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改委、省交通厅关于规范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求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豫发改收费函[2007]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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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豫发改收费函〔2007〕616号)省交通厅:你厅《关于申报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经营性收费标准的函》(豫交财[2006]76号)收悉。
为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委等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凡交通、质监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公路工程实验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外开展试验检测业务时,可按本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
二、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质量检测,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协商办理的原则。
对社会提供服务应与受委托单位或个人签定协议,并在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无委托协议、未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费。
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少服务多收费。
三、各级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规程的规定进行检测,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明码公示,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规定发票。
本批复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结束——。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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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5月16日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的行为(以下简称制定价格),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河南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为准。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四条定价目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逐项明确定价内容和定价机关,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74e6d2a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2a.png)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4.06.30•【字号】豫发改收费[2004]1074号•【施行日期】200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的通知(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豫发改收费〔2004〕1074号)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交通局:《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自二○○二年四月一日试行以来,对保护公路路产路权,挽回公路损失,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起到了积极作用,各地没有不良反映。
结合试行情况,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原赔(补)偿收费办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尚未涉及的新增高速公路赔(补)偿收费项目,暂由收费单位按实际恢复价格制定收费标准,并报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备案。
一年后报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核定正式标准。
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维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障高速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的收费经营性高速公路。
第三条省辖市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构造物、标志牌、绿化带、监控设施、收费设施、通信设施、照明设施、养护施工材料以及高速公路用地等,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非法侵占和破坏。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通告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通告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7a2212c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67.png)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通告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6•【字号】豫政办[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通告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豫政办[2008]5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自2004年6月9日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公路通行费征收行为、加强我省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因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出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对有关内容作出了新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通告》中关于车辆免征范围的条款作如下修订:将《通告》第五条“下列车辆免收公路通行费:1.悬挂军用牌照的军用车辆、武警部队车辆;2.执行紧急任务并出示国家安全机关专用“侦查证”或“特别通行证”的车辆;3.正在执行任务、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4.正在执行任务、设有固定装置、挂“警”字牌照的本省警用车辆;5.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免费手续的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上述免费车辆通过收费站(点)时,应减速行驶,并按规定出示有效证件或证明手续。
免费牌证不得转借、涂改或出租他人使用。
”修订为“下列车辆免收公路通行费:1.悬挂军用牌照的军用车辆、武警部队车辆;2.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3.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免费手续的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4.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免收公路通行费的车辆。
河南省内高速收费标准
![河南省内高速收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a74ed6f4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e4.png)
河南省内高速收费标准河南省是我国中部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其交通发达,高速公路网络密集。
高速公路作为城市间交通的重要通道,其收费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河南省内的高速收费标准。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河南省内普通车辆的收费标准。
