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研究报告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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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梳理分析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原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梳理分析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原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梳理分析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原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9.18
•【字号】滁政办电〔2017〕74号
•【施行日期】2017.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诉讼其他规定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梳理分析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原因
研究制定改进措施的通知
滁政办电〔2017〕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近日,市政府法制办与市中院对今年1—8月份全市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进行了统计。

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请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认真分析今年以来本地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原因,研究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书面报告连同败诉案件判决书于9月26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彭亮,电话:3820156)。

市政府法制办汇总整理后上报市政府。

附件:2017年1—8月份全市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案件统计表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8日。

尚庆雷、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尚庆雷、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尚庆雷、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9【案件字号】(2020)津01行终4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迺莉任桂红芦一峰【审理法官】魏迺莉任桂红芦一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尚庆雷;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尚庆雷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个人】尚庆雷【当事人-公司】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尚庆雷【被告】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和平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具有对本辖区内食品安全问题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举证责任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和平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具有对本辖区内食品安全问题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投诉事项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被上诉人接到上诉人针对北京同仁堂(天津)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和平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冻干松茸”的投诉后,依法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经过现场检查、询问、向相关单位发函协查后,认定上诉人投诉所称北京同仁堂(天津)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和平店涉嫌违法事实不成立,未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将调查结果以《行政执法有关事项通知书》的形式告知上诉人。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投诉所作处理并无不当。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行政与行政诉讼法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行政与行政诉讼法

23.某地⽅性法规规定,企业终⽌与职⼯的劳动合同的,必须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某企业认为该规定与劳动法相抵触,有权作下列何种处理?A.向全国⼈⼤书⾯提出进⾏审查的建议B.向全国⼈⼤常委会书⾯提出进⾏审查的建议C.向国务院书⾯提出进⾏审查的要求D.向省⼈⼤书⾯提出进⾏审查的要求答案:B解析:我国的法律规范地位是宪法处于地位,法律次之,⾏政法规位列第三,再⼀次是地⽅性法规(包括民族地⽅的⾃治条例和单⾏条例),⾏政规章等。

关于⾏政法规、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的合宪性与合法性审查和监督,《⽴法法》第90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各省、⾃治区、直辖市的⼈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政法规、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书⾯提出进⾏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审查、提出意见。

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政法规、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书⾯提出进⾏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作机构进⾏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审查、提出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本题所说的某企业是属于国家机关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因⽽如果其认为地⽅性法规违反了其上位的劳动法,则依照⽴法法的规定,其有权向全国⼈⼤常委会书⾯提出审查的建议。

本题选B.24.某市某区⼈民政府决定将区建材⼯业局管理的国有⼩砖⼚出售。

⼩砖⼚的承包⼈以侵犯其经营⾃主权为由提出⾏政复议申请,本案的⾏政复议机关应当是下列哪⼀个?A.市国有资产管理局B.市经济贸易局C.市⼈民政府D.区⼈民政府答案:C解析:依《⾏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地⽅各级⼈民政府的具体⾏政⾏为不服的,向上⼀级地⽅⼈民政府申请⾏政复议。

对省、⾃治区⼈民政府依法设⽴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民政府的具体⾏政⾏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政复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07•【文号】高检发办字〔2024〕74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要坚持积极探索、稳妥推进、规范有序,努力把工作抓实、步子迈实、效果做实。

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7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积极稳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自觉性、规范性与科学性1.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作出部署,重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改革举措,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行政诉讼立案调研报告格式

行政诉讼立案调研报告格式

行政诉讼立案调研报告格式行政诉讼立案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及背景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当前行政诉讼立案的实际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以促进我国行政诉讼工作的进一步改善和提高。

二、调研方法与过程1. 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文献梳理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的法律文件、研究报告和案例材料,以及对行政法院工作人员的访谈,获取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2. 调研过程首先,收集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立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了解。

然后,对多个地方法院进行了访谈,了解了他们在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

最后,对调研数据进行了整理和分析,得出了相应的结论。

三、调研结果与问题分析1. 调研结果通过调研发现,当前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立案要求繁琐。

