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的条款
人身保险常见条款详解
案例1:
• 丁某,30岁,2000年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一份安家 定期寿险(附加住院医疗),主险保额10万元, 附加险保额1万元。保险期间至65岁,缴费20年, 年缴保费6000元。保险合同自丁某缴纳首期保费 的2000年5月25日0时开始生效。2004年5月25日丁 某因故未缴纳续期保费,自2004年5月26日起该保 单进入缴费宽限期(30天),至2004年6月25日丁 某仍未缴费,则这份保险合同自2004年6月26日起 失效。2006年3月1日丁某因病住院治疗,花去医 疗费3000元。病愈后丁某于2006年4月1日向保险 公司申请合同复效,保险人经审查后同意合同自 2006年4月15日起复效。2008年1月15日丁某自杀
保单转让条款
受益人条款
共同灾难条款
所有权条款
• 所有权条款规定保单的所有权归属, 保单所有人的权力等。在人身保险中, 很多时候保单持有人与投保人是同一 人,所有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构。 • 保单所有人的权力通常有:变更受益 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借 款;贷款;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 多项权力;指定新的所有人等。
• 案例2: • 遗嘱可否变更保险合同受益人?
• 洪某和男友黄某2005年确定恋爱关系 并住在一起,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 记。今年6月黄某不幸意外去世。洪某 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其男友在住院 期间写了一封信给她,说几年前他给 自己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保到 准备将受益人变更成洪某。 • 请问洪某可以基于黄某给她的信去要 求保险公司支付该笔保险金吗? 为什 么?
受益人条款
• 两方面内容: • 一是明确规定受益人; • 二是明确规定受益人是否可以更换。
• 注意: • (1)受益人一般只出现在人身保险中。 • (2)受益人只是享有对死亡保险金的 “期待权”,即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 险人死亡,保险金不能成为受益人的 遗产而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而是要 由保单持有人重新指定新的受益人或 者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受领。 • (3)、可变更的受益人和不可变更的
人身保险合同常见条款的应用
人身保险合同常见条款的应用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投保人为征对象,以被保险人为保障对象,以保险公司为赔偿机构,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来达到保障被保险人安全和家庭稳定的目的。
与其他保险相比,人身保险更加具有保障性和长期性,而且还涉及到一定的法律法规,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非常重要。
第一、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受益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支付的最高赔款标准。
投保时需要注意保险金额的选择,应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年龄、收入等情况来确定,不宜过高也不宜过低,否则不仅会浪费投保费用,还会影响到保障效果。
第二、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是指合同生效后规定的保险有效期限。
保险期间的选择应合理,以保证被保险人在有效期限内能够获得足够的保障。
如果期间过短,可能会使被保险人在尚未享受到保障的情况下就需要再次投保;而如果期间过长,则可能会浪费保险费用。
第三、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通常包括死亡、残疾和重大疾病等方面的保障。
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条款,了解保险公司的赔偿方式和标准。
第四、免除责任条款免除责任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障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的条款。
被保险人应该仔细审查合同中的这部分内容,了解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免除赔付责任,以便在遇到事故时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第五、犹豫期犹豫期是指被保险人在签署保险合同后的一段时间内有权取消合同的时间。
这段时间通常为10天左右,被保险人可以仔细研究合同中的内容,如果发现不符合要求或者需要取消合同,可以在犹豫期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总之,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是影响投保效果和保障效果的关键因素,被保险人应该仔细研究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确保自己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障。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承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约定的风险事件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契约文件。
人身保险合同中涵盖了一系列条款,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条款。
1.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人身保险合同中首先需要明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身份。
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被保险人则是享受保险保障的一方。
通常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2. 保险金额和保费:人身保险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的是保险金额和保费。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需要给付的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保费则是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进行评估确定。
3. 保险期限和续保: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期限是被保险人享受保险保障的时间范围,一般以年为单位。
合同中通常还包括了续保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后是否可以选择继续保险,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4. 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人身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责任,该责任范围应明确约定。
免除责任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例如被保险人故意自残、酒驾、毒驾等。
5. 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包含了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条款,以及理赔申请的程序和要求。
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资料以便进行理赔。
6.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保:人身保险合同中通常还包括了合同解除和退保的相关条款。
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投保人主动解除合同或保险期满后合同自动解除等情况。