根据最新规定,普通车辆的收费标准分为不同的车型,包括小型车、微型车、轻型车和重型车等。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小型车在不同的路段收费标准略有不同,一般在0.4元/公里至0.6元/公里之间;微型车的收费标准在0.5元/公里至0.8元/公里之间;轻型车的收费标准在0.6元/公里至1元/公里之间;重型车的收费标准在0.8元/公里至1.2元/公里之间。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路段的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收费以实际通行路段为准。
其次,对于客车和货车的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客车的收费标准一般在0.6元/公里至1.2元/公里之间,而货车的收费标准则在1元/公里至1.5元/公里之间。
对于超限超载的货车,将按照超限超载的比例进行相应的加价收费。
除了以上车辆类型的收费标准外,河南省内的高速公路还实行了不同的收费优惠政策。
比如,对于ETC用户,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幅度根据不同的路段和车型而定。
此外,对于残疾人车辆、军车、警车等特殊车辆,也有相应的收费优惠政策。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可能会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调整,因此在使用高速公路时,建议大家及时关注最新的收费标准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总的来说,河南省内的高速收费标准是根据车型、路段和优惠政策等因素综合确定的。
通过了解和掌握这些收费标准,可以帮助驾驶员合理规划行程,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支出。
希望以上信息对大家在出行时有所帮助。
河南省交通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交征[2005]3号
![河南省交通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交征[200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286f2153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c1.png)
河南省交通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交通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交征〔2005〕3号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22号)文件精神,为鼓励发展高效运力,降低运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动道路运输结构调整,鼓励使用多轴大型运输车辆,依法增加运量,提高运输质量和效益,使合法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业户真正得到实惠,同时充分考虑我省收费公路还贷的压力,兼顾广大经营性收费公路企业的利益,经省政府同意,降低10段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降低商丘至灵宝等10段高速公路4、5、6类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
降低后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按附件1规定执行,其中洛界高速公路漯河至沈丘(省界)段的其他车型收费标准仍按豫发改收费[2004]2042号文规定执行,降低标准的收费路段目录按附件2执行;新庄至山西晋城(省界)高速公路焦作西站至晋城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仍按豫计收费[2002]172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为简化计算手续,方便通行,提高工作效率,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采取5元、10元等整数计征。
二、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仍按豫计收费[2001]1725号文件规定实行优惠政策。
三、对超载车辆实行计重收费,具体办法按照豫计收费[2003]1216号文件执行。
四、通行费征费有关车辆类型、吨位、座位的界定,依据交通部、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563号)执行。
河南省道路救援收费标准
![河南省道路救援收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08aeaf64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de.png)
河南省道路救援收费标准一、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为了规范道路救援服务收费,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道路通行秩序,河南省制定了道路救援收费标准。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1. 拖车救援费用。
拖车救援费用按照救援车辆的类型和距离进行计费。
具体标准如下:小型车,每公里收费10元。
中型车,每公里收费15元。
大型车,每公里收费20元。
2. 紧急抢修费用。
紧急抢修费用根据故障情况和所需材料进行计费,具体费用由道路救援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收费。
3. 其他费用。
如需要加油、更换零配件等其他服务,费用由道路救援服务机构根据市场行情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收费。
三、收费标准的执行。
1. 收费标准的公示。
每家道路救援服务机构都应当将收费标准公示在明显位置,向用户清楚地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
2. 收费过程的透明。
在为用户提供道路救援服务时,道路救援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向用户说明救援费用的计算方法,并接受用户监督。
3. 收费标准的合理性。
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存在任何虚假、欺诈行为。
对于违规收费的道路救援服务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
四、用户权益保障。
1. 用户投诉渠道。
用户在接受道路救援服务过程中如有异议,可通过12328道路救援服务投诉电话进行投诉,相关部门将及时处理。
2. 用户权益保障。
道路救援服务机构应当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理由恶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收取超出标准的费用。
3. 用户知情权。
用户在接受道路救援服务前,有权要求道路救援服务机构向其清楚地说明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确保知情权。
五、结语。
河南省道路救援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道路救援服务市场,保障用户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希望各道路救援服务机构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提供优质、诚信的道路救援服务,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河南省高速收费标准
![河南省高速收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06735c6a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37.png)
河南省高速收费标准河南省高速公路是连接全省各地的重要交通枢纽,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便利人民出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广大司机朋友的出行成本,因此,了解和掌握河南省高速收费标准显得十分重要。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河南省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
根据最新规定,河南省的高速公路收费分为不同车型和不同路段,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小型车辆(包括轿车、微型客车等)收费标准:1. 市内高速,每个路段的收费标准为10元/次。
2. 市郊高速,每个路段的收费标准为15元/次。
3. 长途高速,按照行驶里程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可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咨询或通过手机APP查询。
二、大型车辆(包括客车、货车等)收费标准:1. 市内高速,根据车辆的轴数和车型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可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咨询或通过手机APP查询。
