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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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法律效力所涉及的发明创造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是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外观设计的照片或图片。

我国专利法第56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一是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二是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外观设计专利权以表示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说明书及其附图内容可以用于解释其权利要求。

不能把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内容,而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已记载的特征列入保护范围。

二、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多长时间?在我国,不同类型的发明创造保护期限有所不同。

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虽然专利法第42条规定的专利权期限是自申请日起计算,但这只是专利权期限的计算起点,并不表示专利权从申请日就开始有效了。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

由于专利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的审查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因此从申请日到专利局对专利申请作出授权公告需要一定时间,这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实际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期一定少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实际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期一定少于10年。

关于专利保护,其实这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毕竟不同领域中专利保护方式也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

申请专利的过程是很繁琐的,同时也是很漫长的。

因此,我国《专利法》中就规定了,对专利的保护从申请之日开始计算。

不过一般专利权都是从授权公告之日开始生效的。

专利权的范围和限制

专利权的范围和限制

专利权的范围和限制专利是一种对发明或创造的独占权利,被授予专利权的人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独自使用、制造或销售该发明。

然而,专利权并不是绝对的,它受到一些范围和限制的制约。

本文将探讨专利权的范围和限制,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专利制度。

一、专利权的范围专利权的范围指的是专利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内容。

一般而言,专利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使用权:专利持有人对其发明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即其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能使用该发明。

这包括制造、销售、引进、使用、租赁或者进口等行为。

2. 授权权:专利持有人可以将专利权授权给他人使用,以期获取收益或者进一步推广该技术。

3. 转让权:专利持有人可以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即将其完全的所有权转移给其他人。

4. 诉讼权:专利持有人可以针对他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专利权的范围涵盖了使用权、授权权、转让权和诉讼权等方面,为专利持有人提供了广泛的权益保护。

二、专利权的限制虽然专利权给予了专利持有人一定的独占权,但它也受到一些限制和条件的制约。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专利权限制:1. 有效期限:专利权的有效期限是专利制度中的重要限制之一。

一般情况下,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但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可能会有所不同。

2. 地域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通常是有限的,它仅在专利权所在国家或地区有效。

这意味着专利持有人需要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分别申请专利,以获取更广泛的保护。

3. 非专利技术:某些技术或创新可能已经被公众广为了解和使用,因此无法获得专利权。

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只有那些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才能获得专利保护。

4. 专利滥用的限制:专利权不能被滥用来排除合理竞争和妨碍创新。

专利持有人必须遵守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原则。

总体而言,专利权的限制确保了专利制度的公平、合理和有序运行。

它防止了滥用专利权的情况发生,并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结论专利权的范围和限制决定了专利持有人在使用、转让、授权和维权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周边限定原则:按照权利要求书字面含义解释,不允许其他扩展解释;2.中心限定原则:主要通过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揭发创造整体构思,扩大保护范围;3.折衷原则:介于以上两者之间。

一、周边限定原则周边限定原则是指: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来进行,任何其他的扩展解释都是不被允许的。

采用该原则的主要是英国、美国等国家。

周边限定原则可以理解为,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内容为一个圆,圆内的技术特征才是专利的保护范围,其它任何内容均不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

虽然这样的方式能够更清晰的呈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也存在巨大的风险。

因为“文字游戏”是非常容易被人发现纰漏,一旦出现漏洞,在专利纠纷中就会处于弱势。

因此其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有极高的要求,专利撰写更是要字字斟酌。

中心限定原则是指:只要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揭示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

只要满足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性条件即可,不必进行高度的抽象和概括。

采用该原则的主要是德国等大陆法系的国家。

二、中心限定原则中心限定原则可以理解为,以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为一个原点,向四周发散。

因此,中心限定原则相对于周边限定原则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扩展补充解释,在专利纠纷中可以有效的防止有人利用专利撰写的漏洞规避相应的法律追究,这对企业来说是百利而无一害的,但是由于其保护的范围比较模糊,对社会公众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现象,很难与其区分。

三、折衷原则折衷原则就是介于以上两者之间,该原则既不局限于“周边限定”中完全机械地拘泥于文字游戏,又巧妙地避开了“中心限定”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大到无限制的不公与尴尬,它是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点的较好方法。

折衷原则可以理解为,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内容为一个圆,适当的以说明书的记载的内容进行填补。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采用折衷原则进行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第26章 专利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法》PPT课件