行政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详细的证据材料和申请材料,对手续要求较多,增加了原告的负担。

(2)立案审查不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法院对申请材料的审查标准不明确,导致立案程序的不统一。

(3)立案时限过长。

由于行政法院立案人员较少,工作量大,导致立案时限过长,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问题分析上述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于立案程序的规范性不高,行政法院的资源不足以及工作效率低下等原因所造成的。

四、对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简化立案要求。

行政法院应该明确立案申请材料的要求,合理简化立案手续,减少当事人的负担。

(2)加强立案审查管理。

行政法院应建立统一的立案审查标准和程序,提高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

(3)增加立案人员和优化资源配置。

行政法院应增加立案人员数量,提高工作效率,并加强资源的合理配置。

五、总结与展望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对当前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有了更为清晰的了解,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些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促使行政诉讼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为实现法治社会的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比较研究——以中国与英国为视角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比较研究——以中国与英国为视角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比较研究——以中国与英国为视角沈潇雨【摘要】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在我国的诉讼体制中建立已久,但是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长期以来在制度建设方面有些许的不足之处,同时也没有得到良好的执行.英国作为英美法系中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同时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制度较为先进的国家,其专家证人出庭的部分制度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年(卷),期】2013(000)003【总页数】4页(P91-94)【关键词】司法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质证【作者】沈潇雨【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1 中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我国1997年《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制度仅有原则性规定,并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补充,以此建立了鉴定人出庭的法律框架。

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制度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同时,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做了类似规定。

除专门的诉讼法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鉴定程序通则》)也做出同样的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可见,从现有的规范来看,我国已经以基本法的形式初步建立了司法鉴定人在一定条件下必须出庭的法律制度。

1.1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我国有关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之中,涉及到出庭作证的权利有两个:(1)在庭审过程中可拒绝解决与回答与鉴定没有关系的问题;(2)取得报酬的权利。

在这方面我国法律制度中并没有给予合理的保护,仅仅是一些原则性的规范。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内容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内容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内容以下是 7 条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内容及例子:1. 嘿,你知道吗?行政诉讼证据可得真实可靠啊!就像警察抓小偷,证据得铁证如山呀!比如说,有人告政府部门办事不公,那他拿出来的证据就得实实在在能证明这一点才行,不能瞎编乱造啊!这可不是开玩笑的呀!2. 哇塞,行政诉讼证据的关联性也超级重要呢!好比你说你头疼,那你得拿出和头疼有关的证据,不能说因为你今天穿了双红袜子就说头疼啊,这多荒谬呀,对不对?比如要证明政府的某个决策有误,那证据就得和这个决策紧密相关呀!3. 哎呀呀,行政诉讼证据还得合法合规呀!不能走歪门邪道搞些不正当的证据哟!这就跟走路得走正道一样,要是抄小路走邪路,那可不行!比如说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那肯定不能用呀,这是原则问题呢!4. 嘿!行政诉讼证据可得及时提交呀!不然过期不候呀!就像你去赶火车,错过了时间车可就开走了。

比如规定在某个时间内要提交证据,你拖拖拉拉不按时交,那到时候后悔都来不及呢!5. 哟呵,行政诉讼证据还有质证这一环节呢!就像两个人吵架,得互相辩驳一样。

对方拿出证据,你也得好好审视,看看是不是真的靠谱呀!比如对方说有个文件能证明什么,你就得仔细研究研究,可不能随随便便就认可了呀!6. 天呐,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可不能马虎呀!这就好比挑水果,得仔细看看有没有坏的地方。

政府的证据也得好好审一审呀,看看有没有漏洞啥的。

比如一份调查报告,就得认真检查里面的内容是不是准确全面呀!7. 哼,行政诉讼证据要是不遵守规则,那可麻烦啦!就像玩游戏不遵守规则会被罚下场一样。

所以我们都得好好遵循证据规则呀,这样才能让行政诉讼更加公正合理呀!结论: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真的非常重要呀,我们都要好好重视,这样才能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和权威呢!。

