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教案:第三讲 所有权
物权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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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所有权概述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历史发展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律关系
(五)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专有权 (一)专有权的概念和性质
(二)专有部分
(三)专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专有权的权利义务关系表现为业主作为专有 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在物权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某些特定的动产(主要是机动车辆、船舶、 航空器等)物权,法律上通常也采用了登 记的管理和公示方法,其效果与不动产登 记相同。 不动产的登记,一般应经过申请、受理、 审验、登记与发证等程序。 登记的类型:实体权利登记和程序权利登 记、权利登记和表彰登记、设权登记和宣 示登记、本登记和预备登记
第三节特许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一)海域使用权
(二)采矿权 (三)取水权 (四)渔业权 五、思考题 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2特许物权有哪些种类?具体内容是什么?
第九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 一、教学目标 • 学习本章,要求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 念和特征,重点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 得和效力。 • 二、教学重点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效力。 • 三、课程内容
(一)基于特定事实而消灭
(二)依照物权消灭的一般事由而消灭
四、思考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有哪些原因?
第十章 地上权
• 一、教学目标 • 学习本章,要求了解我国地上权的特点及 体系,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地上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及三种使用权 的内容。 • 二、教学重点 • 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 三、课程内容
《物权法》讲课提纲(高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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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三次课***授课内容:第五章所有权通论。
学习要求:熟练掌握所有权的概念、权能、限制和种类,了解所有权的社会作用,掌握、熟悉、所有权的变动,了解取得时效制度理论。
第五章所有权通论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一、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是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对物最全面的自由支配的物权,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二、所有权的特征(一)全面性(二)整体性(三)弹力性(四)永久性三、所有权的种类(一)所有权不同标准的分类1.依据所有权的客体为不动产还是动产,可以把所有权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2.依据所有权主体的数量,可以把所有权分为单一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3.依据享有所有权的主体不同,把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二)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全民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国家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主体的唯一性和统一性2.客体的无限广泛性3.行使方式的多样性4.取得方式的特殊性(三)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支配其财产的权利,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特征1.主体的多元性2.客体的相对广泛性(四)个人所有权●个人所有权是公民个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是公民个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第二节所有权的社会作用一、所有权社会功能理论二、所有权与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一)所有权制度是支撑一个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二)所有权制度有利于发挥财产的效用(三)所有权制度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四)促进社会财富的积累第三节所有权的权能一、所有权权能的涵义●所有权的权能,又称为所有权的内容或职能。
所有权的各项权能是所有权的作用方式二、积极权能(一)占有●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二)使用●使用是指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坏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从而实现物的使用价值和权利人利益的权能(三)收益●收益,就是收取由所有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物权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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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教案物权法概述教案教学目标:通过物权法的教学,使学生比较系统地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概念和分类,基本原则,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认识物权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领会和掌握我国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和它的规范内容,从而为学好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奠定坚实的基础。
教学重点:物权法的概念和分类,学会用物权法分析具体案例教学难点:学会用物权法分析具体案例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案例分析与讨论,结合多媒体的教学手段教学过程:一、导入大家好,欢迎来到我们的课堂,这节课接着给大家讲物权的概述。
前面,物的概念已经清晰了,什么是物,判断什么是民法上的物,标准已经出来了,物是物权的课题,沿着物找到物权,物权上升到一个层次,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类,而民事权利又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又分为物权和债权,所以说物权属于民事权利中财产权的一种。
正因为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所以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可以通过损害赔偿实现完全救济,也正因为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其受到侵害以后即便权利人受到精神损害也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物权的概念。
二、讲授(一)物权的概念物权体现了一种价值,根据《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物权的概念,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那么就从法律上规定了物权的概念。
权利人是主体,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物,而不是所有的物,是特定下来的,比如说你有一辆车,你对这辆车就享有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物权,你对这辆车享有一种什么权利,享有一种支配的权利,你支配你的车,你可以开着你的车去商贸,你可以开着你的车去北京,可以吗,都是可以的,那么你对你的车享有支配权利的时候,就具有排他性,物权就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的权利,在支配的时候就要排除其他人的干扰,也就是说,我支配我财产的时候,别人只能消极地配合,怎么个消极配合法,就是不排斥不干扰我支配权利就OK了。
物权延伸出三个特征:1、支配性物能够被人控制,能够满足人的需要,怎么体现物能够被人控制呢,就是通过人对物的支配,怎么证明物能够满足人的需要,也是通过对物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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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权的权能 (一)所有权权能的含义
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对所有物 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 措施与手段。
所有权的权能有两方面:积极权能与消极权能
所谓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是指所有人可以实施的行为的可能性, 而所谓消极的权能则是指行为人可以禁止他人实施行为的可 能性。
第十九页,共51页。
(二)特征
复合性 专有权的
主导性 一体性
身份多重性
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
取得专有权便取得共有权和 管理权
组成要素为一体、不可分
为专有权人、共有权人、管 理权人
第二十页,共51页。
二、专有权
(一)专有部分的界定
第七前十款条 所业主称对专建筑有物内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和使用 的上住宅能、够经营独性用立房,等专并且可以单独作为所有权的 第理规七约十有标,部七将分条志住享业。有宅主所改不有变得权为违经。反营法性律用、房法。规业以主及将管住
2、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 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物
权法》第53条) 3、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
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 分的权利(《物权法》第54条) 4、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 人权益(<<物权法>>第55条)
第七页,共51页。
(二)按照标的物进行分类 所有权可以按照标的物进行分类,分为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在主体范围的限制、取得方式与公示
方法等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别,因而是所有权的一种基本分类,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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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 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 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三、行使 第60 条 关于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等所有权的行使: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
4、权利义务的复杂性
二、权利主体 (一)业主的认定 1、登记簿上记载 2、没有登记 依据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等取得物权的;因继承或
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 物权的等。 3、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 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 理所有权登记的人,也可以认定为业主。 (二)业主数量的计算