第26章  专利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法》PPT课件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主 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 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 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26.3.2向人民法院起诉
• 当专利权受到非法侵犯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 处理决定后,对其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 公布权 • 实质审查请求权 • 使用费请求权
26.2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 26.2.1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 专利实施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 必须有对专利权的不法侵害行为 – 侵害人必须有过错的
• 26.2.2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 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行政责任 – 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 停止侵权 • 赔偿损失 • 消除影响
• 26.2.3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 26.2.4侵犯专利权的3受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机关
• 26.3.1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26.3.2向人民法院起诉
26.3.1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26.1.2专利权保护范围
•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发明、实用新型 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效力所及的范围。我 国专利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 利权明确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范围
•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6.1.3专利法临时法律保护
• 专利的临时法律保护,是指法律给予某项 专利自申请之日起至授予专利权期间内的 临时性权利并予以保护的制度。根据我国 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的临时法律保护主要 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26章 专利权的保护
• 26.1专利权保护的概念和范围 • 26.2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 26.3受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机关

专利保护范围及诉讼技巧

专利保护范围及诉讼技巧

2 、等同原则
2001年 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 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17条第1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第1款规定: “专利法第56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法第56条第一款所称的‘ 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 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 当以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 范围。” 范围。” 第17条第2款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 17条第2款规定:“ 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 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 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二)我国专利法的专利保护范围
1、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56条规定: 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 条规定 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 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 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依据, 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依据,而不是以文字或者措 辞为准,在一定条件下, 辞为准,在一定条件下,为了弄清权利要求所表示 的实质内容,可以参考说明书以及附图, 的实质内容,可以参考说明书以及附图,以了解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作用和技术特征。 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作用和技术特征。
2、周边限定原则
所谓周边限定,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按照权利要求书 所谓周边限定, 的文字确定,对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要作严格、忠实的解释, 的文字确定,对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要作严格、忠实的解释, 其文字表达的范围就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大范围, 其文字表达的范围就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大范围,专利权人 行使其权利必须受该范围的限制,不得越雷池一步。 行使其权利必须受该范围的限制,不得越雷池一步。 这种做法的优、缺点正好与中心限定原则相反。即采用周 这种做法的优、缺点正好与中心限定原则相反。 边限定原则就使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 的字面含义限定,任何扩大解释都是不允许的。 的字面含义限定,任何扩大解释都是不允许的。采用周边 限定原则对专利申请人或是代理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权 限定原则对专利申请人或是代理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利要求书的撰写必须再三推敲、斟酌, 利要求书的撰写必须再三推敲、斟酌,否则专利权人可能 因为权利要求书撰写方面的缺陷, 因为权利要求书撰写方面的缺陷,导致其权利不能得到充 分的保护。 分的保护。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及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及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及范围专利权是一种对发明创造的法律保护,它给予了专利权人在一定时期内独占其发明创造的权利。

在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享受专利所带来的独特利益。

本文将探讨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及其范围,包括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以及专利权的范围。

一、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指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的时间长度。

不同类型的专利享有的保护期限各不相同,下面分别进行介绍。

1. 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是对新颖、有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所授予的专利。

一般来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

在这20年期间,专利权人可以独占地利用发明专利,防止他人擅自使用、生产或销售该发明。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属于相对较长的一类。

2. 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是对新颖、有实用性而非达到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所授予的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

与发明专利相比,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较短。

然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和审查流程相对简单,申请人可以更快地获得专利权并开始市场上的运作。

3. 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是对产品外观设计所授予的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

与实用新型专利类似,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也相对较短。

然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较为简化,审核周期也较短,使得申请人能够更快地获得外观设计专利。

二、专利权的范围专利权的范围是指专利权所保护的权益范围,即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专利权主张的权益。

专利权的范围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1. 对侵权行为的禁止在专利权的范围内,专利权人可以要求他人不得擅自使用、生产或销售专利技术。

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侵权行为停止,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2. 对许可使用的授权在专利权的范围内,专利权人可以选择将其专利技术授权给他人使用。

专利权人和被授权人可以通过签订许可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被授权人在许可期限内可以使用专利技术,但需要向专利权人支付一定的许可费用。

3. 对专利权的转让专利权人在保护期限内,可以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题,约9124字专利权是一项具有独占性的财产权利,对其保护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划分和利益平衡。

如果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过大,势必将现有技术或公知技术纳入到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利范围之内,导致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而如果将专利权保护范围界定过小,则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挫伤科技人员从事发明创造的热情。

上述情况的发生将不利于我国科技事业的整体发展、实现鼓励发明创造、推广应用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的立法宗旨。