2. 市郊高速,根据车辆的轴数和车型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可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咨询或通过手机APP查询。
3. 长途高速,根据车辆的轴数和车型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可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咨询或通过手机APP查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上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实际收费标准以高速公路收费站公布的为准。
除了普通车辆的收费标准外,河南省高速公路还有一些优惠政策。
比如,残疾人车辆、军车、警车等特殊车辆可以享受一定的免费通行政策。
另外,一些高速公路还实行不同时段的不同收费标准,比如夜间通行费用会有所减免。
总的来说,了解和掌握河南省高速收费标准对于司机朋友来说至关重要。
只有了解了收费标准,才能更好地规划出行路线,避免不必要的花费。
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减少出行成本。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也希望大家在使用高速公路时,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
祝大家一路顺风!。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营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营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ba3efb13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8f3735d.png)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运
营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12
•【字号】豫发改收费〔2018〕1021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营服务
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省高速公路联网监控收费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高速公路联网运营服务收费标准延期的请示(豫交高联[2017]28号)收悉。
根据运营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营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高速公路联网运营服务费收费标准以年车辆通行费结算额的2.60‰计收。
二、联网公司收取高速公路联网运营服务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三、本批复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期三年。
2018年12月12日。
河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与养护和服务质量挂钩管
![河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与养护和服务质量挂钩管](https://img.taocdn.com/s3/m/fe0d898bf78a6529657d5372.png)
河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与养护和服务质量挂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河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与养护和服务质量挂钩管理办法》,促进全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和服务质量评价以加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更便捷更安全的通行服务为目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作为运营管理的主体,对高速公路的养护和服务质量负责,自觉接受和配合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第四条对高速公路养护与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价,经营性高速公路以每一个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的高速公路运营项目,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以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每一相对独立的路段运营项目为一个独立的路段运营项目(以下简称“高速公路运营项目”),同一高速公路运营项目内存在多个运营管理单位的,各运营管理单位实际管养里程为一独立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项目。
单独运营的高速公路桥梁(含引线)为一独立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项目(详见河南省高速公路运营项目基本情况表)。
第五条高速公路运营项目内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计入本考核评价项目。
第六条高速公路运营项目内互通立交匝道权属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无协议的,按谁建设谁负责管养原则执行。
第七条高速公路运营项目按自然年度实施服务质量评价,新增高速公路运营项目开通之日起加入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第八条高速公路养护和服务质量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公路养护、收费服务(含信息化建设)、车辆救援服务、服务区服务、运行监测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含路产管理)六个方面的内容。
第九条高速公路养护和服务质量年度评价实行百分制。
高速公路养护和服务质量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行业评价为90分,社会评价为10分。
行业评价内容的权重,按照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年度重点工作和实际情况每年适时调整,现暂定为公路养护30分、服务区服务20分、收费服务15分(含信息化建设)、运行监测和应急管理10分、安全生产管理(含路产管理)10分、车辆救援服务5分。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在建高速公路路面工程施工质量的通知-豫交文〔2015〕163号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在建高速公路路面工程施工质量的通知-豫交文〔2015〕1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84e6d567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90.png)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在建高速公路路面工程施工质量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在建高速公路路面工程施工质量的通知豫交文〔2015〕163号厅直属有关单位,各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公司:为全面落实《河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路面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规范施工行为,提高我省高速公路路面工程施工质量,对路面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提出如下要求:一、原材料控制(一)严格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执行规范要求,保证集料质量。
各参建单位必须严格集料自检、抽检程序,按规范规定的频率科学取样并严格按操作规程试验,加强施工过程动态控制,发现有质量低劣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追加检查,凡不合格材料一律不得使用。
(二)严格控制粗集料的磨光值、压碎值和含泥量等各项技术指标,进一步加强沥青路面上面层粗集料磨光值的质量控制。
根据规范要求,上面层粗集料磨光值我省淮河以北地区不得小于40,淮河以南地区不得小于42。
取样试验时不得只选取优质石料。
(三)严格控制细集料的洁净程度并提高以下质量要求:砂当量不小于70%,亚甲蓝值不大于10g/kg。
细集料不得使用石屑。
(四)严格材料的存贮和堆放。
拌合站场地应进行硬化并设置完善的排水措施,集料应按不同种类、规格分仓堆放,不得串料。
特别是用于沥青路面上面层的粗集料要单独堆放,不能与其他集料混合堆放。
各种集料应搭棚覆盖存放。
二、施工过程控制(一)施工准备1、生产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段确定。
生产配合比一旦确定,水泥、沥青主要材料严禁调整。