退保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间内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保费,具体退保条款应包括手续和费用等要求。
7.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人身保险合同中也规定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一些义务。
简述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
简述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是指在合同中对特定情况做出约定的条款,旨在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以下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常见的特殊条款:
1. 保险责任免除条款:规定一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除保险责任或解除合同,比如被保险人自杀、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等行为。
2. 疾病定义条款:明确保险合同中所指的疾病范围及相关的标准和限制。
这有助于在理赔阶段准确判断被保险人是否患有相关疾病。
3. 约定等待期条款: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的目的是防止以已经存在的风险为保险事故进行投保,以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4. 诚实信用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和理赔过程中提供诚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不予理赔。
5. 免赔额条款:规定在保险责任发生时,保险公司只在超过一定金额的损失范围内才会承担赔偿责任。
免赔额的设定有助于控制保险公司的风险。
6. 索赔时效条款:规定投保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提出索赔申请,以保证索赔程序的及时性和有效
性。
这些特殊条款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既保护了双方的权益,也为保险公司进行风险控制提供了依据。
以下属于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以下属于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在人身保险领域,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人身保险合同通常包含一些基本条款,这些条款对于保险合同的理解和解释至关重要。
下面,我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探讨以下属于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帮助你更好地理解这一主题。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1. 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合同期内承担的责任限额,保险期限则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这两项内容是人身保险合同中最基本的条款,直接影响到保险责任的大小和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2. 保险费支付方式:保险费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不同的支付方式会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和保险责任产生影响。
这是保险合同中需要被特别关注的条款之一。
3. 被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保险合同中通常会规定被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报告和申报程序等。
被保险人需要遵守这些义务和责任,以免影响到保险合同的生效和理赔。
4.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保险合同可以因为种种原因需要解除或终止,这些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是保险合同中最核心的内容,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权益和保险公司的责任。
这些条款既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有利于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在选择人身保险产品时,更加深入地了解和理解这些基本条款,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保障自己和家人的权益。
总结回顾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包括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保险费支付方式、被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等内容。
这些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需要我们在选择和签订保险合同时认真对待。
只有深入理解并遵守这些条款,才能真正享受到保险带来的保障和安全感。
以上是我根据你提供的主题内容撰写的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文章,请查阅。
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 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需按照合同规定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如职业、健康状况、家族遗传病史等。
2. 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需依法支付保险费,并在事故发生后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同时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3.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发生的意外伤害或疾病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身故赔偿等。
4. 免除责任: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如故意造成的事故、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等。
5. 保险金的支付: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符合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后,应及时支付保险金。
6.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合同一般在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生效,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情况下终止。
7. 理赔的程序和期限: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同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理赔申请。
以上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具体内容还需根据个别合同约定和保险公司的规定来确定。
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内容(一)