目前,国际上对于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主要有三种:周边限定原则、中心限定原则以及前两种原则的折中原则。

而我国在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结合我国制定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就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其中,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对于社会公众全面了解专利技术方案,更好的理解、澄清和适度修正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使专利权保护范围界定得更加准确是非常重要的。

而在实践过程中,在专利权无效审查程序,专利权无效案件以及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于“解释”一词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不统一,这种状况长期存在,将使社会公众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仪军、侯占恒、王晫、周云川、姜庶伟、周立婷汇总了一些专家、学者的文章、专著,搜集了一定数量的典型案例,赴审理过相关案件的法院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在结合司法实践的基础之上,对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解释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注:关于权利要求书中涉及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本刊已经刊登在2008年第1期;敬请查阅)——编者如何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和要求书进行解释在2006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中规定:“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范围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规定了专利权的具体范围,即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是专利权的核心内容。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着重介绍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范围,以期对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和公众产生一定的参考价值。

首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范围涉及专利权的保护对象。

专利权的保护对象一般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其中,发明是指在技术方面的创造性创造,实用新型是指在所属技术领域内对现有技术方案进行改进的创造性创新,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外观形状、图案等方面的创造。

权利要求书必须明确指出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即要求书中应当清晰描述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具体技术特征及其技术方案。

其次,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范围还涉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对他人的排他性权利。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确定在权利要求书中,即明确规定专利权要求涵盖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方案。

通过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可以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确定专利权对他人的排他性权利。

最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范围还涉及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专利权的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的授权,对专利权的保护对象进行生产、使用、销售、引进、租赁或者许诺等行为。

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规定专利权的保护对象、保护范围和专利权侵权行为,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专利侵权行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范围涉及专利权的保护对象、保护范围和侵权行为,是专利权的核心内容。

通过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可以有效确定和保护专利权的具体范围,促进科技创新和发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应当受到重视,做好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保护的范围是根据《专利法》规定,对于发明的技术或者设计的外观有独创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新技术方案或者新设计的独占权的保护。

专利保护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对于发明专利,其保护的范围主要由专利权要求书确定。

专利权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部分规定了专利权的具体保护范围,包括技术特征、结构要素、步骤等具体技术内容。

2.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其保护的范围主要由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内容确定。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某种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独占权,其专利权保护范围由该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确定。

3.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其保护的范围主要由外观设计的具体内容确定。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外形、图案等外观设计的独占权,其专利权保护范围由该外观设计的图纸或者照片等具体内容确定。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描述,实际专利保护的范围还需根据具体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规定以及专利局的审查决定来确定。

专利法对于专利保护的范围也有更为详细的规定,请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仔细考虑和研究相关法律法规。

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权的保护是指对发明者的创造成果给予法律保护,确保其在一定时期内享有专有权利。

在全球范围内,专利制度是保护创新和鼓励技术进步的重要工具。

本文将重点介绍专利权的概念、保护范围、申请程序以及保护专利权的必要性。

一、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是指国家授予发明者的权利,让其在一定的时间内对其发明享有独占权利。

专利权的授予是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发明活动,鼓励创新者在科技领域做出突破性贡献。

专利权通常包括了发明的独占、使用、转让和阻止他人利用发明的权利。

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取决于专利的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专利主要保护新的产品、制造方法和用于新的技术领域的方法。

实用新型专利则保护产品的形状、结构和组合等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产品的外观特征和设计元素。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各国略有差异,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独占权:专利持有人可以独自享有其专利所涉及的技术,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或制造相关技术。

2. 使用权:专利持有人有权利使用其专利技术。

3. 转让权:专利持有人可以将其专利技术出售或转让给他人。

4. 阻止权:专利持有人可以阻止他人在专利保护范围内进行未经授权的使用或制造。

三、专利权的申请程序要获得专利权的保护,发明者需要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专利申请程序。

一般而言,专利申请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发明者提交专利申请:发明者需撰写专利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技术描述、图片、说明和权利要求等文件。

2. 审查和审查结果通知:专利申请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一定时间内给予审查结果通知。

3. 诉讼程序:当他人侵犯专利权时,发明者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其权益。

4. 专利权期限: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专利权的期限通常为20年。

四、保护专利权的必要性专利权的保护对发明者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1. 激励创新:专利权的保护可以为发明者提供经济上的回报,鼓励其进行更多的研发和创新活动。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及期限是多少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及期限是多少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及期限是多少专利权是一种独特的知识产权,它给予发明家或者创造者以独有的权利,保护他们的创新成果。

在国际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及期限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规定有所不同。