行政诉讼案件分析报告范文

行政诉讼案件分析报告范文

行政诉讼案件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涉及行政诉讼的案件,原告甲某与被告某地方政府之间发生的争议引发了诉讼。

本报告将对该案进行分析,以便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可能的法律问题。

二、案件事实本案的事实如下:甲某是某地一家企业的法人代表,该企业拥有经营美食餐饮的许可证。

甲某在某地区购买了一块土地,并准备在该土地上建设一座连锁餐饮店。

甲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某地方政府提出了相关的许可申请,并提交了必要的手续和文件。

然而,某地方政府在一系列的审批过程中一再拖延,一直未正式批准甲某的许可申请。

甲某对此提出了多次申诉和抗议,但均未收到积极回应。

基于此,甲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地方政府的相关决定,并要求获得合法的建设许可。

三、法律问题在本案中,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问题:1.某地方政府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2.被告是否具备拒绝甲某许可申请的合法理由?3.甲某在寻求法律救济之前是否已尽到合理努力解决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和分析,并进行合理的论证。

四、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地方政府在处理审批程序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公正平等原则:地方政府在处理审批程序时应该公正、平等对待申请人,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

2.依法行使权力原则:地方政府应该依法行使相关权力,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予以批准,并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

3.优化服务原则:地方政府应该积极主动为申请人提供相关的服务,促进审批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本案中,甲某已经提交了必要的手续和文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了建设许可。

然而,被告某地方政府未在合理的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批,导致甲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五、法律观点在本案中,我们认为被告某地方政府未能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违反了公正平等原则和依法行使权力原则。

甲某在申请建设许可时已经符合了法律规定,被告没有合法的理由拒绝申请。

基于以上观点,甲某有理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某地方政府的相关决定,并要求获得合法的建设许可。

行政公益诉讼若干问题探讨的开题报告

行政公益诉讼若干问题探讨的开题报告

行政公益诉讼若干问题探讨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意义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逐步凸显,引起了大众对环境保护和公益诉讼的更多关注。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手段,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被越来越多的法律实践所认可。

但实际上,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公益诉讼受理机制和程序不够完善,相关规定和标准不够明确;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和定位还存在争议;公益诉讼的证据质证和赔偿机制还需进一步改善等。

因此,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若干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可以促进公益诉讼实践的规范化和完善,推进对环境、消费者等公共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重点探讨行政公益诉讼的若干问题,包括但不限于:1. 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性质及其诉讼主体界定。

2.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理机制和程序,以及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 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认定和查找方式,以及科技手段在公益诉讼中的应用。

4. 行政公益诉讼的赔偿机制和标准,包括对于环境污染等公益损害的赔偿标准及救济措施等。

研究方法主要包括理论分析和实证调研。

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和案例的分析,总结出行政公益诉讼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鉴于前期调查分析的结果,采用问卷调查等实证方法,了解目标对象的需求和问题等。

同时,结合国内外经验,比较行政公益诉讼的规范和实践,以期找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三、论文结构本篇研究论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论文引言,阐述本研究的背景、目的、意义及研究方法。

第二章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本质,明确其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

第三章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界定,分析诉讼主体定义的争议点和前沿思考。

第四章行政公益诉讼的受理机制和程序,探讨受理机制的完善和特殊程序的应用。

第五章行政公益诉讼的证据质证、认定和查找方式,分析在公益诉讼中证据的鉴别和合法性认定的问题。

第六章行政公益诉讼的赔偿机制和标准,探讨公益诉讼中赔偿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湖北省黄冈市《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事业招聘考试真题

湖北省黄冈市《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事业招聘考试真题

湖北省黄冈市《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事业招聘考试真题《说明:本卷为历年及近期公务员(国考)考试真题》本卷共15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一、单选题1. 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这是法律责任归责原则中的()。

A、责任法定原则B、因果联系原则C、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D、责任自负原则【参考答案】C2. 某环卫所积极推行城市垃圾分类回收管理,他们在 A 社区放置了一些有分类标识的垃圾回收箱,结果却发现仍然有许多居民并没有将生活垃圾分类放置。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最不可能的是()A.居民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数量多B.居民不清楚生活垃圾分类的标准C.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不强,不愿承担相关费用D.居民嫌麻烦,没有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参考答案】C3. 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的本质归结为()。

