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6年 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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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工资标准

2006年工资标准

2006年工资标准2006年,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一年,也是我国工资标准不断提高的一年。

在这一年,我国的工资标准得到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公平合理的工资待遇。

首先,2006年我国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根据当时的国家政策,各省市自治区都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以适应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成本。

这一举措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也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

其次,2006年各行业的工资水平也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增长。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各行业的工资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特别是一些高技能、高素质的劳动者,其工资水平更是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这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也激发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再次,2006年我国实施了更加公平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

通过不断完善工资分配制度,我国在2006年进一步加大了对工资分配的调控力度,实现了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的相适应,促进了全社会收入的合理分配。

这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公平、公正的工资待遇,也为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最后,2006年我国还加大了对工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针对一些恶意拖欠工资、违法减少劳动报酬的行为,我国加大了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的处罚力度,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保障。

总之,2006年是我国工资标准不断提高的一年,通过不断完善工资制度、加大对工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国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公平合理的工资待遇,也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相信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我国的工资标准将会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权益将会得到更好的保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断努力奋斗。

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

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

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2006年,是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一年,也是中国政府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的一年。

在这一年,中国政府通过了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基于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状况的全面分析和评估的结果。

中国政府认识到,劳动者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他们的劳动应当得到应有的回报。

因此,政府采取了积极的措施,通过制定和实施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根据2006年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不同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劳动生产率等因素确定,并进行调整。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缓解了社会收入分配不均的问题,促进了消费市场的繁荣和经济的稳定增长。

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也对劳动力市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政府鼓励企业加大对劳动者的工资支出,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增强了劳动者的消费能力,促进了市场需求的扩大,为经济的持续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

除此之外,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还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政府有效地减少了劳动者的低工资竞争,遏制了企业对低成本劳动力的过度依赖,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合理竞争,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综上所述,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中国政府为了促进社会公平、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所采取的重要举措。

这一政策的实施,为中国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对于推动中国经济向着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的方向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相信在中国政府的不懈努力下,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将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为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国人部发[2006]59号

国人部发[2006]59号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435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社资发
[2001]164号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

412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社资发
(2000)117号2000年7月1日—2001年6月30

400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社资发
(1999)90号1999年9月1日—2000年6月30

320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资发
[1999]82号1999年5月1日—1999年8月30

310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资发
[1998]93号1998年7月1日—1999年4月30

290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资发
[1997]88号1997年6月1日—1998年6月30

270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资发
〔1996〕161号1996年7月1日—1997年5月30

240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资发字1995年7月1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的通知(2006)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8.30
•【字号】穗府[2006]33号
•【施行日期】2006.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穗府[2006]3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6]155号),现就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外,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8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66元/小时。

二、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9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12元/小时。

三、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9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历年最低工资标准(一)1994年最低工资标准1、最低工资标准按小时、月确定,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

2、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1995年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5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提出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

2、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标准,从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含国家规定的各种价格补贴)。

3、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三)1996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6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180元。

3、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7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0元为300元。

4、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1997年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7年6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7元,每月不低于29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继续实行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其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29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9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25元。

全国部分省市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

全国部分省市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

全国部分省市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一、北京市(2006年7月1日起):1、全日制:640元/月、3.82元/小时。

2、非全日制:7.9元/小时、法定节假日18元/小时。

二、上海市(2006年9月1日起):750元/月、6.5元/小时。

(从8月1日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20元)。

三、天津市(2006年4月1日起):一类:670元/月:市区;二类:650元/月: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和蓟县;非全日制6.4元/小时。

四、重庆市(2006年9月1日起):一档580元/月;二档480元/月;三档440元/月。

四、辽宁省(2006年8月1日)起:一类地区590元/月、6元/小时;二类地区480元/月、4.8元/小时;三类地区420元/月、3.5元/小时。

大连市(2006年8月1日起):一档500元/月、二档600元/月、三档700元/月。

五、山东省(2006年10月1日起):一类:390元/月;二类:430元/月;三类:480元/月;四类540元/月;五类:610元/月。

六、山西省(2006年10月1日起):一类550元/月、3.3元/小时;二类510元/月、3.05元/小时;三类470元/月、2.8元/小时;四类430元/月、2.6元/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一类6.5元/小时、二类6元/小时、三类5.5元/小时、四类5元/小时。