本文将就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及期限进行探讨。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对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权的界定。

一般来说,专利权保护的是发明者对其发明的“技术方案”所享有的权利。

这个技术方案可以是产品、方法或者其它相关的创新。

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发明者享有以下权利:1. 生产、使用、销售、进口或者运用该专利实施产品;2. 使用、销售、进口或者运用该专利的实施方法;3. 利用该专利创造衍生品;4. 向他人许可使用该专利;5. 要求法院制止他人侵犯其专利权。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赖于专利申请的内容,主要是专利权主张书和专利描述书。

在这些文件中,发明者需要详尽地描述其发明的技术方案,以便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的期限是指专利权保护的时间长度。

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专利权的期限可能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专利权的期限从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开始计算。

在中国,专利权的期限一般为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专利10年,外观设计专利15年。

这意味着在专利权期限内,专利持有人可以享有专利权,并对他人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的期限并非绝对。

在某些情况下,专利权的期限可能会提前终止。

这些情况包括:1. 专利权持有人主动放弃专利权;2. 专利权持有人未能按时缴纳年费;3.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4. 专利权侵犯行为被法院判决。

专利权的期限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密切相关。

在专利权的期限内,专利持有人可以享有其创造的独特权利,并对他人侵权行为提起法律诉讼。

一旦专利权期限结束,该专利将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专利。

结论专利权是保护发明创造的重要手段之一。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及期限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异。

发明者需要在专利申请时详细描述其技术方案,并根据专利权期限内享有专利权的权益。

专利保护范围都有哪些

专利保护范围都有哪些

专利保护范围都有哪些公民申请的专利是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只要是在专利保护范围内的内容,都拥有不被其他⼈侵占的权利,具体的保护范围应该详细参照相关法律。

那么专利保护范围都有哪些呢?为了帮助⼤家更好的理解,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下⾯带⼤家来详细了解⼀下吧。

⼀、专利保护范围都有哪些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或附图可以⽤以解释权利要求。

如何确定专利保护的内容,以权利要求书确定的范围为准。

⼀个国家或⼀个地区所授予的专利保护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除此之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发⽣法律效⼒,专利保护权是不被认可的。

专利保护期限届满、未缴付年费或主动提出放弃,专利权不再受到保护。

独⽴权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前序部门写明发明或实⽤新型技术⽅案主题名称,发明或实⽤新型主题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应当写明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与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合在⼀起,限定发明或实⽤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专利保护范围有哪些类型近现代世界各国专利制度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模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种是以过去的德国专利制度为代表的“中⼼限定”模式。

即:只保护独权,不保护从权。

第⼆种类型是以英美专利制度为代表的“周边限定”模式。

即:既保护独权,⼜保护从权。

第三种类型,称为“折衷解释”。

通常称为“折衷解释”原则。

它的专利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实质内容决定,⽽不是完全取决于权利要求的⽂字描述。

我国⾃从1985年建⽴专利制度开始,就⼀直采⽤“折衷解释”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相关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五⼗九条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在图⽚或者照⽚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于解释图⽚或者照⽚所表⽰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专利保护范围都有哪些的相关知识。

专利权保护范围

专利权保护范围

专利权保护范围
专利权,又称为专利权利,是指发明者或者发明者的代理人拥有的独占权,可以对他们发明的技术或发明的产品进行独占的经济使用。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可以指的是技术领域、产品领域,也可以指的是商业模式领域。

这种保护范围之所以如此广泛,是因为专利权是一种强制的独占权,可以有效地防止其他人抄袭发明者的技术或产品,从而保护发明者的利益。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技术领域、产品领域以及商业模式领域。

首先,在技术领域,专利权可以保护发明者的技术或产品。

例如,电子设备的专利权可以保护电子设备的发明者的技术,从而防止其他人抄袭。

其次,在产品领域,专利权可以保护发明者的产品,包括外观设计、功能设计和结构设计等。

例如,对于一款手机,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以此来保护发明者的外观设计。

再次,在商业模式领域,专利权可以保护商业模式的发明者,从而防止其他人抄袭发明者的商业模式。

例如,网络购物商城的商业模式,可以申请专利权,以此来保护发明者的利益。

总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非常广泛,可以涵盖技术领域、产品领域以及商业模式领域。

专利权的保护能够有效地防止他人抄袭发明者的技术或产品,从而保护发明者的利益,同时也可以推动科技的发展。

因此,它对创新和发明具有重要意义。

专利申请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与限制

专利申请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与限制

专利申请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与限制一、概述专利权保护范围与限制是专利申请及授予专利后,确保专利权利人能享有权益,同时避免对他人合理使用权的限制问题。