A、神的意志的体现B、公共意志的体现C、民族精神的体现D、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参考答案】D4. 关于查封、扣押的期限,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B、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C、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延长D、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对当事人说明理由【参考答案】C5. 公文办理主要分为()。

A、收文和发文B、拟办与承办C、登记与分发D、整理与保管【参考答案】A6. 某公司占据家具制造业70%的市场份额,下列行为不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是()。

A.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沙发B.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衣橱C.没有正当理由,在销售写字台时搭售电脑桌" />D.与第二大家具制造商协商协定提高实木家具价格【参考答案】D7. 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A、部门规章B、省政府规章C、县政府规定D、省人大决定【参考答案】C8. 同时具备“三国时期”“皇帝”“邺下文人集团”这三种特征的历史人物是()。

高久运、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久运、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久运、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5【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7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久运;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淮南市潘集区古沟回族乡人民政府【当事人】高久运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淮南市潘集区古沟回族乡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高久运【当事人-公司】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淮南市潘集区古沟回族乡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翟亚龙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周婧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波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居多韬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翟亚龙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周婧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波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居多韬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翟亚龙周婧许波居多韬【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高久运【被告】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淮南市潘集区古沟回族乡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述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在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6行初6号一案中已作为证据提交,高久运在本案一审中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现二审中提交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新的证据",且上述材料不能证明涉案协议系受胁迫签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程序研究报告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程序研究报告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程序研究报告一、引言行政法是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运行及其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学科。

行政诉讼程序则是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规定了公民、法人对行政行为的争议应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本报告旨在对行政诉讼程序进行研究,分析其特点、作用以及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特点(这部分可以根据具体内容增加字数,比如增加行政诉讼程序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介绍、历史渊源等)三、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适用(这部分可以根据具体内容增加字数,比如增加行政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例分析、法律适用的相关原则等)四、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诉讼主体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诉讼主体包括原告、被告以及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通常是被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公民或法人。

被告则是行政行为的制定者或执行者,即行政机关。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诉讼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都需得到法律保护和规范,以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五、行政诉讼程序的诉讼请求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诉讼请求是原告提起诉讼时所要求的法律效果。

根据具体情况,原告可以提出撤销行政行为、确认权利、恢复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等不同的诉讼请求。

而被告方则可以进行答辩,陈述自己的事实和理由。

六、行政诉讼程序的证据举证证据是行政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也可以在答辩中提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而举证的方式可以是提供书证、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等。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将根据举证方的举证责任原则进行判断。

七、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裁判结果行政诉讼程序的最终结果是法院对诉讼请求作出的裁决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法院可以驳回诉讼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确认权利、赔偿损失等不同的裁判结果。

八、行政诉讼程序中的问题与建议(这部分可以根据具体问题增加字数,比如对于行政诉讼程序中存在的滥诉、审判周期长等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九、结论通过对行政诉讼程序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其在保障公民、法人权益、维护行政法制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1.06.11•【文号】法[1991]19号•【施行日期】1991.07.1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日期:2000年3月8日实施日期:2000年3月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991年6月11日法[1991]19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发给你们,请在行政审判工作中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应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

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99次会议讨论通过)一、受案范围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收容审查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对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超生费、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通过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大数据分析报告(3篇)

行政诉讼大数据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行政诉讼作为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大数据技术在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本报告旨在通过对行政诉讼大数据的分析,揭示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趋势以及存在的问题,为相关部门制定政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供参考。

二、数据来源及分析方法1. 数据来源本报告所采用的数据来源于我国某省(市、自治区)近五年的行政诉讼案件统计数据,包括案件类型、诉讼主体、审判结果、涉案领域等。

2. 分析方法(1)描述性统计分析: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描述性统计,如案件数量、涉案领域、诉讼主体等。

(2)相关性分析:分析不同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如案件数量与涉案领域、诉讼主体之间的关系。

(3)趋势分析:分析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涉案领域、诉讼主体等随时间变化的趋势。

