具有刑法上的行为能力,而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受到特殊保护,其刑事责任通常具有一定的限制。

2. 自然人主体的责任能力犯罪主体的责任能力是指其在法律上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能力。

责任能力是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要件,自然人主体的责任能力通常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状态、认罪认罚等方面。

在刑法中,对于某些特定的犯罪行为,对自然人主体的责任能力进行了特别规定,例如在刑法中规定了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特殊规定。

3. 自然人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行为能力也是影响犯罪主体能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因素。

在我国刑法中,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刑事行为能力,即有能力独立实施犯罪行为并承担相应的刑法责任;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有能力独立实施一切民事法律行为。

三、法人主体1. 法人主体的基本概念法人是指法律认可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是刑法意义上的虚拟行为人。

在刑法中,法人主体通常指的是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

企业法人主要包括公司、合伙企业等,而事业单位法人主要包括国有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

2. 法人主体的刑事责任法人主体在刑法中也是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犯罪主体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犯罪主体

司法考试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刑法学》辅导: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包括⾃然⼈与单位)。

犯罪主体的类型: 过去的犯罪主体只限于⾃然⼈犯罪主体,从1984年海关法开始,⾸次增加了单位⾛私罪。

现在的犯罪主体分为两⼤类:⾃然⼈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然⼈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第⼗七条,已满⼗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现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因不满⼗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8种犯罪: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现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幼⼥的,按照现⾏的司法解释,是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在参与绑架中⼜参与实施杀害⼈质⾏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定故意杀⼈罪,不能定绑架罪。

4.注意的问题: 全国⼈⼤法制⼯作委员会就相对刑事责任问题给⼈民检察院答复: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刑法17条第2款规定的⼋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为⽽不是具体罪名。

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绑架⼈质后杀害被绑架⼈,为拐卖妇⼥、⼉童⽽故意造成被拐卖妇⼥、⼉童重伤或死亡的⾏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00三年四⽉⼗⼋⽇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实施了刑法第⼗七条第⼆款规定的⾏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法分则具体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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