本文将重点探讨专利申请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和限制的相关内容。

二、专利权保护范围专利权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独占权的能力。

专利权保护范围通常由专利权要求书来界定,而专利权要求书又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1. 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是专利权要求书中最广泛的要求,它明确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通常包括技术特征和功能特征,以确保专利权利人对其发明或创新的核心技术拥有独占权。

在专利保护期内,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独立权利要求范围内从事与专利同类的制造、使用、销售等行为。

2. 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是专利权要求书中对独立权利要求的限制或进一步明确的要求。

它们有助于缩小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提供更具体、详细的技术特征描述,以便更好地定义专利权利人的权益。

从属权利要求通常限制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但同时也扩大了针对侵权行为的防范范围。

三、专利权保护的限制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并不是无限制的,它受到一些限制条件的制约。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专利权保护限制情况:1. 公共利益限制专利权保护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限制地对发明或创新进行独占。

当某项技术或创新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时,国家可能会对其实行限制,例如在防止垄断、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等方面。

2. 合理使用权限制专利权保护范围应确保对他人进行合理使用的权利。

这意味着即使他人未获得专利权利人的许可,仍可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专利技术。

合理使用权限制旨在平衡专利权利人的权益和他人的合理需求,鼓励技术创新和发展。

3. 专利侵权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还受到专利侵权行为的限制。

当他人在专利权利人在专利保护期内未经授权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时,视为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权利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追究侵权行为者的法律责任,并寻求法院的保护。

专利法第五条

专利法第五条

专利法第五条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实施科学发展战略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通过制定《专利法》来保护专利权利求真务实是贯彻宪法、落实依法治国的重要法律实施措施之一。

其中,《专利法第五条》规定了专利权保护的范围,明确了专利权的获得、行使、保护的基本原则,构成了我国专利权的框架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专利法第五条》规定:“专利的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可以获得专利权的发明有关的技术方案,以及可作为独立专利权的发明实施例,即技术方案在有关技术领域中的实施例,可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新型结构,以及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外观。

”通常情况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可以获得专利权的三大分类。

发明是指获得国家授予的发明专利权的新颖的技术解决方案,它又称为结构性的发明。

实用新型则指专利权的新型结构,是结构或其相关装配的技术方案,在实践应用中使物体或其部分有明显变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是提高技术创造水平和把技术变现的重要手段。

外观设计则指指专利权的产品外观,指的是产品的外形或色彩等因素的结合,外观设计专利的获得可以帮助企业在竞争中获得明显的优势。

三、专利权获得、行使和保护的基本原则专利权的获得是指发明者或实用新型发明者或外观设计者,经过合法程序,申请专利权并从国家获得保护的过程。

只有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技术方案,或者专利权申请人拥有专利权,才能申请获得专利权。

专利权的行使指受到专利权保护的发明者或实用新型发明者或外观设计者,可以按照《专利法》规定的权利行使范围,对他人实施或者授权实施专利权的规定。

专利权的保护包括法律保护和行政处罚保护,即专利权申请人受到侵权行为的,有权以法律手段追究他人的侵权行为和索赔;有权要求国家有关部门调查和制裁,进行行政处罚。

四、结论我国《专利法第五条》规定了专利权的获得、行使、保护的基本原则,只有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技术方案,或者专利权申请人拥有专利权,才能申请获得专利权;专利权的行使指受到专利权保护的发明者或实用新型发明者或外观设计者,可以按照《专利法》规定的权利行使范围,对他人实施或者授权实施专利权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包括法律保护和行政处罚保护,即专利权申请人受到侵权行为的,有权以法律手段追究他人的侵权行为和索赔。

专利的保护范围实例

专利的保护范围实例

专利的保护范围实例
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法律保护下所享有的权利
范围。

下面是几个实例来说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1. 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实例:
假设某人获得了一项发明专利,该专利描述了一种新型的手机
屏幕解锁技术。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该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包括了
该技术的实施方式以及与之具有同样技术效果的变种。

换句话说,
其他人如果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制造、使用、销售或进
口类似的手机屏幕解锁技术,都可能构成侵权。

2.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实例:
假设某人获得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描述了一种新型的
折叠式自行车。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该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包
括了该折叠式自行车的结构特点以及与之具有同样结构特点的变种。

其他人如果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制造、使用、销售或进
口类似的折叠式自行车,都可能构成侵权。