七、河南省(2006年10月1日):一档;480元/月、7元/小时;二档:400元/月、6元/小时;三档:320元/月、5元/小时。

八、江苏省(2006年10月1日):一类:750元/月、6.3元/小时;二类:620元/月、5.2元/小时;三类:520元/月、4.4元/小时。

九、浙江省(2006年9月1日):一档750元/月、6.4元/小时(非全日制,下同);二档670元/月、5.7元/小时;三档620元/月、5.3元/小时;四档540元/月、4.6元/小时。

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6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5.7元;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62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5.3元。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三个文件的规定,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是,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不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的人员;因受刑事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单位在编制计划外自行聘用的人员。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套改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规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一)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套改: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4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7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0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2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3级岗位工资标准。

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管理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厅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3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4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5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6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7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8级职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9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10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一)1994年最低工资标准1、最低工资标准按小时、月确定,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

2、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1995年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5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提出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

2、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标准,从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含国家规定的各种价格补贴)。

3、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三)1996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6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180元。

3、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7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0元为300元。

4、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1997年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7年6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7元,每月不低于29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继续实行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其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29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9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25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1•【字号】桂政办[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办[2006]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OO六年九月十一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类别│最低工资标准(元)│适用地区││├──────────┬──────────┤│││月│小时││├──────────┼──────────┼──────────┼──────────┤│一类│500│ 3.8│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二类│435│ 3.3│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三类│390│ 2.9│各县级市│├──────────┼──────────┼──────────┼──────────┤│四类│345│ 2.6│各县、自治县│└──────────┴──────────┴──────────┴──────────┘。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国人部发[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2006年7月1日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坚决维护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及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职务工资。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一)。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2006年~1010年)

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2006年~1010年)

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六年七月四日)为切实提高我省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根据《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并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等因素,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下表调整:本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注: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由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和批准调整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按单位劳动时间计算的最低工资数额。

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社发〔2007〕1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属集团公司,中央驻滇企业:根据《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意见通知如下:一、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由原540元/月调整为68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二类区:由原480元/月调整为61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辖各县、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玉龙县及其他设市城市;三类区:由原420元/月调整为520元/月,适用于其他各县。

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由原5元/小时调整为7元/小时;二类区:由原4.4元/小时调整为6元/小时;三类区:由原3.9元/小时调整为5元/小时。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同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国人部发[2006]59号

国人部发[2006]59号

国人部发[2006]59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奇迹编制的各种学会、协会、基金会、羁系机构。

其他奇迹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公布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

公布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

公布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2004]第21号令)的精神,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决定对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类区:由400元调整为550元;
二类区:由360元调整为500元;
三类区:由320元调整为45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类区:由4.6元调整为6.3元;
二类区:由4.1元调整为5.7元;
三类区:由3.6元调整为5.1元;
三、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表格附后)。

四、月最低工资标准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各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上述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6]93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6]93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6〕9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为切实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3.47元、每月不低于58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3.82元、每月不低于64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3元/小时提高到7.9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5元/小时提高到18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结束——。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5.12•【字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按照《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劳社发[2006]33号)文件精神,2006年哈尔滨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90元。

即:将现执行的360元最低工资标准调至438元加“三险一金” 152元(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

县和县级市城镇为380元、400元。

现就执行此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于实施等级工资的人员,以及实施其他工资形式或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人员,只要符合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货币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对于纳入市委市政府改革改制规划范围的国有企业涉及最低工资标准的,仍以调整前的最低工资标准评定。

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补偿标准按国家批准的安置方案执行。

三、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机械加工、基本建设、仓储运输和执行提成工资形式的餐饮、服务等行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测算,其相应的折算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哈劳社发[2005]153号文件发布的非全日制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区4.30元/小时、县级市2.60元/小时、县2.50元/小时的企业,已经考虑了“三险一金”缴费因素,此次暂不调整。

