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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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管理规定
【目的】为规范医师处方行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的优先合理使用,指导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开展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相关管理工作。
【范围】适用于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开展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相关管理工作。
【责任人】涉及管理及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人员。
【内容】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品种优先纳入医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有相应的采购、库存量。《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使用率的比例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药事会工作制度中,需制定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
2.1根据药事会常委会决定制定本院基本药物处方集,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2.2《医院新药申请、遴选及评审工作方案)》中规定如新药为非国家基本药物品种,相对应淘汰品种只能是非国家基本药物品种,而不能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品种。
3.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宣教合理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4.由医务处、信息中心、药学部(药剂科)等职能部门定期对临床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基本药物开展处方点评和医嘱审核工作,由医务处对医师是否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进行督查、分析、反馈及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