(一) 矿藏、水流、海域, 城市的土地、 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专属,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森林、山 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除集体所 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文物,铁路、公路、 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四、物权法主体二元性的协调
1、二元化的主体
所有制的分类: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 有
第三款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 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委会组织法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 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 议推选。
讨论: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
四、集体组织中的成员权 1、选举管理人 注意: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 2、决定重大事项 物权法第59条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 体成员决定: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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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选课物权法教案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和调整对象。
2. 使学生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 引导学生了解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 让学生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规定。
5. 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其在实际生活中的法律运用能力。
二、教学内容1.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3. 物权的种类4.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5. 物权法的实际应用案例分析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原则、种类以及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实际案例,让学生更好地理解物权法的应用。
3. 讨论法:组织学生就物权法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提高其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4. 练习法:布置相关练习题,巩固所学知识。
四、教学准备1. 教材:选用权威、合适的物权法教材。
2. 课件:制作精美的课件,辅助教学。
3. 案例资料:收集相关的物权法案例,用于分析和讨论。
4. 练习题:编写具有针对性的练习题,检验学生学习效果。
五、教学进程1. 第一课时:介绍物权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讲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 第二课时:讲解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 第三课时:讲解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规定。
4. 第四课时:分析物权法的实际应用案例,让学生了解物权法在生活中的具体运用。
5. 第五课时:布置练习题,检查学生对物权法知识的掌握程度。
六、教学评估1. 课堂问答:通过提问,了解学生对物权法基本概念、原则和种类的掌握情况。
2. 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学生对物权法实际应用案例的分析能力。
3. 练习题成绩:评估学生对物权法知识的运用和理解程度。
七、教学拓展1. 组织学生进行物权法相关的实地考察,如不动产登记部门,加深对物权法实际操作的理解。
2. 邀请法律专业人士进行专题讲座,拓宽学生的法律视野。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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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选课物权法教案一、课程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有较为全面和系统的理解,掌握物权的取得、变更、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培养学生运用物权法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内容(一)物权概述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和绝对性等特征。
2、物权的种类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二)物权的变动1、物权变动的概念和原因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原因包括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
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登记的效力: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
交付的方式: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
因继承取得物权。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
(三)所有权1、所有权的概念和权能所有权是对物的完全支配权。
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和行使方式。
集体所有权的范围和行使规则。
私人所有权的保护。
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四)用益物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期限和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2、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和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和限制。
3、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规则。
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和流转。
4、地役权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地役权的设立和效力。
(五)担保物权1、抵押权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抵押权的设立和登记。
物权法第三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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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注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 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 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予以撤销。
第三节 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是指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
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 动产和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排他性权利。
第四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行使限制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不得 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 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 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 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四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节 所有权归属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 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 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属于国家所有。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
所有。
第二节 所有权归属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
第二节 所有权归属
事件的经过: 发现乌木 挖掘乌木 阻止挖掘 战争爆发 偃旗息鼓 风云再起 起诉 最新进展
第三节 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三节 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是中国特色的所有权种类,又 称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是集体组织 和其全体成员对集体的财产享有的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组织所有 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
第三节 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财产的类型不同:集体所有的财产具有历 史性,典型的集体所有的财产是土地的所 有权。法人无法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这是 法律规定的,只能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法 人所有权也可以看成私人所有权,法人所 有的财产和私人所有的基本种类相同。
初中所有权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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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所有权教案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理解所有权的概念,知道所有权是指对某一物品拥有使用、处置、收益等权利。
2. 让学生了解所有权的种类,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等。
3. 让学生掌握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等法律制度。
4. 培养学生尊重他人所有权、保护自己所有权的法律意识。
二、教学内容1. 所有权的定义与特征2. 所有权的种类3. 所有权的取得与转让4. 所有权的消灭5. 所有权法律制度的意义三、教学重点与难点1. 教学重点:所有权的定义、特征、种类、取得、转让、消灭等法律制度。
2. 教学难点:所有权取得的法律依据、所有权转让的条件、所有权消灭的原因。
四、教学方法1. 采用案例分析法,让学生通过分析具体案例,理解所有权法律制度。
2. 采用讨论法,让学生分组讨论所有权相关问题,提高学生的思考与表达能力。
3. 采用提问法,教师引导学生思考所有权法律制度的重要问题,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
4. 采用情景模拟法,让学生模拟所有权交易过程,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五、教学步骤1. 导入新课:通过讲解一个与所有权相关的案例,引出所有权教学内容。
2. 讲解所有权定义与特征:解释所有权的概念,阐述所有权的特征。
3. 讲解所有权种类:介绍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等不同类型的所有权。
4. 讲解所有权取得与转让:说明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如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等;讲解所有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5. 讲解所有权消灭:分析所有权消灭的原因,如标的物灭失、所有权转让等。