3.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实例:
假设某人获得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描述了一种新型的汽车车身造型。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包括了该汽车车身造型的整体外观特征以及与之相似的变种。

其他人如果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类似的汽车车身造型,都可能构成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根据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描述以及权利要求来确定的。

在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保护范围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并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其他人也可以通过对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分析,避免侵权行为,从而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

专利保护范围包括了哪些

专利保护范围包括了哪些

专利保护范围包括了哪些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有:发明创造、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

另外,不受专利法保护的范围有: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一、专利保护范围包括了哪些专利权的客体,也称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专利法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1、发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将自然规律在特定技术领域进行运用和结合的结果,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因而科学发现不属于发明范畴。

同时,发明通常是自然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果也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发明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三种。

产品发明是关于新产品或新物质的发明。

这种产品或物质是自然界从未有过的,是人利用自然规律作用于特定事物的结果。

如果某物品完全处于自然状态下,没有经过任何人的加工或改造而存在,就不是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产品发明,不能取得专利权。

方法发明是指为解决某特定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手段和步骤的发明。

能够申请专利的方法通常包括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大类,前者如产品制造工艺、加工方法等,后者如测试方法、产品使用方法等。

改进发明是对已有的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所作出的实质性革新的技术方案。

例如,爱迪生发明了白炽灯,白炽灯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新产品,可以申请产品发明;生产白炽灯的方法可以申请方法专利;给白炽灯填充惰性气体,其质量和寿命都有明显提高,这是在原来基础之上进行的改进,可以申请改进发明。

2、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有哪些

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有哪些

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有哪些1.产品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是对产品本身的保护,即对产品的结构、组成、形状、材料等方面进行保护。

产品权利要求通常包括产品的构造特征、功能特征、工艺特征等内容。

2.方法权利要求:方法权利要求是对技术方法或者步骤的保护。

方法权利要求通常包括技术方法的步骤、操作流程、实施条件等内容。

方法权利要求可以涉及到各个领域的技术方法,如制造方法、加工方法、检测方法、治疗方法等。

3.用途权利要求:用途权利要求是对产品或者方法的特定用途的保护。

用途权利要求通常包括产品或者方法的应用领域、功能用途、解决技术问题等内容。

用途权利要求可以涉及到产品或者方法在不同领域、用途上的应用。

4.特殊权利要求:特殊权利要求是对专利权人的特定要求的保护。

特殊权利要求通常包括专利权人对产品或者方法的独占权、排他权、优先权等方面的要求。

特殊权利要求可以涉及到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的控制、使用、转让等方面的权益。

此外,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5.权利要求的等级:专利权利要求根据其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排列顺序和语言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主权利要求和从权利要求。

主权利要求是对发明的核心技术内容进行保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从权利要求是对主权利要求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具有较低的法律效力。

6.权利要求的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是指根据专利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和附图,确定权利要求的含义和范围。

权利要求的解释主要包括字面解释、词义解释、上下文解释、技术领域解释等方式。

总之,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产品权利要求、方法权利要求、用途权利要求、特殊权利要求等方面。

不同类型的专利权利要求具有不同的保护范围和法律效力,专利权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适合的权利要求形式来进行申请和保护。

专利权的范围与限制

专利权的范围与限制

专利权的范围与限制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权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权益,它为发明者提供了一定的保护和回报机制。

然而,专利权并非无限制的,它受到一些范围和限制的约束。

本文将介绍专利权的范围以及专利权所面临的一些限制。

一、专利权的范围专利权的范围主要是指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领域和范畴。

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1. 发明专利权发明专利权指的是对发明所提供的技术方案的保护。

发明是指新的技术方案,它可以是产品、方法或者改进。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相对较广的,涵盖了技术实质特征,也包括了技术方案的附属技术方案。

2. 实用新型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是对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的保护。

实用新型是指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使其在结构上或者在组合上有所创新。

与发明专利权相比,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创新程度较低,但同样可以享有专利权的保护。

3. 外观设计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对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

外观设计包括产品的形状、图案、颜色等,它主要强调产品的外观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相对狭窄,主要关注产品的外观方面。

二、专利权的限制虽然专利权可以为发明者提供一定的权益保护,但也受到一些限制的制约,这些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可技术实现性限制专利权并不包括无法通过现有技术手段实现的技术方案。

只有当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通过现有技术手段进行实现时,才能够享有专利权的保护。

这样可以确保专利权的公平性和可实施性。

2. 公共利益限制专利权享有者在使用专利权时,应当考虑公共利益的因素。

当专利权的实施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强制实施许可、强制交叉许可等方式对专利权做出限制。

