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车辆保险欺诈情况报告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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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车辆保险欺诈情况报告及应对措施
近几年,随着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购买汽车成为时尚。汽车消费的发展促进车辆保险的快速发展。截止XX年底,我市机动车辆保险的保费收入达15亿元以上,占全部财产保险的比重近60%。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保险行业发展的总体社会环境得到全面优化。无论从政策环境、舆论环境还是法制环境都为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保险欺诈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特别是有关车辆保险的欺诈问题更为突出,已经成为侵蚀我市保险业利益的毒瘤。尽管各财产保险公司采取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仍然力不从心,亟需社会管理职能部门予以综合治理。现将在我市经营车辆保险业务的13家保险公司的调查汇总如下:
一、车辆保险欺骗的主要类型
(一)骗赔罪犯与修配厂勾结,合谋制造骗赔案。个别修配厂因为对保险公司的规定及理赔程序比较了解,经常协助车主伪造现场或对事故车进行二次碰撞,扩大车辆的损失程度,以此来达到招揽车辆到本厂维修的目的。一些私人经营的小型修配厂,应换配件不换或换假件,甚至将正在厂里正常保养的汽车换上旧配件后,故意损坏,并唆使车主
另行制造碰撞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更有个别修配厂移花接木更换牌照进行骗赔。
(二)为了达到不扣除免赔的目的,故意报案说在外地或比较偏远的地区出险,以达到不查勘现场掩盖案件真相的目的。或者利用恶劣天气制造假现场,或者转移出险第一现场,其目的都是企图使保险公司无法确认事故原因,以达到骗赔的目的。
(三)个别不法车主妄图通过保险赔付达到个人增加收入的目的。一是已获得赔偿,仍向保险公司索赔。如在外地出险,已处理完毕,责任在对方,并得到赔偿,回到大连后,又以单方事故的名义向保险公司索赔;二是一次事故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骗赔者经常利用同一事故,利用时间差和不同的经办人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特别是划痕险此类骗保案件较多。
(四)有关管理部门的个别不良行为者配合车主出具假证明、假裁定进行骗赔。个别车主或者代办人,通过不正当手段与交警、消防、医疗机构中个别不良行为者勾结,出具假证明、假裁定书、违反事实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假诊疗证明等等伪证,使保险公司查验假赔案的难度加大。
(五)倒签单和酒后驾车肇事后换驾驶员的骗赔案问题比较普遍。有的车主未及时投保,出险后又千方百计想得到补偿,往往找交通队有关人员帮助,在事故发生后购买
保险,然后让交通队出具在保险期限内的假认定书。还有的驾驶员酒后驾车肇事后,由其他人承担责任,逃避交警抽血检测等程序,然后索赔。
(六)保险公司的个别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外串通,故意编造保险事故、虚假理赔,谋取赔偿金私分。
保险诈骗案日益增多的成因简单,目的明确,就是不良动机者恶意利用保险内在的机理的特殊性质,企图钻补偿给付功能的空子,破坏“一人有难,众人分担”的善良意愿,为一己之欲谋骗保险赔偿金,这也是国际性的问题,更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融入世界经济体系过程不可避免的问题。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应对措施及建议
以上的骗赔类型,在各财产保险公司中有诸多的案例,举不胜举。总之,诈骗保险赔偿金的问题在我市呈现出不断上升的势头,保险欺诈活动日益频繁。对此,保险行业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效果不佳,因此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统一的抵御措施,维护全行业的利益。同时,政府有关部门也应重视保险诈骗犯罪的整治和打击。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在保险行业内增强全行业协作的意识,建立起反保险欺诈的联动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在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公安机关之间建立起有效及时的信息交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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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规范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管理和操作规程,堵塞保险欺诈行为的途径。
2、建立打击保险欺诈和追回保险欺诈款项的奖励机制。对公安部门和有关人员采取措施打击保险欺诈行为和追回保险欺诈款项应给予适当奖励。税务部门应给予政策上的支持。
3、保险公司要加强内控管理,严格照章办事,落实各项制度,尤其要认真落实承保车辆的操作规程,认真核对各项告知资料,从基础工作开始有效的预防保险诈骗案件发生。
4、加大培训力度,在保险行业内有针对性的开展业务技能和防骗知识培训,提高保险理赔工作人员识别诈骗行为的能力。一是严谨报案记录和出险情况的综合分析。对有疑点的案件要采取深入调查的措施,不轻易放过任何疑点;二是提高第一现场查勘率,查勘时要将损坏部件与客户陈述进行对比,对于不吻合的情况一查到底;三是认真核实各种证明,如发现疑点须赴出具证明的部门追查存档资料等。
5、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保险意识和健康的发展观念。加大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和有效打击保险诈骗的案例宣传力度。让广大保户进一步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自觉履行保险合同,为我市的社会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