2、严格执行首件工程(试验段)制度。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659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6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356d60a7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33.png)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659号)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项城、永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两转两提”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部署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
此外,各地还要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收费进行治理规范。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超越管理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调整收费标准;2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3、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4、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5、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7、其他乱收费行为。
(二)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
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管理机制。
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极少数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豫发改收费〔2012〕228号附件
![豫发改收费〔2012〕228号附件](https://img.taocdn.com/s3/m/154bd80cfad6195f312ba6cb.png)
A类 事故和故障 车辆拖曳 (牵引)费 B类 C类 D类 A类 B类 2 吊车作业费 C类 D类 事故车辆停 放费 A类、B类 C类、D类
1
1、拖曳(牵引)里程在10公里以内的按各车型的基价收费;超过10公里 以后,按拖运的实际里程和规定的拖运价格计算并收取费用; 2、每次拖曳(牵引)所收取的总费用不得超过最高收费金额; 3、故障车辆的拖曳(牵引)应尊重被拖曳(牵引)方的意见,按照就近 的原则拖离高速公路最近出口或服务区; 4、事故车辆应按公安交警部门按“就近”的原则拖至指定的停车场; 5、卧铺客车每一铺位折合1.5个座位; 6、拖曳(牵引)车辆空驶不得收取费用; 7、能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强制拖曳(牵引)。 1、吊车作业:包括吊车从事故或故障现场将需吊运的车辆和货物吊运至 转运车辆以及将吊运的车辆和货物从转运车辆吊运至卸载场地整个过 程; 2、在一次清障施救工作中,出动吊车只能按规定收费标准收取一次费 用,不得重复收费或分解收费。被吊车辆车货总重超过1台吊车施救能 力,坠崖、坠山沟车辆必须2台或2台以上吊车联合以及车主有特殊要求 的除外; 3、≥40吨(含公安交警或交通路政管理部门认定超载车辆)视具体情况 由双方面议。 1、收取停放费后,应对事故车辆及所属部件和车上货物等负责; 2、事故车辆停放不足一天的,按一天收费; 3、事故车辆停放时间超过一月以上的,停放费减半收取。
5
货物搬运、 装卸费
元/吨
50
备注: 1、A类车型为2.5吨(含2.5吨)以下货车,19座(含19座)以下客车; 2、B类车型为2.5吨-7吨(含7吨)以下货车,20-40座(含40座)以下客车; 3、C类车型为7吨-15吨(含15吨)以下货车,40座以上客车; 4、D类车型为15吨以上货车和集装箱车; 5、拖曳牵引车辆通行费按实际交纳的费用向事故或故障车辆的司机(货主)收取;不交纳车辆通行费的,不得向被拖曳(牵引)的司机 (货主)收取。
河南高速救援收费标准
![河南高速救援收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fb59b00e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0e.png)
河南高速救援收费标准近年来,河南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频发,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严峻挑战。
为了提高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救援效率,保障受困驾驶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河南高速救援收费标准,以规范救援服务收费,保障救援服务的公平和合理性。
根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文件,河南高速救援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高速公路上的车辆救援,包括拖车救援、紧急加油、紧急维修等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救援车辆类型和距离进行计费。
具体而言,对于小型车辆,救援距离在10公里以内的,收费标准为200元;在10-20公里之间的,收费标准为300元;在20公里以上的,每增加10公里加收50元。
对于大型车辆,救援距离在10公里以内的,收费标准为300元;在10-20公里之间的,收费标准为400元;在20公里以上的,每增加10公里加收100元。
其次,对于高速公路上的人员救援,包括紧急医疗救援、紧急疏散等服务,收费标准也根据救援距离和救援人员数量进行计费。
具体而言,对于单人救援,救援距离在10公里以内的,收费标准为100元;在10-20公里之间的,收费标准为150元;在20公里以上的,每增加10公里加收50元。
对于多人救援,救援距离在10公里以内的,收费标准为150元;在10-20公里之间的,收费标准为200元;在20公里以上的,每增加10公里加收100元。
最后,对于高速公路上的物品救援,包括车辆物品找回、紧急送货等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救援物品的价值和救援距离进行计费。
具体而言,救援距离在10公里以内的,收费标准为150元;在10-20公里之间的,收费标准为200元;在20公里以上的,每增加10公里加收50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上收费标准仅为参考,具体收费以实际救援服务为准。
同时,对于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将会有所调整。
总的来说,河南高速救援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救援服务收费,保障救援服务的公平和合理性,提高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救援效率。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河南省公路通行费收费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河南省公路通行费收费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69fae9d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62.png)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河南省公路通行费收费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6.05.25•【字号】豫交[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河南省公路通行费收费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豫交[2006]15号)各省辖市交通局、纠风办,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五县(市)交通局,各有关单位:经省交通厅和省纠风办研究同意,现将《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河南省公路通行费收费人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塑造良好的河南交通行政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风纪严整、接受监督。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准越权行政、以权谋私,严禁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必须具备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交通规费稽查人员还应当同时持有省交通厅统一核发的《河南省交通规费稽查工作证》。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使用如下规范用语:(一)在开始执法时: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配合我们的检查(调查),这是我们的证件。