这样可以确保专利权不滥用,维护公共利益的平衡。

3. 非侵权限制专利权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侵犯他人的权益。

当他人的技术方案已经存在并能够证明其在专利权申请日之前公开,专利权申请人的专利权将受到限制。

这样可以保护已有技术的正当权益,防止专利权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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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是一项具有独占性的财产权利,对其保护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划分和利益平衡。

如果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过大,势必将现有技术或公知技术纳入到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利范围之内,导致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而如果将专利权保护范围界定过小,则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挫伤科技人员从事发明创造的热情。

上述情况的发生将不利于我国科技事业的整体发展、实现鼓励发明创造、推广应用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的立法宗旨。

目前,国际上对于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主要有三种:周边限定原则、中心限定原则以及前两种原则的折中原则。

而我国在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结合我国制定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就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其中,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对于社会公众全面了解专利技术方案,更好的理解、澄清和适度修正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使专利权保护范围界定得更加准确是非常重要的。

而在实践过程中,在专利权无效审查程序,专利权无效案件以及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于“解释”一词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不统一,这种状况长期存在,将使社会公众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仪军、侯占恒、王??、周云川、姜庶伟、周立婷汇总了一些专家、学者的文章、专著,搜集了一定数量的典型案例,赴审理过相关案件的法院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在结合司法实践的基础之上,对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解释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注:关于权利要求书中涉及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本刊已经刊登在2008年第1期;敬请查阅)――编者如何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和要求书进行解释在2006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中规定:“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

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

在特定情况下。

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足够允许的。

但此时也应要求申请人尽可能修改权利要求,使得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确其含义。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采取一种谨慎的态度。

除了上述规章内容以外,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对于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并未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下文就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将结合实践中较为多见的几种需要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的情况进行分析。

当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文意表述含糊不清。

或者对该术语可能存在多义理解时,应当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的描述对该术语进行解释。

我们认为,文意含糊不清包括其技术术语本身的含义不清和各技术术语之间关系不明确两层含义。

如权利要求中所用技术术语含义含糊不清或产生多义理解的情形时,而说明书的对应文字内容部分或附图描述明确、清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和附图内容可以理解权利要求书对应术语的含义时,应当用说明书的文字内容及附图来确定权利要求中对应词语的含义。

例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第927号涉及发明名称为“酸角饮料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决定中,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果汁饮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①以名为酸角(罗望子属Tamaridus―Indicus)的果实的肉质部分为原料②制备方法是将酸角经分拣――清洗――去壳――热水浸渍――过滤――澄清等步骤处理:③以上述制得的酸角原汁,浓缩汁为主,配以酒石酸,柠檬酸,醋酸,糖精等辅助成分配制成饮料,不添加任何食用色素和糖精。

焦点问题涉及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配以酒石酸,柠檬酸,醋酸,糖精等辅助成分配制成饮料”这一特征的解释。

该权利要求中没有清楚地记载酒石酸、柠檬酸、醋酸、糖等之间是并列关系还是选择关系,而在本专利说明书所列举的几个实施例中,配以单一的这几种成分中的一种就可以实现发明目的,因此,权利要求中这几种成分之间的关系应当理解成选择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

当权利要求书中使用自造词时,需要说明书对其含义进行澄清性的解释。

当前科技日新月异,各式各样的发明创造层出不穷,但由于语言上的限制,专利权人对于某一技术特征的描述很难找到非常合适的技术术语加以描述。

这时,专利权人通常采用自造词,即非本领域通用术语。

对此,一方面应当采用该自造词在文意上的一般性理解,另一方面从说明书中来进一步印证上述理解。

专利权人在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里的文字及措词要和说明书里的解释保持一致,特别是在权利要求里的文字及措词不清楚、使用了自造词的情况下,说明书的解释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认为,应当在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及附图的支持情况下,按照说明书中的文字确定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所用自造词字面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作出公平的解释。

例如,在(2004)二中民初字第06988号原告任文林与被告东方家园北京丽泽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上海佳乐美木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其权利要求为一种积木地板,它包括积木地板料。

积木地板料指经过加工的、具有一定规格的单个木质材料,其特征是由多个积木地板料连接成积木地板块。

在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虽然对组成“积木地板”的最基础部分――“积木地板料”进行了描述,即经过加工的,没有联接在一起的单个地板材料,但在说明书中对该种“积木地板料”也进行了解释:利用边角余料、树枝、树桠等碎小木头制成:地板料正面可呈方形、圆形、多边形或不规则形状,可像小孩的积木玩具那样有大有小、长短不一,甚至可以是上大下小、上方下圆的形状。

