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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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摘要:本文主要就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发的发展;全球化时代国际经济法对我国影响与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字: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影响;发展
1995 年1 月1 日世界贸易组织(WTO) 的建立进一步奠定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基础,从此,现代国际经济步入了不可逆转的全球化趋势。一方面,国际贸易的对象从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及投资措施,且随着知识经济时代、服务经济时代和信息技术时代的到来,WTO谈判的领域也在不断丰富。另一方面,当全球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经济社会化”的端倪开始凸显,人们进一步关注国际经济立法与公共健康、劳工、环保和人权等议题的联系。国际经济法涉及领域和调整范围的增加无疑会在它的主体之间引发更多的利益冲突,全球经济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也开始显得十分重要和明显。
一、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中对国家主权问题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与国家间的关系是人们关注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根据传统的主权原则,国家拥有国内最高的、原始的权力。在法律上表现为,国家可以采取任何自己愿意的宪法,制定自己所要制定的法律,采取自己所愿意采取的贸易政策。一国的法律体系也因此被视为一个完全自治的有机体。无疑, 国家在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当然仍是最重要的主体。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势下, 国家在国际经济关系的协调和合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没有国家间的合作与协调, 经济全球化也不可能得到发展。不过, 经济全球化使国家主权行使的范围以及参与国际事务的主体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目前经济全球化使国际法调整范围突破传统领域的限制,进入传统上属于各国国内立法管辖的事项;同时调整力度加强,确保国际经济法规则在全球范围内的相对统一,具体表现如下:首先,某些在传统上一贯被认为属于各国国内法管辖的事项进入了统一的国际经济法规则调整的范围。关税曾长期被看作是一国经济主权的象征,而关贸总协定和WTO 的一个主要职能就是通过成员之间的谈判降低关税并约束关税,任何国家对承诺约束的关税都不能变动,除非按照规定作出必要的补偿。这无疑是一种经济主权的让渡。其次,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扩大,将越来越多的各国国内政策纳入其视野。WTO 对非关税措施的约束就是一例。世贸组织《货物贸易的多边协定》及相关附件已将包括进口许可证、反补贴税、反倾销税、原产地规则、装运前检验等项目在内的许多非关税措施纳入了规则的范围;另外,WTO协定从货物贸易拓展到服务贸易、投资措施也是国际经济条约调整各国国内政策的表现。
诚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强国将起主导作用有更多机会影响外国法和国际法,而弱国则将在更多场合下接受强国的选择。与此同时,弱国还要面对跨国公司的挑战。如果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次于”其他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法规则,那么跨国公司就会撤回投资,从而迫使发展中国家走全球化的道路,虽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每个国家都有权利和自由选择自己的对策,但都无法阻挡或改变世界潮流的发展。任何选择都需付出相应的代价,参与全球化比任凭边缘化更能为本国带来利益。其实这种选择是无选择下的选择。而且主权这一概念既包含国家权利也包含国家的义务,国家的主权并不意味着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力。对国家主权的限制可以为外来(强制) 限制和自我(自愿) 限制。一国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而实行主权的自我限制。正如同私人为了取得更大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权利、因此,经济全球化并不意味主权
的丧失,经济主权仍然为国际经济交往的基石,只是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只要这种限制
是合理公平的。全球化既是一种客观性力量,又是一种扩张性过程。但是,不能夸大全球化进程中国家权力的衰落,全球化进程仍然是“以民族国家体系作为其政治保障的”“, 与其说民族国家衰落了,不如说民族国家正在改变其传统功能,全面介入当代世界的社会关系。”
国际经济组织所涉事务越广泛, 对国家政策的约束越大, 成员国在调整这些经济事务上的自主权就会越受限制或被削弱。关于国家主权问题, 必须防止两种倾向: 主权绝对化和主权淡化。主权绝对化的观点过于强调主权绝对性一面, 把主权概念推之极端, 认为主权不能限制, 不能让渡, 否则就是对主权的侵害。这种观点现在显得已经过时。相对而言, 淡化主权的观点在西方正在流行起来。有些西方学者为了维护西方国家的利益, 主张淡化主权。实际上, 大国的主权和利益从来不会被忽视、被淡化。被淡化的只是弱小国家的主权和利益。所谓淡化主权的观点往往被用作让弱小国家服从大国意志的理论根据。
二、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实体规范的影响
( 一) 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关系变化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它既包括国际法规范, 也包括国内法规范; 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但以前的国际法规范所涉领域有限, 其影响和地位不是很突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WTO 体制的建立, 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的关系也发生了某种变化。
1. 一些原先纯属国内管辖和控制的经济活动, 现也已同时置于WTO 等国际经济组织
的控制之下。以前,国际法很少涉及和调整各国国内的经济活动。因此人们在谈到国际法在某个经济案件的适用时, 经常发现没有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但现在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特别是WTO 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已十分广泛,甚至已涉及到成员方的国内经济生活。因此, 许多原先纯属国内控制的经济活动现需受国际法和国内法双重管辖。
2.WTO 的规则和要求已使调整相关经济活动的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规则基本一体化或趋同化。WTO 的规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它要求成员方的国内法与WTO的规则保持一致。一方面, 国家对经济实行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如关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 逐步在协调一致, 成员方的国内法不得与WTO 规则相抵触; 另一方面, 在
民商事法律规范方面, 有关的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也日趋统一。例如, 商业秘密是否是知识产权问题, 以前在理论上和各国实践上都不一致, WTO 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议》明确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从而使这一问题不再存有争议。因此, 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间的相互联系更为密切。
3.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WTO 体制的发展, 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的地位显得
突出起来。从某种程度上讲, 以前国际多边条约对贸易、投资、金融交易规制较少。例如, GATT 以前主要调整货物贸易问题, 没有涉及到投资、服务贸易、金融交易等领域; 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主要调整国家间的货币金融关系, 不涉及金融服务贸易问题; 关于投资方面甚至没有一部实体法的公约。因此, 调整这些经济交易主要是依靠国内法规范。然而, WTO 体制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这种状况, WTO 规则已广泛涉及到贸易、投资、金融等交易领域, 并对各成员方具有约束力。这样一来,WTO 及其规则在这些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有时甚至处于主导地位。
( 二) 国际经济法各部门间的联系也更为密切
经济全球化与自由化也导致各种经济交易、经济活动的相互融合、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例如, 贸易与投资的相互影响已为国际社会所认识; 金融服务已成为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贸易与非贸易问题的联系,如贸易与知识产权、贸易与环境等, 已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