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木哈纳斯乡森林火灾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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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木哈纳斯乡森林火灾报告制度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我乡处置森林火灾事故预案》特制定如下报告制度:

一、报告森林火警、火灾应坚持归口、逐级上报的原则。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不受行政界线限制,要及时向火情所在地乡人民政府或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三、发现森林火情后,应立即组织扑救,并及时向乡林业站报告,林业站接到报告后,迅速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随时上报火场最近动态。

四、乡林业站通报热点后,立即组织核实、处置,并做好记录,12小时之内,向县护林防火办反馈热点核实、扑救等情况。

五、县护林防火办接乡林业站反馈信息后,半个小时内向热点发送地反馈热点核实及处置情况。

六、反馈热点核实内容:热点是否属火灾或周围有无火灾,有火灾扑救情况,损失情况,扑灭时间等。

七、对下列八种森林火灾林业站必须立即报告县护林防火办,县护林防火办接到报告后迅速报告自州护林防火办: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二十四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自然保护区、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地、州行政交界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自治区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八、林火扑灭后,乡林业站要把过火面积、起火原因、火灾损失、扑火情况、火案处理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在三天内上报县护林防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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