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内容(一)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内容•保险合同概述–资深创作者必须了解和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内容,以确保自身的保险利益和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投保和保险期限–投保是指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资深创作者在投保时需要提供个人信息和健康状况等必要资料。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资深创作者需注意保险期限并及时续保,以保持持续的保险保障。
•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和给付范围,资深创作者应详细了解自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条款。
–免除责任是指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资深创作者要注意免责条款的内容,避免可能导致保险金不支付的情况。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限额或给付金额,资深创作者要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
–保险费用是指投保人需支付的保险费用,资深创作者需要了解并按时支付保险费用,以确保保险合同有效。
•终止和解除合同–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到期、赔付完毕或投保人提前解约等情况下终止合同关系,资深创作者需了解终止合同的相关规定。
–合同解除是指保险合同因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违约行为而解除,资深创作者应遵守合同条款,避免违约行为。
•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是指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资深创作者要了解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和方式。
以上是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内容的概述,作为资深创作者,掌握这些内容对于保障个人的保险权益至关重要。
保险合同作为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的法律文件,必须仔细阅读并理解其中条款的含义,以避免在保险金给付过程中出现纠纷和问题。
保险合同中的条款通常较为复杂,建议在投保之前咨询专业人士或保险代理人,以获取更准确和全面的信息。
合同中保险条款的内容(合集3篇)
合同中保险条款的内容第1篇1、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的条款主要有:\\x0d\\x0a(1)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
所谓不可抗辩,就是说当保险人放弃了可以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可以再主张。
2、缴付保险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基本义务,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承担的风险项目:它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给付责任的范围,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两种。
3、保险合同的特定条款具体包括:协会条款。
协会条款仅见于海上保险合同中,并且是专指伦敦保险人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而拟订颁布的有关船舶保险和货运保险条款的总称,它是目前国际保险市场通用的特约条款;附加条款。
合同中保险条款的内容第2篇其实,在看保险合同条款时,主要看以下几方面内容,一般就能把握住保单的要点:首先,必须核实保险合同上可填写的内容。
如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有误;有无保险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及总经理签字;合同中的保险品种与保险金额、每期保费是否与你的要求相一致;投保单上是否是自己的亲笔签名。
第三,阅读除外责任条款。
该条款列举了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几种事故状况,消费者购买保险后要小心回避这些状况的出现。
第四,看合同中的名词注释。
此项内容是保险专用名称的正式的、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主要是为了帮助投保人更清晰地理解保险合同条款,是合同中所必须含有的内容。
第五,看合同解除或终止情况的规定或列举。
这一条讲投保人或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保险公司除合同条款中列明的情况外,不能解除或终止正在履行的合同,而投保人则可随时提出解除或终止。
从目前情况来看,消费者往往对此条款最不满意。
如在医疗险中,有些保险公司一旦发生赔付,即依据该条款开出“除外责任书”。
合同中保险条款的内容第3篇1、保险合同应包括以下事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保险期间;订立合同的日期;违约责任等。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5篇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旨在保障乙方因突发、外来的、非本意的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事故、自然灾害等。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根据乙方选择的保险计划,保险金额详见保险单。
2. 保费:乙方应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支付保费。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单上载明的起始日期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五、保险责任1. 意外身故: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甲方将按照保险金额支付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残: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甲方将根据伤残程度支付相应的伤残保险金。
3. 医疗费用: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医疗保险金。
4. 住院津贴:乙方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期间,甲方将按照保险单约定支付住院津贴。
5. 其他附加保障:根据乙方选择的附加保障项目,甲方将按照保险单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六、责任免除本合同中,下列情形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投保人的欺诈行为;2.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竞技比赛;3.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行为;4. 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七、理赔程序1. 乙方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申请理赔。
2. 乙方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证明、事故鉴定报告等。
3. 甲方收到完整材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定并支付保险金。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
2. 在保险期限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3. 若乙方在保险期限内未按时支付保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包括:
1. 不可争议条款:指保险人对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行为的抗辩权,在保险合同生效2年后不得行使的合同约定。