(二)如在执法过程遇到抵触: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提供证据)的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我们的处理决定不服,您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三)在结束执法时:感谢您的配合!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仪表整洁、风纪严整、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13〕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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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试行)
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豫交文〔2013〕221号
各有关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公司: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70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的通知》(豫交建管〔2011〕49号)文件的精神,省厅组织编写了《河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在试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于对《河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试行)进行完善总结,适时正式印发。
2013年4月26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13年5月2日印发
——结束——。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河南省第三批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名单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河南省第三批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名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5ca81ac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80.png)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河南省第三批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豫交文〔2021〕82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河南省第三批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名单的通知豫交文〔2021〕82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郑州市物流口岸局: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第三批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豫交文〔2020〕60号)安排,经企业申请、各地交通运输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初审推荐、专家评审,并经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同意,确定“安钢集团优化运输结构打造绿色供应链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等14个项目为河南省第三批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示范工程创建各有关地市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领导机构和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落实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确保示范工程建设取得实效。
各有关企业作为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主体,要围绕完善提升货运枢纽功能、创新推广先进运输组织形式、推进多式联运信息开放共享、探索突破“一单制”、研制多式联运标准规范、推广应用标准化运载单元等重点任务,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积极探索多式联运发展新举措、新经验,按期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请各有关地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牵头企业,对照实施方案,认真填报《河南省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相关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加盖牵头企业(单位)公章,并于2021年12月10日前报省交通运输厅。
二、强化示范工程实施过程督导各有关地市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加强对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实施的支持和指导,督促有关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创建的有关要求,制定详细的示范工程推进计划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目标任务,科学制定进度计划、考核指标、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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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事故和故障 车辆拖曳 (牵引)费 B类 C类 D类 A类 B类 2 吊车作业费 C类 D类 事故车辆停 放费 A类、B类 C类、D类
1
1、拖曳(牵引)里程在10公里以内的按各车型的基价收费;超过10公里 以后,按拖运的实际里程和规定的拖运价格计算并收取费用; 2、每次拖曳(牵引)所收取的总费用不得超过最高收费金额; 3、故障车辆的拖曳(牵引)应尊重被拖曳(牵引)方的意见,按照就近 的原则拖离高速公路最近出口或服务区; 4、事故车辆应按公安交警部门按“就近”的原则拖至指定的停车场; 5、卧铺客车每一铺位折合1.5个座位; 6、拖曳(牵引)车辆空驶不得收取费用; 7、能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强制拖曳(牵引)。 1、吊车作业:包括吊车从事故或故障现场将需吊运的车辆和货物吊运至 转运车辆以及将吊运的车辆和货物从转运车辆吊运至卸载场地整个过 程; 2、在一次清障施救工作中,出动吊车只能按规定收费标准收取一次费 用,不得重复收费或分解收费。被吊车辆车货总重超过1台吊车施救能 力,坠崖、坠山沟车辆必须2台或2台以上吊车联合以及车主有特殊要求 的除外; 3、≥40吨(含公安交警或交通路政管理部门认定超载车辆)视具体情况 由双方面议。 1、收取停放费后,应对事故车辆及所属部件和车上货物等负责; 2、事故车辆停放不足一天的,按一天收费; 3、事故车辆停放时间超过一月以上的,停放费减半收取。
3
河南省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试行)
序号 收费项目 事故车辆施 救费 计费单位
收 费 标 准
备
注
4
元/辆/次
100-300
1、车辆施救费指切割车体或解除断气刹、拆卸半轴等; 2、夜间作业(20时至次日6时)收费标准可上浮20%。 1、货物搬运、装卸费:指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原装运的货物,需使用 人工将货物收集、搬运并装运到转运车辆以及将货物从转运车辆上卸载 至卸载场地时所收取的费用; 2、搬运、装卸鲜活物资及危险货物的,收费标准可以上浮30%。司机 (货主)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3、需清障施救单位另外出动运输车辆将事故、故障车辆所装运的货物转 运至卸载场地时所收取的费用,由货主(司机)与转运方视需转运货物 的具体情况面议。 清障施救单位应故障车辆司机(货主)书面要求或电话求助,出动拖曳 (牵引)车辆或转运车辆到达故障现场,但由于司机(货主)原因取消 拖曳(牵引)、转运作业时,可向故障车辆司机(货主)一次性收取放 空费。
5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货物搬运、 装卸费
元/ 吨
50-70
6
放空费
元/ 次
200
备注: 1、A类车型为2.5吨(含2.5吨)以下货车,19座(含19座)以下客车; 2、B类车型为2.5吨-7吨(含7吨)以下货车,20-40座(含40座)以下客车; 3、C类车型为7吨-15吨(含15吨)以下货车,40座以上客车; 4、D类车型为15吨以上货车和集装箱车; 5、拖曳牵引车辆通行费按实际交纳的费用向事故或故障车辆的司机(货主)收取;不交纳车辆通行费的,不得向被拖曳(牵引)的司机 (货主)收取。
附
件
河南省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试行)
收 费 标 准 序号 收费 项目 车型 基价 (元/10公里) 200 250 300 400 拖运 (元/公里) 10 15 18 20 500元/次 1500元/次 2500元/次 3000元/次 10元/天 20元/天 最高收费额 (元/次) 500 700 800 1000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