双方当事人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积木地板”这一自造词的理解产生了分歧。

说明书的文字及附图是让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什么是构成本发明的必不可少的特征。

通过说明书及附图对本专利及独立权利要求中所谓积木地板料的解释内容可见,之所以用“积木”一词作为“地板”前面的一个限定词,是因为本发明将该种地板定位于:它使用的是一种类似小孩玩具“积木”一样的基础材料――积木地板料,该种积木地板料具有正面面积大小及形状都很随意的特性。

本发明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就在于它超越了普通地板对板材的选材及规格的严格要求,它所要实现的发明目的是充分利用边角余料,节约资源。

它与公知技术的最大区别及显著进步就在于此。

也就是说,它的发明点就在于此。

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所用木质板材具有统一的规格、正面均呈长方形,面积较大,选材严格,并非利用边角余料,树枝、树桠等碎小木头制成,此特征更接近于公知技术,而不具有本专利权利要求中所述“积木地板料”的技术特征,也无法实现本案专利所能达到的有益效果及发明目的。

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说明书的明确排除对确定权利要求范围的作用。

确定一项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分析说明书及其附图,在全面考虑本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技术解决方案、目的和效果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分析申请人的真实意思,尤其是我国目前还有一定数量的申请人没有聘请专利代理人撰写申请文件,因此,其期望获得保护的技术方案仅通过权利要求书无法清楚的确定,其可能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对权利要求书文字字面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作出了合理的扩大或者缩小,只要这种解释是足够清楚的,就应当被允许。

但我们同样认为,申请人应当尽量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书来使得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对应起来。

例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8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名称为“具有宽视野的潜水面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其中涉及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镜面”这一特征的理解(2002一中行初523号,一审撤销复审委决定:2003高行终38号,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内容为:“1、一种具有宽视野的潜水面罩,其特征在于,其构成包括一副框、一镜面、一面罩及一主框。

副框:其框缘配合镜面的框缘,其夹掣镜面及面罩而与主框结合成一体;镜面:是由正向镜片与两侧的侧向镜片以粘合方式结合而成:面罩:具有与镜面外缘结合框缘,该框缘并可置入主框的框槽内;主框具有与面罩、镜面的外缘、副框的框缘结合的框槽,其与副框可结合成一体。

”本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为“镜片”,而“镜片”既包括平面镜片也包括曲面镜片,要实现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效果,本专利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的镜片应当为平面。

但同时还应当认为,依据权利要求的记载,曲面镜面也应当在保护范围之内,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镜片并未限定为“平面”,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案中,通过阅读说明书及其附图可知,要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克服背景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本专利必然要采取“平面镜面”的技术特征,曲面镜片所构成的技术方案不在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

法院认为,第3817号无效决定中认定复审委员会仅根据权利要求字面记载的技术特征“镜片”,就认为“镜片”既包括平面镜片也包括曲面镜片,而没有引入说明书及其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缺乏法律依据。

权利要求书在文意上看是清楚的,但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书中某一技术特征的解释与一般技术人员对该技术特征的通常理解不同,并且说明书的文意也是清楚的,这时应按照说明书中的解释确定专利保护范围。

由于语言表达能力的局限性,以及申请人对本领域技术发展状况了解程度的不同,申请人在对技术术语的选用有时会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其所要表达的含义有可能与该术语的通常含义有所差异。

这时,如果机械地按照该术语的通常含义来理解权利要求,则可能使所描述的技术方案面目全非。

权利要求是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公开的发明创造基础上得到或概括出来的技术方案,所以,对术语的理解不应违背基于说明书整体内容所公开的技术方案。

如果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某“通用”术语,根据说明书对其进行解释与该术语通常的含义不同时,说明书的解释应当优先于该术语通常的含义,在本案中即字典中的含义。

需要注意的是,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存在顺序问题。

首先应看说明书中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术语有无特殊含义的解释。

如果没有特殊含义的解释,则应当按照其在该技术领域中的通常含义来理解,这种通常含义包括本领域普通常识或同行业人员是如何理解的。

如果仍不能进行合理地解释,最后再考虑字典中的含义。

实际上,文字和措辞是为理解技术方案服务的,不应该受到字典定义的绝对限制。

但我们认为,这种情形应尽量通过在授权阶段由审查员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的方式解决,使得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术语的理解符合其在该技术领域中的通常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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