2. 不丧失价值条款:投保人交纳保费达2年的,投保人请求退保时,保险单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
3. 垫付保险费条款:投保人如果在宽限期内为未交付保险费,除非投保人有相反的声明,保险人得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中自动扣除一定金额用以抵交保险费,使合同继续有效,直到累计的垫交数额达到保险单上现金价值的数额为止,若投保人届时仍不交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
4. 保单贷款条款: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费交付满一定期间具有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凭保险单上现金价值为质向保险人申请贷款,其贷款的数额连同利息不得超过该保险单上的现金价值,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若贷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现金价值的数额时,合同效力终止。
5. 自杀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投保一定期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经过法定期间后自杀的,保险人则应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
此外,人身保险合同还包含以下常见条款:
1. 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 保险标的。
3.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4.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5. 保险金额。
6.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7.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8.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9.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能因险种和公司规定而异。
如有疑问,请咨询相关保险公司。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单:包括保险合同的具体信息,如被保险人姓名、年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
2. 保险责任和范围:明确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包括意外事故伤害、疾病、身故等情况。
3. 保险费:被保险人需要按约定的金额和频率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4. 保险期限:确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包括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5. 免除责任:明确保险公司不承担的责任范围,如自杀、战争等情况。
6. 保险金给付:规定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应当支付的保险金金额和时限。
7. 终止合同:规定保险合同可以终止的情况,如被保险人死亡、解除合同等。
8. 犹豫期:规定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后一段时间内可以取消合同并全额退还保险费的期限。
9. 投保告知义务: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相关的重要信息。
10. 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规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仲裁或诉讼等。
这些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常见的基本条款,具体条款内容可能会根据保险公司和不同产品的特点稍有不同。
为了保证自身权益,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五、自杀条款
• 寿险合同条款之一,即规定自杀不属于包 责任范围,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条款。不少国家在保险条款中对自杀有时 间上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特定的期间 内(通常为签单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自 杀,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只限于 退回已缴纳的保费(可以计息或不计息) ,2年后就不把故意自杀列为除外责任,保 险人仍应给付保险金,其原因在于人寿保
• 误告年龄小于真实年龄, 保险人可要求被 保险人补缴少交的差额及产生的利息或按
5/6/2比020 例承担给付保险金额责任。
三、宽限期条款
• 宽限期条款是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之一。
• 很多人寿保险合同采用分期缴纳的形式, 即投保人除了在保险合同生效时缴纳第一 期保险费外,每年在保单生效的对应日也 应该缴纳约定数额的保险费。但是由于很 多实际原因,不可能每个投保人长期如一 地每年都按时缴纳保险费。如果因为投保 人没有按时缴纳保险费而使保险合同失效 ,就会频繁大量地恢复合同效力,这对保
5/6/2尚020 有余额,则在合同期满时,该余额应付
九、战争条款
• 战争所致的死亡率或者损失程度较高且难 以预料,在制定正常的人寿保险费率时, 不可能将战争所致死亡的因素计算在内。
5/6/2020
八、自动垫交保费条款
•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规定以现金价值可以 抵付保险费,使被保险人不致因未付保险 费而引起保险合同失效的条款。一般人身 保险合同规定,保险费超过期限而仍未继 续缴付保险费时,保险合同即行失效。如 附有自动垫交保险费贷款这一条款,保险 人将自动以合同规定的现金价值为保单所 有人抵付应交的保险费,使合同继续有效 ,直至该现金价值抵付保险费到保险期满
• 投保人有权任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 处理这种现金价值: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篇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定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多人为保险对象,由保险公司为他们在意外事故中遭受人身伤害提供经济赔偿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
第二条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身故时,依照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2. 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住院津贴、伤残赔偿金、身故赔偿金等。
第三条保险期间1. 保险期间为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一年。
2. 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四条保险金额1. 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在一次事故中可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
2.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工作性质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同职业、年龄段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不同。
第五条保险金申请1.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申请。
2. 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定损,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付保险金。
