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附加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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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附加险条款
机动车辆附加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在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代步车费用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多次事故增加绝对免赔率保费优待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绝对免赔额特约条款、附加换件特约条款、救助特约条款、以及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二条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节假日责任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三条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
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
第四条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
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
第五条在投保了全车盗抢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条款。
第六条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下列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的被保险机动车(含投保的挂车)。此种情况需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60天未查明下落;
(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二条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
(二)被保险机动车不是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发生的任何损失;
(三)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被保险机动车肇事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是指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行为发生之时起至公安机关将该车追回之日止;
(四)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
(五)承租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与被保险机动车同时
失踪导致的损失;
(六)被保险机动车被罚没、扣押、查封;
(七)被保险机动车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损失;
(八)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九)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十)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十一)被保险机动车用于非法营运过程中被盗抢。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在购车发票金额内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车辆出厂后(不含在车辆售价中)另外加装或改装的设备与设施,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第四条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出险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第五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权属证明、《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钥匙、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完税(费)证明凭证或免税证明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以及保险人要求的其他必要单证;
(二)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但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权属证明原件、《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完税(费)证明凭证(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原件或免税证明原件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缺少原车钥匙(任何一把)增加3%的免赔率;
2.符合本附加险条款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索赔时,全车损失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部分损失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其它事项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支付赔款的,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过户手续。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变更为保险人所有的,对所有权变更登记前发生的涉及该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债务、义务、负担,本公司不予承担。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车上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第三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赔偿的本车货物损失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货物遭哄抢、抢劫、盗窃、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或违章所载货物;
4.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驾驶人的故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