六、按照《劳动法》规定,各用人单位应建立工资分配制度,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作用,用协商工资制办法,保证内部工资分配的公开、公正、公平,保证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七、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企业违反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给与经济处罚。

2006年事业单位工资套改计算办法

2006年事业单位工资套改计算办法

2006年事业单位工资套改计算办法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三个文件的规定,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是,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的人员;因受刑事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单位在编制计划外自行聘用的人员。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一、岗位工资的套改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规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一)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套改: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4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7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0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2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3级岗位工资标准。

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管理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厅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3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4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5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6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7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8级职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9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10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湖政发[2006]55号
【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9.12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湖政发〔2006〕55号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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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57号条例最低工资和服务条款(通用)条例【模板】

2006年第57号条例最低工资和服务条款(通用)条例【模板】

2006年第57号条例最低工资和服务条款(通用)条例1.本条例名称2006年最低工资和服务条款(通用)条例2.适用范围1)本条例适用于细则中所列出的工人,但下列人员除外:a)赞比亚共和国政府雇员;b)地区、城市委员会雇员;c)家政服务人员;d)按劳资关系法案之规定由集体工资谈判的方式调整工资待遇的任何行业雇员;或雇主、雇员关系需由有关官员确认的特别用工合同约束的;e)管理人员,界定见下面第三段2)本条例明确表示,除受本条例保守的工人外,本条例不作为任何雇佣合同谈判的依据。

3.在本条例中,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地区委员会’指按地方政府法案规定成立的地区委员会;‘雇员’指细则中列出、受本法保护的工人;‘雇主’指达成雇佣法案第三部分所界定的服务合同的个人、公司及合作社;‘管理人员’与劳资法案第四部分的界定相同;‘最低服务条件’指可以向细则中界定的工人提供的最低的服务条件;‘最低工资’指可以向细则中界定的工人支付的最低工资;‘带薪公众假日’指元旦、好星期五、复活节星期日、劳动节、英雄日、团结日、国庆节、圣诞节及本部按雇佣法案指定的其它带薪公众假日;‘合格的书记员’指有正式文凭或从业资格、从事于特定书记岗位的雇员;‘看门人’指受雇看护或守卫建筑物内、院子、场所等的财产的雇员。

4.本条例公布之日起,最低工资和待遇应按本条例细则规定执行。

5.2002年最低工资和服务条件(通用)条例不再有效。

✓细则(第四段)1.1)最低工资如下述规定(所供食物不计算在内):第一类:K1400/小时或K268,800/月a)一般工人,在其它地方没有界定的b)清洁工c)勤杂工d)看门人或守卫第二类:K450,000/月司机第三类:K500,000/月a)打字员b) 接待员或电话员第四类:K715,000/月合格的书记员2)看门人或守卫的月工资(不论工作小时数、所供食物不计算在内),应按第一类的小时工资的208倍计算。

2.1)本条例的实施不应减少雇员的工资或其它待遇,或对其造成不利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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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按照《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劳社发[2006]33号)文件精神,2006年哈尔滨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90元。

即:将现执行的360元最低工资标准调至438元加“三险一金”152元(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

县和县级市城镇为380元、400元。

现就执行此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实施等级工资的人员,以及实施其他工资形式或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人员,只要符合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货币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对于纳入市委市政府改革改制规划范围的国有企业涉及最低工资标准的,仍以调整前的最低工资标准评定。

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补偿标准按国家批准的安置方案执行。

三、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机械加工、基本建设、仓储运输和执行提成工资形式的餐饮、服务等行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测算,其相应的折算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哈劳社发[2005]153号文件发布的非全日制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区4.30元/小时、县级市2.60元/小时、县2.50元/小时的企业,已经考虑了“三险一金”缴费因素,此次暂不调整。

六、按照《劳动法》规定,各用人单位应建立工资分配制度,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作用,用协商工资制办法,保证内部工资分配的公开、公正、公平,保证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七、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企业违反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给与经济处罚。

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就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八、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5月1日起执行到下一个调整日。

九、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地区贯彻实施办法。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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