第六条保险费1. 被保险团体须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
2. 保险费一般根据团体的风险程度、平均年龄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免赔额1. 免赔额是指在一次事故中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的部分。
2. 免赔额的具体数额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团体协商确定。
第八条保险合同解除1. 若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拖延保险事故处理,保险合同可能被解除。
2. 保险公司有权对涉嫌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1. 保险公司和被保险团体间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
2. 若协商无果,则可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条其他事项1. 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合同进行调整。
2. 被保险团体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生效日期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 保险公司在生效之前将发放保险单。
以上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被保险团体应详细了解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内容,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能及时获得经济赔偿保障。
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种类
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可归为下述七类:
1.保险标的:保险合同的标的是指保险合同载明的投保对象,或保险保障的对象。
财产保险的标的是各种财产本身及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身体或生命。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负责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财产保险金额可以按照保险财产实际价值、重置重建价格或估价等方法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缴付保险费酌能力确定。
3.保险费: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为获得赔款或给付的权利而付给保险人的价金。
保险费的收取,一般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来计算,或按固定的金额收取。
缴付保险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基本义务,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
在人身保险中,一般都规定只有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缴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才生效。
4.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承担的风险项目:它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给付责任的范围,是保险合同的基
本条款。
保险人履行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绐付的根据就是保险责仟,也就是说,只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才能给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条款通常由保险人事先制定好,由投保人根据需要选择。
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两种。
5.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单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仟的范围。
除外责任的表示方法有两种:一是采用列举方式,即在保险条款中明文列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一般的保险条款都采用这种方式。
二是采用不列举方式,即凡是保险单中末列入保险责任的,都属于除外责任。
人身保险中英对照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1、不可抗辩条款Incontestable provision2、宽限期条款Grace period provision3、复效条款Reinstatement provision4、年龄误告条款Misstatement of age provision5、自杀条款Suicide clause6、贷款条款Policy loan provision7、自动垫缴保费条款Automatic premium loan provision8、不丧失的现金价值条款Non-forfeiture provision9、保单转让条款Policy assignment clause——绝对转让absolute assignment ——抵押转让collateral assignment10、受益人条款Beneficiary clause人身保险合同的选择权条款一、不丧失权益选择权条款Non-forfeiture benefits option clause1、退保金不丧失选择权Cash surrender value nonforfeiture option2、减额缴清保险不丧失选择权Reduced paid-up insurance nonforfeiture option3、展期保险不丧失选择权Extended term insurance nonforfeiture option二、红利选择权条款Dividend option clause1、现金红利选择权Cash dividend option2、抵减保费红利选择权Primium reduction dividend option3、累计利息红利选择权Accumulation at interest dividend option4、增额缴清保费红利选择权Paid-up additional insurance dividend option5、增额定期保险红利选择权Additional term insurance dividend option三、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Settlement option provision四、保费交付选择权条款Premium payment option clause保障型人寿保险一、定期寿险Term life insurance1、定额定期寿险Level term life insurance2、减额定期寿险Decreasing term life insurance3、增额定期寿险Increasing term life insurance二、终身寿险Whole life insurance三、两全保险Endowment insurance●补充残疾给付——免缴保费Waiver of premium (WP)1、残疾免缴保费给付Waiver of premium for disability benefit2、投保人免缴保费给付Waiver of premium for payor benefit3、残疾收入给付Disability income benefit●寿险提前给付附约Accelerated death benefit riders1、终末疾病给付Terminal illness benefit2、重大疾病给付Dread disease benefit3、长期护理给付Long-term care benefit储蓄型人寿保险——年金保险趸缴年金Single premium-annuity期缴年金Periodical premium-annuity即期年金Immediate annuity延期年金Deferred annuity终身年金Life annuity——纯粹终身年金Straight life annuity——固定期终身年金Life income annuity with period certain——全额偿还终身年金Life income with refund annuity确定年金Annuity ceratin限期生存年金Temporary