(4)分类分析: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分类,如按案件类型、诉讼主体、涉案领域等分类,分析各类案件的特点。

三、行政诉讼案件基本情况分析1. 案件数量近五年来,该省(市、自治区)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2016年案件数量为500件,2017年为600件,2018年为700件,2019年为800件,2020年为900件。

这表明,公民、法人维权意识逐渐增强,行政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2. 涉案领域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的领域广泛,主要包括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环境保护、劳动争议、行政强制等。

其中,土地征收案件数量最多,其次是房屋征收案件。

3. 诉讼主体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的主要诉讼主体为公民、法人。

其中,公民作为原告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表明公民维权意识不断提高。

4. 审判结果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结果多样,其中撤销判决、确认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等较为常见。

近五年来,撤销判决和确认违法判决的比例逐年上升,表明法院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态度日益严格。

四、行政诉讼案件趋势分析1. 案件数量趋势从案件数量趋势来看,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1991]19号【发布日期】1991-06-11【生效日期】1991-07-1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991年6月11日法[1991]19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发给你们,请在行政审判工作中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应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

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99次会议讨论通过)一、受案范围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收容审查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对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超生费、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通过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可以作“最终裁决”,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依据这些法规或者规章作出的“最终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所作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问题研究——兼论《刑事诉讼法》第52条的理解和适用

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问题研究——兼论《刑事诉讼法》第52条的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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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 行 政犯 罪具 有 “ 双重 违 法性 ”, 既 违 反行 政 法 , 又 违 反刑 法 , 从 民事违 法 或 行 政 违 法 到刑 事 犯 罪既 是危 害性 的量 的积 累 , 更 是质 的飞跃 。行 政机 关依 法 收集 的用 于证 明某一 具 体 行政 违 法 行 为 的证
第1 4卷
第 5期
北华大学学报 ( 社 会科 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B E I H U A U 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V0 1 .1 4 NO . 5
0( t . 201 3
[ 中图分 类号]D 9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 0 0 9— 5 1 0 1 ( 2 0 1 3 ) 0 5一 O 1 1 2— 0 6
[ 收稿 日期]2 0 1 3— 0 5—1 0 [ 基金项 目]湖北省人 民检 察院 2 0 1 3年 重点课题“ 行政执法与刑事 司法衔接机制研 究” f H J 2 0 1 2 B 0 3 ] 的


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 中使 用的理 论基础
行政 执法 证据 又称 行政证 据 或行政 程序 证据 , 是行 政 执 法机 关在 行 政 管理 领 域 中为实 施 具 体行 政
行为而收集 、 调查和运用的证据。 ① 行政执法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是因为它们具有一定的相通性。 1 . 行 政违 法 与行政 犯罪有 一 定 的相 通性 我 国实行 的是一般 违法 到犯 罪 的分 级处 置 , 当行政 违法 行 为达 到一 定危 害程度 , 符合 刑法 的有 关规 定时 , 其 性质 会 由一 般行 政违 法行 为转 变 为犯 罪行 为。 如我 国行 政 法 中大 量 的“ 构 成犯 罪 的 , 依 法追 究刑 事 责任 ” 的规 定 , 其 性质 属于 附属刑 法 的行政 刑 法 , 从 一 个侧 面 反 映 了某一 具 体行 政 违法 行 为 与 由 其 转化 的具体 行政 犯罪 之 间紧密 的联 系 。从 法律 责 任追 究 者 的角 度看 , 行政责任 、 刑 事 责任 的 追 究 , 都 是 公权 力 的行 使 , 都发 生在 公法领 域 , 是 国家发动 的 , 都是 公权 力对私 权 主体 的处 罚 ( 责 任追 究 ) , 是“ 公 对私” 。犯 罪与行 政违法 行 为虽然 各 自有不 同的责任 追究 主体 ( 一 为行政 机 关 , 一为 司法 机 关 )、 责 任性 质、 程 序救济 措施 , 然 而行政 责任 、 刑 事责 任 的追 究在 被追 究事 由 、 程 序 上仍然 有较 大 的相似 性 , 说 到底 , 是对 私权 主体危 害社会 行 为追究 责任 时 , 公权力 在 发动者 之 间如何 分配 的 与行政 诉讼证据研究》, 载《 律 师世界》 1 9 9 9年第 2期 。 ② 政违法有 多种意 义上的理解 , 如违法 的行政行 为, 或违反行政法的行为 , 两种理解 的意思 完全不同 。笔者在 本文中仪作第 种理解 , 即指行政管理对象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及其行政庭关于行政诉讼方面的若干答复汇集