6. 讲解所有权法律制度的意义:强调所有权法律制度在维护财产秩序、保护财产权益等方面的重要性。
7. 案例分析与讨论:让学生分组分析与讨论所有权相关的案例,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8. 课堂小结:总结本节课的主要知识点,强调重点内容。
9. 布置作业:让学生结合所学内容,完成相关练习题。
六、教学评价1. 课堂表现:观察学生在课堂上的参与程度、提问回答等情况,评价学生的学习态度。
第三章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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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善意取得制度 1、概念: 、概念: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动产或不 善意取得 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并无处分权而以所有权转 移或者其他物权设定为目的将该动产出让给 第三人或者为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善意受让该 动产的占有者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如质权、留置权等)的法律制度。
(四)先占。 先占。 ——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 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占有的客体须为无主物; 须为无主物; 须为无主物 2、此无主物须为法律允许先占之动产; 3、占有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4、占有人无须具有行为能力。 先占的效力: 先占的效力:先占人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该动 产上的存在的任何权利负担一概消灭。
第三章 所有权 教学目的: 教学目的:让学生了解所有权的功能、分类, 理解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权能,掌握 所有权取得的几种方式。 VIP:善意取得 : Diff.:添附;遗失物。 :添附;遗失物。
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 所有权§39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 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0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 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 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 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 权益。 权益。
漂流物,是指漂流在水上的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 是指埋藏于地下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 不明的动产。
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的处理
能够判断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为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以不挖 能够判断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为他人发现, 取埋藏物,并将埋藏物继续埋好,且将情况告知埋藏人; 取埋藏物,并将埋藏物继续埋好,且将情况告知埋藏人; 能够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易为他人发现, 能够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易为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依前种情 况处理,也可将埋藏物挖出交还给埋藏人; 况处理,也可将埋藏物挖出交还给埋藏人; 不能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为他人发现, 不能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为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不挖取 埋藏物并将其继续掩埋好; 埋藏物并将其继续掩埋好; 不能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易为他人发现, 不能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易为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依前种情 形处理,或挖取埋藏物, 处理; 形处理,或挖取埋藏物,按§109处理; 处理 发现人发现的埋藏物倘若是文物的,应依文物保护法处理。 发现人发现的埋藏物倘若是文物的,应依文物保护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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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1、准确理解所有权的特征
2、掌握所有权的内容
3、准确界定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范围
【学习内容】
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重点)
2、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3、所有权的种类
课时安排:4课时+2课时
教学方法:讲授+案例小组讨论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我国《物权法》对于所有权没有设定义性的规定,只在第39条规定了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特征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权的特征乃是相对于他物权而言的,也即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区别:
1、所有权具有全面性
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
3、所有权为具有弹力性
4、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5、所有权为于法令限制范围内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二、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1、占有
所谓占有是民事主体对于标的物实际上的占领、控制。
占有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
所有对自己标的物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
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标的物,也可交给他人予以占有。
经所有人同意而取得占有的人为有权占有,而若非所有人未经所有人的同意而对标的物进行的占有则为无权占有。
2、使用
所谓使用是指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
使用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
3、受益
所谓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
前者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后者指果实、动物的生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
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收益归所有人所有。
4、处分
所谓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
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前者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后者指改变标的物法律上的命运,也就是改变标的物之权利归属状态。
法律上的
处分包括:转让标的之所有权,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典权等),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
没有处分权能而对标的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称之为无权处分,其后果为效力待定。
三、所有权的种类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所有权的分类主要依据所有制形态而进行的,据此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的范围
(1)土地所有权
①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自然资源专属于国家所有
①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③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文物: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4)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5)其他财产
①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②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2、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
(1)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3)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职责
①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
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③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集体所有权
1、集体所有权的范围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这些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除国家所有之外就是集体所有。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2、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1)农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财产拥有决策权
由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所以关于集体所有财产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由农民集体决策,而不是由集体组织来进行决策。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59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由集体组织代表本集体行使所有权
集体所有分为三级所有,即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的农民集体所有与乡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权则由三级集体组织代表本集体行使所有权,具体如下:
①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②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③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的公开义务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4)集体成员的撤销诉权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63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三)私人所有权
1、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2、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3、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4、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