life annuity个人年金Personal annuity联合年金Joint annuity定额年金Fixed-benefit annuity变额年金Variable annuity准投资型的人寿保险——分红保险分红保险Participating contracts可分配盈余Distributable surplus●红利分配方式1、现金红利法Cash dividend approach2、增额红利法Additions to benefits approach投资型的人寿保险一、变额寿险Variable life insurance——单位基金连结保险(英)Unit-linked policy——权益连结保险(加)Equity-linked policy——投资连结保险(新、中)Investment-linked life insurance二、万能寿险Universal life insurance三、变额万能寿险Variable universal life insurance健康保险一、医疗保险Medical expence coverage——免赔额条款Deductible clause——共保条款Coinsurance provision●基本医疗保险Basic medical expense coverage1、门诊医疗保险2、住院医疗保险Hospital expense coverage3、手术医疗保险Surgical expense coverage4、综合医疗保险Comprehensive expense coverage●高额医疗保险Major medical insurance policy1、补充高额医疗保险Supplemental major medical policy2、综合高额医疗保险Comprehensive major medical policy●补充医疗保险Supplemental medical policy2。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一、合同当事人1. 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险公司全称]2. 投保人(以下简称“乙方”):[投保人全名]3. 被保险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全名]二、合同内容1. 保险种类:[具体保险种类,如终身寿险、意外伤害保险等]2. 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3. 保险期间:自[生效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4. 保险费:[保险费金额],按[缴费方式,如年缴、季缴等]缴纳三、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甲方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甲方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3. 其他保险责任根据具体保险产品而定。
四、责任免除1.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身故或全残。
2.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的身故或全残。
3. 被保险人从事非法活动或犯罪行为导致的身故或全残。
4.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
五、保险金申请1. 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具体天数]内向甲方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
2. 申请保险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具体材料列表,如死亡证明、医疗证明等]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合同生效后,乙方可申请变更合同内容,但需经甲方同意。
2. 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但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盖章]乙方(投保人):[投保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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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的条款(1)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
所谓不可抗辩,就是说当保险人放弃了可以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可以再主张。
该条款规定,保单生效一定时期(通常为2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为由,否定保单的有效性。
保险人的可抗辩期一般为2年,保险人只能在2年内以投保人误告、漏告、隐瞒等为由解除合同或拒付保险金。
该条款旨在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同时约束保险人滥用诚实信用原则。
(2)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通常规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年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
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年龄不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
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但向投保人退还保费。
二是年龄不实影响保费及保险金额的情况。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费少于应付保费或多于应付保费,保险金额根据真实年龄进行调整。
调整的原因在于年龄是寿险估计风险与计算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
调整的方法是:误报年龄导致实缴保费少于应缴保费的,投保人可以补缴过去少缴保费的本利,或按已缴的保费核减保险金额;误报年龄导致实缴的保费大于应缴保费的,无息退还多收的保费。
(3)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的规定。
其基本内容通常是对到期没缴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保单继续有效。
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的保费及利息。
《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60天,自应缴纳保费之日起计算。
宽限期条款是考虑到人身保单的长期性,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可能会出现一些因素影响投保人如期缴费,例如,经济条件的变化、投保人的疏忽等。
宽限期的规定可在一定程度上使被保险人得到方便,避免保单失效,从而失去保障,也避免了保单失效给保险人造成业务损失。
(4)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保费自动垫缴条款规定,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缴付保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同时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的保费时,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应自动垫缴其所欠的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如果第一次垫缴后,再次发现保费仍未在规定的期间缴付,垫缴须继续进行,直到累计的垫缴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的现金价值的数额为止。
此后投保人如果再不缴费,则保单失效。
在垫缴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从保险金内扣除保费的本息后再给付。
保险人自动垫缴保费实际上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贷款,其目的是避免非故意的保单失效。
为了防止投保人过度使用该规定,有些保险公司会限制其使用次数。
(5)复效条款。