最高人民法院及其行政庭关于行政诉讼方面的若干答复汇集

最高人民法院及其行政庭关于行政诉讼方面的若干答复汇集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同一事实中对同一当事人,行政机关同时作出了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依法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是否可合并审理问题的答复》[93]行他16号1993年7月9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赣高法函(1993)4号《关于在同一事实中对同一当事人,行政机关同时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依法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审理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原则同意你院的意见。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这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均不服,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以将当事人的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此复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复函》法函[1993]16号1993年3月1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闽法行其[1991]017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局的意见,答复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未按本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

”这一条未规定可以没收渔船。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或者伪造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这是与渔业法的规定不一致的。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的规章的规定应如何参照问题的答复》法行复字[1993]5号1994年1月13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3)行疑字第3号《关于刘淑华不服公路费征稽行政处罚一案如何参照规章问题的请示》收悉。

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运用途径分析_兼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

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运用途径分析_兼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

摘要: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涉及到司法实践中行刑衔接的问题,关系到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

侦查机关在办理行政执法移送案件时,不可避免要对行政执法阶段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有效使用这些证据材料可以节省司法资源,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对行政执法证据进行了定位,但是受制于工作机制和配套措施不健全,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仍面临不少障碍,亟待加快完善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配套措施和工作机制。

关键词:实质证据;行政执法证据;以罚代刑;信息共享;联席会议一、行政执法证据概述(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实质证据观的扬弃传统上一般认为证据必须具备三个基本属性: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长期以来,在证据法学上存在两种证据观:一种是实质证据理念,认为事实本身就可以被认为是证据;另一种是形式证据理念,在强调证据客观性同时,特别强调证据是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

随着诉讼法学研究的深入,形式证据观在实务界得到更多的认同。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而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48条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材料”取代“事实”,肯定了证据存在真假的问题,并将形式合法性作为证据采信的重要标准。

同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52条新增加了第2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这确定了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的合法转换地位,行政执法证据将在刑事诉讼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但是,对于行政机关先行查处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必须在刑事诉讼阶段进行转换才能适用,这就涉及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程序的衔接问题。

(二)行政执法证据的概念和类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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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X行政案件的审判,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庭审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审判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诉讼的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行政案件事实(包括行政机关适用的法律规X和行政执法程序)的客观材料。

行政诉讼的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客观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它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

一、证据的种类第三条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包括:(一)书证,是指以文字为主的形式在纸等物品上,表达一定的意思,其内容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二)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规格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三)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四)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五)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对案件中某些专业性问题,通过鉴定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有权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有争议的现场或物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勘查检验,或者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协助勘查检验,并将勘验的情况与结果如实记录而形成的一种证据。

二、证据的收集和提供第四条当事人在起诉和答辩时,应当提供证据原件、原物,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证据的原件、原物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后,发还给当事人。

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与诉状、答辩状副本一并发送对方当事人。

第五条原告起诉时,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提供诉讼成立的必要证据。

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供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根据。

第六条为提高庭审效率,对重大、复杂、专业性强、证据数量大的案件,在开庭前可以进行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第七条合议庭收到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递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据。

第八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所依据的规X性文件,主要包括:(一)有权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法定依据;(二)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三)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实体规X性文件;(四)实施该行政行为的程序规X;(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当事人应按下列要求出示证据:(一)书证应当出示原件,外文书证应附有中文译本。

无法出示原件的,经法庭许可,可以出示复印件或抄录件等。

(二)物证应当提供原物,无法提供原物或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经法庭许可,可以提供复制件或照片等。