复效条款规定,保险合同单纯因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保有一定时间申请复效权。
复效是对原合同效力的恢复,并不改变原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可申请复效的期间一般为2年,投保人在此期间内有权申请合同复效。
复效的条件是:通常必须在规定的复效期限内填写复效申请书,提出复效申请;必须提供可保证明书,以说明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付清欠缴的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复效可分为体检复效和简易复效两种。
体检复效是针对失效时间较长的保单,在申请复效时,被保险人需要提供体检证明与可保证明,保险人据此考虑是否同意复效。
简易复效是针对失效时间较短的保单,在申请复效时,保险人只要求被保险人填写健康声明书,说明身体健康在保险失效以后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即可。
由于大多数保单的失效是非故意的,所以保险人对更短时间内(如宽限期满后31天内)提出复效申请的被保险人采取宽容的态度,无须被保险人提出可保性证明。
复效和重新投保不同,复效是恢复原订保险合同的效力,原合同的权利义务保留不变;重新投保是指一切都重新开始。
(6)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寿险保单除短期的定期险外,投保人缴满一定期间(一般为2年)的保费后,如果合同满期前解约或终止,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丧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为了方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了解保单现金价值的数额与计算方法,保险公司往往在保单上附上现金价值表。
(7)保单贷款条款。
保单贷款条款规定,投保人缴付保费满若干年后,如有临时性的经济上的需要,可以将保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一般来说,贷款金额不超过保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发出还款通知后的31天内还清款项,否则保单失效。
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如果保单上的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应在保险金内扣除贷款本息。
(8)保单转让条款。
只要不侵犯受益人的权利,人寿保单可以转让。
如果转让是出于不道德或非法的考虑,则法院将做出否认的裁决;如果指定的是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未经受益人同意,保单不能转让。
通常保单的转让分为绝对转让和抵押转让两类。
绝对转让是把保单的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的所有人。
绝对转让必须在被保险人生存时进行。
在绝对转让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全部保险金将给付受让人。
抵押转让是将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作为被保险人的信用担保或贷款的抵押品,即受让人仅享受保单的部分权利。
在抵押转让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受让人收到的是已转让权益的那一部分保险金,其余的仍归受益人所有。
保单转让后,投保人或保单的持有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
(9)自杀条款。
自杀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或复效?2年内自杀,不论精神正常与否,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只需将所缴的保费退还给受益人。
它属于免责条款。
2年后自杀,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10)战争条款。
战争条款规定,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因战争和军事行动而死亡或残废,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意外死亡条款。
意外死亡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单的有效期内因完全外来的、剧烈的意外事故发生后于若干日内(一般为90天)死亡,其受益人可得到几倍的保险金。
给付的保险金一般为保险金额的2~3倍。
该条款之所以规定一个90天的时限,是因为如果在发生意外伤害很长的一段时间后死亡,则死亡原因中难免包含疾病的因素。
所以在发生事故之后超过90天的死亡,就不算意外死亡,不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
(12)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条款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指定、资格、顺序、变更及受益人的权利等内容的具体规定。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十分重要的关系人,很多国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都有受益人条款。
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通常分为指定受益人和未指定受益人两类。
指定受益人按其请求权的顺序分为原始受益人与后继受益人。
许多国家在受益人条款中都规定,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这个受益人的权利将转回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再指定另外的受益人。
这个再指定受益人就是后继受益人。
当被保险人没有遗嘱指定受益人时,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成为受益人,这时保险金就变成被保险人的遗产。
(13)红利任选条款。
红利任选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投保分红保险,便可享受保险公司的红利分配权利,且对此权利有不同的选择方式。
分红保单的红利来源主要是三差收益,即利差益、死差益和费差益。
利差益是实际利率大于预定利率的差额;死差益是实际死亡率小于预定死亡率而产生的收益;费差益是实际费用率小于预定费用率的差额。
但从性质上讲,红利来源于被保险人多缴的保费,因为与不分红保单相比,分红保单采取更保守的精算方式,即采取更高的预定死亡率、更低的预定利率和更高的预定费用率。
(14)保险金给付的任选条款。
寿险的最基本目的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时,提供给受益人一笔可靠的收入。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保单条款通常列有保险金给付的选择方式,供投保人自由选择。
最为普遍使用的保险金给付方式有以下五种:①一次支付现金方式。
这种方式有两种缺陷: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共同死亡的情况下,或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后不久死亡的情况下,不能起到充分保障作用;不能使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免除其债权人索债。
②利息收入方式。
该方式是受益人将保险金作为本金留存在保险公司,由其以预定的保证利率定期支付给受益人。
受益人死亡后可由他的继承人领取保险金的全部本息。
③定期收入方式。
该方式是将保险金保留在保险公司,由受益人选择一个特定期间领完本金及利息。
在约定的年限内,保险公司以年金方式按期给付。
④定额收入方式。
该方式是根据受益人的生活开支需要,确定每次领取多少金额。
领款人按期领取这个金额,直到保险金的本金全部领完。
该方式的特点在于给付金额的固定性。
⑤终身年金方式。
该方式是受益人用领取的保险金投保一份终身年金保险。
以后受益人按期领取年金,直到死亡。
该方式与前四种方式存在一个不同点,就是它与死亡率有关。
(15)共同灾难条款。
共同灾难条款规定,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则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
该条款的产生使问题得以简化,避免了许多无谓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