(三)证人出庭时,应当回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提问。

证人出庭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

(五)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应当当庭宣读,必要时,鉴定人、勘验人应当出庭回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提问。

第十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证据必须是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所取得的,否则,为无效证据。

第十一条庭审中,当事人有权要求补充证据,申请鉴定、勘验或重新鉴定、勘验。

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第十二条经法院准许,被告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补充证据:(一)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但由于不能归责于被告的原因没有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二)原告或第三人提出了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请求或主X;(三)人民法院认为其它需要补证的情况。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也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收集证据。

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调取证据:(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法院调取的;(二)认为需要勘验的;(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四)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原件或原物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必须调取的其他证据。

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应由合议庭人员在庭审时宣读或出示。

第十四条原告方以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为由,请求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由法院决定。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需要鉴定和需要保全证据的,经主管院长批准作出决定。

三、举证责任第十六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负举证责任,但有权提出反证。

反证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原告对自己实施行为的合法性不负举证责任,但有权进行证明。

第十七条对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原告对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不作为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被告对不作为的行为负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争议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不论是“单独提起”还是“一并提起”,原告应向法院提供XX行政行为造成实际损害的事实的根据,并证明损害事实与XX 行政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二十条当事人应在开庭前提交证据。

合议庭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

当事人如因合理的原因,可以申请延长提供证据的期限,如不能在延长后的期限提供证据的,属举证不能,以无证据认定。

第二十一条对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公认的科学定律或定理;(三)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所确定的事实。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在第一审程序庭审结束前完成举证,否则承担放弃证明权利或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证据审查第二十三条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但当事人无需举证事实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质证可以采取“一证一质”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一类证据或全部证据举证完毕后一并质证的方式。

对当事人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的案件事实,可以简化举证和质证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一方当事人举证后,必须经另一方当事人的对质,对方当事人应当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

如对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推定承认对方证据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对单一证据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取得证据的方式是否合法;(二)证据形成的原因;(三)证据的形式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四)书证是否是原件,物证是否是原物,复印件或复制品是否与原件、原物吻合。

如当事人只能提供复印件或复制品,对方当事人又否认复印件或复制品的真实性的,该复印件或复制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五)视听资料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第二十七条对数个证据之间的效力,主要应审查判断以下几方面:(一)物证、历史资料、登记的书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效力大于一般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的效力;(二)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效力大于一个孤立的证据的效力;(三)原始证据的效力大于传来证据的效力。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法院调取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合议庭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作出驳回异议或异议成立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需要证人出庭的案件,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应在开庭前将出庭证人的基本情况和证明内容提交法庭。

第三十条证人出庭时,法庭应当查明证人的身份及与当事人的关系,交代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及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必要时法庭可以要求其具结保证。

证人出证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证人在作证前不允许旁听案件的审理。

作证结束后,应当退离法庭。

第三十一条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由提供该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证人出庭的有关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等),判决的案件由败诉方负担;撤诉的案件由原告方负担;赔偿调解的案件由当事人共同负担。

五、证据的认定第三十三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三)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第三十四条被告在一审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和所依据的规X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被诉行为XX。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以及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根据。

第三十六条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但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作为复议决定的事实依据。

第三十七条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虽表示异议,但其反驳理由不成立,或提供不出反证,法庭可以认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效。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庭审质证时对证据表示认可或无理由否认,庭审后又反悔,但提不出相应证据的,不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对抗的证据,但又没有足够的理由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综合判断每一方证据的效力;如仍难以确定哪一方证据为定案证据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第四十条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X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X成立。

第四十一条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在一审法庭陈述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未表示异议,二审期间又举证表示反对的,二审法院对新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定。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二审期间举出一审未举的新证据的,应当说明在一审中未能提供证据的理由,二审法院认为其理由成立的可以对案件改判或发回重审,但应当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写明对新证据的认定,不应当就此认为一审裁判错误。

第四十三条在二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致使案件被发回重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补偿有关费用。

第四十四条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公开进行。

六、其他规定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如与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相抵触的条款自行废止。

发布部门: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1999年03月08日实施日期:1999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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